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网络刷单人员法不责众现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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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不责众是中国传统法制观念,对刷单人员的违法行为法不责众是国家维护政权统治和利益衡量的选择,本质是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制观念的冲突表现形式。探究网络刷单人员“法不责众”的原因,以期从根本上解决此类新型的违法现象。
  【关键词】:刷单人员;法不责众;法治
  2016年12月,阿里巴巴集团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刷单平台“傻推网”涉嫌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索赔标的216万元人民币。法院予以立案。成为全国首例电商平台状告刷单团伙案。然而随着互联网系统的发展,刷单违法行为日益呈现专业化、系统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加入刷单集体中,涉及利益主体从消费者权益、商事侵权扩大到破坏网络金融市场秩序。即便如此,法律对刷单人员仍然“法不责众”。
  一、基本概念
  法不责众是中国古代国家统治者针对不危及政权稳定与社会安定的民事或民间群体性事件通过政府引导自治,而不予追究责任的司法规则和治理观念。法不责众的“众”实际应当是“违法的众”,因此法不责众的前提是该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在网络交易中,卖家为提高商品竞争力,利用直播平台、语音软件、交流软件联系刷单平台聘请刷单人员通过虚假买卖、虚拟物流提高店家或商品的竞争力,为卖家提供虚假评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我们将司法、执法人员在实际实务中,不处罚刷单人员违法行为这种现象称之为“对刷单人员的法不责众现象”。
  二、刷单行为法不责众现象产生的原因
  中國几千年来的法制观念必然有其存在的原因,现代法治观念也有其合理性。法不责众是历史与现代共同作用下的产物。本质是各方利益衡量的结果。是正义与秩序之间的衡量。
  (一)维护社会秩序,巩固政权统治
  中国传统社会坚持“以礼为本,以法为用”。儒家认为,法律是维护政权统治的工具,即便是在西方,也承认“法律或法律秩序往往被称为立法者或国家的命令或意志”。在政府引导下,交由社会中庞大的民间体系、行业规则处理,能最大限度的因地制宜,解决民事冲突。中国传统法律坚持“无讼是求,调处息争”“民间争讼如能调处排解,绝不认为是对国家权力的侵害”“司法官对民间争讼,一般均采取先行调处,无论堂上堂下,以争取息讼”的民事处置原则。不仅如此,统治者对普遍性的规避法律的行为,甚至会采取变通到逐渐承认的方式。例如,明代,“永佃权”就是针对民间规避国家限制土地买卖的规定的行为,被逐渐普遍适用,最终被国家认可的永久性租赁土地的变相买卖行为。囿于国家目前尚未制定完善的网络经营的相关立法。此时责众将造成或可能造成某群体利益的损害时,当局为息事宁人,维护地方秩序,提高自身的政绩,当然选择“杀鸡儆猴”,法不责众的这一最稳妥的方式。
  (二)节约司法成本效益(成本)
  实际上,这与“民事法律关系”在传统社会中的地位相关。国内在处理自然民事行为时,历来重视效益,尤其对于群体性、不危机政权稳定的事件,鼓励私力、民间救济。统治者对普遍性的民事争讼,只要不与国家政权统治相冲突,一般采用默许自决的方式进行处理,故而不需要劳师动众的“浪费”国家权力,通常情况下,法律被视为惩罚措施,是“国之重器”。民事争讼历来被视作“细物”,“杀鸡焉用牛刀”。这主要是对司法资源利用的考量。
  在现代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适用原则下,刷单人员分布地域广,涉及卖家数量多,原告当事人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证明某个或某几个刷单人员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往往单个刷单人员涉及同类店铺的金额不过几块,几十块。而卖家需要支付大笔的技术成本,得不偿失。这也是目前电商、受害卖家仅对从事刷单及其相关行为的团体的刷单平台提起诉讼,尚无单个民事主体对刷单人员提出控告的原因之一。
  (三)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律没有明确行为定性,目前,对依附刷单平台,并在刷单平台中实施刷单行为、或傳播刷单信息、传授刷单技能并为卖家有偿提供虚假评价行为,这里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为卖家提供虚假好评,提升卖家店铺或商品的竞争力,另一种是向其他卖家填写虚假差评。
  在实际立法中,没有任何相关的立法规定,即便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中规定的“虚假信息”,仅对刷单组织者主观上明知,并且非法营利达到法定数额,扰乱了市场秩序,将刷单服务提供商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仍没有对刷单行为性质进行认定,更没有依据对刷单行为实施处罚。这就造成,行为性质违法,而行为人不受法律制裁的现象。
  三、结语
  中国传统社会对社会关系的重视,对每个单独个体利益保护意识淡薄,而面对新型的违法方式或者说损害公民利益的违法手段,尚处于法律空白造成现今对网络刷单人员法不责众的现象。尽快实施立法,明确刷单人员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解决“法不责众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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