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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3-0005-01
一、引言
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产业发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虽然给软件产业带来了益处,然而,优惠政策是有前提条件的,而且要与其他诸多税收的法律法规相结合、相配合,如果条件不足、筹划不当,会给软件企业软件产品销售带来相应的涉税风险,需要予以管控。
二、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销售的涉税风险
(一)人为故意行为,带来的风险
财税[2011]100号规定,“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为故意行为,会给软件企业带来处罚、取消资格等风险。
1、利用增值税“环扣”原理骗取国家退税款。国家给予软件产业更多的优惠,目的是为了扶持其快速发展。增值税有个“环扣”(三方循环开票)原理,这些优惠政策一旦被一些企业人为故意“反向”利用,就会变成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工具,骗取国家退税款。我国税收政策重点扶持的动漫、软件、集成电路、再生资源等产业均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还”等税收优惠政策,均有可能被一些企业“反向”利用,骗取退税款项。
2、利用假发票,假合同偷逃国家税款。“假发票”、“假合同”等问题可以说是软件企业的普遍现象。“假发票”的作用在于“冲账”,目的是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假合同”的作用一是虚构费用,加大成本,偷逃税款;二是改变收入性质,让原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通过虚假合同变成税收优惠范围的业务,从而享受减免税或其他优惠政策。
(二)对政策理解不透彻,形成的风险
1、前置条件审批或者备案不完备,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否则不仅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反而会使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实务操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确。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早已有之,许多政策具有连续性、继承性,有的还会涉及税法、会计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细列下来有十多部之多,例如,财税字[1999]273号文、财税[2000]25号文、国税函[2000]168号文、财税[2005]165号文、财税[2008]92号文、财税[2009]65号文以及财税[2011]100号文等等。这些法规如果了解不全面,势必把握不准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软件生产企业对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的范围把握不准或者对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计算不准,使软件生产企业要么多缴纳增值税,要么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三)混合销售问题
一个软件开发合同既有软件的定向开发,也有系统集成的硬件销售安装,按原税法规定定向开发可以减免营业税,系统集成缴纳增值税,但此种混合销售行为始终存在国地税争议,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三、软件企业软件产品销售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一)依据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软件生产企业必须要但当地软件主管部门,如科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到当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再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手续。
(二)遵守法规,杜绝骗取或偷逃税款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这个通知就是国家税总为了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而发出的,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严格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财税[2011]100号规定,“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此,软件企业要遵守法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以免受到处罚和被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充分把握政策,做好税收筹划
1、产品的技术收入比例的筹划。许多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销售又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根据目前税法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简称“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对“四技”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对软件企业而言技术服务收入较产品销售收入的税收待遇更加优惠。在软件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的情况下许多技术服务收入是伴随着产品销售收入一起发生的它们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如果能够利用技术服务收入与产品销售收入的税收差别适当将部分产品销售收转变为技术服务收就意味着将高税负收入转变为低税负收入从而减轻税收负担增加净收入。
2、做好进项税的筹划。由于软件产品可以超税负退税,所以,在缴纳增值税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尽量多计算软件产品的销项税,少计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从而多计算软件产品的应纳税额,达到尽量多退增值税的目的。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具体应采用什么方式,要看哪种分摊方式使软件的进项税额较少。软件与其他货物或劳务相比,其价值构成中主要是新创造的价值,盈利水平相对较高。一般情况下,按照成本分摊的进项税应该比按照销售收入分摊的进项税少。
3、利用软件产品价格调节企业税收。由于软件产品往往随同硬件设备同时出售,在分别核算中企业有较大的自主空间,在销售时,如果将硬件价格压低,而将软件价格抬高,企业就可在软件增值税上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同时硬件的销项税少使需缴纳的增值税很低,甚至是负数。
4、分摊纳税筹划。费用分摊实质是通过费用摊销调剂成本和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目的。软件企业享受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开始经营初期尽可能多分摊各项费用使成本费用最大化,以推迟获利年度。在开始获利年度后在免税的两年时间里可采用少摊费用将费用尽量往后挤使用利润最大化。
