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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0年宋庆龄、沈雁冰等1583人联名发表《保护、整修及利用圆明园遗址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以来,按照“全面保护、重点整修、合理利用”的方针,圆明园遗址已经又经历了30年风雨。而过往30多年,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与保护,无论从理念还是到实践,也在迅猛发展。可以说对圆明园遗址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也是这种宏观潮流不断发展的缩影:1977年,《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开始实施;1979年,圆明园遗址被列入北京市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1980年,《保护、整修及利用圆明园遗址倡议书》发布,1985年,中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1988年,圆明园遗址被列入第三
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众所周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最具普遍性的国际遗产保护工具。而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
(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则是联系“抽象的《公约》精神”与“缔约国具体遗产保护工作”的纽带,‘也是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根本依据。世界遗产的具体评价标准集中体现在“操作指南”之中,在过去30多年的时间里,“操作指南”不断修订,反映出国际社会对世界遗产价值认识的深入和丰富。
与此同时,围绕圆明园遗址的性质与功能定位、如何保护利用等问题,各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层出不穷,甚至专家们的意见也从来没有统一过。早在1999年,就已经有先生撰文,系统梳理了“1980年以来关于整修圆明园遗址的论争”。进入21世纪,有关论争仍在继续。回溯过往30年,以“倡议书”为原点,围绕圆明园遗址形成了一组论争谱系,大体可以将之划分为四类意见,即:全面重建(或日“重建派”)、部分修复(或日“整修派”)、保存原状(或日“废墟派”)和恢复自然(或日“自然派”)。
梳理过往30年来圆明园论争的相关资料,虽然我们暂时无法明确围绕圆明园遗址形成的论争谱系,与《公约》“操作指南”不断修订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关联,但不难发现不论哪一类意见,都承认圆明园遗址具有世界遗产层面的“突出的普遍价值”——换言之,圆明园遗址“如此特殊,以至于超越了民族界限,对全人类的当代和后代都有共同的重要性。因此对其永久保护,对作为一个整体的国际社会而言,具有最高的重要性。”可以说,圆明园遗址所具有的“突出的普遍价值”,是上述四类意见虽然彼此矛盾重重,但却能构成一个论争谱系的惟一前提共识。因此,有必要从世界遗产的角度审视围绕圆明园遗址的保护,以及由此形成的论争谱系。
恢复自然或全面重建,为什么不可能?
无论是在1979年被公布为北京市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还是在1988年被公布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圆明园遗址都被具体划入到“古遗址”类别。而《公约》定义的文化遗产则包括了文物、建筑群、遗址三类,其中遗址的定义为“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不妨以此为出发点,审视圆明园遗址论争谱系中的两类极端意见,即恢复自然和全面重建。
作为论争谱系的一个极端,“恢复自然”的意见集中体现在2005年发生的圆明园防渗事件中,其大致要求是:“需要将圆明园向一个天然湿地和天然林地发展。这样人工的痕迹不但不能继续增加,反而要逐步减少,如要逐步拆除石头砌成的湖岸和大面积的水泥铺装地面;恢复芦苇、菖蒲、荷花以及湖岸上和‘山’上的那些天然植被,还圆明园的宁静、严肃与深沉。”对此,葛剑雄先生在《圆明园之争历史不能缺席》一文中就指出:“圆明园原址在200多年前就已成为人造景观,现在变为自然景观,与遗址有什么关系?”不难发现,所谓“恢复自然”的意见,其实质是要把圆明园遗址的文化遗产属性改造为自然景观属性,这种观点不可取之处显而易见,无须在这里展开更深入的讨论。
