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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4-000-03
财政监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在思想认识、监督内容和方式、监督体系和制度、监督的规范性等方面仍存在问题。为此,我们应在思维理念、法制建设、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等方面进行适时调整,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及时性、有效性,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一、财政监督的范畴
财政监督这一范畴在我国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财政监督是指国家为保证财政分配活动规范、有序地运行,而对相关主体的财政行为进行审查、监控、检查、稽核、督促和反映的统称。
狭义的财政监督,是指国家财政部门为保证财政分配活动规范、有序的正常运行,在财政分配过程中,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权益以及其他有关财政管理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的监控、检查、稽核、督促和反应。从整个国家财政角度来说,它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财政业内经常所说的财政监督是指狭义的财政监督,即财政部门的监督,不能混同广义的财政监督概念来理解和使用。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的一项基本职能,是财政管理工作的主旋律,是财政运行机制的重要构成要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监督体现财政管理的本质属性,是实施财政分配政策,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规范财经秩序的重要手段。
各级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以及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财政监督,财政部门能对财政资金的收支活动和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以保障财政资金的运行规范、有序、高效。加强财政监督,推进依法理财,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规范财政分配秩序,防止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般理论意义上来说,财政监督的主体是国家,而在财政监督的实践中,财政监督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来实施的,因此,财政监督的主体又是多层次和多元化的。当前,我国财政监督的主体主要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其他会计机构等构成,这些监督主体共同形成了我国整个财政监督体系。在这个监督体系中,各个监督机构都有各自的视角与特点以及不同的监督方式,相互之间都是在履行国家监督职责,应有明确的分工,并协调、规范运作,但在转轨时期存在着分工不明确、不协调、不规范的问题。
作为一种控权机制,财政监督具有公共性、行政性和权威性等基本特征,其实质内涵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政府公共财权运作过程,即财政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基本制度安排,其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完善,将直接關系到政府公共财权的实际运作效果。
二、当前财政监督的现状
强化财政监督是整顿财政秩序,健全财政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必然要求。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构筑以“监管”与“监督”相结合,以有利“监管”为宗旨,以有利“监察”为原则,以“监察”促进“监管”的财政监督新体制,是强化财政监督的必然选择。
当前,围绕财政监督,我国基本上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财政监督制度,包括来自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相关社会机构等各方面的监督,这些与财政管理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各个监督主体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监督体系。
财政部门自己的监督体系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机关设立的专司财政监督职责的机构。具体指中央财政部设财政监督检查局与派驻各地的财政监督专员办事机构,地方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监督检查局、处、科,构成了我国财政部门的专职财政监督体系;此外,各级财政部门的其他各业务职能机构,在进行日常财务管理的同时,也负有财政监督的职责,这样,专职财政监督机构与各业务管理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完整的财政监督体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构建,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等各项财政改革,财政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手段相较于过去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首先,财政监督的内容由过去的侧重于企业财务收支和财政收入的检查转向对财政收支的全过程实施监督,从重收入监督转向收支并重并以支出为主的监督。其次,在财政监督方式上,形成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调查、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最后,从关注和查处财政违规事项向建立完善内控事项、促进财政管理的事项转变。
一批财政监督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如《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细则》,主要用于监督财税及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行为;《会计法》及统一会计制度,主要用于监督本辖区内所有单位的会计行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主要用于监督国有资产占有及使用单位的处置行为;《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则主要用于监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开支行为。
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财政监督体系。目前和我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我国的财政监督机构分为中央财政监督和地方财政监督两级。中央财政监督机构包括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财政部派驻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财政监督机构包括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机构和派出机构,并且各监督机构职责明确。中央财政监督和地方财政监督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财政监督体系。
对财经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强。财政监督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注册会计师证书、暂停营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等。另外还通过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披露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罚结果,以警示社会。
三、财政监督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基层财政部门大力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强化财政监督,规范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频频出现在媒体上的“审计风暴”成为公众热切关注的话题,关注的背后,让人触目惊心的是成千上万甚至数十亿元的资金黑洞,矛头也自然直指那些挪用、侵吞、浪费老百姓血汗钱的违法者和违规者。这些都表明,目前我国财经领域违法违纪势头尚未彻底遏制,财政监督仍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基层财政监督的工作方式、监督手段、法制建设等方面依然存在不少问题,财政监督管理中仍有许多薄弱环节有待改进。
