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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善加运用,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進全面从严治党。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要遇到的问题
(1)思想认识有欠缺。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长期以来,由于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致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
(2)监督惩处力度定位不清晰。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3)责任担当欠缺,缺少主导核心。从认识层面来看,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从机制层面来看,未出台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和追责办法,责任分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缺乏细化的操作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执行难的问题。在主体责任落实上,有的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执行力层层递减;在监督责任落实上,有的对工作的要求还没有完全理解,落实的力度还不够。
对策和建议
(1)切实提升思想认识。“四种形态”适应了反腐败斗争由治标向治本转变的需要,深化了我们党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对监督执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认识上有三大大转变,首先由关注党员领导干部向全体党员拓展。“四种形态”既严厉惩处极少数,又常态严管大多数,削除了大多数党员“与己无关”的侥幸心理,保证了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严管之中。其次是由重执纪查处向重日常监督转变。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是“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聚焦在执纪查处上,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强力打虎拍蝇,赢得民众的广泛赞誉,但“治标”永远是权宜之计,“四种形态”才是推动由“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跃变的永逸之策。“四种形态”更关注对全体党员的日常监督,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再次是由严重违纪介入向小过小错前移。“四种形态”要求更多“正正歪树”“治治病树”,在小错小节上及时给党员干部提提醒、敲敲钟。“除烂树”必然是“极极少数”,注重把好“好同志”和“阶下囚”中间的带电缓冲区,及时敲钟提醒,让“严管就是厚爱”体现在每个党员身上。当前,要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
(2)切实转变执纪方式。纪律审查是纪检部门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要加强纪律审查信息化建设,及时分析四种形态结构特点,研判反腐败形势,提出对策举措。还要看到,四种形态并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的节奏,它凸显的是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只要违纪,动辄则咎,四种形态才能从理念变为现实。
(3)拓展监督新举措。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理念的重要保障。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要全面开展专项巡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舆情反映及明查暗访中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进一步改革内设机构,确保真正把精力集中到主责主业上来。深入推进派出机构改革,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监督方式,把派出机构的权威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要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监督,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分配、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让心存侥幸者不敢妄为。
(4)强调主导责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检组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组)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情形和方式、力度,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要遇到的问题
(1)思想认识有欠缺。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长期以来,由于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致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
(2)监督惩处力度定位不清晰。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3)责任担当欠缺,缺少主导核心。从认识层面来看,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从机制层面来看,未出台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和追责办法,责任分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缺乏细化的操作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执行难的问题。在主体责任落实上,有的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执行力层层递减;在监督责任落实上,有的对工作的要求还没有完全理解,落实的力度还不够。
对策和建议
(1)切实提升思想认识。“四种形态”适应了反腐败斗争由治标向治本转变的需要,深化了我们党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对监督执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认识上有三大大转变,首先由关注党员领导干部向全体党员拓展。“四种形态”既严厉惩处极少数,又常态严管大多数,削除了大多数党员“与己无关”的侥幸心理,保证了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严管之中。其次是由重执纪查处向重日常监督转变。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是“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聚焦在执纪查处上,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强力打虎拍蝇,赢得民众的广泛赞誉,但“治标”永远是权宜之计,“四种形态”才是推动由“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跃变的永逸之策。“四种形态”更关注对全体党员的日常监督,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再次是由严重违纪介入向小过小错前移。“四种形态”要求更多“正正歪树”“治治病树”,在小错小节上及时给党员干部提提醒、敲敲钟。“除烂树”必然是“极极少数”,注重把好“好同志”和“阶下囚”中间的带电缓冲区,及时敲钟提醒,让“严管就是厚爱”体现在每个党员身上。当前,要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
(2)切实转变执纪方式。纪律审查是纪检部门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要加强纪律审查信息化建设,及时分析四种形态结构特点,研判反腐败形势,提出对策举措。还要看到,四种形态并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的节奏,它凸显的是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只要违纪,动辄则咎,四种形态才能从理念变为现实。
(3)拓展监督新举措。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理念的重要保障。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要全面开展专项巡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舆情反映及明查暗访中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进一步改革内设机构,确保真正把精力集中到主责主业上来。深入推进派出机构改革,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监督方式,把派出机构的权威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要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监督,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分配、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让心存侥幸者不敢妄为。
(4)强调主导责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检组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组)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情形和方式、力度,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