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国际政策的进程和前景

来源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uaku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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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由于可再生能源问题涉及环境、经济、政治等诸多因素,同时,它也不是一个国家的权利或义务,必须通过国际合作方式才能得到全球利益最大化。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国际合作正在蓬勃发展。具体而言,国际合作的行动主要有六种类型,每种类型均在国际政策形成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因为存在众多的、关系复杂的相关国际组织,可再生能源的国际政策正在形成一个由核心协议和补充计划组成的框架体系。其中,谈判达成的普遍性协议是核心的,其他形式的行动和计划都是补充性质的。补充性行动和计划也是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推动了普遍性国际政策协议的形成,是可再生能源国际政策的前景所在。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国际政策;行动计划
  
  如今,处理可持续能源发展事务的国际合作伙伴关系和行动计划不断涌现。我们只要举出其中的部分简称,如:AP6、AREED、GBEP、GVEP、IAP、JREC、MEDREP、NEET、PCIA、REEEP、REN21……恐怕就足以让一位资深的评论家迷失了。
  本文中,我们将系统地勾勒这些合作伙伴关系和行动计划在国际能源政策整体进程中各自发挥的特定作用;阐明它们产生的历程和基本原理;尝试着评价它们带来的机遇和影响及其与其他类型的安排和体制(如《东京议定书》)相比所产生的成本和风险。
  
  一、可再生能源政策行动的基本原理
  
  可再生能源利在全球,但很多国家却长期不重视,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才将其提上议事日程。作为能源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它亟须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以保障其和传统资源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要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的外部利益,政策扶持更是不可或缺,例如,通过配额和税收优惠积极配置、确立相关标准以及促进研发。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和八国集团等国际机制以及2002约翰内斯堡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等世界性峰会,都对各国政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它们将世界各国及其他参加者凝聚在一起,向共同的目标努力,甚至形成了相互的或多边的承诺,并转化为扶持可再生能源的国内政策。
  
  二、纷繁的可再生能源政策
  
  5年来,对可再生能源的国际机制安排越发复杂。如今,大量致力于能源、环境、发展事项的组织不断交织,看似一个政治性的“灌木丛”。参加者有的来自公共部门(各级政府、联合国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有的来自商业部门(从事与能源相关的加工、生产、销售、金融和保险业的区域、国家、国际性私人公司、协会和联盟),还有的来自市民社会(各种地方、国家、国家非政府组织)。
  本文中我们所指的“行动计划”,主要是强调这些组织机构间业已形成的各种互动联系。我们将它们具体分为6种类型:合作伙伴关系、网络体、有组织的经验和计划交换、自愿性公共承诺、系列会议和评估安排。
  那些国际商业协会联盟和国际专业团体,覆盖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各个领域,可谓是志同道合的专家和政治人士的俱乐部。而像欧洲可再生能源理事会、国际太阳能协会或世界可再生能源理事会这些组织也在酝酿着国际政策,但它们在组织构成上具有更大的保守性和相似性。
  此外,能源、环境和发展领域的一些国际组织内部均设立了专门处理可再生能源问题的工作组或部门,如国际能源署。德国与其他国家正在磋商建立国际可再生能源规划署(IRENA)。最后,还有大量的双边和多边能源协议和公约中涉及到可再生能源。
  
