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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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宪法》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根本的保障。即便这样,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众多不公平之处。而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也使得我国的民营企业受到了巨大冲击,随之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危及了民营企业基本生存。本文试以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面临的问题为切入点,从法律和经济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民营经济 市场准入 融资
  中图分类号:F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1-02
  
  一、民营经济的定义和地位
  (一)民营经济的定义
  从法律上来看,民营经济并非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我国现行法律或者政策是依据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划分经济类型的,比如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私营经济等。在提及民营经济的时候,我国法律或者政策性文件一般以非公有制经济的形式表述,未使用民营经济一词。
  从经济学上来看民营经济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民有民营经济。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二是国有、集体民营经济。即:国有、集体企业采取承包、租赁、拍卖、兼并、入股等形式交给民间团体和个人经营。三是财产混合所有制民营经济。在此我们采用狭义的定义,即民营经济就是指个体私营经济,是个体私营企业的总称。
  (二)民营经济的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民营经济的地位。宪法修正案(现行宪法第11条)进一步确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此规定从宪法角度承认我国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同时也为保障民营经济更健康、更有序发展的立法提供了最高指导性作用。
  在实际中,民营经济确实对中国GDP的增长、就业的解决、国家税收的增长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由于历史、文化、社会、法制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民营经济自身管理体制和公司机制的不成熟,导致民营企业也受到了极大的制约。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使得我国的民营企业的融资、进出口以及经营的稳定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而引发的竞争加剧、价格下降、效益锐减、库存增加都危及企业基本生存。部分外向型民营企业无法正确应对突如其来的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而倒闭。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2010年3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强调了民营经济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二、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调整民营经济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民营经济进行调整,其受到多部不同法律以及各项政策的规制。《宪法》确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民营经济主体的法律行为又受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等调整,至于民营经济主体在市场经营中的活动又受到《合同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制约。民营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繁杂,甚至存在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地方,其中有许多规范性文件是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的,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水平。
  (二)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不够规范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就民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对于一些经济效益好,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是禁止或限制民营企业介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其中第12条就规定:“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但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这些规定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另外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民营企业需要适当的引导,其集中时间对某一行业、某一地区虽然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存在着极大的盲目性,风险难以控制,对市场的稳定造成威胁。
  (三)民营企业融资阻碍多
  现有金融法律法规条文都对民营企业的直接和间接融资设定了诸多限定。从直接融资来看,《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就各金融机构为发放民营企业贷款设置了较高门槛,使得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受到阻碍。此外,《公司法》和《证券法》对间接融资设定了限制,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主体,要求规模较大,有可靠的信誉,支持其正常的发展。并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并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企业向个人借贷可能被追究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责任。
  三、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之对策
  (一)完善调整民营经济的法律体系
  我国根本大法《宪法》就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根本的保障。《国务院关于鼓(下转第133页)(上接第131页)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具体的指导意义。同时《物权法》中明确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对民营经济起到积极的保护和促进作用,这无疑具有积极的划时代意义。在地方层面上,一些地方也相继出台了有关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政策。笔者认为,为了促进民营经济更快、更好、更稳的发展,必须规范和整合这些适用于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使之体系化,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二)确保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之平等有序
  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于解决民营经济的市场准人问题做出了重大突破,确立了非公有资本在市场准入上的“非禁即可”的原则。因此当前对民营经济应当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引导。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0年3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强调了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事业。此外地方立法也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改变。例如:浙江省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命令禁止的以外,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湖北省也规定,放宽经营范围。允许民营企业从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以外的所有行业和商品的生产经营,自主确定经营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和经营。
  (三)增加民营企业融资机会
  如上文所述,我国民营企业直接和间接融资的渠道受到较多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2008年9月27日)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使得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属商业借贷违法行为。针对以上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国家立法应当设定一些制度使之得到相应的缓和,例如:浮动抵押制度的制定。此外,多个地方的相关规定已结合当地特点进行了相应改变。如浙江、福建等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均从不同程度上规定,各类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投入的比重。例如浙江省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其他企业用地兴办生产性项目,所投资的地面建筑可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开展建立担保风险基金或担保组织试点,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福建省规定,要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建立贷款担保基金等多种形式,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问题。地方政策的以上变化对于民营经济的发展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注释: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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