相对而言,论争谱系的另一个极端“全面重建”的情况就比较复杂。这类意见最早可见于30年前发表的“倡议书”,其中最后一段提出:“我们有志气、有能力在帝国主义破坏的废墟上整修、再现圆明园这一优秀的历史园林”。进入1990年代,在市场经济初期,更有人提出通过市场运作来重建圆明园,以此“重现昔日造园艺术的辉煌”。而从世界遗产的申报和评价标准中,也是可以为圆明园遗址“全面重建”这类意见寻找到案例依据和理论支撑的——虽然这并不代表笔者认同此类意见。
在世界遗产的申报实践中,“全面重建”的意见可以找到案例依据,比如波兰在1980年申报的华沙历史中心。作为重建的城市,华沙从建筑看没有绝对意义上的真实性,但考虑到其城市复兴的独特历史条件,以及华沙人民重建家园在二战后所具有的强烈象征意义,仍然被列入世界遗产。由此案例出发,“操作指南”于1980年修订了其中的真实性条件,增加了关于重建的考虑,提出“在设计,材料,工艺和环境方面符合真实性检验(委员会强调:重建只在它的实施是基于完全的和细节的原物的档案,并且没有推测的扩展的情况下才被接受)”。华沙历史中心案例的意义在于,真实性检验的标准容纳了“重建”,甚至是“新建”。这说明世界遗产的真实性概念与《威尼斯宪章》精神存在不同,其对象征意义的强调超过了物质实体本身。
在不断修订的世界遗产“操作指南”中,“全面重建”的意见也可以寻找到相应的理论支撑。1994年11月1日至6日在日本奈良召开了关于原真性的会议,在通过的《奈良文件》中提出:“基于文化遗产的本质,它的文化文脉及其历时的演变,真实性判断可以联系到大量信息来源的价值。这些来源的方面可能包括形式和设计,材料和物质,使用和功能,传统和技术,位置和环境,精神和感觉,以及其他内在和外在因素。”上述部分内容被“操作指南”接受,又进一步阐释为申报的世界遗产项目“如果真实可信地表达它的文化价值,通过它的大量品质,包括:形式和设计,材料和物质,使用和功能,传统,技术和管理系统,地点和环境,语言和其他形式的非物质遗产,精神和感情,以及其他内在和外在的因素”,那么该项目“可能被理解为符合真实性检验”。
正是基于上述理论支撑,类似韩国庆州佛国寺这样的复建项目也被列入了世界遗产——1969年韩国成立佛国寺复原委员会,对仅保留遗址的无说殿、观音殿、毗卢殿、经楼、回廊等进行复建,1973年完工,此外还对残破的大雄殿、极乐殿、泛影楼、紫霞门等建筑也进行了修复,在1995年“石窟庵和佛国寺”被列入世界遗产。
但对于圆明园遗址,需要特别 引起注意的是,在2008年,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已经明确表示,由于技术、材料、自然环境特别是社会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全面重建圆明园是不可能的”。这说明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否决了全面重建的主张。
那么从理论上说,为什么“全面重建圆明园是不可能的”?考虑到在最新一版“操作指南”中,已经明确提出“联系到真实性,考古遗存和历史建筑或者区域的重建只在特殊条件下被认为是有理由的。重建只在基于完全的和细节的原物的档案,并且没有推测的扩展的情况下才被接受。”从中我们可以理解单霁翔局长所说的“技术、材料、自然环境”所发生的巨大变化,使圆明园的全面重建不再具有“在特殊条件下被认为是有理由的可能”。
部分修复与保存原状,孰是孰非?
摒弃掉论争谱系中“恢复自然”、“全面重建”这两类极端意见,目前的现实情况是部分修复和保存原状两类意见分歧依旧。对此,来自圆明园管理处的表态是:“这种分歧相信将会一直延续下去。这些意见和分歧也表明了大家对圆明园的关心和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爱护。”也许分歧仍将延续,但更需要对所谓的“分歧”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与讨论。
通过梳理、研读过去30年有关圆明园论争的文献,可以发现部分修复和保存原状两类意见其实存在交集的地方,即都基本认同对山形水系和园林植被景观的恢复,如叶廷芳先生所说“可以把没有意见的部分先做起来,如清理垃圾,拆迁占园户,勾勒基本的山形水系等。”
分歧之处则集中表现在建筑遗址方面:部分修复的意见提出清理建筑遗址,“拟将三园内的建筑遗址全部进行清理考证”,而古建的恢复“本着宜少不宜多的原则,恢复功能需要的少量建筑,恢复建筑面积控制在古建筑遗址面积的10%以内。”而保存原状的意见则主要认为需要通过“调查、研究和发掘,让她的遗存或废墟充分展现出来!”“至于功能性用房,如必须修建的,宜选在较偏僻的地方,切勿在古建遗址上进行,而且这类建筑一律搞‘黑白片’,切忌‘彩色片’,以与遗址的色调保持谐调”。
围绕这些分歧,笔者提出以下几个问题,供进一步展开讨论:
1 需要进一步明确“清理考证”与“发掘”的关系,即“清理考证”到什么程度,全部清理考证是否等同于全部发掘?
2 部分建筑遗址发掘后,如何“充分展现”其遗存或日废墟之美?
3 “功能需要”需要明确究竟是什么功能?什么需要?什么样的“功能需要”才符合圆明园遗址的基本定位?
4 如前文所述,根据“操作指南”,是否有可能“基于完全的和细节的原物的档案,并且没有推测的扩展的情况下”对具体某一单体建筑或单一建筑群进行重建?
