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民主:我国村民自治发展新趋向

来源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aos3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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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村民自治作为一项规范村级治理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一伟大创造,20年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村民自治有着以下特点:民众的参选率极高,很大程度呈现“精英”统治,日常民主管理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表明我国的村民自治还处于民主深度不足的状态。而造成这样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村民自治制度的不完善;我国民主文化的发育不足;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撑。要促进村民自治在广度和深度方面协调发展,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培育公民文化,尤其是要实施技术民主。技术民主代表了我国村民自治发展的一种新趋向。在我国目前的社会实践方面,浙江绍兴在农村村级治理方面实施“电子政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果。
  关键词:村民自治;深度民主;技术民主;电子政务
  中图分类号:C19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9107(2011)06—0129—08
  
  导论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绍兴经济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人民的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农村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其中村级有效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年来,绍兴在村级治理之中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在强化村民的民主权利、提高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具体的做法是:村村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实行“电子政务”,最终实现了内外的双重监督。在外部监督方面,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通过村经联社将村级财务会计工作书面委托给乡镇代理。书面委托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体现民主管理村级财务的原则。事实上,通过这种委托,乡镇取得了一定的财务管理权,但是主要还是定位于监督权。实践证明,这种建立在信息技术平台上的“村财乡管”在对于村级财务监督管理之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内部监督上,为了便于村民对村务的直接监督,从去年开始,绍兴市在全市农村建立“电子管家”,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将村里每笔资金进出的原始发票,每笔资产、每处资源的数据和实物照片,各类招投标文书、合同文本、会议记录等原始资料,全部输入电脑,统一管理。村民可以通过电子平台查阅到本村的财政支出情况,也可以对相应的财政支出提出批评和建议。另外,“电子管家”设置了相应的程序,对不符合程序规定的支出和项目,电脑会自动锁定,如需要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大额支出;所有工程,都需要经过招投标,等等。由于管理得当,绍兴市村级集体经济的经营质量和效益得到较大提升。2010年上半年,全市农村集体总资产,比去年同期增长15.4%;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同比增长15.7%;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信访件,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9.2%。
  绍兴的村级电子政务平台为村级治理设立了一个虚拟的相对分离的空间,使得村民可以比较自由、独立、公开地对村务进行监督,改变了过去的由于熟人社会而导致的监督难的问题。简而言之,绍兴的经验有两条:一是村村搭建信息网络平台;二是通过程序设计,充分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绍兴经验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比较好村级治理样本,但是这样的经验是一个地方性的经验呢?还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可以进行拓展推广呢?这的确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对我国的村民自治的发展状况进行定性分析,探讨目前我国村民自治目前所存在的基本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绍兴经验对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趋向进行探讨。
  
  一、当今我国村民自治现状的几个特征
  
  村民自治作为一项规范村级治理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一伟大创造。20年以来,它激发了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培育了广大农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但是村民自治也像其他任何新生事物一样,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来看,呈现了以下的几个特征:
  第一,在村级换届选举中,民众的参选率极高。在2008年的村级换届选举中,笔者主持并参与了绍兴市委党校对本届换届选举的调研活动。据抽样调查:在40个样本村中,有6个村庄的投票率为100%,投票率最低的村为73%,40个样本村的平均投票率为95.6%。投票率在80%及以下的村占3个,占全部样本村的7.5%;投票率在81%—90%之间的占4个;在91%—99%之间的有28个,占70%。