一、引言
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产业发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虽然给软件产业带来了益处,然而,优惠政策是有前提条件的,而且要与其他诸多税收的法律法规相结合、相配合,如果条件不足、筹划不当,会给软件企业软件产品销售带来相应的涉税风险,需要予以管控。
二、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销售的涉税风险
(一)人为故意行为,带来的风险
财税[2011]100号规定,“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为故意行为,会给软件企业带来处罚、取消资格等风险。
1、利用增值税“环扣”原理骗取国家退税款。国家给予软件产业更多的优惠,目的是为了扶持其快速发展。增值税有个“环扣”(三方循环开票)原理,这些优惠政策一旦被一些企业人为故意“反向”利用,就会变成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工具,骗取国家退税款。我国税收政策重点扶持的动漫、软件、集成电路、再生资源等产业均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还”等税收优惠政策,均有可能被一些企业“反向”利用,骗取退税款项。
2、利用假发票,假合同偷逃国家税款。“假发票”、“假合同”等问题可以说是软件企业的普遍现象。“假发票”的作用在于“冲账”,目的是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假合同”的作用一是虚构费用,加大成本,偷逃税款;二是改变收入性质,让原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通过虚假合同变成税收优惠范围的业务,从而享受减免税或其他优惠政策。
(二)对政策理解不透彻,形成的风险
1、前置条件审批或者备案不完备,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否则不仅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反而会使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实务操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确。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早已有之,许多政策具有连续性、继承性,有的还会涉及税法、会计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细列下来有十多部之多,例如,财税字[1999]273号文、财税[2000]25号文、国税函[2000]168号文、财税[2005]165号文、财税[2008]92号文、财税[2009]65号文以及财税[2011]100号文等等。这些法规如果了解不全面,势必把握不准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软件生产企业对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的范围把握不准或者对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计算不准,使软件生产企业要么多缴纳增值税,要么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三)混合销售问题
一个软件开发合同既有软件的定向开发,也有系统集成的硬件销售安装,按原税法规定定向开发可以减免营业税,系统集成缴纳增值税,但此种混合销售行为始终存在国地税争议,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三、软件企业软件产品销售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一)依据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软件生产企业必须要但当地软件主管部门,如科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到当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再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手续。
(二)遵守法规,杜绝骗取或偷逃税款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这个通知就是国家税总为了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而发出的,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严格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财税[2011]100号规定,“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此,软件企业要遵守法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以免受到处罚和被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充分把握政策,做好税收筹划
1、产品的技术收入比例的筹划。许多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销售又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根据目前税法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简称“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对“四技”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对软件企业而言技术服务收入较产品销售收入的税收待遇更加优惠。在软件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的情况下许多技术服务收入是伴随着产品销售收入一起发生的它们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如果能够利用技术服务收入与产品销售收入的税收差别适当将部分产品销售收转变为技术服务收就意味着将高税负收入转变为低税负收入从而减轻税收负担增加净收入。
2、做好进项税的筹划。由于软件产品可以超税负退税,所以,在缴纳增值税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尽量多计算软件产品的销项税,少计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从而多计算软件产品的应纳税额,达到尽量多退增值税的目的。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具体应采用什么方式,要看哪种分摊方式使软件的进项税额较少。软件与其他货物或劳务相比,其价值构成中主要是新创造的价值,盈利水平相对较高。一般情况下,按照成本分摊的进项税应该比按照销售收入分摊的进项税少。
3、利用软件产品价格调节企业税收。由于软件产品往往随同硬件设备同时出售,在分别核算中企业有较大的自主空间,在销售时,如果将硬件价格压低,而将软件价格抬高,企业就可在软件增值税上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同时硬件的销项税少使需缴纳的增值税很低,甚至是负数。
4、分摊纳税筹划。费用分摊实质是通过费用摊销调剂成本和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目的。软件企业享受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开始经营初期尽可能多分摊各项费用使成本费用最大化,以推迟获利年度。在开始获利年度后在免税的两年时间里可采用少摊费用将费用尽量往后挤使用利润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