5 如果符合前述“操作指南”的可能,那么10%以内的重建是否能被接受?毕竟一座遗址面积达352.13公顷(352.13万平方米)的圆明园绝不等同于一座单体建筑。
行文至此,不能不提及多年来在有关论争中屡屡被作为参照物的德国单体建筑废墟。因为即使是单体建筑废墟,德国人在具体保护上也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诚然柏林市中心还保存着一座据说因为二战而仅留下主体残躯的“纪念教堂”,但叶廷芳先生于1995年发表的名文《美是不可重复的》谈到的德累斯顿“妇女教堂”(或译为“圣母教堂”为妥),1945年2月被英美联军轰炸成断垣残壁,战后一直被作为二战纪念物,保留残状40多年,不过还是历时12年修复,最终在2005年10月完成重建。据说为了尽可能保持教堂原貌,修复人员尽量使用教堂废墟里的砖石,从废墟中清理出8000多块石块,其中3800块被用于重建——但请注意,绝不是如叶先生所言“修旧如旧,即原来(被炸前)每块石砖的位置都不能改动”,而剩下的部分是用新材料补充上去的,如果审视重建后的德累斯顿圣母教堂,即使是外行也能轻易看出新旧之别。
德国思想活跃,哲人辈出,20世纪的大哲本雅明便凭借一部《德国悲剧的起源》,从巴洛克艺术中提炼出“废墟美学”,更从悲剧到哀悼剧的转变中,揭示出一种所谓“颓废的现代性”。但既然连“废墟美学”重要发源地的德国,对单体建筑废墟的处理尚有不同,既然连叶先生也承认在德国存在“这样的重修”,那为什么要针对圆明园遗址这“5200亩废墟”提出“建筑遗址上不得重建、复建”的要求?如此苛刻的整体诉求,是否有些厚此薄彼、不合情理呢?
其实存在上述问题乃至更多、更大的分歧是不奇怪的,因为正如“操作指南”中关于遗产价值评价的判断所说,“文化遗产以及相关信息资源的可信度,在文化和文化之间是不同的,甚至在同一个文化内部也是不同的。对所有文化的尊重要求文化遗产必须主要在它所属的文化文脉内进行考虑和判断。”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否对与自己不同的声音保持起码的尊重,而不是如某位著名作家那样,只一味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动辄要把“国人的普遍心态,与德国民族的严谨的科学性作个比较”,进而将非己之声冠以“假凤虚凰”、“精神残缺”云云,徒呈一时口舌之快,最终陷入相互攻讦、打笔仗的恶性循环之中。
如果我们认同如下的观点,即在同一个文化内部,对文化遗产以及相关信息资源可信度的判断都可能是不同的,那么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会围绕圆明园遗址能够形成一个如此复杂的论争谱系。但部分修复也好,保存原状也罢,甚至包括前述两类极端意见,如果没有一个基本共识作为前提,那么就失去了讨论的平台,必将陷入各说各话、固执己见,甚至为反对而反对、意气相争的局面。但假如我们能够摆脱名与利的束缚,淡化对诸如“政绩”之类的刻意追求,那么未尝不可能就上述问题乃至更多、更大的分歧达成至少部分意见上的共识。
圆明园遗址的核心价值究竟是什么?
圆明园遗址到底具有怎样“突出的普遍价值”?在前引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的表态时,我们注意到单局长特别强调了“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1980年,“倡议书”中明确提出要在“帝国主义破坏的废墟上整修、再现圆明园这一优秀的历史园林”;而在2010年9月19日召开的“数字化视野下的圆明园(研究与保护)国际论坛”上,圆明园管理处负责人表示,在“十二五”期间,圆明园将创建国家级考古遗址公园、5A级景区。
从整修、再现园林到创建考古遗址公园,不难看出30年来文化遗产保护观念的深化与发展,从中也折射出“社会环境”到底发生了怎样巨大的变化。以此为出发点,如果我们把圆明园遗址作为一个具有普世价值、全球意义的“遗址”来考察,那么圆明园遗址的核心价值究竟是什么?具体说,如果以最新的世界遗产评价标准来衡量,圆明园遗址到底符合十条评价标准中 的哪一条或者哪几条?