  第二,在现实中,我国的村级治理很大程度呈现的是“精英”统治的状况,此精英并非是与精英民主中的精英相等同,而指的是乡村之中的头面人物,或是老板,或是强人或是宗族领袖等等。在今天的中国乡村,活跃在政治舞台上、执掌着乡村治理权力的人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乡村的各类能人,即所谓“精英”。如浙江省绍兴市,2005年村级换届选举中选出的村委会主任中,经济能人所占的比例为38.8%;浙江省义乌市,2005年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中,各类老板所占的比例高达65%。而在其他地区不但有着“老板治村”,而且还有甚多的“强人治村”,甚至是“恶人治村”。在这样一些“精英”的治理之下,经常会出现“精英专制”的现象。
  第三,日常民主管理存在不少的问题。笔者在所接触的材料之中,选择了近十年来的三组不同的数据。在2000年的一篇文献之中,作者指出,“其他专家学者的研究和调查也都证实,真正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实行村民自治的农村只占一少部分,大概介于10%—20%之间,一般不会超过25%。”“在村级治理中,存在大量的行政化的村,这类村估计占全国村庄总数的60%以上。”这类村在形式上建立了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村的治理基本还是行政化管理模式居主导地位。在乡与村的关系上,在行政化的村,乡和村的关系依然是命令一服从关系模式,缺乏相对独立性。二是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群众的关系。但在行政化的村,村委会对村民行使管理权,村民自治权难以实现,仍然居于传统的政治被动地位。在2003年的一篇文献之中,作者指出:“在陕西省调查中发现,礼泉县88%的村民没有见过本村的财务公开栏,85%的村民怀疑村干部有挥霍、贪污行为。兴平市西吴乡王家村,83%的村民没有见过本村的财务公开栏,91%的村民对公布数据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99%的村民对村收支状况不清楚,89%的村民怀疑村干部有挥霍、贪污行为。”在2007年的一篇文献之中,作者指出:“从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机构设置情况来看,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置率都不高,不到受访村民的30%。另外,有接近50%的村民不清楚本村是否有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从民主监督的实践形式上看,其状况也不够乐观。由于缺乏机构和制度安排,民主监督的重心,也就是财务监督状况最为堪忧,只有不到7%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对本村重大财务收支情况有了解,有超过70%的人不清楚。调查显示,11项村民关心的村庄公共事务处理情况基本上实现了公开,但在涉及财务和非固定性资金使用方面的公开情况 最差。”从这三组数据看来,在近十年的治理发展过程之中,村级民主管理还是存在很大的问题。
  从以上几个特征是否可以对目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做一个性质判断呢?如果要做这样的判断,那么目前的“村民自治”现状是否属于民主治理呢?如果是民主治理,那它有属于什么类型的民主治理呢?要回答以上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规范与事实两个角度来进行研究。
  
  二、民主的深度不足:当今我国村民自治民主状态之判定
  
  从规范的角度而言,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必然属于民主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对此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事实的角度来看,极高的参选率也充分表明了我国的村民自治属于民主的性质。
  我们知道民主的性质有多种多样,我国村级治理中的民主性质是什么呢?规范的角度来看,我国村级治理中的民主性质应该属于“混合型民主”。这种民主类型是以直接民主为基础,间接民主为补充的民主形式。直接民主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宪法111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8、19、20条。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这一条规定了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即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这几个条款,第2条说明了村民委员会是以民主的形式进行运作的,即以民主实现自治。18、19、20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对于重大村务活动的直接参与管理决定权。
  间接民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体现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16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12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1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14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几条通过对于选举的规定,表明了我国村民自治通过选举村委会代行“自治权”的间接民主的性质。
  那么从事实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村级治理中的民主性质是什么呢?美国政治学者科恩在《论民主》一书中从深度与广度两个角度提出了衡量人类社会民主发展的两个尺度。他认为“如果一个社会不仅准许普遍参与而且鼓励持续、有力、有效并了解情况的参与,而且事实上实现了这种参与并把决定权留给参与者,这种社会的民主就是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民主。”广度民主关注的是成员参与民主事务的比例,深度民主则关注参与者参与的性质及其是否达到充分的程度。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形式与实质和程度都很重要。参与民主的形式,要求民主应该有着广泛的参与。一种民主如果缺乏民众对于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这样的民主的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民主的发展历史也是民主的广度不断扩大的历史。但是仅仅从民主的广度来衡量民主是不够的,历史上也有许多徒具广泛参与的民主,仅仅证明是形式上的民主,而非实质意义的民主。民主的深度要求的就是民主应该是具有实质意义的民主。实质意义的民主一般包括自由、平等、与公意的形成三个要求。健全的民主社会能够不断更新民主的参与形式,为促进充分的参与创造条件以达到民众可以自由、平等的参与以及公意的形成。从我国村民自治运行的状况来看,广度的民主是显著的,村民参与民主选举的比例是很高的,但是深度民主还是缺乏的,无论是在选举中还是在平常的村务管理之中。