财政监督主体之间重复和交叉监督、分工不明、协作不足。我国现行的偏重行政性的财政监督主体体系中,存在人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资金使用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多个监督主体。人大以下各监督主体在财政监督中的地位实际上是以一种平行或准平行的结构,即各监督主体根据各自监督的主体法律依据,对被监督客体实施财政监督,所不同的只是各监督主体的监督依据的法律层次和法律规范的监督范围和内容以及授权的职能权限的差异。财政监督主体设置的多头化、主体关系的平行化以及职能划分的重叠化是我国现行财政监督体系设置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财政主体众多,在一定条件下对维护财经纪律有着积极的制约意义,但从现行财政监督运行情况看,多头化、平行化和重叠化的财政监督主体体系导致监督级次不清,各主体职能混淆和交叉,监督执法不到位,监督成本增加,监督效率低下等一系列监督“越位”、“缺位”和“错位”的不良后果,亟待加以改进和完善。
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尽管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有其独特的规范对象,对财政监督仅限于原则性的的规定,对财政监督工作方面规定的不够充分、系统、使得目前的财政监督工作在地位、组织、职责、权利、任务、程序以及处罚手段上还缺乏十分有力的法律保障。部分法律法规没有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财政监督体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严重削弱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直接影响了财政监督效能的发挥。
会计监督弱化,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会计诚信面临严重危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许多法制不健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和缺少强有力的会计监督下,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整体不高,会计诚信面临严重危机。目前,一些虚假的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会计核算的质量。虽然《会计法》中对故意做假账、编制虚假报表、人为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但由于刚性不强、威慑力不足,对查出的问题,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对事件的处理上,也只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的处罚,轻对责任人的处罚,使造假者无所顾忌,弱化了监督检查所应有的矫正、警示功能。
财政监督效能未能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与审计、税务等部门之间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经常出现交叉和重叠的局面。按照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财政监督应立足于纠正财政运行中的偏差,预警财政运行中的风险,制止问题的发生,促使财政运行始终在正确的轨道顺利实现自己的目标。但长期以来,财政监督工作过于注重事后查处,以查处违纪行为多、违纪资金大、处罚重和社会影响大为目标,虽能起警示和震慑的作用,但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无助于保证公共财政运行目标的实现。并且目前地方财政监督部门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注意力过多地集中在对财务收支问题的检查与处理上,对预算执行、国有资产运营、税政管理等宏观经济管理环节上的监督检查工作显得比较薄弱。在这些经济环节上的监督检查工作缺乏全面性、深入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覆盖面仍然比较小。
财政监督理论体系尚未建立。从实务层面上看,大部分一线财政监督工作者疲于应付实务工作,检查之后所提交的检查报告、工作底稿仅仅只是为了解决实际工作,尚不能上升到理论层次。许多监督机构和一些实务工作者每年也都组织了一些调研课题,或集结出版,或见诸报端,但大都只是一事一议,没有上升到理论体系化的层面。
而在学术界,真正意义上以财政监督理论为主攻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几乎没有,当然也不乏有一些在公开场合比如一些会议上对财政监督发表过真知灼见的专家,但充其量也只是客串而已。据了解,在我国数十所知名的高等财经院校中,绝大部分高校的财政学学科设置上没有涉及到财政监督,也极少承担财政监督科研课题。因此,财政监督理论研究的现状是零散的、片面的、不系统的,体系式的财政监督理论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理论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政监督工作实践的飞跃。财政监督作为一个专门的工作领域需要有一整套成熟的理论来支撑。只有这样,财政监督工作才能创新,也才更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
为此,财政监督作为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大力加强。财政作为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和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有条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监督,及时分析和反映国民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提高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完善财政监督的对策
要做好财政监督工作需要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有健全的法規制度;二是有明确的内部分工;三是有完善的检查处理机制。就目前而言,虽然国家已经制定了一些财政法规,但是财政法规制度仍然不完备,财政监督工作内部分工及财政检查处理机制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这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效能。因此,针对财政监督工作分工及检查处理机制,现提出如下几点看法:
进一步完善财政内部监督体系。财政内部监督是财政部门内部的自我检查和评价,其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财政部门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廉洁高效地做好理财工作。因此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监督体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一是要加强财政部门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建设,以规范财政工作秩序,严肃财政工作纪律;二是要建立健全各种审批制度,特别是对追加预算拨款、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的审批下拨等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要严格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三是定期不定期地对一些重点部门的业务工作及某些开支有选择的单位进行内审,防止内部暗箱操作;四是将财政监督贯穿于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审核的全过程,减少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的随意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五是在财政部门内部建立干部定期轮岗制度。这样一方面有利于财政干部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财政政策法规,扩大财政干部的知识面,更好地开展财政工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一个干部长期在一个岗位上工作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和腐败现象。