衡量世界遗产中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基于前六条评价标准,即:
1 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 展示一段时间内或世界某一文化时期内,在建筑艺术或技术、纪念性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中的一项人类价值的重要转变;
3 能为一种现存的或已经消失的文化传统或文明的独特或特殊的证据;
4 是描绘出人类历史的一个重大时期的建筑物、建筑风格、技术组合或景观的范例;
5 是代表了一种(或多种)文化,特别是在其面临不可逆转的变迁时的传统人类居住或使用地的突出范例;
6 直接或明显地与具有突出普遍重要意以的事件、生活传统、信仰、文学艺术作品相关。(委员会认为这条标准最好和其他标准联合起来申报)
众所周知,避暑山庄、圆明园、清漪园——颐和园这三处园林,被公认为清朝皇家园林最杰出的代表,目前另外两处园林已经列入世界遗产。我们不妨先来检视一下它们的基本概况:
承德避暑山庄及其周围寺庙(Mountain Resort and its Outlyjng Temples,Chengde),1994年列入世界遗产,符合评价标准1、4,世界遗产委员会对其基本评价是:承德避暑山庄,是清王朝的夏季行宫,位于河北省境内,修建于公元1703年至1792年,是由众多的宫殿以及其他处理政务、举行仪式的建筑构成的一个庞大的建筑群。建筑风格各异的庙宇和皇家园林同周围的湖泊、牧场和森林巧妙地融为一体。避暑山庄不仅具有极高的美学研究价值,而且还保留着中国封建社会发展末期的罕见历史遗存。
北京皇家园林 颐和园(Summer Palace,an ImperialGarden in Beiiing),1998年列入世界遗产,符合评价标准1、2、2,世界遗产委员会对其基本评价是:北京颐和园,始建于1750年,1860年在战火中严重损毁,1886年在原址上重新进行了修缮。其亭台、长廊、殿堂、庙宇和小桥等人工景观与自然山峦和开阔的湖面相互和谐地融为一体,具有极高的审美价值,堪称中国风景园林设计中的杰作。
与作为“建筑群”类型列入世界遗产的避暑山庄、颐和园不同,圆明园的类型是遗址,这一基本属性决定了其核心价值不是评价标准1、2、3、4,而是评价标准4,更明确地说是“直接地或明显地与具有突出普遍重要意义的事件相关”。具体而言,标准4之所以构成了圆明园遗址的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
首先,所谓“突出普遍重要意义的事件”最初反映于圆明园西洋楼等景区所具有东西方文明交流的特征上,正如法国文豪雨果于1861年写给巴特雷上尉的信中所说,圆明园“这座宛如城市、跨世纪的建筑史为谁而建?是为世界人民。因为历史的结晶是属于全人类的。世界上的艺术家、诗人、哲学家都知道有个圆明园,伏尔泰现在还提起它。”
其次,“突出普遍重要性的事件”更体现在两大事件上,分别是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以及1900年八国联军侵略中国,圆明园第二次遭受劫掠——这两次劫难正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工业文明阶段,工业化国家以暴力方式向全球输出资本、推行殖民化进程中的标志事件。
第三,从被侵略国方面看,这两大事件与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一起,构成了中国近代史上最主要的三次大劫难,圆明园遗址作为最具象征意义的“国耻纪念地”,对于弘扬爱国主义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第四,从侵略国方面看,圆明园所遭受的两度劫难同样具有突出普遍的重要意义。正如法国前总统德斯坦在2005年为《1860:圆明园大劫难》中文版所作的序言中特别强调了“记忆责任”的重要,他指出法国人“必须承认和不忘记过去的错误与罪行,不论它们是他人还是自己所犯的”,因为这“有益于世界上仍在相互伤害的国家间的和解”。
最后,从国际层面看,正是国际社会对战争的恐惧、对和平的渴望才构成了建立国际合作的思想基础,推动了《公约》的产生和“人类遗产”、“普遍价值”等概念的出现。
综上五点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圆明园遗址无疑“直接地或明显地与具有突出普遍重要意义的事件相关”。
检视历年来“操作指南”的变化,以标准4修订最多,超过9次。但早在1980年的标准中就特别说明:“(从民族的视点来看)具有历史重要性的观念、信仰、事件或者人物是不充分的。它们必须从国际立场来看,同样具有突出普遍意义。”虽然在之后的修订中,标准4的使用限制历经变化,一度曾失去独立性,成为附加标准,但在2002年的修订中已经删除了“只在特殊情况下”的限定,保留了“最好和其他标准联合使用”的要求,部分恢复了其独立性。考察现有世界遗产项目,只满足标准Ⅵ的案例主要有:塞内加尔的戈雷岛(1978年)、美国的费城独立厅(1979年)、波兰的前纳粹德国奥斯维辛一比克瑙集中营(1940—1945年)(1979年)、日本的广岛和平纪念公园(原爆遗址)(1996年)、毛里求斯的阿普拉瓦西·加特地区(2006年)等。