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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消费信贷业务中的风险问题分析
我国的消费信贷业务起步较晚,真正开始推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我国的消费信贷业务类型及服务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以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按揭贷款为主。近两年来,我国消费信贷业开发了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医疗贷款、家庭装修贷款、个人旅游贷款、个人助学贷款、婚嫁贷款等新的业务品种,但由于业务手续复杂繁多,贷款成本较高,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推广。另外,我国经营消费信贷业务的主体单一,主要由商业银行经办,民间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例如信用卡公司、销售信贷公司等)的消费信贷业务参与很少,消费信贷业市场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
我国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因素主要有:
1、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监督体系不健全。首先,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没有对居民个人信用行为的系统记载。其次,我国目前各家信贷机构的客户信用记录还不能互相沟通,致使在一家信贷机构欠账的客户,在另外一家可能照样开立新账户。没有真实、系统的个人信用记录,没有同业信用记录的联合,个人信用制度难以真正建立起来。最后,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个人信用数据源的内容、个人信用报告的格式、个人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等方面都未涉及标准化问题。
2、信贷机构经营管理的缺陷。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为了完成分配任务,采取了一些违规操作方法,加大了消费信贷业务中的风险,如降低个人贷款条件、在信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照常发放贷款等等。这使得一些经济犯罪行为有机可乘,有些借款人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骗取银行的贷款,甚至有些信贷机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消费贷款发放给不法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另外,我国消费信贷业的主要形式——个人住房贷款,其还款期限通常要持续20年-30年左右,在这段时间中个人资信状况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信用缺失以及个人支付能力下降的情况很容易发生,而我国的商业银行对授信后借款人的经济畿力和信用状况的管理很不适当,不能随时监督借款人的信用与经济能力,从而直接影响了消费信贷资金的回收率和消费信贷业务的利润。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商业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
4、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据统计,中国目前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有1.5亿,仅占总人口的12%。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业、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的消化以及城镇贫困现象等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将更加突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另外,中国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目
前,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互济功能没有充分体现,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手段和保值增值机制尚未建立,当消费信贷的借款人遇到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时(例如疾病、交通事故、失业等),借款人的收入和经济生活得不到保障,消费贷款回收困难,信贷风险增大。
二、我国消费信贷业务中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尽快构建全社会信用体系
1、建立规范的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个人信用情报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对于帮助消费信贷提供者作出正确的信贷决策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对消费者相关权利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规范的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是我国现阶段有效改善消费信贷风险控制问题的重要手段。信贷机构在决定是否批准个人消费信贷申请时,可请专业信用认定机构对其个人信用进行调查和评估,可对其身份、个人账户、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用于抵押的资产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申请人的总体信用状况,最后决定贷与不贷。
2、建立信用数据库。我国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规模大、涉及面广、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需实现征信数据标准化。职能部门的数据库和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同时可以为许多部门提供帮助,对政府和企业的决策也至关重要,并将给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带来很大的便利。
3、个人收入透明化。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非货币化收入和灰色收入成为部分居民家庭的重要收入来源。由于居民收入中还包含着许多非货币化收入和灰色收入,消费信贷机构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和支付能力,也无法确认消费者的贷款资格,这就不可能对消费信贷进行风险控制。如果我国的个人收入状况能
为信用考察情报机构所掌握,消费信贷机构就可以确切计算和查证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在此基础上就很容易确认消费者的贷款资格,也容易对消费信贷进行风险控制。
(二)完善消费信贷机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l、建立起独立运作的专业化风险管理体系。首先,要提高消费信贷机构的独立审贷能力,规范审贷程序,培养和任用合格的审贷人才,提升审贷信息支持水平,增强银行审贷工作的规范性、独立性、合规性和科学性。其次.要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另外,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要逐步傲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
2、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对信贷风险情报进行调查和整理。在互联网充分发展的今天,消费信贷业务应重视采用最新的IT技术,建立起高效、快捷、全方位、透明、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从上到下监督的风险内控体系。风险政策的制定、执行、事中风险、事后风险的信息都通过IT技术得到透明、快捷、如实地反映,防止层层上报下传中的信息失真,尽可能地消除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
(三)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法律体系
l、立法方面。应制定合理的消费信贷法律来对消费信贷业务的费用、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和规范经营者的信用行为。我国消费信贷法立法在确定其调整对象时,一方面应严格限制在“消费信贷”的范畴内,商业交易、国际贸易中的信用等都不属于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我国消费信贷法应立足于制定一部
综合性的、协调统一的《消费信贷法》。因为,这是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基本趋势。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涵盖以下内容: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非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限制性贷款、透支信贷、信用卡、用于个人或家庭目的的房地产交易和辅助信用业务等。
2、执法方面。应对不良信用行为建立严格的法律惩戒机制,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信贷机构的消费贷款免受不必要的损失和敦促借款人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我国对信貸犯罪的惩罚力度不够,使得许多消费贷款的拖欠行为得到了纵容。建立严格的法律惩戒机制,一旦个人信用报告上有不良记录,如恶意逃债、恶意透支等,则这个记录在若干年内将对以后他的贷款或商务活动造成极大困难。只有让那些信用观念淡漠、缺乏社会责任、不讲诚信的人,在守信还是失信的选择中,充分思量其违约行为的后果,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消费信贷业务中的道德风险,有助于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有助于消费者建立和保护自己的良好信用,并推动全社会诚实守信风气的形成。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发挥市场和社会各方面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构筑覆盖全社会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安全网。一是以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基本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二是完善社会救济、社会互助、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政策,切实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和救助,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三是改善政府的宏观调控,健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建立信息网络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退休保障等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用具体的制度加以规范,这不但会减轻消费者收入波动对消费信贷风险的管理负担,还会使人们在申请消费信贷时不会有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消费信贷业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的消费信贷业务起步较晚,真正开始推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我国的消费信贷业务类型及服务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以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按揭贷款为主。近两年来,我国消费信贷业开发了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医疗贷款、家庭装修贷款、个人旅游贷款、个人助学贷款、婚嫁贷款等新的业务品种,但由于业务手续复杂繁多,贷款成本较高,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推广。另外,我国经营消费信贷业务的主体单一,主要由商业银行经办,民间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例如信用卡公司、销售信贷公司等)的消费信贷业务参与很少,消费信贷业市场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