在2008年的村级换届选举中,调研组发现有这样一种新情况,在有些时候部分选民的理性预期和实际的投票情况并不一致。选民因各种因素制约,依自己对候选人的印象、关系而定,多倾向于同行或本单位、同一性别的候选人,缺乏理性的根据来支持自己的判断。这不能不降低选举的质量,并给一些不良现象的发生留下隐患。调查发现,选民的投票取向大致可分为四种:“能人取向”、“好人取向”、“政治取向”和“关系取向”。所谓“能人取向”,即候选人要突出其能力,如有治村才能、能带领大家致富等。所谓“好人取向”,则侧重人选的品格、道德等非智力因素,如办事公正,不贪不沾,会为村民说话等等。“关系取向”表明,选民主要从与本人关系之深浅、好坏的角度来选择村干部,比如地缘关系、宗族血缘关 系、非宗族的亲缘关系、业缘关系等等。“政治取向”即以政治标准(如是党员等)来选择村干部。在调研中,许多选民承认存在贿选问题,绝大多数的选民承认拉选票的问题,而且承认因为存在各种各样的私人关系,比如亲戚、邻居、同学、朋友等等,导致选民在投票的时候,很大的程度上不是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来进行投票。
  我们知道投票自由并非仅仅代表的是在投票这样一个自由的行为过程,更为重要的是拥有一份自由独立的自我判断,从上面的数据表明,很难说是体现了投票自由的本质内涵。一人一票的选举的形式平等倒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样的平等在缺乏自由判断支撑之下,还会是真正的平等吗?缺少自由和平等真正内涵的选举公意很难说是体现了真正的公意。在日常的民主管理之中,民众拥有的自由、平等与公意是什么呢?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在我国目前的村级治理中有着“精英治理”与日常的村务管理混乱的现象,从本质上讲,这是一个问题所呈现的两个方面。无论是“老板”、“强人”还是“恶人”这些村级的“精英”的治理,很大的程度之上是一种人治。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村民理性、自由、平等地参与村级的日常管理,乃至于村级管理之中公意的形成,都是很难做到的,因此村民自治的日常管理出现很多问题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的村民自治的民主发展还属于深度民主不足的幼稚状态。这样的一种状态从外部的角度来看,可以表述为是民主呈现了规范与事实之间出现了张力,而究其实质乃是在这样的环境之中,村民的理性和权利意识不足。
  
  三、民主深度不足的原因分析
  
  我国村民自治出现了事实与规范之间张力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与制度的是否完善有关。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我国村民自治最为权威也是最为基础的规定,但是不可否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很多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要实现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却也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堪之负。比如村委会的选举来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了原则规定,考虑到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但是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出台距离本次村委会换届的时间较近,许多地方来不及制定实施办法,因而在具体操作上,许多地方做法不一,给有些钻法律空子的人找到了借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举质量。主要表现在三个焦点问题上:(1)选民资格的认定上;(2)候选人的素质要求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一些地方“选举办法”没有特别规定,使得村霸等素质差的人当选,这与希望选出既尊重选民意愿又真正素质好、能力强的村委会干部产生矛盾;(3)违法选举的认定和处罚上,仅规定了出现违法行为时村民有权向县、乡镇人大和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举报,有关机关接到举报后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也不易操作。正是由于制度的缺陷使得在选举中极易出现不恰当和非依法现象。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也缺乏相应的程序性的规定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另外,我国政府机关的组织以及权力架构缺乏制衡和新闻舆论监督的有限性,也是我国村民自治缺乏深度民主的影响因素。我国层层叠加的行政架构使得村民委员会顺理成章地被成为是政府机关的末端,因此,村委会的行政化也就不可避免。政府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新闻舆论监督的有限性也使得村委会的运行缺乏有效的制约。
  另一方面是民主文化的发育不足。从外在的因素来看,民主的制度并非是单一的,它必须和有着相应的文化和制度环境。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之中,村民自治的直接民主选举并没有在其他的民主制度之中体现出来,显得孤立和突兀。可以说,在整体的社会氛围之中,缺乏对于民主选举的文化认同。换句话说,就是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缺乏一种背景认同。从内在的因素来看,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我国的村民自治一般是建立在自然村基础之上的,这样自然村以宗族为基础,属于典型的熟人社会。我们知道,建立在宗族基础上的熟人社会的最后权威,往往不是制度,而是宗族力量与关系,以及乡村精英的个人力量,所以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之中的制度的运行,起决定作用的是其背后的支撑力量。在2008年的换届选举之中,调研组发现往往在正式投票之前,大量的拉选票的活动就存在了。在整个选举过程之中,人情关系、家族关系、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选举人不是按照被选举人的德才进行选举,而是要考虑情面、个人的关系网以及自己的利益和所属的派系的利益进行投票,很难按照自己的意愿独立自由地进行判断。可以说,在熟人社会的选举之中,个人很难逃脱派系的影响。在很多情况下,选举并非个人与个人之间能力与政策取向的竞争,而是家族与家族之间的竞争。成功者非是自身的成功,而是家族的胜利。而在日常的管理之中,同样因为是熟人的社会,基于多方面综合利益的考虑,村民在很多情况之下就算是明知村委会成员行为不法,也难以行使民主监督权。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在我国许多的地方的村里,有着良好的制度,但是却往往得不到实施的原因。因此,在村民自治之中深度民主的不足并非是仅仅村治制度的不完善,更为的是因为熟人社会使得个人深陷关系和利益网之中而导致制度的架空,使得村民在面对人情、乡谊和利益的时候,严重压抑了自己的理性选择和权利诉求。而乡村精英的出现,则在更大的程度上加重了深度民主的不足。
