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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治自由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言论自由是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言论自由有其限度,超过了这个限度就会走向反面。本文意在总结这种反面并创造性地将其称之为“言论放纵”。我们将着重探讨言论放纵形成的客观原因和对言论放纵如何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新思维
一、从“政治自由”一词展开的有关“言论自由”的讨论
1.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一个相对词汇,它的深度、广度及涵义并不能够达成一个维度内系统性、总结性的归纳。事实上,这种自由作用于一个群体内部的自我认识和发展过程当中,而这种发展又必然因社会族群的各种地理环境及文化要素、发展阶段的不同而产生巨大的差异性。在地理大发现之前,人类各自的生存圈极为封闭,导致了各地区实践政治自由的方式和手段并不相同。就政治体制横向比较,同是奴隶制社会的希腊城邦和春秋战国时代的自由政治形态并不相同;而就政治体制的纵向比较,罗马共和体制与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在自由政治的形态也是极为不同的。
暨总结了政治自由的这种相对性,遂在探讨政治自由的核心价值时,就要客观地将其差异与共性有机联系成为一个整体。我们要认识到,政治自由是人类进化的一个必然结果,它并不以某一社会诱因而发生根本性转移,它也将随着社会发展而进一步发展下去。同样,政治自由也是人类个体自我解放和全面发展的过程,它初始于人性本能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本身存在巨大的差异性和分歧性,但保护这种价值追求,的确是政治自由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则与道德评价。
2.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政治自由在人自我表达与舆论参与方面的延伸。在很大一部分法理学著作中,言论自由的核心价值被划归为四个方面,即:自我实现、真理判断、决策实施与社会平衡,但笔者认为这种归纳方法作用模糊,主体不清。言论自由,是作用于人本身的发展价值,亦是针对社会运行而言的社会存在价值。放弃了这两条主线机械性地去谈言论自由的价值,实际上是一种本末倒置。个体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追求幸福,在追求幸福方面,国家和社会以言论自由实现的辅助条件而存在;而从社会发展的宏观的价值来看亦存在社会公理,作为个体受社会公理的约束,而又因社会公理的存在而受益。总结来看,这两条主线一方面体现人的价值,另一方面凸显了社会价值,两种价值取向相辅相生、共同发展,有机的组成了言论价值的核心要素。
二、言论自由的特性和限制思想
1.言论自由的特性
(1)言论自由的首要特性应当是表达性。它是人类这种智慧生物所拥有的思想维度的主观表示。这种主观表示出发于个体表达,作用对象是以族群为特征的人类集合,遂其是一种事实状态下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要受到法律的调整。
(2)言论自由有其目的性和功利性。言论自由不等同于普通的口语表达,言论自由明显具有利益分配的主观能动性,它的本质是政治自由与权利的延伸。这种带有政治主观性的权利行使让其具有比较强的阶级与阶层需求导向作用:即设身处地地为其自身寻找最大的政治突破口,用以攫取更大的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
(3)社会群体在行使言论自由的过程是有选择性的。这种选择性体现在无论群体或是个人,在发表政治性言论的状态下往往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言论,而避免伤害到自己政治诉求的主张。这种趋利避害来源于自身价值的肯定以及对于自身利益的控制,遂而发迹于社会政治领域的各个方面。
2.言论自由的限制思想
言论自由是一种个人权利,亦是一种社会权利,但总归而言是社会权利。就如同其他社会权利一样,言论自由的滥行与排他会造成社会秩序的失衡,而失去了这种平衡的言论自由也就成为了一种专属权利,再也无法保障边缘群体的利益与诉求,更侵害到了公民群体言论自由的普遍行使。