强化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监督是依据财经法纪和规章制度对单位的会计信息的生成过程和结果进行的监督,这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起着重要作用。一是要尽快制定《会计法》实施细则,对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办法、管理人员的责任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惩处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强化会计监督提供有力的依据;二是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监督,明确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审查签证的法律责任,对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或不负责任或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违法出具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是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由财政部门向各预算单位委派会计人员,这些人员的利益和所在单位分离,从而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会计人员依附于单位负责人,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问题;四是加大对会计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那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特别是那些指使甚至强令会计人员做假帐、编假报表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地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媒体公开曝光,以引起社会震动,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完善的财政监督机制。完善的财政监督机制的核心是适应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针对现有的不足,切实有效地加大财政监督的力度,使财政监督纳入科学、规范、有序的运行轨道。因此,目前在我国财政监督工作中,一是由重微观监督向强化宏观监督转变,也就是要把财政监督工作的重心由对原来企业财务收支的监督转移到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国有资产运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分配等方面的监督上来;二是由重事后突击性的监督向重视财政分配全过程的日常监督转变,把财政日常监督提到主导地位,强化对财政经济活动的事前控制、事中监管和事后的重点检查,这样才能及时发现财政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三是由重收入监督向重收支并重监督转变,建立起涵盖财政收支、具有对财政运行全过程进行监测、预警、分析、纠正的财政监督运行新机制。
加快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由于财政监督涉及面比较广,因此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才能克服运作中的随意性。目前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财政监督法》,以法律的形式把财政监督机构的地位、职责、范围、任务以及相应的检查权、取证权、处理权等固定下来,使我国的财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不受其他部门和权利的干扰,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震慑性,使财政监督发挥其有效的作用。
推进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信息化的便捷不仅能够提高财政监督的工作效率,还可以优化财政监督管理手段。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财政监督必须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全方位、高效率的电子信息网络,实现财政监督机构与财政业务部门、税务部门、国库、银行等单位的联网,灵敏、快速地反馈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全面追踪监测财经活动,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
五、结语
在历史的变革时期,财政监督要解决困惑,走出困境,必须要进行一场“自我改革”,财政监督要依据相关法律,在思维理念、工作方式、工作重点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方面进行体系建设并适时调整,使财政监督工作适应社会需要,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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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在思想认识、监督内容和方式、监督体系和制度、监督的规范性等方面仍存在问题。为此,我们应在思维理念、法制建设、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等方面进行适时调整,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及时性、有效性,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一、财政监督的范畴
财政监督这一范畴在我国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财政监督是指国家为保证财政分配活动规范、有序地运行,而对相关主体的财政行为进行审查、监控、检查、稽核、督促和反映的统称。
狭义的财政监督,是指国家财政部门为保证财政分配活动规范、有序的正常运行,在财政分配过程中,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权益以及其他有关财政管理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的监控、检查、稽核、督促和反应。从整个国家财政角度来说,它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财政业内经常所说的财政监督是指狭义的财政监督,即财政部门的监督,不能混同广义的财政监督概念来理解和使用。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的一项基本职能,是财政管理工作的主旋律,是财政运行机制的重要构成要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监督体现财政管理的本质属性,是实施财政分配政策,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规范财经秩序的重要手段。
各级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以及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财政监督,财政部门能对财政资金的收支活动和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以保障财政资金的运行规范、有序、高效。加强财政监督,推进依法理财,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规范财政分配秩序,防止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般理论意义上来说,财政监督的主体是国家,而在财政监督的实践中,财政监督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来实施的,因此,财政监督的主体又是多层次和多元化的。当前,我国财政监督的主体主要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其他会计机构等构成,这些监督主体共同形成了我国整个财政监督体系。在这个监督体系中,各个监督机构都有各自的视角与特点以及不同的监督方式,相互之间都是在履行国家监督职责,应有明确的分工,并协调、规范运作,但在转轨时期存在着分工不明确、不协调、不规范的问题。
作为一种控权机制,财政监督具有公共性、行政性和权威性等基本特征,其实质内涵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政府公共财权运作过程,即财政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基本制度安排,其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完善,将直接關系到政府公共财权的实际运作效果。
二、当前财政监督的现状
强化财政监督是整顿财政秩序,健全财政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必然要求。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构筑以“监管”与“监督”相结合,以有利“监管”为宗旨,以有利“监察”为原则,以“监察”促进“监管”的财政监督新体制,是强化财政监督的必然选择。
当前,围绕财政监督,我国基本上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财政监督制度,包括来自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相关社会机构等各方面的监督,这些与财政管理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各个监督主体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监督体系。