  最后,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撑。深度民主的核心乃是民众参与的自由,我国村民自治深度民主不足的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在于村民民主的自由度不足,具体的来说,表现为获取信息的自由度不足和表达自己意愿的自由度不足。在信息获取的自由度方面,村民由于获取信息的渠道的不足,在民主活动之中很难有自由的思考。在民主选举之中,有些人就是因为自己实在是一无所知不知道候选人的主张、不知道分歧所在、不知道提出什么办法以及可能的结果等,因而不愿参与。而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很难真正获取村务管理的资料,尽管现在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在表达自己意愿的自由度方面,由于面对乡村复杂的关系网,村民也很难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正意愿,这一点尤其是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表现明显。由此可见,如何获取信息和如何表达自己乃是在村民自治之建设深度民主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技术民主:今后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新趋向
  
  从村级自治的模式来看,一般而言,理想的模式大致应该是村民自治的广度民主与深度民主有着契合的关系。从我国村民自治目前的状况来看,主要存在的深度民主不足的缺陷。本文认为要加强深度民主的建设,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第一,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要不断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这也是目前关于村民自治建设的制度完善之路。第二,采取积极的措施培育村民的公民意识。正如本文上面所论述的,一个好的 制度,在熟人社会之中,也完全有可能被架空,流于形式,因此,加强村民自治的建设需要克服熟人社会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需要变目前的伦理型文化为公民社会文化。因此,需要采取多种方式来加强公民教育。不过,这种文化的培育绝非旦夕之功,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需要民主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的整体制度产生的影响力而与公民的意识不断相互浸侵,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第三,实施技术民主,为村民自治的建设提供一个新的发展趋向。尽管我们还是要积极朝制度建设和文化培育两个方向进行努力,而更为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却要在现有的条件之下,寻找新的发展思路。村民自治要想成为真正的民主之治,其根本的关键在于民主的政治制度环境的改变,但是在现有的条件之下,完善其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和利用技术力量来加深其民主的深度也是一种思路,在这个方面,以网络技术为核心的技术民主不失为一个良好选择。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蓬勃发展的现代科技革命深刻地改变了世界的面貌和人类的生活,科学技术的发展,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全面干预,使政府在福利、教育、交通、工商贸易、环境保护等方面面临着更大的负担。因为这些问题涉及到许多领域的专门技术,委托立法趋势日益增强,相应就削弱了立法机构的权力,加强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的作用越来越大,权力越来越集中在知识和技术阶层手中。同时,科技发展为民主的实施提供了现代化的物质条件,为人们了解国家大事独立做出判断和及时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技术民主论(democratic technology或democrati—zing technology)应运而生。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使用技术,按照目的理性活动的自我调节的系统模式和相应的行为的自我调节的系统模式重建社会,这样就带来了很大的片面性和危害性,因为目的合理性只追求物质生产力的提高和技术控制的扩大化,社会因此陷入了技术霸权之中。哈贝马斯认为,要克服目的合理化的弊端,必须实现交往的合理化,在哈贝马斯看来,科学技术可以作为言语行为,具有走向民主对话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可能性。因而,哈贝马斯的技术民主主张在技术领域内推行话语民主理论,主要是在科学技术专家和政治家之间建立民主对话机制,不过,在哈贝马斯眼里,技术是中性的。与哈贝马斯相比,芬伯格认为现有的技术霸权造成了三方面的后果:弱势群体和被压迫者的利益被忽视;技术的多种潜能被压制;以资本为导向的技术造成了对环境等公共利益的破坏。同样是为了克服技术霸权主义的不足,芬伯格更注重公众在技术民主中的作用。他认为应该主要是通过设计民主,使公众的各种利益和价值渗透到技术的发展中去。无论是哈贝马斯还是芬伯格起出发点都是要消除技术统治所带来的片面性,不过他们对技术的认知以及实现技术民主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哈贝马斯认为技术是中性的,而芬伯格并不这样认为;至于后者,哈贝马斯技术民主论的参与者主要是政府官员和技术专家,而芬伯格更加强调的是公众的作用。
  与哈贝马斯和芬伯格不同,本文所坚持的技术民主并非仅仅是要在技术领域要消除技术的片面性,而是要充分认识到技术在民主政治领域的积极作用。通过加强技术的应用,努力促进公众的参与,通过公众参与把更多的利益和价值纳入管理和决策的范围,增强选举和管理乃至于决策的合法性。我们要意识到,民主的根本在于公众能够自由平等地参与决策,这就需要大量的信息,以及快捷方便彼此沟通,而新兴的信息网络技术在这个方面能够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信息技术可以拓宽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增加人们知识存量,为人们的自由的选择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撑。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促进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改变了人们的精神面貌,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民主意识。