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绝大部分项目都具有超越民族国家视点的国际性突出普遍意义。相信这些案例成功申报的经验会成为圆明园遗址申遗的重要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在圆明园管理处负责人的最新表态中,除表示要创建国家级考古遗址公园、5A级景区外,还同时提出“圆明园要以颐和园等为赶超学习对象,努力在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接近它们,并形成差异化优势”。希望这种“赶超学习”只局限于管理方面,因为圆明园遗址的核心价值决定了其对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追求必然与颐和园有所不同,而这才是差异化的真谛所在。至于能否就此“形成优势”云云,归根结底还取决于我们是否坚守圆明园遗址的核心价值。
当然,我们强调圆明园遗址的核心价值属于“操作指南”标准Ⅵ的范畴,并不意味着否定圆明园遗址还具有符合其他评价标准的价值(如标准1、2等),但如果在论争谱系中,秉持各类意见的人士能够深化前提共识——圆明园遗址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进而共同确认标准Ⅵ构成了圆明园遗址的核心价值,那么将有可能在今后圆明园遗址的保护实践中,减少不必要的口舌之争、笔墨官司,形成一个更为良性的局面。
1980年,《保护、整修及利用圆明园遗址倡议书》发布,1985年,中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1988年,圆明园遗址被列入第三
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众所周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最具普遍性的国际遗产保护工具。而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
(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则是联系“抽象的《公约》精神”与“缔约国具体遗产保护工作”的纽带,‘也是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根本依据。世界遗产的具体评价标准集中体现在“操作指南”之中,在过去30多年的时间里,“操作指南”不断修订,反映出国际社会对世界遗产价值认识的深入和丰富。
与此同时,围绕圆明园遗址的性质与功能定位、如何保护利用等问题,各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层出不穷,甚至专家们的意见也从来没有统一过。早在1999年,就已经有先生撰文,系统梳理了“1980年以来关于整修圆明园遗址的论争”。进入21世纪,有关论争仍在继续。回溯过往30年,以“倡议书”为原点,围绕圆明园遗址形成了一组论争谱系,大体可以将之划分为四类意见,即:全面重建(或日“重建派”)、部分修复(或日“整修派”)、保存原状(或日“废墟派”)和恢复自然(或日“自然派”)。
梳理过往30年来圆明园论争的相关资料,虽然我们暂时无法明确围绕圆明园遗址形成的论争谱系,与《公约》“操作指南”不断修订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关联,但不难发现不论哪一类意见,都承认圆明园遗址具有世界遗产层面的“突出的普遍价值”——换言之,圆明园遗址“如此特殊,以至于超越了民族界限,对全人类的当代和后代都有共同的重要性。因此对其永久保护,对作为一个整体的国际社会而言,具有最高的重要性。”可以说,圆明园遗址所具有的“突出的普遍价值”,是上述四类意见虽然彼此矛盾重重,但却能构成一个论争谱系的惟一前提共识。因此,有必要从世界遗产的角度审视围绕圆明园遗址的保护,以及由此形成的论争谱系。
恢复自然或全面重建,为什么不可能?
无论是在1979年被公布为北京市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还是在1988年被公布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圆明园遗址都被具体划入到“古遗址”类别。而《公约》定义的文化遗产则包括了文物、建筑群、遗址三类,其中遗址的定义为“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不妨以此为出发点,审视圆明园遗址论争谱系中的两类极端意见,即恢复自然和全面重建。
作为论争谱系的一个极端,“恢复自然”的意见集中体现在2005年发生的圆明园防渗事件中,其大致要求是:“需要将圆明园向一个天然湿地和天然林地发展。这样人工的痕迹不但不能继续增加,反而要逐步减少,如要逐步拆除石头砌成的湖岸和大面积的水泥铺装地面;恢复芦苇、菖蒲、荷花以及湖岸上和‘山’上的那些天然植被,还圆明园的宁静、严肃与深沉。”对此,葛剑雄先生在《圆明园之争历史不能缺席》一文中就指出:“圆明园原址在200多年前就已成为人造景观,现在变为自然景观,与遗址有什么关系?”不难发现,所谓“恢复自然”的意见,其实质是要把圆明园遗址的文化遗产属性改造为自然景观属性,这种观点不可取之处显而易见,无须在这里展开更深入的讨论。