财政部门自己的监督体系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机关设立的专司财政监督职责的机构。具体指中央财政部设财政监督检查局与派驻各地的财政监督专员办事机构,地方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监督检查局、处、科,构成了我国财政部门的专职财政监督体系;此外,各级财政部门的其他各业务职能机构,在进行日常财务管理的同时,也负有财政监督的职责,这样,专职财政监督机构与各业务管理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完整的财政监督体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构建,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等各项财政改革,财政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手段相较于过去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首先,财政监督的内容由过去的侧重于企业财务收支和财政收入的检查转向对财政收支的全过程实施监督,从重收入监督转向收支并重并以支出为主的监督。其次,在财政监督方式上,形成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调查、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最后,从关注和查处财政违规事项向建立完善内控事项、促进财政管理的事项转变。
一批财政监督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如《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细则》,主要用于监督财税及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行为;《会计法》及统一会计制度,主要用于监督本辖区内所有单位的会计行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主要用于监督国有资产占有及使用单位的处置行为;《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则主要用于监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开支行为。
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财政监督体系。目前和我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我国的财政监督机构分为中央财政监督和地方财政监督两级。中央财政监督机构包括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财政部派驻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财政监督机构包括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机构和派出机构,并且各监督机构职责明确。中央财政监督和地方财政监督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财政监督体系。
对财经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强。财政监督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注册会计师证书、暂停营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等。另外还通过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披露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罚结果,以警示社会。
三、财政监督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基层财政部门大力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强化财政监督,规范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频频出现在媒体上的“审计风暴”成为公众热切关注的话题,关注的背后,让人触目惊心的是成千上万甚至数十亿元的资金黑洞,矛头也自然直指那些挪用、侵吞、浪费老百姓血汗钱的违法者和违规者。这些都表明,目前我国财经领域违法违纪势头尚未彻底遏制,财政监督仍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基层财政监督的工作方式、监督手段、法制建设等方面依然存在不少问题,财政监督管理中仍有许多薄弱环节有待改进。
财政监督主体之间重复和交叉监督、分工不明、协作不足。我国现行的偏重行政性的财政监督主体体系中,存在人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资金使用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多个监督主体。人大以下各监督主体在财政监督中的地位实际上是以一种平行或准平行的结构,即各监督主体根据各自监督的主体法律依据,对被监督客体实施财政监督,所不同的只是各监督主体的监督依据的法律层次和法律规范的监督范围和内容以及授权的职能权限的差异。财政监督主体设置的多头化、主体关系的平行化以及职能划分的重叠化是我国现行财政监督体系设置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财政主体众多,在一定条件下对维护财经纪律有着积极的制约意义,但从现行财政监督运行情况看,多头化、平行化和重叠化的财政监督主体体系导致监督级次不清,各主体职能混淆和交叉,监督执法不到位,监督成本增加,监督效率低下等一系列监督“越位”、“缺位”和“错位”的不良后果,亟待加以改进和完善。
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尽管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有其独特的规范对象,对财政监督仅限于原则性的的规定,对财政监督工作方面规定的不够充分、系统、使得目前的财政监督工作在地位、组织、职责、权利、任务、程序以及处罚手段上还缺乏十分有力的法律保障。部分法律法规没有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财政监督体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严重削弱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直接影响了财政监督效能的发挥。
会计监督弱化,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会计诚信面临严重危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许多法制不健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和缺少强有力的会计监督下,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整体不高,会计诚信面临严重危机。目前,一些虚假的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会计核算的质量。虽然《会计法》中对故意做假账、编制虚假报表、人为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但由于刚性不强、威慑力不足,对查出的问题,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对事件的处理上,也只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的处罚,轻对责任人的处罚,使造假者无所顾忌,弱化了监督检查所应有的矫正、警示功能。
财政监督效能未能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与审计、税务等部门之间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经常出现交叉和重叠的局面。按照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财政监督应立足于纠正财政运行中的偏差,预警财政运行中的风险,制止问题的发生,促使财政运行始终在正确的轨道顺利实现自己的目标。但长期以来,财政监督工作过于注重事后查处,以查处违纪行为多、违纪资金大、处罚重和社会影响大为目标,虽能起警示和震慑的作用,但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无助于保证公共财政运行目标的实现。并且目前地方财政监督部门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注意力过多地集中在对财务收支问题的检查与处理上,对预算执行、国有资产运营、税政管理等宏观经济管理环节上的监督检查工作显得比较薄弱。在这些经济环节上的监督检查工作缺乏全面性、深入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覆盖面仍然比较小。
财政监督理论体系尚未建立。从实务层面上看,大部分一线财政监督工作者疲于应付实务工作,检查之后所提交的检查报告、工作底稿仅仅只是为了解决实际工作,尚不能上升到理论层次。许多监督机构和一些实务工作者每年也都组织了一些调研课题,或集结出版,或见诸报端,但大都只是一事一议,没有上升到理论体系化的层面。
