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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两阶层的犯罪坚持从客观要件到主观要件的判断顺序,其中的因果关系是客观违法阶层中的重要判断工具,它直接关系到行为人是否需要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问题的最大特殊之处在于:存在介入因素时,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为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确定提供了客观基础,从而对于实现刑法的目的-------保护法益,保障人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介入因素;因果关系
一、什么是介入因素
所谓介入因素,是指产生了危害行为,但在危害行为所原本导致的危险流应当制造的危害结果或者危险状态发生之前,出现了新的致害因素,并且这种致害因素自身便足以阻断先前行为所制造的危险流,从而导致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出现。
1.自然状态成为介入因素的类型
(一)在行为人作出危害行为时,尚未发生的自然事件的介入
当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已经造成了一种结果时,随后自然事件介入并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对此,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原本就很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甚至会直接决定最终的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相反,如果根据社会一般人(理性人)的思维进行判断,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并不会最终导致危害结果,那么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便不具有因果关系。
(二)行为人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殊自然状态的介入
行为人的实行行为造成一种结果,而后这种结果与已经存在的特殊自然状态相结合,并最终由该特殊自然状态导致了危害结果,实行行为与特殊自然状态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对该种特殊自然状态应当预见或者有预见的可能性(但并不排除行为人有把此种特殊自然状态当做对被害人施加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这时就应当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判断介入因素对于因果关系的成立影响性大小的方法------相当性判断
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产生影响,需要进行相当性判断。应当综合考虑具有客观性质的三个方面的情形,即:
第一,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大小;
(2)介入因素对于行为人而言的异常性大小
(3)介入因素对于最终的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
在行为人实施了实行行为后,介入了其他因素的场合,判断因果关系,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析:
一、实行行为是否包含了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及其程度高低。
比如对被害人造成致命伤和只对被害人造成轻伤相比,虽然后来都介入了医生的重大失误,从而引起被害人死亡,造成致命伤的行为被评价为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更合理。
二、介入因素的出现对于行为人而言是否足够异常。
介入因素对于行为人而言过于异常的,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那么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相反,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必须和实行行为联系起来进行判断。
在做这种判断时,必须考虑以下情况:
(1)该介入因素是不是由最初的实行行为所必然引起的;
(2)是不是常常伴随该实行行为所发生的;
(3)是否存在几乎不发生的情况;
(4)介入因素的发生是不是和实行行为完全无关。
(三)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程度。
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有较强影响者,实行行为和最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不很大的场合,因果关系存在。
1.介入因素的对确定刑事责任的影响
·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的有无对刑事责任的有无起着决定作用。
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三大主要判断方面。若是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间根本不具有因果关系,也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第二,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和人的主观认识得以结合后对刑事责任也会产生影响。
当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在客观上存在着因果关系时,由于主观上行为人对这一因果关系会出现根本不可能认识到时,就不可能也不应该对这一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不同情况下,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方面相结合的方式会因为因果关系的性质、犯罪的本身性质而不同。
结语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于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意义重大。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便具有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这也是能够进行下一步判断-----主观责任阶层判断的基础,并最终成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承担的基础。在实际案件中,因果关系会表现的更为复杂,但基本的原理都是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这一原理进行判断,并综合考虑介入因素的类型等相关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 林泽昕 法制与社会
[2]《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之分析》 宋莹 人民司法 案例研究
[3]《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 刘明 张伟珂 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学校学报
[4]《论刑法因果关系中断的介入因素》 李迪 法学
[5]《刑法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判断》 张红 贵州大学学报
[6]《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机理》邵静怡 西南政法大学
[7]《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刘晔 辽宁大学
[8]《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中断的判断》刘涛 江苏经济报
[9]《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 劳东燕 中外法学
[10]《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韩玉胜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
因果关系问题的最大特殊之处在于:存在介入因素时,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为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确定提供了客观基础,从而对于实现刑法的目的-------保护法益,保障人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介入因素;因果关系
一、什么是介入因素
所谓介入因素,是指产生了危害行为,但在危害行为所原本导致的危险流应当制造的危害结果或者危险状态发生之前,出现了新的致害因素,并且这种致害因素自身便足以阻断先前行为所制造的危险流,从而导致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出现。
1.自然状态成为介入因素的类型
(一)在行为人作出危害行为时,尚未发生的自然事件的介入
当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已经造成了一种结果时,随后自然事件介入并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对此,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原本就很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甚至会直接决定最终的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相反,如果根据社会一般人(理性人)的思维进行判断,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并不会最终导致危害结果,那么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便不具有因果关系。
(二)行为人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殊自然状态的介入
行为人的实行行为造成一种结果,而后这种结果与已经存在的特殊自然状态相结合,并最终由该特殊自然状态导致了危害结果,实行行为与特殊自然状态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对该种特殊自然状态应当预见或者有预见的可能性(但并不排除行为人有把此种特殊自然状态当做对被害人施加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这时就应当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判断介入因素对于因果关系的成立影响性大小的方法------相当性判断
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产生影响,需要进行相当性判断。应当综合考虑具有客观性质的三个方面的情形,即:
第一,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大小;
(2)介入因素对于行为人而言的异常性大小
(3)介入因素对于最终的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
在行为人实施了实行行为后,介入了其他因素的场合,判断因果关系,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析:
一、实行行为是否包含了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及其程度高低。
比如对被害人造成致命伤和只对被害人造成轻伤相比,虽然后来都介入了医生的重大失误,从而引起被害人死亡,造成致命伤的行为被评价为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更合理。
二、介入因素的出现对于行为人而言是否足够异常。
介入因素对于行为人而言过于异常的,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那么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相反,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必须和实行行为联系起来进行判断。
在做这种判断时,必须考虑以下情况:
(1)该介入因素是不是由最初的实行行为所必然引起的;
(2)是不是常常伴随该实行行为所发生的;
(3)是否存在几乎不发生的情况;
(4)介入因素的发生是不是和实行行为完全无关。
(三)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程度。
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有较强影响者,实行行为和最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不很大的场合,因果关系存在。
1.介入因素的对确定刑事责任的影响
·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的有无对刑事责任的有无起着决定作用。
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三大主要判断方面。若是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间根本不具有因果关系,也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第二,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和人的主观认识得以结合后对刑事责任也会产生影响。
当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在客观上存在着因果关系时,由于主观上行为人对这一因果关系会出现根本不可能认识到时,就不可能也不应该对这一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不同情况下,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方面相结合的方式会因为因果关系的性质、犯罪的本身性质而不同。
结语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于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意义重大。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便具有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这也是能够进行下一步判断-----主观责任阶层判断的基础,并最终成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承担的基础。在实际案件中,因果关系会表现的更为复杂,但基本的原理都是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这一原理进行判断,并综合考虑介入因素的类型等相关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 林泽昕 法制与社会
[2]《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之分析》 宋莹 人民司法 案例研究
[3]《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 刘明 张伟珂 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学校学报
[4]《论刑法因果关系中断的介入因素》 李迪 法学
[5]《刑法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判断》 张红 贵州大学学报
[6]《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机理》邵静怡 西南政法大学
[7]《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刘晔 辽宁大学
[8]《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中断的判断》刘涛 江苏经济报
[9]《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 劳东燕 中外法学
[10]《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韩玉胜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