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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日常的商品交换,因而该制度业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我国现有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如何建构我国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理论,从而为其立法化进行理论准备,就成为民法学上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