而在学术界,真正意义上以财政监督理论为主攻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几乎没有,当然也不乏有一些在公开场合比如一些会议上对财政监督发表过真知灼见的专家,但充其量也只是客串而已。据了解,在我国数十所知名的高等财经院校中,绝大部分高校的财政学学科设置上没有涉及到财政监督,也极少承担财政监督科研课题。因此,财政监督理论研究的现状是零散的、片面的、不系统的,体系式的财政监督理论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理论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政监督工作实践的飞跃。财政监督作为一个专门的工作领域需要有一整套成熟的理论来支撑。只有这样,财政监督工作才能创新,也才更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
为此,财政监督作为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大力加强。财政作为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和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有条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监督,及时分析和反映国民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提高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完善财政监督的对策
要做好财政监督工作需要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有健全的法規制度;二是有明确的内部分工;三是有完善的检查处理机制。就目前而言,虽然国家已经制定了一些财政法规,但是财政法规制度仍然不完备,财政监督工作内部分工及财政检查处理机制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这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效能。因此,针对财政监督工作分工及检查处理机制,现提出如下几点看法:
进一步完善财政内部监督体系。财政内部监督是财政部门内部的自我检查和评价,其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财政部门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廉洁高效地做好理财工作。因此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监督体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一是要加强财政部门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建设,以规范财政工作秩序,严肃财政工作纪律;二是要建立健全各种审批制度,特别是对追加预算拨款、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的审批下拨等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要严格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三是定期不定期地对一些重点部门的业务工作及某些开支有选择的单位进行内审,防止内部暗箱操作;四是将财政监督贯穿于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审核的全过程,减少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的随意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五是在财政部门内部建立干部定期轮岗制度。这样一方面有利于财政干部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财政政策法规,扩大财政干部的知识面,更好地开展财政工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一个干部长期在一个岗位上工作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和腐败现象。
强化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监督是依据财经法纪和规章制度对单位的会计信息的生成过程和结果进行的监督,这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起着重要作用。一是要尽快制定《会计法》实施细则,对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办法、管理人员的责任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惩处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强化会计监督提供有力的依据;二是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监督,明确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审查签证的法律责任,对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或不负责任或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违法出具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是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由财政部门向各预算单位委派会计人员,这些人员的利益和所在单位分离,从而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会计人员依附于单位负责人,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问题;四是加大对会计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那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特别是那些指使甚至强令会计人员做假帐、编假报表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地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媒体公开曝光,以引起社会震动,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完善的财政监督机制。完善的财政监督机制的核心是适应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针对现有的不足,切实有效地加大财政监督的力度,使财政监督纳入科学、规范、有序的运行轨道。因此,目前在我国财政监督工作中,一是由重微观监督向强化宏观监督转变,也就是要把财政监督工作的重心由对原来企业财务收支的监督转移到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国有资产运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分配等方面的监督上来;二是由重事后突击性的监督向重视财政分配全过程的日常监督转变,把财政日常监督提到主导地位,强化对财政经济活动的事前控制、事中监管和事后的重点检查,这样才能及时发现财政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三是由重收入监督向重收支并重监督转变,建立起涵盖财政收支、具有对财政运行全过程进行监测、预警、分析、纠正的财政监督运行新机制。
加快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由于财政监督涉及面比较广,因此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才能克服运作中的随意性。目前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财政监督法》,以法律的形式把财政监督机构的地位、职责、范围、任务以及相应的检查权、取证权、处理权等固定下来,使我国的财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不受其他部门和权利的干扰,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震慑性,使财政监督发挥其有效的作用。
推进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信息化的便捷不仅能够提高财政监督的工作效率,还可以优化财政监督管理手段。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财政监督必须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全方位、高效率的电子信息网络,实现财政监督机构与财政业务部门、税务部门、国库、银行等单位的联网,灵敏、快速地反馈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全面追踪监测财经活动,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
五、结语
在历史的变革时期,财政监督要解决困惑,走出困境,必须要进行一场“自我改革”,财政监督要依据相关法律,在思维理念、工作方式、工作重点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方面进行体系建设并适时调整,使财政监督工作适应社会需要,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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