鉴于此,实现言论自由就必须存在法律规制。在规制层面,其首要原则就是不妨害其他平等主体的权利、以及有赖于保障社会秩序与政治平衡。从法理角度来说,言论自由存在对于个人及群体的相对性,而其基本依据在于言论自由的滥行会导致其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不可否认的是,社会阶级与阶层之间实际存在着明显的话语权差别,言论自由分配的失衡亦会导致高阶层群体拥有的权利远大于普通公民,在行使所谓言论自由方面,必然导致高阶层在决策过程的趋利性。这种情况下,如果任由某些明显不符合民主价值的导向以言论自由的面目存在,则保障这种失衡的“言论自由”也就失去了制度建立的初衷。
三、从限制思想引出的特殊法律名词——言论放纵
我们不能否认,从世界民主化浪潮发展到今天来看,当代的社会状态,已经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种假以言论自由名义出现的新的社会舆论控制形式。这种形式在拉美“考迪罗”式政权及上个世纪60年代—90年代美国陆续扶持的军事独裁政权中极为典型,而在今天,这种社会控制已逐渐渗透到人类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既得利益群体以所谓的“草根”或“平民代言人”为卖点聚集关注并扩大影响,继而对受众群体进行洗脑性的宣传教育使其成为自己的政治棋子,最后用所谓“民主”力量达成自己的政治目的。这种所谓的“言论自由”,实际上是一种愚民化的政治教育,是对民主法制的践踏亵渎,亦是否定社会公理的倒退。它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类基于解放和发展的价值,反而追求温和奴役与合理化压榨。遂,笔者将其归到言论自由的反面,称之为“言论放纵”。
四、言论放纵产生的客观原因
是什么导致了言论放纵的泛滥?事实上,言论放纵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但如按政治自由思想中的两条主线——人与社会去考虑,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三个方面:
1.政治投机者的新民粹主义倾向
民粹主义是一个分散的、难以确定概念的、无法尽述优劣的现象。但从结果上看,民粹主义的实践必然是一定历史状态下几种政治势力结合而成的怪胎。这种结合实际上并不是单纯的平民主义诉求,而往往伴随着政治投机者对大众情绪的利用。这一点,在正处于资本主义高度垄断的帝国主义经济“大萧条”时期尤为明显:经济危机与贫富差距地急剧扩大、政治腐败与家族垄断、极右翼思潮泛滥、政党派系林立、民族主义与种族矛盾加剧,民粹主义正是在这一历史条件下解决这种平民大众与既得利益者政治恩怨的所谓“灵丹妙药”。
二十世纪末期特别是冷战结束以后,以“激进右翼民粹主义”、“新法西斯主义”为代表的新民粹主义死灰复燃,得到了以保罗·塔格特为代表的西方学者广泛关注与警惕。但是,民粹主义为何具有如此的吸引力,以至于人民经过无数次教训依然无法认清其真面目?
实际的说,到今天为止,世界上并没有形成一个真正能够惠及各阶级阶层利益的民主政治模式,或者说,这个世界上大部分政权依然在法西斯军事独裁(皮诺切特式)、威权(二元君主制)和温和威权(两党政治)之间徘徊。民众并没有享受到实际意义上的政治自由,而由于精英政治所谓的技术性政治策略的滥施,民众逐渐失去了对精英政治的耐心和希望。海德格尔在纳粹上台早期被其政治口号所迷惑,他所说的“我对国家社会主义的期待是生活完整性的一种精神更新、社会对抗的一种和解和西方此在免于共产主义危险的一种解救①”反映了一战后大部分德国公民的普遍想法。即使战后,海德格尔依然坚持认为纳粹的暴行和盟国所施于占领国的行为没有区别:“如果你把犹太人换写成东德人!(即,东部领土上的德国人),那么同样的指控也适用于盟国②,区别在于1945年以来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众所周知,而纳粹的血腥恐怖事实上一直被当作不让德国人民知道的秘密③”。由此可看,由于对政权形态和政治手段的逐渐失望,民众转向富有煽动性的极端民粹投机者也就成为了必然。从人的实际状态来看,今天人类主体所宣扬人性与智慧的解放发展依然是无法达成的政治口号。大多数人仍然生活在贫困边缘,而公民教育水平和认识辨别能力仍然很低,而这正是政治投机者实现个人利益的温床。在这种政治“土壤”中,人民大众只不过是声援自己的傀儡和统计学意义上的生物量,他们只会在政治投机者需要的时候按照他们宣扬的极富鼓动性的言论表达所谓的“独立思想”。显而易见,这种所谓的“言论自由”实际上是新民粹主义在政治投机者鼓动下的言论放纵。在这种言论放纵下,被民粹主义煽动的人陷入了一种精神高潮状态,侵犯他人权利甚至成为一种类似于宗教意义上的行为祭献。
2.发达工业社会人思想的单向度问题
法兰克福学派大师马尔库塞认为,发达工业社会实际上仍然是一种极权主义社会。在这个社会框架中,政治经济开始出现一种单一主导性的统一关系,意识形态特别是思想形态受到了体制钳制,而大众对于社会的批判能力和否定能力在降低。统治者的操控形态和统治形态逐渐技术化,社会发展固化成一个模式,从而使得既得利益者实现了对社会的长期统治。马尔库塞认为,在这个社会中的主体个性逐渐泯灭,失去了实际上的政治自由和存在价值,成为了单向度的人。
