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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进行对比研究,本文认为香港法定衍生诉讼某些方面的制度设计可资我们予以借鉴.在公司治理机构不积极处理公司涉及的诉讼时,应允许股东代表公司介入诉讼.应增设法院听证程序,给予公司治理机构申辩的机会,平衡各方利益.当公司两名以上股东基于同一事实提出相冲突的诉讼请求以及公司治理机构对股东派生诉讼提出异议的时候,启动法院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