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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卢梭是一位极具创见性的思想家,他所写的《社会契约论》影响深远,但也饱受争议。为了协调自由与权威的关系,卢梭提出了“公意”理论,以公共意志来规范个人意志。他从高度理想化的角度思考“公意”并试图论证其可以实现的形式,但因其思想投入实践所必需的重要条件——伟大的立法者难以寻找,以及重要的外界环境——纯朴风尚难以恢复,以及“公意”概念本身的模糊不清和难以制度化,使得卢梭的思想充满了理想化色彩,在现实政治生活中难以实践。
关键词:立法者;风尚;公意;自由与权威
中图分类号:B565.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5-0026-03
卢梭是一位极具创见性的思想家,他所写的《社会契约论》影响深远,但也饱受争议。他希望从人类实际出发,寻找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在《社会契约论》中,他阐述了多种政治构想,其中如何协调自由与权威的关系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提出了“公意”理论,他从高度理想化的角度来思考“公意”对社会的作用,也试图论证其可以实现的形式,但他却忽略外界环境是否能提供相应的条件,这个理论在实际政治中是否能够制度化等问题。这些缺陷使卢梭的思想充满了理想化和浪漫主义的色彩,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现代政治的实践中很难操作和制度化。
一、自由与权威的矛盾
自由在卢梭的思想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他看来,“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1]。卢梭将自由与人类个体等同,人不能失去自由,甚至妥协性自由也是绝对不可接受的,他将自由视为一种绝对价值。但是一味放任人们随心所欲地做事,社会的混乱也是不可避免,所以他也认同需要一个权威做出某种社会安排,保证井然有序的生活方式。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卢梭提出了“公意”理念。根据莱利的考证,公意一词最初是宗教术语,它涉及的是上帝的公正性问题[2],而卢梭则使它从神学观念转型成为了政治观念。在卢梭看来,“公意”是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着公共利益,人们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其自身,自我控制并不是控制,而是自由。为了生存人们订立契约形成一个共同体,虽然失去了自然自由,但也获得了社会自由。在卢梭看来,社会自由是优于自然自由的,因为“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3]。“公意”是人们一致同意的最高权威,是有理性的人的一致结论,是正确的、道德的,并具有强制力,不仅可以并且必须强迫违规者走回正途。违反“公意”者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不道德的,因而是不自由的。作为一种道义力量,“公意”有权力强迫他自由。“强迫一个人自由就是强迫他以理性的方式行事”[4]。
卢梭以公意融合绝对自由与绝对规则。他得意地认为,在“公意”之中,两者都得到了完整的保存,然而,“公意”理论不仅没有解决自由与权威的矛盾,而是不可避免地走向专制。卢梭在《爱弥儿》中认为自由等同于独立于别人的意志,而与之矛盾的是在他的学说中,人的个人内心需求的驱动被强制统一于“公意”。共同利益,实际上只能是人的利益诉求的一部分,卢梭将“公意”作为整个社会秩序的根本立足点和指向,这是可取的,但却否认了一个人除了公共利益之外其他方面利益诉求的正当性。公意所要求的一致性坚决排斥了按个人意志行事的个人自由,抽空了私意和个人自由的空间。这反而成了一种“枷锁”束缚了卢梭所认为的要保护的个人意志的自由。这一对矛盾的难以解决,导致了后人对于卢梭的理解和评价产生了巨大差异。
二、难以寻找的大立法者
除去无法解决自由与权威的矛盾使得卢梭的思想具有很强的理想色彩和专制倾向之外,其学说所需要并强调的重要条件和外界环境的缺失也使得卢梭的思想很难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得以实践。本部分主要论述卢梭的立法者思想。
在卢梭的整个“公意”学说中,立法占据了重要地位。“公意”是一个高度抽象化的概念,而意志要想被抽象化需要一种超人的干预。在卢梭看来,这种超人的干预需要由立法者来完成。而且虽然“公意”永远是对的,但是人们不一定总是知道“公意”是什么,“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5]。面对这样的情况,卢梭认为需要一个伟大的立法者来引导和启发人民。