透过单向度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马尔库塞真正关注的是国家政治的异化下人性自由问题。这种异化是矛盾的,其一是物质丰富和对人性的忽视导致了思想维度的单一,人逐渐陷入麻木状态,亦丧失了创造力,而只剩下了物的向度;其二是批判和反思能力的削弱,导致意识的异化和认知的偏差。
据此,我们如何理解言论放纵的单向度呢?要知道,人之所以滥施于权利以侵犯他人和社会权利,在于一种自我思维的肯定和对他人思维的否定,这实际上是一种思维控制。深究这种思维控制的原因,在于陷入一种既定形态的痴迷而对自我认知和社会认知的不清。遂以言论放纵形态进行的侵权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甚至,在思想控制的维度,单向度的人把这种侵权活动看成维护自己社会利益的一种“理所应当”。
3.大众心理学研究领域的非理性群体
基于上两条客观原因,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民粹主义和单向度影响下群体是非理性的。这种非理性,达到了一种群体有别于个体的质变。
在现代心理学研究领域,潜意识被作为主宰有机体活动的决定性因素,成为了一个群体本能表达背后区别于表面解释的真正动力。在涉及道德、政治、宗教等带有主观意识的问题时,这种潜意识往往成为一种情绪化行为表示而影响群体活动的走向。这并不是单纯后天教育影响的结果,我们无法解释不同阶层不同时代的群体在针对社会问题时解决方式惊人的一致性,正如“文化革命”与“法国大革命”都深刻验证了群体在癫狂状态下的为所欲为。
身处群体的个人往往会产生一种强烈的“道德正义感”,对于他们来讲,群体代表了“大多数”,而即使是“大多数的暴政”亦是一种“民主的合理牺牲与正义使然”,个人的牺牲与群体行为对个体的滥施也就成为一种必然。群体再无约束自己的能力,于是言论放纵的侵权行为就必然出现了。单独个体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群体却常常陷入一种“法不责众”的群体性麻醉,或认为群体的力量即代表了法律。由此可知,言论放纵正是在群体在这几种心态与反映下造成的一种侵权行为。
五、言论放纵的法律规制
言论自由是各国法律所保护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从法律意义上根本保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需要看到的是,一方面,公民所享受的言论自由越来越宽泛,但另一方面言论自由产生的异化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实际上,这正是言论放纵所造成的恶果。我们既然总结了言论放纵的客观原因,就要针对其造成的危害根源加以法律规制。从法理学角度来看,目前对于言论自由限度理论及言论放纵规制的研究,仍局限于他人权利侵犯和社会安全保证具象问题的实践操作上,却忽视了如何解决言论放纵问题的冲突根源。
正如前文所言,言论放纵是由民粹主义、单向度社会下人性问题以及群体心理状态的非理性问题综合产生的社会问题。而解决言论放纵的社会问题,就要考虑从这些方面着手:
1.言论放纵在民粹导向下的法律规制
民粹主义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的不够公正与法制的不够健全。而解决民粹主义带来的言论放纵问题,其最有效途径就在于建立更加公正的社会运行体系与法律制度。
建立公正的社会运行体系与法律制度,首要任务在于建立完备的民主政体。民主政体的具体要求,作用在合法、公开、透明选举产生合理公正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能够有效地实现监督与规范。要立法防止政治投机者胁持民意改变国家根本制度,巩固宪法地位,防止出现所谓“民意的”独裁。除此之外,良好的阶层流动机制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可以尽量遏制金钱与权力垄断,要知道更低的社会代际效应可以营造更宽松的社会气氛。最后,应实现公民素质与文化程度的提高,一方面是教育立法的规范,另一方面在于经济发展所给予社会公众的良好福利制度。
2.言论放纵在单向度社会人性问题下的法律规制
在一些领域,某些阶层的思维方式已经固化成为一个模式,失去了批判能力。昆明火车站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微博群体当中有一部分“民主斗士”借此来反思所谓的“体制问题”和“国家弊端”,而将极端宗教势力的宗教思想视之无物,甚至以“谣传”形式来“扭转”其本质,这从实际上是一种单向度社会下的人性问题导致的思维惯性。无论从民众的思想根源还是政治自由的角度来看,失去了批判性的人,也就成为了单向度社会的傀儡。