信息技术发展强化了协作和共同体意识,促进了人们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事实上,通过技术在公共领域的推广应用,努力促进公众的参与,不但可以增强公共管理的民主性,而且反过来对于技术本身的民主性也是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信息技术为人的需要解放和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人的体力和脑力得到解放,这意味着人进一步得到全面的发展,人的自主性得到提高和能力的扩大。可以说信息技术已经于民主的发展融为一体,没有信息技术的大量应用,就没有现代民主的快速发展。而信息技术在民主的发展中已经摆脱了简单的作为手段的地位,更是民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某种意义上讲,现代的民主是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之上的民主,技术民主已经是世界民主发展的一个新趋向,一种新潮流。在现实中,世界上也有很多的发达国家,在民主选举中,已经使用了电子投票的办法;还有通过网络平台,培育公民理性成长,更是普遍应用。
  对于我们这样公民意识欠发达的国家,技术在民主领域的应用,不但是现实的,而且是必要的。熟人社会中“私人性”会使得选举和管理会使得非理性化,而通过一定的技术平台,创造一个虚拟化的社区,在这样的社区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对独立;公民可以从网上获得相对丰富的信息,另外开放性的讨论平台,可以使得其作为社区一员在进行投票选举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时候更加理性。换句话说,这样平台的建构在于将个人从关系社会之中,相对的独立出来,转变私人性质的社会为公共社会。另外,信息平台的共享,可以使得许多原本为私下流传的信息,成为公共的资源,扩大社区成员的信息范围。再者,开放的公开讨论,对于培养公民意识,以及达成共识都是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这样的公众的参与也可以促使管理决策的做出更加具有对于民众要求的“回应性”。“如果一个国家能达到其行为与人民的偏好相一致的程度,那么这个国家就是民主的”。最后,公众的参与也可以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因此,与过去的通过制度建设来完善我国村民自治的思路相比,通过技术民主来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乃是一种新方向,一种新趋势。
  就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来看,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政府经济实力空前强大,这就为在村民自治之中实施信息技术民主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另外一个方面,我国村级民主的深度民主的严重不足,也为在村民自治之中实施信息技术民主提供了现实的要求。在我国广大农村进行信息网络覆盖,建立信息政务平台,对于促进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广泛的信息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对于促进农村深度民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广泛的信息提供可以开阔村民的视野,提高村民的素质,培育村民的民主意识;同样信息平台可以大大增加村民参加民主活动的自由度。在民主选举之中,候选人可以利用网路平台展示自己风采,宣传自己的理念;而选民则可以自由地获取所需的信息,可以自由地对候选人进行评价,也可以在线与候选人进行沟通了解;而候选人通过这样沟通可以了解村民对自己的观感,也可 以弥补自己的工作中的不足,改进自己执政的理念;同样的,选举机构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对于候选人进行民意测评,也可以比较迅速地收集到选民对于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现象的检举,改善选举的质量。在日常的村级民主治理之中,村民通过网络信息平台,选民可以直接参与在日常的民主管理,可以对村级政务进行评价,可以为村里的发展献计献策,为保障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改善村级治理提供迅捷而又长期的技术支撑。同样,也可以对村级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网络监督的迅捷性可以迅速对于不当的现象进行暴露,对于防止权力的腐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监督的匿名性大大减少了农村熟人社会而引起的关系网的阻碍作用。另外,广泛的网络管理,也为上级政府部门对于村民自治的指导和监督提供了便利条件。总而言之,在我国村民自治之中,实施技术民主对于改善基层民主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绍兴经验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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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献
摘要:利用2007年统计数据,基于DEA模型,对四川省农村卫生服务效率的基本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和比较,结果表明,四川省各地区农村卫生服务效率水平差异较大,虽然国家和四川省进行了大量的投入,但四川省民族地区农村卫生服务效率仍很低。随着医改的不断深入,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投入方式和管理机制,强化农村卫生的需求表达机制,加大区域卫生规划实施力度,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及加大缋效评估力度,从而提高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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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有一定共性和代表性的定西市,由于地处陇中干旱、半干旱地区,长期以来经济发展严重滞后,目前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现代农业之路,显然要受诸多物质条件的限制,但由于特殊的气候土壤备件造就了马铃薯、中药材、畜草等特色农业产业,这些产业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具备了农业户业集群的基础与条件,若能按照产业集群的理论进一步加强政府调控,完善授融费体制,通过制度化市场化运作把种植、加工、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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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投向范围过窄,因而满足不了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真实需求,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鉴于此,本文以西部欠发达地区城镇失业人员为研究对象。