卢梭所描绘的立法者是高度理想化的。从客观的生理角度分析,一个人不可能在有限的生命里洞察无限的人类知识且达到非凡成就。此外立法者需要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却不受感情所支配,要能够认识并改变人性,这就需要立法者生活在社会之中,而长久地生活在一起,感情的交流必然影响立法者的公正性和普遍性。而且人类是社会动物,远离人群,独自生活和观察是不可能的。“要为人类制订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6]。
卢梭心中的立法者是如此地难以寻找,但立法者在卢梭心目中的道德理想国的地位和作用又是如此重要,这一重要条件的缺失使得卢梭的思想在现实难以实现。虽然卢梭试图举例来证明这样的立法者是存在的,但他举的例子要么是不存在的,如莱格古士退位后为其国家制定法律;要么是他自己所幻想的,如日内瓦共和国[7];要么是无法判断真实性的传说,如伊斯美制定的犹太法等等。这又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符合卢梭标准的立法者是存在于幻想中,在现实世界难以寻找的。
三、不可恢复的纯朴风尚
为了清楚地阐明立法中的问题,卢梭和柏拉图都提出了一套关于立法者的学说,即一个具有高度道德感的人为政治共同体设计最根本的法律[8]。道德,或者是美德,不仅是对立法者的要求,也是卢梭的思想能够实现的必要环境。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就多次强调了美德的重要性,强调了纯朴的风尚对共同体的重要作用。
卢梭将法律分为政治法、民法、刑法和第四种无法写成条文的法律。他认为第四种法律“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9]。卢梭非常看重风尚的作用,在《论科学与艺术》中,他认为科学与艺术的发展最大的危害就是破坏了一个民族的纯朴风俗。他举了埃及、希腊、罗马和东帝国的例子,认为他们就是因为艺术的发展导致了这几个国家风尚败坏,以至于被轻视和侮辱,屡遭野蛮人的捉弄,最后国家灭亡,人们沦为奴隶。而波斯、塞种人、日耳曼人和瑞士人没有受那些无用的知识的浸染,所以才能用他们的美德铸就他们的幸福。 卢梭强调风俗是必须保存的财富,一旦失去,就再也无法恢复了。而卢梭主张建立的是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在卢梭的道德理想国中,良好的风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卢梭强调要建立良好的风尚,而就具体如何培养适合其政治构想践行的社会风尚等问题,卢梭提出订立契约的每一个结合者都于内心深处接受“公意”,那么社会必将形成一个良好的风气并形成习惯。但在现实中,诚如卢梭所言,风俗改变,风尚败坏,奢侈之风盛行,人们越来越习惯伪装自己,人与人之间逐渐缺乏了基本的信任。在这种现实下,人人只关注自身私利,安于享乐的社会氛围中,彼此之间甚至缺乏信任,又如何使民众接受公意的思想,愿意订立契约,交出自己的全部权利呢?
纯朴的风尚是卢梭的思想能够实现所必需的外在环境,但在卢梭所处时代以至于到如今,这种纯朴的风尚都是无法恢复的。这种外在环境的缺失使得卢梭的思想面临着一个问题,比起公共事物,民众更关心的是自己的个人生活;比起公共利益,民众更愿意追求的是自己的特殊利益,部分人甚至以伤害公共利益来获得特殊利益,订立契约,服从“公意”就更不用谈了。
四、难以制度化的公意
卢梭的思想之所以具有理想化色彩和不可实践性,除了之前提到的三个部分,还有一个就是“公意”概念本身模糊不清以及难以制度化的问题。
“公意”概念如此重要,但卢梭的“公意”概念却缺乏一个清晰的定义和范围。虽然他将“公意”与其他意志做了区分,但这种区分是模糊不确定的。“公意不是一个全面的,封闭的规则系统,而是一系列相互重叠,有时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原则,而且他们都会在某些时候宣称自己应该得到共同体成员的效忠”[10]。共同体缺乏伟大的立法者来引导和启发人民,使人民不能一直了解什么是公意,社会上风尚败坏,奢侈风盛行,人民只关注自己的私人利益和私人生活。而这一切导致了主权者的代理人——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督,也就无法阻止政府滥用职权以及蜕化的倾向。个别意志总是不断地在反对共同意志,政府也就不断地在反对主权,任由政府的蜕化将导致共同体的危险。
“公意”描绘的政治蓝图是如此美好和令人向往,但“公意”的范围又是如此模糊,人民缺乏对“公意”的理解,这很容易导致一个后果,即某些人或某些政党,打着“公意”的旗号,煽动民众狂热的情绪,侵犯民众的独立意志和个人生活,最终导致社会动荡。他的思想具有很强的独特性和批判性,但其付诸实践,其绝对主义就会浮现出来,造成专制。而且自由与权威这一悖论如果不解决,将公意落实到现实层面只能导致政治上的恐怖,这种道德理想主义在政治实践中往往会蜕变为暴政,给独裁统治以借尸还魂的可乘之机。比如之后的法国大革命中的雅各宾政权的血腥统治。