而如何对此进行规制,其实首要任务在于实现法律对人性的疏导作用,要利用实际案例使大众明白极端思想的危害性,要通过立法来规制极端思想的传播特别是破坏性谣言的传播。民主国家并不因人民对公序的虚无主义而民主,民主国家的民主讲得是法治秩序和公平正义。要实现这种民主,就要加大立法广度和范围、加大执法力度。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将单向度社会人性问题的影响降到最低。(下转84页)
(上接81页)3.言论放纵在群体非理性状态下的法律规制
群体需要为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非理性的暴政并不是民主与法治,在某些极端群体状态下做出的行为也绝不能“法不责众”。历史教育我们,这种所谓非理性的“民主”,只会导致历史地倒退。正如国民议会听命于残暴的议案把清白无辜的人送上断头台是法国大革命的耻辱一样,正如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国家行为下个人反人类罪行的定性一样,非理性的群体性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是正义的最后一个保险绳,它是人性使然。
所以对群体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就要将对群体行为的民事与刑事立法纳入到实践中来。国家要从根本上让社会大众认识到,“法不责众”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投机心态,而它并不会以群体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不容置疑。
六、结语
社会在发展,法律思想只有多元化并大量吸收其他学科思想才能辨证地认识到问题的实质。这会给予立法者一种思维考量,而实践这种考量会将法律的作用最大化。法律的伟大之处在于教化众人,它并不在于杀鸡儆猴式执法的力度,而在于潜移默化推动民主进步。民主终究进步,而法制不断。法学研究的目的,即在于认清教训,更好进步。
参考资料:
[1]海德格尔致马尔库塞书信1948年1月20日于弗莱堡
[2]保罗•塔格特.《民粹主义》
[3]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
[4]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
注释:
①海德格尔致马尔库塞书信(1948年1月20日于弗莱堡)
②指盟国管制委员会对德国人进行的强制性人口重新安置政策,导致了大量的人被放逐扣留甚至杀害。
③海德格尔致马尔库塞书信(1948年1月20日于弗莱堡)
关键词:言论自由;新思维
一、从“政治自由”一词展开的有关“言论自由”的讨论
1.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一个相对词汇,它的深度、广度及涵义并不能够达成一个维度内系统性、总结性的归纳。事实上,这种自由作用于一个群体内部的自我认识和发展过程当中,而这种发展又必然因社会族群的各种地理环境及文化要素、发展阶段的不同而产生巨大的差异性。在地理大发现之前,人类各自的生存圈极为封闭,导致了各地区实践政治自由的方式和手段并不相同。就政治体制横向比较,同是奴隶制社会的希腊城邦和春秋战国时代的自由政治形态并不相同;而就政治体制的纵向比较,罗马共和体制与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在自由政治的形态也是极为不同的。
暨总结了政治自由的这种相对性,遂在探讨政治自由的核心价值时,就要客观地将其差异与共性有机联系成为一个整体。我们要认识到,政治自由是人类进化的一个必然结果,它并不以某一社会诱因而发生根本性转移,它也将随着社会发展而进一步发展下去。同样,政治自由也是人类个体自我解放和全面发展的过程,它初始于人性本能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本身存在巨大的差异性和分歧性,但保护这种价值追求,的确是政治自由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则与道德评价。
2.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政治自由在人自我表达与舆论参与方面的延伸。在很大一部分法理学著作中,言论自由的核心价值被划归为四个方面,即:自我实现、真理判断、决策实施与社会平衡,但笔者认为这种归纳方法作用模糊,主体不清。言论自由,是作用于人本身的发展价值,亦是针对社会运行而言的社会存在价值。放弃了这两条主线机械性地去谈言论自由的价值,实际上是一种本末倒置。个体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追求幸福,在追求幸福方面,国家和社会以言论自由实现的辅助条件而存在;而从社会发展的宏观的价值来看亦存在社会公理,作为个体受社会公理的约束,而又因社会公理的存在而受益。总结来看,这两条主线一方面体现人的价值,另一方面凸显了社会价值,两种价值取向相辅相生、共同发展,有机的组成了言论价值的核心要素。