  三、可再生能源行动的类型
  
  1、合作伙伴关系
  所谓的合作伙伴关系,是指合作者集中他们的技术和其他资源来达到共同的目的。由于资源和责任必须分担,合作伙伴关系涉及一些正式架构,或者一个成员必须签署的短期法律协议。
  在全球农村能源计划、清洁室内空气合作伙伴和可再生能源与能源效率合作伙伴中,合作者的技术和财政资源被整合在一起用于可再生能源开发、能源效率和农村能源发展的项目计划。地中海可再生能源规划署计划亦旨在通过创设金融工具、强化政策框架、削减壁垒和建设更强的私人融资基础设施,为边远农村人群提供可持续的能源服务。
  约翰内斯堡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显然没有达成全球可再生能源目标,作为直接反应,约翰内斯堡可再生能源联盟应运而生。为了制订更多远大的目标,小岛发展中国家联盟和欧盟国家建立了“统一思想国家同盟”,这就是后来的约翰内斯堡可再生能源联盟。很多发展中国家随后加入了该联盟,至今已有近100个成员国。
  在全球生物能源合作伙伴关系中,不同的国家和国际组织联合起来致力于生物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国际能源署的“执行协议”项目中有部分内容也是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因此也可以被定性为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国际能源署能源工业技术网络在技术和研发合作方面的努力,国际能源署正在将国际商业社会、主要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制定者、研究人员和其他参加者联结在一起。
  可再生能源问题也是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合作组织的一个主题,该组织使澳大利亚、印度、日本、中国、南韩和美国在技术转让和发展上建立了更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2、网络体
  当今世界的网络体不计其数,各个独立的组织通过网络体相互联系,通常没有等级之分,它们为了一个特定事项或需求聚集在一起,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合作。它们机构松散,甚至根本没有正式机构,从国际层面来看,21世纪可再生能源政策网已经将全世界关于可再生能源的行动和计划高度连接在一起,它调动了所有参加者来促进有效的能源政策,并以灵活的方式提供了国际领导功能。该网络有一个精简的秘书处,由联合国能源规划署主办,国际能源署提供资助。
  可再生能源国际科学工作组同样可以被定性为网络体。该工作组由杰出的可再生能源科学家组成,他们致力于加强全世界的可再生能源研发战略和政策。该网络将自然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团体和可再生能源政策专家团体连接在一起。
  能源可持续发展全球网络是世界各国研究中心的知识网络,其中的一个重要合作伙伴就是联合国能源规划署。该网络通过强化其南北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提供能源和可持续能源领域的分析。
  3、有组织的信息交换
  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秘书处编撰的信息库。该信息库汇集了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参加国和组织所提供的对成功的可再生能源措施和计划的案例研究,以供公众访问。它是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2006~2007年的第14~15届会议期间建立起来的,当时能源是委员会的四大焦点议题之一。信息库基于四大议题以往的相关计划之经验教训,形成了以行动为导向的信息系统。
  除了就以往的活动进行信息交换外,对将来的计划活动交流信息也是一个重要的方法。汇集关于可持续能源的计划和方案,使所有参加者能从公 共、私人和其他成员的行动中更清楚地预测到未来,从而增进了安全系数、减少了风险,保障了其他行动者取得同样的成功。如果按时间和内容进行整合,一个简单的汇集可以发展成为一个恰当的国际计划。一些国家正在建议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现有汇集(例如可再生能源国际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组建此类信息库。
  4、自愿性承诺
  2004年波恩可再生能源会议形成的国际行动计划不仅仅只是对未来行动的一个简单汇编,因为它已经具有了承诺的特征,是一个典型的自愿、没有强制约束力的承诺计划。
  在约翰斯内堡会议上,各国已经对可持续能源发展做出了一些主动的保证。例如,德国政府承诺建立1亿欧元的基金,专门用来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
  2004波恩会议将这一自愿承诺的方法扩大并体系化,最终形成了后来的可再生能源国际行动计划,与会国被邀请自愿提交关于会后将采取的具体措施或行动的承诺,国际行动计划包含了大约200项行动。人们已对其内容进行分析以评估效果和影响,分析显示,这一计划将对二氧化碳的有效减排、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和开发大有裨益。两年后,21世纪能源政策网的追踪调查显示,79%的行动计划已经被执行。
  这种自愿性承诺是开放性的协议,但也需要一个召集人和主办人做大量工作,例如登记各国的行动计划,通过执行报告来监控进展情况。自愿性承诺本身是会议的明显成果。
  5、系列会议
  会议是以一次事件形式出现的行动计划,如果相同议题的会议有序地接连召开,会议就形成了系列会议。典型的例子是,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召开后形成的系列国际可再生能源会议。
  在约翰内斯堡会议上,德国邀请所有与会国于2004年6月在波恩举行国际可再生能源会议,这次会议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空前的规模和参与就彰显了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使可再生能源成为未来全球发展的主要方向。它鼓舞了参加者的信心,很多重要的参加者都对可再生能源作出了有意义的承诺。除了欧盟国家外,中国和世界银行也跃然在目。
  波恩会议的成功促使中国政府在2005年10月主办了北京国际可再生能源大会,北京会议将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随着美国政府宣布2008年将在华盛顿举办第三次世界可再生能源大会以及21世纪可再生能源政策网络的参加者们的国际支持,高层次的可再生能源会议显然已经系列化。如果说2004年波恩会议将可再生能源引入了能源发展的主流,那么2008年会议将标志着可再生能源技术作为未来能源的主要选择已经成熟。
  6、评估安排
  评估安排本身可以被视为行动计划,虽然它们并不是执行计划或国际进程的其他结果或宣言所直接预设的,约翰内斯堡执行计划设立一个评估机制,可再生能源国际行动计划的跟踪调查也已经在实施过程中。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亦设立了一个“内置”评估安排,每届会议的第一个年度都着重于评估。但是,如果我们不将21世纪可再生能源政策网络的年度可持续能源状况报告认定为评估安排的话,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全球有效评估机制便是缺失的。事实上,21世纪可再生能源政策网的报告是非常权威的,它的资料来源于大量的相关可靠信息,例如国际能源组织就是他的一个重要信息源。
  约翰内斯堡可再生能源联盟的一些成员国正在强烈呼吁建立一个有效的可再生能源评估计划,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评估周期相链接,以考虑并深化现有的努力。
  
