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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概况
1.1.2013年8月8日晚上7:40左右,司机王X X在浙江省某河道水利工地吊运混凝土时,由于随车起重机底座与汽车底盘连接件断裂,引起随车起重机倒塌,随车起重机吊臂压倒附近村民,造成当地村民伤亡事故。
1.2.事故的随车起重机为X X牌汽车的YQ型6t随车起重机,出厂编号:2010106,由某工程机械厂于2010年10月生产出厂卖给司机王X X在当地经营起吊业务。
2.现场勘验
2.1.现场随车起重机臂伸出长度共计20米,起重机臂与水平夹角35度,吊斗重量约700公斤。
2.2.随车起重机底座与汽车底盘连接件断裂处有老裂缝。
2.3.随车起重机上未发现产品合格证。
2.4.随车起重机上未发现“起重机角度臂长度重量对照表”。
2.5.随车起重机上未发现变幅幅度指示器、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
2.6.司机未参加技术培训,未取得流动式司机上岗证。
2.7.施工(事故)现场没有安全警戒线。
3.事故原因分析
3.1.对照制造单位提供的起重机角度臂长度重量对照表,起重机臂长20米,起重机臂与水平夹角35度,是不允许吊运货物的,而实际司机是在吊运重约700公斤的货物。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没有安装导致超重、超力矩从而使事故发生。根据GB/T 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9.7.1要求,安全防护装置是防止起重机械事故的必要措施。包括限制运动行程和工作位置的装置、防起重机超载的装置、防起重机倾翻和滑移的装置、联锁保护装置等,应根据起重机的用途和工作要求设置。随车起重机,变幅幅度指示器、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是必须要设置的。
3.2.查阅司机王X X,未取得流动式司机的操作证。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司机属于无证操作。
3.3.现场检查发现起重机底座与汽车底盘的断裂处,既有新的裂纹,又有旧的裂纹。旧的裂纹,足够说明,随车起重机在倾翻之前,就已经存在裂纹,司机以及使用单位在平常维修保养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根本没有进行维护保养。经询问,司机以及使用单位在平常操作中,根本没有进行必要的日常维护保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3.4.施工现场处于居民集中区,现场没有设置安全警戒线,现场有许多居民在围看施工现场。死者就是围看的居民之一。
4.事故结论
4.1.涉案随车起重机缺乏配置安全防护装置是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4.1.1.未发现涉案随车起重机有配置起重量限制器。
4.1.2.未发现涉案随车起重机有配置变幅幅度指示器。
4.1.3.未发现涉案随车起重机有配置力矩限制器。
4.2.涉案司机违规操作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4.2.1.司机没有按照随车起重机说明书操作,司机在吊运混凝土时已超过涉案随车起重机出厂时规定的“起重机角度臂长度重量对照表”规定的范围,存在超载情况下继续使用。
4.2.2.司机未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2.3.司机和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缺乏必要的日常维护保养,也是导致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4.2.4.现场的居民缺乏特种设备的概念,缺乏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的危害性的知识,这也是导致现场围观者死亡的间接原因。
通过这次事故的教训,说明起重机司机的责任心和制造单位安全防护装置的关键性,起重机使用单位平常日常维护保养的重要性,这对起重机的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实施,使得特种设备的普及深入千家万户,各种特种设备的事故也会越来越少。
1.1.2013年8月8日晚上7:40左右,司机王X X在浙江省某河道水利工地吊运混凝土时,由于随车起重机底座与汽车底盘连接件断裂,引起随车起重机倒塌,随车起重机吊臂压倒附近村民,造成当地村民伤亡事故。
1.2.事故的随车起重机为X X牌汽车的YQ型6t随车起重机,出厂编号:2010106,由某工程机械厂于2010年10月生产出厂卖给司机王X X在当地经营起吊业务。
2.现场勘验
2.1.现场随车起重机臂伸出长度共计20米,起重机臂与水平夹角35度,吊斗重量约700公斤。
2.2.随车起重机底座与汽车底盘连接件断裂处有老裂缝。
2.3.随车起重机上未发现产品合格证。
2.4.随车起重机上未发现“起重机角度臂长度重量对照表”。
2.5.随车起重机上未发现变幅幅度指示器、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
2.6.司机未参加技术培训,未取得流动式司机上岗证。
2.7.施工(事故)现场没有安全警戒线。
3.事故原因分析
3.1.对照制造单位提供的起重机角度臂长度重量对照表,起重机臂长20米,起重机臂与水平夹角35度,是不允许吊运货物的,而实际司机是在吊运重约700公斤的货物。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没有安装导致超重、超力矩从而使事故发生。根据GB/T 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9.7.1要求,安全防护装置是防止起重机械事故的必要措施。包括限制运动行程和工作位置的装置、防起重机超载的装置、防起重机倾翻和滑移的装置、联锁保护装置等,应根据起重机的用途和工作要求设置。随车起重机,变幅幅度指示器、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是必须要设置的。
3.2.查阅司机王X X,未取得流动式司机的操作证。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司机属于无证操作。
3.3.现场检查发现起重机底座与汽车底盘的断裂处,既有新的裂纹,又有旧的裂纹。旧的裂纹,足够说明,随车起重机在倾翻之前,就已经存在裂纹,司机以及使用单位在平常维修保养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根本没有进行维护保养。经询问,司机以及使用单位在平常操作中,根本没有进行必要的日常维护保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3.4.施工现场处于居民集中区,现场没有设置安全警戒线,现场有许多居民在围看施工现场。死者就是围看的居民之一。
4.事故结论
4.1.涉案随车起重机缺乏配置安全防护装置是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4.1.1.未发现涉案随车起重机有配置起重量限制器。
4.1.2.未发现涉案随车起重机有配置变幅幅度指示器。
4.1.3.未发现涉案随车起重机有配置力矩限制器。
4.2.涉案司机违规操作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4.2.1.司机没有按照随车起重机说明书操作,司机在吊运混凝土时已超过涉案随车起重机出厂时规定的“起重机角度臂长度重量对照表”规定的范围,存在超载情况下继续使用。
4.2.2.司机未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2.3.司机和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缺乏必要的日常维护保养,也是导致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4.2.4.现场的居民缺乏特种设备的概念,缺乏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的危害性的知识,这也是导致现场围观者死亡的间接原因。
通过这次事故的教训,说明起重机司机的责任心和制造单位安全防护装置的关键性,起重机使用单位平常日常维护保养的重要性,这对起重机的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实施,使得特种设备的普及深入千家万户,各种特种设备的事故也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