相对而言,论争谱系的另一个极端“全面重建”的情况就比较复杂。这类意见最早可见于30年前发表的“倡议书”,其中最后一段提出:“我们有志气、有能力在帝国主义破坏的废墟上整修、再现圆明园这一优秀的历史园林”。进入1990年代,在市场经济初期,更有人提出通过市场运作来重建圆明园,以此“重现昔日造园艺术的辉煌”。而从世界遗产的申报和评价标准中,也是可以为圆明园遗址“全面重建”这类意见寻找到案例依据和理论支撑的——虽然这并不代表笔者认同此类意见。
在世界遗产的申报实践中,“全面重建”的意见可以找到案例依据,比如波兰在1980年申报的华沙历史中心。作为重建的城市,华沙从建筑看没有绝对意义上的真实性,但考虑到其城市复兴的独特历史条件,以及华沙人民重建家园在二战后所具有的强烈象征意义,仍然被列入世界遗产。由此案例出发,“操作指南”于1980年修订了其中的真实性条件,增加了关于重建的考虑,提出“在设计,材料,工艺和环境方面符合真实性检验(委员会强调:重建只在它的实施是基于完全的和细节的原物的档案,并且没有推测的扩展的情况下才被接受)”。华沙历史中心案例的意义在于,真实性检验的标准容纳了“重建”,甚至是“新建”。这说明世界遗产的真实性概念与《威尼斯宪章》精神存在不同,其对象征意义的强调超过了物质实体本身。
在不断修订的世界遗产“操作指南”中,“全面重建”的意见也可以寻找到相应的理论支撑。1994年11月1日至6日在日本奈良召开了关于原真性的会议,在通过的《奈良文件》中提出:“基于文化遗产的本质,它的文化文脉及其历时的演变,真实性判断可以联系到大量信息来源的价值。这些来源的方面可能包括形式和设计,材料和物质,使用和功能,传统和技术,位置和环境,精神和感觉,以及其他内在和外在因素。”上述部分内容被“操作指南”接受,又进一步阐释为申报的世界遗产项目“如果真实可信地表达它的文化价值,通过它的大量品质,包括:形式和设计,材料和物质,使用和功能,传统,技术和管理系统,地点和环境,语言和其他形式的非物质遗产,精神和感情,以及其他内在和外在的因素”,那么该项目“可能被理解为符合真实性检验”。
正是基于上述理论支撑,类似韩国庆州佛国寺这样的复建项目也被列入了世界遗产——1969年韩国成立佛国寺复原委员会,对仅保留遗址的无说殿、观音殿、毗卢殿、经楼、回廊等进行复建,1973年完工,此外还对残破的大雄殿、极乐殿、泛影楼、紫霞门等建筑也进行了修复,在1995年“石窟庵和佛国寺”被列入世界遗产。
但对于圆明园遗址,需要特别 引起注意的是,在2008年,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已经明确表示,由于技术、材料、自然环境特别是社会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全面重建圆明园是不可能的”。这说明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否决了全面重建的主张。
那么从理论上说,为什么“全面重建圆明园是不可能的”?考虑到在最新一版“操作指南”中,已经明确提出“联系到真实性,考古遗存和历史建筑或者区域的重建只在特殊条件下被认为是有理由的。重建只在基于完全的和细节的原物的档案,并且没有推测的扩展的情况下才被接受。”从中我们可以理解单霁翔局长所说的“技术、材料、自然环境”所发生的巨大变化,使圆明园的全面重建不再具有“在特殊条件下被认为是有理由的可能”。
部分修复与保存原状,孰是孰非?
摒弃掉论争谱系中“恢复自然”、“全面重建”这两类极端意见,目前的现实情况是部分修复和保存原状两类意见分歧依旧。对此,来自圆明园管理处的表态是:“这种分歧相信将会一直延续下去。这些意见和分歧也表明了大家对圆明园的关心和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爱护。”也许分歧仍将延续,但更需要对所谓的“分歧”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与讨论。
通过梳理、研读过去30年有关圆明园论争的文献,可以发现部分修复和保存原状两类意见其实存在交集的地方,即都基本认同对山形水系和园林植被景观的恢复,如叶廷芳先生所说“可以把没有意见的部分先做起来,如清理垃圾,拆迁占园户,勾勒基本的山形水系等。”
分歧之处则集中表现在建筑遗址方面:部分修复的意见提出清理建筑遗址,“拟将三园内的建筑遗址全部进行清理考证”,而古建的恢复“本着宜少不宜多的原则,恢复功能需要的少量建筑,恢复建筑面积控制在古建筑遗址面积的10%以内。”而保存原状的意见则主要认为需要通过“调查、研究和发掘,让她的遗存或废墟充分展现出来!”“至于功能性用房,如必须修建的,宜选在较偏僻的地方,切勿在古建遗址上进行,而且这类建筑一律搞‘黑白片’,切忌‘彩色片’,以与遗址的色调保持谐调”。
围绕这些分歧,笔者提出以下几个问题,供进一步展开讨论:
1 需要进一步明确“清理考证”与“发掘”的关系,即“清理考证”到什么程度,全部清理考证是否等同于全部发掘?
2 部分建筑遗址发掘后,如何“充分展现”其遗存或日废墟之美?
3 “功能需要”需要明确究竟是什么功能?什么需要?什么样的“功能需要”才符合圆明园遗址的基本定位?
4 如前文所述,根据“操作指南”,是否有可能“基于完全的和细节的原物的档案,并且没有推测的扩展的情况下”对具体某一单体建筑或单一建筑群进行重建?