二、言论自由的特性和限制思想
1.言论自由的特性
(1)言论自由的首要特性应当是表达性。它是人类这种智慧生物所拥有的思想维度的主观表示。这种主观表示出发于个体表达,作用对象是以族群为特征的人类集合,遂其是一种事实状态下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要受到法律的调整。
(2)言论自由有其目的性和功利性。言论自由不等同于普通的口语表达,言论自由明显具有利益分配的主观能动性,它的本质是政治自由与权利的延伸。这种带有政治主观性的权利行使让其具有比较强的阶级与阶层需求导向作用:即设身处地地为其自身寻找最大的政治突破口,用以攫取更大的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
(3)社会群体在行使言论自由的过程是有选择性的。这种选择性体现在无论群体或是个人,在发表政治性言论的状态下往往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言论,而避免伤害到自己政治诉求的主张。这种趋利避害来源于自身价值的肯定以及对于自身利益的控制,遂而发迹于社会政治领域的各个方面。
2.言论自由的限制思想
言论自由是一种个人权利,亦是一种社会权利,但总归而言是社会权利。就如同其他社会权利一样,言论自由的滥行与排他会造成社会秩序的失衡,而失去了这种平衡的言论自由也就成为了一种专属权利,再也无法保障边缘群体的利益与诉求,更侵害到了公民群体言论自由的普遍行使。
鉴于此,实现言论自由就必须存在法律规制。在规制层面,其首要原则就是不妨害其他平等主体的权利、以及有赖于保障社会秩序与政治平衡。从法理角度来说,言论自由存在对于个人及群体的相对性,而其基本依据在于言论自由的滥行会导致其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不可否认的是,社会阶级与阶层之间实际存在着明显的话语权差别,言论自由分配的失衡亦会导致高阶层群体拥有的权利远大于普通公民,在行使所谓言论自由方面,必然导致高阶层在决策过程的趋利性。这种情况下,如果任由某些明显不符合民主价值的导向以言论自由的面目存在,则保障这种失衡的“言论自由”也就失去了制度建立的初衷。
三、从限制思想引出的特殊法律名词——言论放纵
我们不能否认,从世界民主化浪潮发展到今天来看,当代的社会状态,已经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种假以言论自由名义出现的新的社会舆论控制形式。这种形式在拉美“考迪罗”式政权及上个世纪60年代—90年代美国陆续扶持的军事独裁政权中极为典型,而在今天,这种社会控制已逐渐渗透到人类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既得利益群体以所谓的“草根”或“平民代言人”为卖点聚集关注并扩大影响,继而对受众群体进行洗脑性的宣传教育使其成为自己的政治棋子,最后用所谓“民主”力量达成自己的政治目的。这种所谓的“言论自由”,实际上是一种愚民化的政治教育,是对民主法制的践踏亵渎,亦是否定社会公理的倒退。它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类基于解放和发展的价值,反而追求温和奴役与合理化压榨。遂,笔者将其归到言论自由的反面,称之为“言论放纵”。
四、言论放纵产生的客观原因
是什么导致了言论放纵的泛滥?事实上,言论放纵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但如按政治自由思想中的两条主线——人与社会去考虑,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三个方面:
1.政治投机者的新民粹主义倾向
民粹主义是一个分散的、难以确定概念的、无法尽述优劣的现象。但从结果上看,民粹主义的实践必然是一定历史状态下几种政治势力结合而成的怪胎。这种结合实际上并不是单纯的平民主义诉求,而往往伴随着政治投机者对大众情绪的利用。这一点,在正处于资本主义高度垄断的帝国主义经济“大萧条”时期尤为明显:经济危机与贫富差距地急剧扩大、政治腐败与家族垄断、极右翼思潮泛滥、政党派系林立、民族主义与种族矛盾加剧,民粹主义正是在这一历史条件下解决这种平民大众与既得利益者政治恩怨的所谓“灵丹妙药”。
二十世纪末期特别是冷战结束以后,以“激进右翼民粹主义”、“新法西斯主义”为代表的新民粹主义死灰复燃,得到了以保罗·塔格特为代表的西方学者广泛关注与警惕。但是,民粹主义为何具有如此的吸引力,以至于人民经过无数次教训依然无法认清其真面目?