卢梭认为,人民之间订立一个契约,每个人都把自己的全部的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集体,同时也从集体中获得同等的权利,每个人都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奉献出自己全部的力量,使自身成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样个人服从集体就是服从自身。他把国家设想为一个公共人格,具有自己的意志和生命,公意所代表的就是一种抽象的政体原则。正因为如此,公意本身不包含任何具体的指导,它是纯粹的意志,是形式上的。卢梭的“公意”概念主要停留在对特定价值观做原则性描述的层面上,而较少涉及其可行性评判和实现这些价值的方法,以至于他无法在程序和架构上解决公意的制度化问题。
五、结论与讨论
卢梭以公共意志规范个人意志,设置一个伟大的立法者引导和启发人民,使人民了解何为“公意”,并在内心深处接受“公意”,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一个良好的风气和习惯,使人民能从自我中摆脱出来,朝向集体,朝向共同的善,从而解决自由与权威的矛盾。但因为“公意”概念缺乏清晰的定义和明确的范围,所以“公意”所要求的一致性往往扩大化,抽空了私意和个人生活的空间,侵犯人的意志自由。此外重要条件和外界环境的缺失使得卢梭心中的道德理想国只能存在于想象中,无法实践于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具有理想化和不可实践性。同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多次赞美了古代的纯朴风尚和政治制度,他的很多思想都是以小国小邦为依托,并不适合其生活的年代,也更不是当代国家的建设。
(本文是佟德志教授主讲的《阅读与写作》课程论文,感谢佟德志教授对本文的指导。)
参考文献:
〔1〕〔3〕〔5〕〔6〕〔9〕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2〕Riley Patrick,The General Will Before Rousseau, Political Theory, Vol. 6, No. 4,1978:485-486.
〔4〕以赛亚·柏林.自由及其背叛[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8〕Brent Edwin Cusher:Rousseau and Plato on the Legislator and the Limits of Law,University of Toronto,2010.
〔10〕阿瑟·利普斯坦.卢梭的公意[J].政治思想史,2012(1):76.
(责任编辑 张海鹏)
关键词:立法者;风尚;公意;自由与权威
中图分类号:B565.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5-0026-03
卢梭是一位极具创见性的思想家,他所写的《社会契约论》影响深远,但也饱受争议。他希望从人类实际出发,寻找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在《社会契约论》中,他阐述了多种政治构想,其中如何协调自由与权威的关系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提出了“公意”理论,他从高度理想化的角度来思考“公意”对社会的作用,也试图论证其可以实现的形式,但他却忽略外界环境是否能提供相应的条件,这个理论在实际政治中是否能够制度化等问题。这些缺陷使卢梭的思想充满了理想化和浪漫主义的色彩,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现代政治的实践中很难操作和制度化。
一、自由与权威的矛盾
自由在卢梭的思想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他看来,“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1]。卢梭将自由与人类个体等同,人不能失去自由,甚至妥协性自由也是绝对不可接受的,他将自由视为一种绝对价值。但是一味放任人们随心所欲地做事,社会的混乱也是不可避免,所以他也认同需要一个权威做出某种社会安排,保证井然有序的生活方式。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卢梭提出了“公意”理念。根据莱利的考证,公意一词最初是宗教术语,它涉及的是上帝的公正性问题[2],而卢梭则使它从神学观念转型成为了政治观念。在卢梭看来,“公意”是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着公共利益,人们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其自身,自我控制并不是控制,而是自由。为了生存人们订立契约形成一个共同体,虽然失去了自然自由,但也获得了社会自由。在卢梭看来,社会自由是优于自然自由的,因为“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3]。“公意”是人们一致同意的最高权威,是有理性的人的一致结论,是正确的、道德的,并具有强制力,不仅可以并且必须强迫违规者走回正途。违反“公意”者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不道德的,因而是不自由的。作为一种道义力量,“公意”有权力强迫他自由。“强迫一个人自由就是强迫他以理性的方式行事”[4]。