5 如果符合前述“操作指南”的可能,那么10%以内的重建是否能被接受?毕竟一座遗址面积达352.13公顷(352.13万平方米)的圆明园绝不等同于一座单体建筑。
行文至此,不能不提及多年来在有关论争中屡屡被作为参照物的德国单体建筑废墟。因为即使是单体建筑废墟,德国人在具体保护上也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诚然柏林市中心还保存着一座据说因为二战而仅留下主体残躯的“纪念教堂”,但叶廷芳先生于1995年发表的名文《美是不可重复的》谈到的德累斯顿“妇女教堂”(或译为“圣母教堂”为妥),1945年2月被英美联军轰炸成断垣残壁,战后一直被作为二战纪念物,保留残状40多年,不过还是历时12年修复,最终在2005年10月完成重建。据说为了尽可能保持教堂原貌,修复人员尽量使用教堂废墟里的砖石,从废墟中清理出8000多块石块,其中3800块被用于重建——但请注意,绝不是如叶先生所言“修旧如旧,即原来(被炸前)每块石砖的位置都不能改动”,而剩下的部分是用新材料补充上去的,如果审视重建后的德累斯顿圣母教堂,即使是外行也能轻易看出新旧之别。
德国思想活跃,哲人辈出,20世纪的大哲本雅明便凭借一部《德国悲剧的起源》,从巴洛克艺术中提炼出“废墟美学”,更从悲剧到哀悼剧的转变中,揭示出一种所谓“颓废的现代性”。但既然连“废墟美学”重要发源地的德国,对单体建筑废墟的处理尚有不同,既然连叶先生也承认在德国存在“这样的重修”,那为什么要针对圆明园遗址这“5200亩废墟”提出“建筑遗址上不得重建、复建”的要求?如此苛刻的整体诉求,是否有些厚此薄彼、不合情理呢?
其实存在上述问题乃至更多、更大的分歧是不奇怪的,因为正如“操作指南”中关于遗产价值评价的判断所说,“文化遗产以及相关信息资源的可信度,在文化和文化之间是不同的,甚至在同一个文化内部也是不同的。对所有文化的尊重要求文化遗产必须主要在它所属的文化文脉内进行考虑和判断。”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否对与自己不同的声音保持起码的尊重,而不是如某位著名作家那样,只一味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动辄要把“国人的普遍心态,与德国民族的严谨的科学性作个比较”,进而将非己之声冠以“假凤虚凰”、“精神残缺”云云,徒呈一时口舌之快,最终陷入相互攻讦、打笔仗的恶性循环之中。
如果我们认同如下的观点,即在同一个文化内部,对文化遗产以及相关信息资源可信度的判断都可能是不同的,那么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会围绕圆明园遗址能够形成一个如此复杂的论争谱系。但部分修复也好,保存原状也罢,甚至包括前述两类极端意见,如果没有一个基本共识作为前提,那么就失去了讨论的平台,必将陷入各说各话、固执己见,甚至为反对而反对、意气相争的局面。但假如我们能够摆脱名与利的束缚,淡化对诸如“政绩”之类的刻意追求,那么未尝不可能就上述问题乃至更多、更大的分歧达成至少部分意见上的共识。
圆明园遗址的核心价值究竟是什么?
圆明园遗址到底具有怎样“突出的普遍价值”?在前引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的表态时,我们注意到单局长特别强调了“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1980年,“倡议书”中明确提出要在“帝国主义破坏的废墟上整修、再现圆明园这一优秀的历史园林”;而在2010年9月19日召开的“数字化视野下的圆明园(研究与保护)国际论坛”上,圆明园管理处负责人表示,在“十二五”期间,圆明园将创建国家级考古遗址公园、5A级景区。
从整修、再现园林到创建考古遗址公园,不难看出30年来文化遗产保护观念的深化与发展,从中也折射出“社会环境”到底发生了怎样巨大的变化。以此为出发点,如果我们把圆明园遗址作为一个具有普世价值、全球意义的“遗址”来考察,那么圆明园遗址的核心价值究竟是什么?具体说,如果以最新的世界遗产评价标准来衡量,圆明园遗址到底符合十条评价标准中 的哪一条或者哪几条?