实际的说,到今天为止,世界上并没有形成一个真正能够惠及各阶级阶层利益的民主政治模式,或者说,这个世界上大部分政权依然在法西斯军事独裁(皮诺切特式)、威权(二元君主制)和温和威权(两党政治)之间徘徊。民众并没有享受到实际意义上的政治自由,而由于精英政治所谓的技术性政治策略的滥施,民众逐渐失去了对精英政治的耐心和希望。海德格尔在纳粹上台早期被其政治口号所迷惑,他所说的“我对国家社会主义的期待是生活完整性的一种精神更新、社会对抗的一种和解和西方此在免于共产主义危险的一种解救①”反映了一战后大部分德国公民的普遍想法。即使战后,海德格尔依然坚持认为纳粹的暴行和盟国所施于占领国的行为没有区别:“如果你把犹太人换写成东德人!(即,东部领土上的德国人),那么同样的指控也适用于盟国②,区别在于1945年以来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众所周知,而纳粹的血腥恐怖事实上一直被当作不让德国人民知道的秘密③”。由此可看,由于对政权形态和政治手段的逐渐失望,民众转向富有煽动性的极端民粹投机者也就成为了必然。从人的实际状态来看,今天人类主体所宣扬人性与智慧的解放发展依然是无法达成的政治口号。大多数人仍然生活在贫困边缘,而公民教育水平和认识辨别能力仍然很低,而这正是政治投机者实现个人利益的温床。在这种政治“土壤”中,人民大众只不过是声援自己的傀儡和统计学意义上的生物量,他们只会在政治投机者需要的时候按照他们宣扬的极富鼓动性的言论表达所谓的“独立思想”。显而易见,这种所谓的“言论自由”实际上是新民粹主义在政治投机者鼓动下的言论放纵。在这种言论放纵下,被民粹主义煽动的人陷入了一种精神高潮状态,侵犯他人权利甚至成为一种类似于宗教意义上的行为祭献。
2.发达工业社会人思想的单向度问题
法兰克福学派大师马尔库塞认为,发达工业社会实际上仍然是一种极权主义社会。在这个社会框架中,政治经济开始出现一种单一主导性的统一关系,意识形态特别是思想形态受到了体制钳制,而大众对于社会的批判能力和否定能力在降低。统治者的操控形态和统治形态逐渐技术化,社会发展固化成一个模式,从而使得既得利益者实现了对社会的长期统治。马尔库塞认为,在这个社会中的主体个性逐渐泯灭,失去了实际上的政治自由和存在价值,成为了单向度的人。
透过单向度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马尔库塞真正关注的是国家政治的异化下人性自由问题。这种异化是矛盾的,其一是物质丰富和对人性的忽视导致了思想维度的单一,人逐渐陷入麻木状态,亦丧失了创造力,而只剩下了物的向度;其二是批判和反思能力的削弱,导致意识的异化和认知的偏差。
据此,我们如何理解言论放纵的单向度呢?要知道,人之所以滥施于权利以侵犯他人和社会权利,在于一种自我思维的肯定和对他人思维的否定,这实际上是一种思维控制。深究这种思维控制的原因,在于陷入一种既定形态的痴迷而对自我认知和社会认知的不清。遂以言论放纵形态进行的侵权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甚至,在思想控制的维度,单向度的人把这种侵权活动看成维护自己社会利益的一种“理所应当”。
3.大众心理学研究领域的非理性群体
基于上两条客观原因,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民粹主义和单向度影响下群体是非理性的。这种非理性,达到了一种群体有别于个体的质变。
在现代心理学研究领域,潜意识被作为主宰有机体活动的决定性因素,成为了一个群体本能表达背后区别于表面解释的真正动力。在涉及道德、政治、宗教等带有主观意识的问题时,这种潜意识往往成为一种情绪化行为表示而影响群体活动的走向。这并不是单纯后天教育影响的结果,我们无法解释不同阶层不同时代的群体在针对社会问题时解决方式惊人的一致性,正如“文化革命”与“法国大革命”都深刻验证了群体在癫狂状态下的为所欲为。
身处群体的个人往往会产生一种强烈的“道德正义感”,对于他们来讲,群体代表了“大多数”,而即使是“大多数的暴政”亦是一种“民主的合理牺牲与正义使然”,个人的牺牲与群体行为对个体的滥施也就成为一种必然。群体再无约束自己的能力,于是言论放纵的侵权行为就必然出现了。单独个体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群体却常常陷入一种“法不责众”的群体性麻醉,或认为群体的力量即代表了法律。由此可知,言论放纵正是在群体在这几种心态与反映下造成的一种侵权行为。
五、言论放纵的法律规制
言论自由是各国法律所保护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从法律意义上根本保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需要看到的是,一方面,公民所享受的言论自由越来越宽泛,但另一方面言论自由产生的异化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实际上,这正是言论放纵所造成的恶果。我们既然总结了言论放纵的客观原因,就要针对其造成的危害根源加以法律规制。从法理学角度来看,目前对于言论自由限度理论及言论放纵规制的研究,仍局限于他人权利侵犯和社会安全保证具象问题的实践操作上,却忽视了如何解决言论放纵问题的冲突根源。