从前期《城镇失业人员致贫因素实证研究》结果入手,剔除不符合现阶段研究背景的因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编制调查问卷,运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对因素的重要程度进行权重分析,了解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需求,以此采探讨失业保险基金的投向。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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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方性知识具有灵活性、开放性和环境适应性的特点。农事实践中的技术选择体现了地方性知识与科学知识的契合性。我国传统农业发达,农民生产经验丰富,但科学知识却贫乏。需要用科学的眼光加强对地方性农业知识的挖掘和整理,扩大其传播途径和影响范围,使呈凌乱状和消弭状的经验型农业传统知识系统化、科学化。而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中,农民应增加科学知识的修养,自觉融合二者并运用这种契合性,发挥地方性知识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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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结合当前我国区域会展产业现行管理体制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揭示管理体制创新是解决区域会展业发展瓶颈的关键,提出政府必须以管理理念、管理能力、协调机制以及管理模式上有所创新,才能推动我国会展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以环渤海区域为例,对环渤海区域会展产业进行“整体性”和“层次性”定位,构建出以双核结构双驱动模式为动力体系、会展城市联盟为协作机制、区域性行业协会为联系纽带的环渤海区域会展业管理体制模式,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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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经济惯性理论为基础,对中国西部地区固定资产投资的产业结构调整问题进行实证研究,运用聚类分析方法,按照经济惯性系数矩阵将西部地区12个省及自治区分为四类:宁夏为第一类,甘肃和西藏为第二类,云南为第四类,其余地区为第三类;针对各类地区经济惯性特点提出适宜西部发展、优化西部各省市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的方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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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面。在农村集体经济日益碎化的背景下,如何发挥除政府之外其它多元力量的供给作用日趋重要。以“联众模式”为例,以主体问性理论为分析工具,探讨了企业适度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必要条件及价值。研究认为:在重构农村共荣利益的过程中,在产业联接及足够的激励下,企业可以发挥类似集体经济的供给功能,成为以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多中心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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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户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农户的“搭便车"行为将导致组织运行的效率低下,其中,农户行为间的相互示范和相互模仿是不可忽略的影响因素。本文基于行为门槛(Threshold Models)理论刻画了组织内部农户行为的传递效应,利用差分方程描绘了农户“搭便车”行为的动态演化过程,分析了动态演化均衡结果的特性,提出了通过提高农户“行为门槛”治理“搭便车”行为的三个策略:源头治理、权利约束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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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在我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如何保证并提高判决的权威性则是其中一项子命题。一般而言,生效判决是国家审判机关适用法律对争议问题所作出的最终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在目前的诉讼活动中,判决在作出之前可能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在生效后缺乏安定性,降低了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因此,作者拟从刑事诉讼法角度,浅谈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生效判决权威性的相关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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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玉米精深加工业的快速发展和生物质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玉米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粮食作物和饲料作物的内涵,也成为了重要的工业原材料和战略物资。在市场需求的拉动下,我国玉米供应关系由供大于求逐步转向供应偏紧的状况,据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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