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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诉讼是古代时候就已经出现的一种诉讼,它是由国家主导的,用于解决被告与国家间的刑事纠纷。刑事诉讼是国家职能得到实现的一种方式,有助于维护和提升政府公信力。本文将浅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及其阶段特征。
关键词:集权;实体法与程序法;借鉴;司法独立
中国的刑事诉讼起源很早,就有文献记载而言,早在奴隶制社会就开始出现了刑事诉讼法规。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既有大陆法系的特征,又吸收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相关成果,最后发展成了适合中国现状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法规。
一、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
中国的刑事诉讼开始于奴隶制王朝夏,夏朝以“天罚”、“天讨”为主要的指导思想进行立法活动。其后的商朝吸收夏朝的经验,将“神判”思想融合,并设立以宗法分封制为代表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奴隶制五刑为代表的刑事法律制度,涉及所有权、婚姻、继承内容的民事法律制度和监狱制度。[1]西周时期,诉讼程序已经变得相当完善,甚至出现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分类,刑事诉讼为“狱”,即所谓的“告以罪名者”。不过,这时尚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所以一切的审判活动还是以习惯法为主。春秋战国作为中国历史上的“大动荡,大变革”时期出现的一系列法典为后世的诉讼制度发展奠定了基础。尤其是《法经》中对“囚”和“捕”的描述就是在刑事诉讼法规领悟的体现。
(二)中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
秦王扫六合,天下一统。秦朝经商鞅变法迅速强大起来,经济的发展奠定了秦朝的各种立法条件。在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中关于“治狱”、“讯狱”的规定体现了秦朝对刑事诉讼的重视程度,毕竟秦朝在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极为“重法”的朝代。汉朝适应“无为而治”的要求,减少干预,但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刑罚改革,对告劾、逮捕、等刑诉制度进行了专门的规定,突出表现为“春秋决狱”的确立。魏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了影响后世的“重罪十条”、五服制罪与留存养亲等规定。隋唐时期以北齐律为蓝本的《开皇律》第八卷“斗讼”、第十一卷“捕亡”、第十二卷“斷狱”都是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刑讯、听审等程序,为后世所沿袭。[2]
(三)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由君主掌握最好的司法裁量权。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兼管司法领域,最后集权于最高统治者。它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巩固统治和伦理纲常,在一定程度上没有那么强的追求公平正义。古代大都实行纠问式诉讼。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某些方面,甚至存在刑讯逼供合法化的情况。
二、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清末的刑事诉讼法制度
鸦片战争后,中国遭到列强的侵略,打开了中西文化交流的大门。清政府迫于压力设立了修订法律馆,以重臣沈家本为主,吸收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制定了相应的刑事诉讼法。例如第一部单行的诉讼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除此之外还有《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等。
清末的一系列立法活动,由于其历史局限性大都尚未颁布实施。但是,这些立法活动体现了一些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平等等思想,为后世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度
北洋政府成立的时间过于慌乱,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大多沿袭清朝最后制订但尚未颁布实施或者实施不充分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对于《大清刑事律(草案)》,北洋政府统治者几乎是仅仅对其进行了简单的援引和修改,然后直接全国适用。[3]实际上只是在北洋政府的辖区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广。
这一时期的法制特征主要是适用简易程序。实行不完全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三)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度
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府替代了北洋政府的统治后,为了维护统治,国名党政府也尝试着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还包括一些高于普通法律效力的特别法规。
国名党时期的刑事诉讼制度大都采用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则和庭审结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第一时期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红色根据地的时期。中国共产党颁布了《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程序的训令》(第6号)和《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规,是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的萌芽。
第二是全民族抗战时期,这一时期主要是根据党的思想路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的法规。
第三时期是解放战争时期,基本沿用了全民族抗战时期的法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
总体而言,中国刑事诉讼法前期曲折发展,大多借鉴模仿他国法律体系。到了新中国成立后大都是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而制订的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王琦,李岭梅.中国法制史[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