卢梭以公意融合绝对自由与绝对规则。他得意地认为,在“公意”之中,两者都得到了完整的保存,然而,“公意”理论不仅没有解决自由与权威的矛盾,而是不可避免地走向专制。卢梭在《爱弥儿》中认为自由等同于独立于别人的意志,而与之矛盾的是在他的学说中,人的个人内心需求的驱动被强制统一于“公意”。共同利益,实际上只能是人的利益诉求的一部分,卢梭将“公意”作为整个社会秩序的根本立足点和指向,这是可取的,但却否认了一个人除了公共利益之外其他方面利益诉求的正当性。公意所要求的一致性坚决排斥了按个人意志行事的个人自由,抽空了私意和个人自由的空间。这反而成了一种“枷锁”束缚了卢梭所认为的要保护的个人意志的自由。这一对矛盾的难以解决,导致了后人对于卢梭的理解和评价产生了巨大差异。
二、难以寻找的大立法者
除去无法解决自由与权威的矛盾使得卢梭的思想具有很强的理想色彩和专制倾向之外,其学说所需要并强调的重要条件和外界环境的缺失也使得卢梭的思想很难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得以实践。本部分主要论述卢梭的立法者思想。
在卢梭的整个“公意”学说中,立法占据了重要地位。“公意”是一个高度抽象化的概念,而意志要想被抽象化需要一种超人的干预。在卢梭看来,这种超人的干预需要由立法者来完成。而且虽然“公意”永远是对的,但是人们不一定总是知道“公意”是什么,“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5]。面对这样的情况,卢梭认为需要一个伟大的立法者来引导和启发人民。
卢梭所描绘的立法者是高度理想化的。从客观的生理角度分析,一个人不可能在有限的生命里洞察无限的人类知识且达到非凡成就。此外立法者需要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却不受感情所支配,要能够认识并改变人性,这就需要立法者生活在社会之中,而长久地生活在一起,感情的交流必然影响立法者的公正性和普遍性。而且人类是社会动物,远离人群,独自生活和观察是不可能的。“要为人类制订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6]。
卢梭心中的立法者是如此地难以寻找,但立法者在卢梭心目中的道德理想国的地位和作用又是如此重要,这一重要条件的缺失使得卢梭的思想在现实难以实现。虽然卢梭试图举例来证明这样的立法者是存在的,但他举的例子要么是不存在的,如莱格古士退位后为其国家制定法律;要么是他自己所幻想的,如日内瓦共和国[7];要么是无法判断真实性的传说,如伊斯美制定的犹太法等等。这又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符合卢梭标准的立法者是存在于幻想中,在现实世界难以寻找的。
三、不可恢复的纯朴风尚
为了清楚地阐明立法中的问题,卢梭和柏拉图都提出了一套关于立法者的学说,即一个具有高度道德感的人为政治共同体设计最根本的法律[8]。道德,或者是美德,不仅是对立法者的要求,也是卢梭的思想能够实现的必要环境。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就多次强调了美德的重要性,强调了纯朴的风尚对共同体的重要作用。
卢梭将法律分为政治法、民法、刑法和第四种无法写成条文的法律。他认为第四种法律“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9]。卢梭非常看重风尚的作用,在《论科学与艺术》中,他认为科学与艺术的发展最大的危害就是破坏了一个民族的纯朴风俗。他举了埃及、希腊、罗马和东帝国的例子,认为他们就是因为艺术的发展导致了这几个国家风尚败坏,以至于被轻视和侮辱,屡遭野蛮人的捉弄,最后国家灭亡,人们沦为奴隶。而波斯、塞种人、日耳曼人和瑞士人没有受那些无用的知识的浸染,所以才能用他们的美德铸就他们的幸福。 卢梭强调风俗是必须保存的财富,一旦失去,就再也无法恢复了。而卢梭主张建立的是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在卢梭的道德理想国中,良好的风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卢梭强调要建立良好的风尚,而就具体如何培养适合其政治构想践行的社会风尚等问题,卢梭提出订立契约的每一个结合者都于内心深处接受“公意”,那么社会必将形成一个良好的风气并形成习惯。但在现实中,诚如卢梭所言,风俗改变,风尚败坏,奢侈之风盛行,人们越来越习惯伪装自己,人与人之间逐渐缺乏了基本的信任。在这种现实下,人人只关注自身私利,安于享乐的社会氛围中,彼此之间甚至缺乏信任,又如何使民众接受公意的思想,愿意订立契约,交出自己的全部权利呢?
