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车辆绝对数量不断增长,伴之交通事故多发的态势,车主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请求赔偿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成为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普遍性的诉请,但车辆贬值损失是一个比较新的提法,对其尚无权威定义,本文笔者认为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后,虽经修复虽可恢复使用功能,但车辆本身的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所降低的价值即为车辆贬值损失。
在人们通常的认知中,遭遇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必定会产生贬值损失,放到二手车市场交易肯定会自动贬值,但在法律上,贬值损失是否客观存在,是有一定的评判标准的,不是所有的事故车辆都可以任意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有学者认为在事故车辆的驾驶性能和安全性能受到损害,经修复,虽外观使用功能恢复,但内在价值和性能无法复原的情况下,车主主张贬值损失具备事实基础,然后,既是内在价值和性能,那么相应的贬值损失该如何量化,最终以货币赔偿的形式体现出来呢?因此,笔者认为对车辆贬值损失持保守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理由有三:
一、法律无明确规定导致损失认定难。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列明“车辆贬值损失”这一赔偿项目,肇事方往往仅需负责对受损车辆进行修复,且保险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的理赔也不予认可。虽然,实践中车辆维修均会留存记录,二手车交易时,车辆交易价格会因曾经受损而有所下降,车辆贬值损失能够以货币形式体现车辆的价值贬损,但由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项损失难以认定,同时二手车交易市场鱼龙混杂,或许认为遭遇事故的车辆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会卖不出价钱只是车主的主观上的一种心态和认知。
二、贬值数额难鉴定导致价值认定难。车辆贬值损失的具体金额,需要根据车辆事故前的价值、成新率、修复费用、车辆修复后二手车交易价格的下调幅度等因素做出综合判断,具体金额需专业鉴定机构给出结论。事实上,因贬值损失的鉴定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导致该类案件具体损失金额难以确定。且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待进一步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的驱动下,在贬值损失的确定上也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并导致贬值损失数额确定不科学,由此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平,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三、当事人心理期望较高导致纠纷解决难。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上、非机动车上都会存在,互联网上查询到的相关案例,既有法院裁判支持贬值损失的,也有法院裁判对贬值损失不予支持的,我国在学术界对此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尚存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操作标准。车主,尤其是在事故车辆较新、价值较大的情形下,对贬值损失能够得到赔偿的期望较高,导致纠纷解决难度加大,最后往往成诉,如果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认定从松从宽,则会有大批量的案件涌入法院,但是对损失到底是否客观存在,即便存在又该如何量化,往往需要通过鉴定、耗费相当的司法资源后,尚能确定,从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甚至引发不良的社会导向。
当然,笔者的倾向性意见并不是“一刀切”,在少数极端情形下,比如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是可以考虑对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予以适当赔偿的,但必须慎重、从严把握。
在人们通常的认知中,遭遇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必定会产生贬值损失,放到二手车市场交易肯定会自动贬值,但在法律上,贬值损失是否客观存在,是有一定的评判标准的,不是所有的事故车辆都可以任意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有学者认为在事故车辆的驾驶性能和安全性能受到损害,经修复,虽外观使用功能恢复,但内在价值和性能无法复原的情况下,车主主张贬值损失具备事实基础,然后,既是内在价值和性能,那么相应的贬值损失该如何量化,最终以货币赔偿的形式体现出来呢?因此,笔者认为对车辆贬值损失持保守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理由有三:
一、法律无明确规定导致损失认定难。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列明“车辆贬值损失”这一赔偿项目,肇事方往往仅需负责对受损车辆进行修复,且保险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的理赔也不予认可。虽然,实践中车辆维修均会留存记录,二手车交易时,车辆交易价格会因曾经受损而有所下降,车辆贬值损失能够以货币形式体现车辆的价值贬损,但由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项损失难以认定,同时二手车交易市场鱼龙混杂,或许认为遭遇事故的车辆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会卖不出价钱只是车主的主观上的一种心态和认知。
二、贬值数额难鉴定导致价值认定难。车辆贬值损失的具体金额,需要根据车辆事故前的价值、成新率、修复费用、车辆修复后二手车交易价格的下调幅度等因素做出综合判断,具体金额需专业鉴定机构给出结论。事实上,因贬值损失的鉴定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导致该类案件具体损失金额难以确定。且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待进一步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的驱动下,在贬值损失的确定上也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并导致贬值损失数额确定不科学,由此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平,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三、当事人心理期望较高导致纠纷解决难。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上、非机动车上都会存在,互联网上查询到的相关案例,既有法院裁判支持贬值损失的,也有法院裁判对贬值损失不予支持的,我国在学术界对此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尚存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操作标准。车主,尤其是在事故车辆较新、价值较大的情形下,对贬值损失能够得到赔偿的期望较高,导致纠纷解决难度加大,最后往往成诉,如果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认定从松从宽,则会有大批量的案件涌入法院,但是对损失到底是否客观存在,即便存在又该如何量化,往往需要通过鉴定、耗费相当的司法资源后,尚能确定,从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甚至引发不良的社会导向。
当然,笔者的倾向性意见并不是“一刀切”,在少数极端情形下,比如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是可以考虑对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予以适当赔偿的,但必须慎重、从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