  四、行动的产生——普遍层面上谈判艰难所致
  
  这些行动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他们正在茁壮发展?1992年里约“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后的10年,2002年约翰内斯堡会议可再生能源国际大会召开。2002年约翰内斯堡会议被认为是许多新型国际合作伙伴和行动产生的源泉。多数参与国和组织认为,这次会议提供了具有重大意义的机会,使得各国政府形成了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具体量化的义务承诺(例如以远期战略目标的形式),这类似于《东京议定书》中的二氧化碳的减排目标。很明显,这些具体、意义重大的成果目前在普遍意义层面上的联合国组织下是不可能达成的。
  约翰内斯堡执行计划是目前最主要的成果之一,但事实上,会议在酝酿时期原本是打算制定关于可再生能源的更为模糊的目标。这使得一些以前试图或在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上试图达成更具强制性的普遍成果却遭致失败的国家形成了伙伴关系,这种伙伴关系被称为“第二类型的成果”,区别于通常意义上谈判达成的成果。
  正在形成的可再生能源框架同许多其他领域的发展是类似的,在这些领域,传统的联合国体制对一些问题的解决不能有效处理。生机勃勃的行动计划的形成是对联合国体制固有缺陷的反映,以及一些政府和参与者对联合国没有发挥出应有功能的不满的结果。
  除了联合国的会议和委员会,另一个重要的成果推动者是八国集团。八国集团关于可再生能源的任务合作关系建立于2000年,并形成了一份2001年建议报告。因为一些重要国家没有按时完成计划的要求,该项可再生能源的合作后来终止了。但近年来,八国集团加入了21世纪可再生能源网络、可再生能源与节能合作伙伴等组织,而且一些新的关于可再生能源的行动已经被2005年格伦伊格尔斯行动计划采纳。新的行动计划中部分是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具体问题(例如生物燃料问题),部分是八国集团和五国关于清洁能源技术的合作,这些技术合作计划将纳入国际能源署能源工业技术网。
  
  五、核心协议和补充计划的框架形成
  
  综观行动计划的前身,很显然,他们和联合国主持达成的谈判成果、其他多边会议的谈判成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中,合作伙伴、会议和自愿承诺的形成,部分的弥补了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缺乏具体性和推动力的不足。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赞成和欢迎来自成员国的推动力以促成其主持的议题达成谈判成果,尤其是在重要问题列举和为成员国提供公平机会的两方面。
  自从约翰内斯堡会议以来,全面的但一般表现为义务承担的成果(约翰内斯堡执行计划)和关于部分问题的特定行动(第二类型合作伙伴)就作为两类形式存在。谈判成果可以被认为具有核心性和最低程度的共性,除此之外的形式通常被认为具有补充性,是在不可能达成全面协议时为了达成更多一致的结果。这种形式两分法渐渐发展成为一种被承认的体制,一些国家将这种伙伴关系的方法进一步加以运用。例如,美国政府已经展开很多行动计划,即所谓的“特征解决方法”构成了一个一般性的概念,建议将经验和方法逐步提升。
  谈判达成的成果位于中央,周围的都是它的补充。图中显示围绕在普遍性谈判成果周围的大量关于可再生能源的行动是如何产生的(例如合作伙伴、网络组织、系列会议、信息交换系 统和自愿行动计划)。由于这些形式自由、具有活力的各种动议具有不可否认的优点,因此,通常认为他们不应该完全游离开来、相互分离,也不能和正式的国际政策进程相分离。
  21世纪可再生能源政策网络位于这些成果的中间,它用来连接多种成果和组织,从而将他们的工作放到政策层面来分析。该网络已经连接了合作伙伴的计划和技术、八国集团的进程以及国际可再生能源的系列会议(波恩会议标志着21世纪可再生能源政策网的建立)。
  