纯朴的风尚是卢梭的思想能够实现所必需的外在环境,但在卢梭所处时代以至于到如今,这种纯朴的风尚都是无法恢复的。这种外在环境的缺失使得卢梭的思想面临着一个问题,比起公共事物,民众更关心的是自己的个人生活;比起公共利益,民众更愿意追求的是自己的特殊利益,部分人甚至以伤害公共利益来获得特殊利益,订立契约,服从“公意”就更不用谈了。
四、难以制度化的公意
卢梭的思想之所以具有理想化色彩和不可实践性,除了之前提到的三个部分,还有一个就是“公意”概念本身模糊不清以及难以制度化的问题。
“公意”概念如此重要,但卢梭的“公意”概念却缺乏一个清晰的定义和范围。虽然他将“公意”与其他意志做了区分,但这种区分是模糊不确定的。“公意不是一个全面的,封闭的规则系统,而是一系列相互重叠,有时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原则,而且他们都会在某些时候宣称自己应该得到共同体成员的效忠”[10]。共同体缺乏伟大的立法者来引导和启发人民,使人民不能一直了解什么是公意,社会上风尚败坏,奢侈风盛行,人民只关注自己的私人利益和私人生活。而这一切导致了主权者的代理人——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督,也就无法阻止政府滥用职权以及蜕化的倾向。个别意志总是不断地在反对共同意志,政府也就不断地在反对主权,任由政府的蜕化将导致共同体的危险。
“公意”描绘的政治蓝图是如此美好和令人向往,但“公意”的范围又是如此模糊,人民缺乏对“公意”的理解,这很容易导致一个后果,即某些人或某些政党,打着“公意”的旗号,煽动民众狂热的情绪,侵犯民众的独立意志和个人生活,最终导致社会动荡。他的思想具有很强的独特性和批判性,但其付诸实践,其绝对主义就会浮现出来,造成专制。而且自由与权威这一悖论如果不解决,将公意落实到现实层面只能导致政治上的恐怖,这种道德理想主义在政治实践中往往会蜕变为暴政,给独裁统治以借尸还魂的可乘之机。比如之后的法国大革命中的雅各宾政权的血腥统治。
卢梭认为,人民之间订立一个契约,每个人都把自己的全部的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集体,同时也从集体中获得同等的权利,每个人都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奉献出自己全部的力量,使自身成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样个人服从集体就是服从自身。他把国家设想为一个公共人格,具有自己的意志和生命,公意所代表的就是一种抽象的政体原则。正因为如此,公意本身不包含任何具体的指导,它是纯粹的意志,是形式上的。卢梭的“公意”概念主要停留在对特定价值观做原则性描述的层面上,而较少涉及其可行性评判和实现这些价值的方法,以至于他无法在程序和架构上解决公意的制度化问题。
五、结论与讨论
卢梭以公共意志规范个人意志,设置一个伟大的立法者引导和启发人民,使人民了解何为“公意”,并在内心深处接受“公意”,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一个良好的风气和习惯,使人民能从自我中摆脱出来,朝向集体,朝向共同的善,从而解决自由与权威的矛盾。但因为“公意”概念缺乏清晰的定义和明确的范围,所以“公意”所要求的一致性往往扩大化,抽空了私意和个人生活的空间,侵犯人的意志自由。此外重要条件和外界环境的缺失使得卢梭心中的道德理想国只能存在于想象中,无法实践于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具有理想化和不可实践性。同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多次赞美了古代的纯朴风尚和政治制度,他的很多思想都是以小国小邦为依托,并不适合其生活的年代,也更不是当代国家的建设。
(本文是佟德志教授主讲的《阅读与写作》课程论文,感谢佟德志教授对本文的指导。)
参考文献:
〔1〕〔3〕〔5〕〔6〕〔9〕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2〕Riley Patrick,The General Will Before Rousseau, Political Theory, Vol. 6, No. 4,1978:485-486.
〔4〕以赛亚·柏林.自由及其背叛[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8〕Brent Edwin Cusher:Rousseau and Plato on the Legislator and the Limits of Law,University of Toronto,2010.
〔10〕阿瑟·利普斯坦.卢梭的公意[J].政治思想史,2012(1):76.
(责任编辑 张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