我国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因素主要有:
1、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监督体系不健全。首先,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没有对居民个人信用行为的系统记载。其次,我国目前各家信贷机构的客户信用记录还不能互相沟通,致使在一家信贷机构欠账的客户,在另外一家可能照样开立新账户。没有真实、系统的个人信用记录,没有同业信用记录的联合,个人信用制度难以真正建立起来。最后,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个人信用数据源的内容、个人信用报告的格式、个人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等方面都未涉及标准化问题。
2、信贷机构经营管理的缺陷。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为了完成分配任务,采取了一些违规操作方法,加大了消费信贷业务中的风险,如降低个人贷款条件、在信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照常发放贷款等等。这使得一些经济犯罪行为有机可乘,有些借款人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骗取银行的贷款,甚至有些信贷机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消费贷款发放给不法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另外,我国消费信贷业的主要形式——个人住房贷款,其还款期限通常要持续20年-30年左右,在这段时间中个人资信状况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信用缺失以及个人支付能力下降的情况很容易发生,而我国的商业银行对授信后借款人的经济畿力和信用状况的管理很不适当,不能随时监督借款人的信用与经济能力,从而直接影响了消费信贷资金的回收率和消费信贷业务的利润。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商业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
4、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据统计,中国目前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有1.5亿,仅占总人口的12%。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业、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的消化以及城镇贫困现象等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将更加突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另外,中国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目
前,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互济功能没有充分体现,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手段和保值增值机制尚未建立,当消费信贷的借款人遇到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时(例如疾病、交通事故、失业等),借款人的收入和经济生活得不到保障,消费贷款回收困难,信贷风险增大。
二、我国消费信贷业务中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尽快构建全社会信用体系
1、建立规范的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个人信用情报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对于帮助消费信贷提供者作出正确的信贷决策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对消费者相关权利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规范的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是我国现阶段有效改善消费信贷风险控制问题的重要手段。信贷机构在决定是否批准个人消费信贷申请时,可请专业信用认定机构对其个人信用进行调查和评估,可对其身份、个人账户、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用于抵押的资产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申请人的总体信用状况,最后决定贷与不贷。
2、建立信用数据库。我国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规模大、涉及面广、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需实现征信数据标准化。职能部门的数据库和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同时可以为许多部门提供帮助,对政府和企业的决策也至关重要,并将给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带来很大的便利。
3、个人收入透明化。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非货币化收入和灰色收入成为部分居民家庭的重要收入来源。由于居民收入中还包含着许多非货币化收入和灰色收入,消费信贷机构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和支付能力,也无法确认消费者的贷款资格,这就不可能对消费信贷进行风险控制。如果我国的个人收入状况能
为信用考察情报机构所掌握,消费信贷机构就可以确切计算和查证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在此基础上就很容易确认消费者的贷款资格,也容易对消费信贷进行风险控制。
(二)完善消费信贷机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l、建立起独立运作的专业化风险管理体系。首先,要提高消费信贷机构的独立审贷能力,规范审贷程序,培养和任用合格的审贷人才,提升审贷信息支持水平,增强银行审贷工作的规范性、独立性、合规性和科学性。其次.要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另外,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要逐步傲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
2、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对信贷风险情报进行调查和整理。在互联网充分发展的今天,消费信贷业务应重视采用最新的IT技术,建立起高效、快捷、全方位、透明、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从上到下监督的风险内控体系。风险政策的制定、执行、事中风险、事后风险的信息都通过IT技术得到透明、快捷、如实地反映,防止层层上报下传中的信息失真,尽可能地消除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
(三)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法律体系
l、立法方面。应制定合理的消费信贷法律来对消费信贷业务的费用、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和规范经营者的信用行为。我国消费信贷法立法在确定其调整对象时,一方面应严格限制在“消费信贷”的范畴内,商业交易、国际贸易中的信用等都不属于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我国消费信贷法应立足于制定一部
综合性的、协调统一的《消费信贷法》。因为,这是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基本趋势。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涵盖以下内容: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非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限制性贷款、透支信贷、信用卡、用于个人或家庭目的的房地产交易和辅助信用业务等。
2、执法方面。应对不良信用行为建立严格的法律惩戒机制,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信贷机构的消费贷款免受不必要的损失和敦促借款人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我国对信貸犯罪的惩罚力度不够,使得许多消费贷款的拖欠行为得到了纵容。建立严格的法律惩戒机制,一旦个人信用报告上有不良记录,如恶意逃债、恶意透支等,则这个记录在若干年内将对以后他的贷款或商务活动造成极大困难。只有让那些信用观念淡漠、缺乏社会责任、不讲诚信的人,在守信还是失信的选择中,充分思量其违约行为的后果,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消费信贷业务中的道德风险,有助于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有助于消费者建立和保护自己的良好信用,并推动全社会诚实守信风气的形成。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发挥市场和社会各方面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构筑覆盖全社会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安全网。一是以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基本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二是完善社会救济、社会互助、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政策,切实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和救助,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三是改善政府的宏观调控,健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建立信息网络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退休保障等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用具体的制度加以规范,这不但会减轻消费者收入波动对消费信贷风险的管理负担,还会使人们在申请消费信贷时不会有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消费信贷业在我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