正如前文所言,言论放纵是由民粹主义、单向度社会下人性问题以及群体心理状态的非理性问题综合产生的社会问题。而解决言论放纵的社会问题,就要考虑从这些方面着手:
1.言论放纵在民粹导向下的法律规制
民粹主义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的不够公正与法制的不够健全。而解决民粹主义带来的言论放纵问题,其最有效途径就在于建立更加公正的社会运行体系与法律制度。
建立公正的社会运行体系与法律制度,首要任务在于建立完备的民主政体。民主政体的具体要求,作用在合法、公开、透明选举产生合理公正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能够有效地实现监督与规范。要立法防止政治投机者胁持民意改变国家根本制度,巩固宪法地位,防止出现所谓“民意的”独裁。除此之外,良好的阶层流动机制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可以尽量遏制金钱与权力垄断,要知道更低的社会代际效应可以营造更宽松的社会气氛。最后,应实现公民素质与文化程度的提高,一方面是教育立法的规范,另一方面在于经济发展所给予社会公众的良好福利制度。
2.言论放纵在单向度社会人性问题下的法律规制
在一些领域,某些阶层的思维方式已经固化成为一个模式,失去了批判能力。昆明火车站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微博群体当中有一部分“民主斗士”借此来反思所谓的“体制问题”和“国家弊端”,而将极端宗教势力的宗教思想视之无物,甚至以“谣传”形式来“扭转”其本质,这从实际上是一种单向度社会下的人性问题导致的思维惯性。无论从民众的思想根源还是政治自由的角度来看,失去了批判性的人,也就成为了单向度社会的傀儡。
而如何对此进行规制,其实首要任务在于实现法律对人性的疏导作用,要利用实际案例使大众明白极端思想的危害性,要通过立法来规制极端思想的传播特别是破坏性谣言的传播。民主国家并不因人民对公序的虚无主义而民主,民主国家的民主讲得是法治秩序和公平正义。要实现这种民主,就要加大立法广度和范围、加大执法力度。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将单向度社会人性问题的影响降到最低。(下转84页)
(上接81页)3.言论放纵在群体非理性状态下的法律规制
群体需要为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非理性的暴政并不是民主与法治,在某些极端群体状态下做出的行为也绝不能“法不责众”。历史教育我们,这种所谓非理性的“民主”,只会导致历史地倒退。正如国民议会听命于残暴的议案把清白无辜的人送上断头台是法国大革命的耻辱一样,正如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国家行为下个人反人类罪行的定性一样,非理性的群体性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是正义的最后一个保险绳,它是人性使然。
所以对群体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就要将对群体行为的民事与刑事立法纳入到实践中来。国家要从根本上让社会大众认识到,“法不责众”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投机心态,而它并不会以群体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不容置疑。
六、结语
社会在发展,法律思想只有多元化并大量吸收其他学科思想才能辨证地认识到问题的实质。这会给予立法者一种思维考量,而实践这种考量会将法律的作用最大化。法律的伟大之处在于教化众人,它并不在于杀鸡儆猴式执法的力度,而在于潜移默化推动民主进步。民主终究进步,而法制不断。法学研究的目的,即在于认清教训,更好进步。
参考资料:
[1]海德格尔致马尔库塞书信1948年1月20日于弗莱堡
[2]保罗•塔格特.《民粹主义》
[3]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
[4]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
注释:
①海德格尔致马尔库塞书信(1948年1月20日于弗莱堡)
②指盟国管制委员会对德国人进行的强制性人口重新安置政策,导致了大量的人被放逐扣留甚至杀害。
③海德格尔致马尔库塞书信(1948年1月20日于弗莱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