衡量世界遗产中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基于前六条评价标准,即:
1 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 展示一段时间内或世界某一文化时期内,在建筑艺术或技术、纪念性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中的一项人类价值的重要转变;
3 能为一种现存的或已经消失的文化传统或文明的独特或特殊的证据;
4 是描绘出人类历史的一个重大时期的建筑物、建筑风格、技术组合或景观的范例;
5 是代表了一种(或多种)文化,特别是在其面临不可逆转的变迁时的传统人类居住或使用地的突出范例;
6 直接或明显地与具有突出普遍重要意以的事件、生活传统、信仰、文学艺术作品相关。(委员会认为这条标准最好和其他标准联合起来申报)
众所周知,避暑山庄、圆明园、清漪园——颐和园这三处园林,被公认为清朝皇家园林最杰出的代表,目前另外两处园林已经列入世界遗产。我们不妨先来检视一下它们的基本概况:
承德避暑山庄及其周围寺庙(Mountain Resort and its Outlyjng Temples,Chengde),1994年列入世界遗产,符合评价标准1、4,世界遗产委员会对其基本评价是:承德避暑山庄,是清王朝的夏季行宫,位于河北省境内,修建于公元1703年至1792年,是由众多的宫殿以及其他处理政务、举行仪式的建筑构成的一个庞大的建筑群。建筑风格各异的庙宇和皇家园林同周围的湖泊、牧场和森林巧妙地融为一体。避暑山庄不仅具有极高的美学研究价值,而且还保留着中国封建社会发展末期的罕见历史遗存。
北京皇家园林 颐和园(Summer Palace,an ImperialGarden in Beiiing),1998年列入世界遗产,符合评价标准1、2、2,世界遗产委员会对其基本评价是:北京颐和园,始建于1750年,1860年在战火中严重损毁,1886年在原址上重新进行了修缮。其亭台、长廊、殿堂、庙宇和小桥等人工景观与自然山峦和开阔的湖面相互和谐地融为一体,具有极高的审美价值,堪称中国风景园林设计中的杰作。
与作为“建筑群”类型列入世界遗产的避暑山庄、颐和园不同,圆明园的类型是遗址,这一基本属性决定了其核心价值不是评价标准1、2、3、4,而是评价标准4,更明确地说是“直接地或明显地与具有突出普遍重要意义的事件相关”。具体而言,标准4之所以构成了圆明园遗址的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
首先,所谓“突出普遍重要意义的事件”最初反映于圆明园西洋楼等景区所具有东西方文明交流的特征上,正如法国文豪雨果于1861年写给巴特雷上尉的信中所说,圆明园“这座宛如城市、跨世纪的建筑史为谁而建?是为世界人民。因为历史的结晶是属于全人类的。世界上的艺术家、诗人、哲学家都知道有个圆明园,伏尔泰现在还提起它。”
其次,“突出普遍重要性的事件”更体现在两大事件上,分别是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以及1900年八国联军侵略中国,圆明园第二次遭受劫掠——这两次劫难正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工业文明阶段,工业化国家以暴力方式向全球输出资本、推行殖民化进程中的标志事件。
第三,从被侵略国方面看,这两大事件与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一起,构成了中国近代史上最主要的三次大劫难,圆明园遗址作为最具象征意义的“国耻纪念地”,对于弘扬爱国主义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第四,从侵略国方面看,圆明园所遭受的两度劫难同样具有突出普遍的重要意义。正如法国前总统德斯坦在2005年为《1860:圆明园大劫难》中文版所作的序言中特别强调了“记忆责任”的重要,他指出法国人“必须承认和不忘记过去的错误与罪行,不论它们是他人还是自己所犯的”,因为这“有益于世界上仍在相互伤害的国家间的和解”。
最后,从国际层面看,正是国际社会对战争的恐惧、对和平的渴望才构成了建立国际合作的思想基础,推动了《公约》的产生和“人类遗产”、“普遍价值”等概念的出现。
综上五点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圆明园遗址无疑“直接地或明显地与具有突出普遍重要意义的事件相关”。
检视历年来“操作指南”的变化,以标准4修订最多,超过9次。但早在1980年的标准中就特别说明:“(从民族的视点来看)具有历史重要性的观念、信仰、事件或者人物是不充分的。它们必须从国际立场来看,同样具有突出普遍意义。”虽然在之后的修订中,标准4的使用限制历经变化,一度曾失去独立性,成为附加标准,但在2002年的修订中已经删除了“只在特殊情况下”的限定,保留了“最好和其他标准联合使用”的要求,部分恢复了其独立性。考察现有世界遗产项目,只满足标准Ⅵ的案例主要有:塞内加尔的戈雷岛(1978年)、美国的费城独立厅(1979年)、波兰的前纳粹德国奥斯维辛一比克瑙集中营(1940—1945年)(1979年)、日本的广岛和平纪念公园(原爆遗址)(1996年)、毛里求斯的阿普拉瓦西·加特地区(2006年)等。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绝大部分项目都具有超越民族国家视点的国际性突出普遍意义。相信这些案例成功申报的经验会成为圆明园遗址申遗的重要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在圆明园管理处负责人的最新表态中,除表示要创建国家级考古遗址公园、5A级景区外,还同时提出“圆明园要以颐和园等为赶超学习对象,努力在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接近它们,并形成差异化优势”。希望这种“赶超学习”只局限于管理方面,因为圆明园遗址的核心价值决定了其对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追求必然与颐和园有所不同,而这才是差异化的真谛所在。至于能否就此“形成优势”云云,归根结底还取决于我们是否坚守圆明园遗址的核心价值。
当然,我们强调圆明园遗址的核心价值属于“操作指南”标准Ⅵ的范畴,并不意味着否定圆明园遗址还具有符合其他评价标准的价值(如标准1、2等),但如果在论争谱系中,秉持各类意见的人士能够深化前提共识——圆明园遗址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进而共同确认标准Ⅵ构成了圆明园遗址的核心价值,那么将有可能在今后圆明园遗址的保护实践中,减少不必要的口舌之争、笔墨官司,形成一个更为良性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