  六、普遍性谈判成果与补充性行动计划
  
  为了更好地理解普遍意义上的谈判结果和补充行动计划,我们应该注意这样一些描绘性的反义词组:普遍的一部分的/特别的,全球的一地区的,有约束力的一无约束力的,强制性的一自愿的,模糊的一具体的等等。
  全球进程中达成的谈判成果具有普遍性和约束力,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但同时也具有宽泛性和模糊性。如果真的要追求非常详细具体的协议,谈判过程将耗费大量时间且极可能以失败告终。
  当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的谈判陷入僵局时(例如,对于一项可再生能源的全球战略目标,部分赞成而部分反对),较为有效的方式是找出大家的普遍共识达成协议,将具体的问题留给行动计划。在典型的行动计划中,要么达成全面范围的努力被放弃,仅在有意向的国家间达成合作协议,要么正式的具有约束力的形式被放弃,参与者被邀请做出自愿性的承诺。
  部分性(区域性或具体问题)安排也可能是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最近,欧盟各政府和成员首脑达成的一项协议就具有约束力,即:至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所有能源20%的战略目标。
  尽管没有法律约束力,自愿行动计划最终仍然可能被很好地遵守和执行,尤其是应该承担的义务已经被公开。可再生能源国际行动计划和后来的执行情况就是很好的例子。
  当行动计划的要素被剥除,剩下的就是信息工具了,这就是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十五届会议所能实现的。
  
  七、行动计划的功能和前景
  
  行动计划的整体是这些年来努力的结果,而不仅仅是谈判结果或者特别成果,甚至包括不同成员向不同方向推进的努力。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各国遵行自己的承诺,以虽缺乏正式性但更具挑战性的行动计划来补充一般框架协议,常常是最可行的办法。
  对于那些视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为必要目标的最高纲领主义者而言,眼下的景况显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然而,即便是可再生能源的大力倡导者也必须承认这些行动计划具有相当大的作用。
  这些行动计划推动了对话进程,并为大家创造了很多讨论的机会。它们为联合行动打开了方便之门,在一些虽然有利益和动机但缺乏积极性的领域,这些行动计划可能比正式程序更能推进行动者的主动性。而且,同一般性协议相比,它们具有交易成本低等很多技术优势。那些不支持全球承诺的利害关系人,即使仍坚持抵制多边协议的努力,也可从这些行动计划中获得好处。
  有的评论家认为应该发起更多的以能源为主要目标的行动。但是,如果不减少主要进程的会议的规模和数量而发展更多的会议,可能会阻碍整个进程,因为各方利害关系者将因此陷入无休止的讨论之中。
  就发展而言,存在这样一种危险,行动计划之间在各自管理机构的控制下互相倾轧,导致尚未实现实质成果便逐渐没落。如果无功而返或者有些参加者故意减慢进程或在某些紧急重要事项(如生物能源的可持续性)上挫伤部分协议,行动的整体目标将因此逆转。在正式谈判中那些不情愿的参加者对整个进程起着冻结作用,因此,行动计划应该谨慎,以免重蹈覆辙;机制安排必须能够维持灵活的成员关系,从而众志成城,不断前进。
  应该指出的是,这些行动计划实际上有能力帮助可再生能源重返国际社会的正式议事进程,最终达成更有约束力的承诺。他们对联合国的立法非但不会削弱,反而会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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