[2]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3]宋英辉,梁艳红.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释评[N].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
关键词:集权;实体法与程序法;借鉴;司法独立
中国的刑事诉讼起源很早,就有文献记载而言,早在奴隶制社会就开始出现了刑事诉讼法规。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既有大陆法系的特征,又吸收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相关成果,最后发展成了适合中国现状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法规。
一、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
中国的刑事诉讼开始于奴隶制王朝夏,夏朝以“天罚”、“天讨”为主要的指导思想进行立法活动。其后的商朝吸收夏朝的经验,将“神判”思想融合,并设立以宗法分封制为代表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奴隶制五刑为代表的刑事法律制度,涉及所有权、婚姻、继承内容的民事法律制度和监狱制度。[1]西周时期,诉讼程序已经变得相当完善,甚至出现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分类,刑事诉讼为“狱”,即所谓的“告以罪名者”。不过,这时尚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所以一切的审判活动还是以习惯法为主。春秋战国作为中国历史上的“大动荡,大变革”时期出现的一系列法典为后世的诉讼制度发展奠定了基础。尤其是《法经》中对“囚”和“捕”的描述就是在刑事诉讼法规领悟的体现。
(二)中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
秦王扫六合,天下一统。秦朝经商鞅变法迅速强大起来,经济的发展奠定了秦朝的各种立法条件。在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中关于“治狱”、“讯狱”的规定体现了秦朝对刑事诉讼的重视程度,毕竟秦朝在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极为“重法”的朝代。汉朝适应“无为而治”的要求,减少干预,但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刑罚改革,对告劾、逮捕、等刑诉制度进行了专门的规定,突出表现为“春秋决狱”的确立。魏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了影响后世的“重罪十条”、五服制罪与留存养亲等规定。隋唐时期以北齐律为蓝本的《开皇律》第八卷“斗讼”、第十一卷“捕亡”、第十二卷“斷狱”都是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刑讯、听审等程序,为后世所沿袭。[2]
(三)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由君主掌握最好的司法裁量权。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兼管司法领域,最后集权于最高统治者。它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巩固统治和伦理纲常,在一定程度上没有那么强的追求公平正义。古代大都实行纠问式诉讼。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某些方面,甚至存在刑讯逼供合法化的情况。
二、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清末的刑事诉讼法制度
鸦片战争后,中国遭到列强的侵略,打开了中西文化交流的大门。清政府迫于压力设立了修订法律馆,以重臣沈家本为主,吸收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制定了相应的刑事诉讼法。例如第一部单行的诉讼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除此之外还有《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等。
清末的一系列立法活动,由于其历史局限性大都尚未颁布实施。但是,这些立法活动体现了一些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平等等思想,为后世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度
北洋政府成立的时间过于慌乱,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大多沿袭清朝最后制订但尚未颁布实施或者实施不充分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对于《大清刑事律(草案)》,北洋政府统治者几乎是仅仅对其进行了简单的援引和修改,然后直接全国适用。[3]实际上只是在北洋政府的辖区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广。
这一时期的法制特征主要是适用简易程序。实行不完全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三)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度
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府替代了北洋政府的统治后,为了维护统治,国名党政府也尝试着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还包括一些高于普通法律效力的特别法规。
国名党时期的刑事诉讼制度大都采用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则和庭审结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第一时期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红色根据地的时期。中国共产党颁布了《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程序的训令》(第6号)和《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规,是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的萌芽。
第二是全民族抗战时期,这一时期主要是根据党的思想路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的法规。
第三时期是解放战争时期,基本沿用了全民族抗战时期的法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
总体而言,中国刑事诉讼法前期曲折发展,大多借鉴模仿他国法律体系。到了新中国成立后大都是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而制订的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王琦,李岭梅.中国法制史[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
[2]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3]宋英辉,梁艳红.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释评[N].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