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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系统性金融风险在我国金融领域时常发生,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所以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导监管与防范就显得特别重要。本文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了分类,并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然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望能对相关决策起到一些参考作用。
【关键词】 系统性金融风险 传导监管 防范 对策建议
一、引言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受到阻碍,政府若要加速发展国民经济就不能有大的决策失误产生。系统性风险是指一特定金融系统由于内部或者外部的因素而导致系统波动、产生危机甚至出现瘫痪的情况,最终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对于金融业的发展极其不利,所以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也要进行调查监控,对其完成全覆盖,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以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分类
(一)货币市场的风险
我国的货币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首先,我国货币市场交易工具多样性不够多,现在金融市场上投入使用的交易只有拆借、回购和承兑汇票,相对发达国家的多样化就显得品种过少。其次,金融市场的票据只有交易性质的,没有融资性质的。其中,交易性的票据中,以银行为承兑汇票主题的比重又比其他商业类的多得多,发展不均衡。在债券方面,其种类也很少,只有国债和政策性的金融债券,期限也很长,这些不利于货币市场的良性发展。然后就是我国货币市场的交易过于集中,不利于市场的有效竞争发展。比如在拆借和回购交易上,我国商业银行占比高达80%,有点垄断的倾向。最后,我国货币市场上有些交易主体的行为不规范,甚至有些交易主体会出现违法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需要进行规范。
(二)資本市场的风险
我国的资本市场形成在经济转轨时期,是一个形成不久的新市场,相对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我国的资本市场基础不太牢固,还有很多的缺陷,各组分间还存在一些矛盾,这会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点:
(1)市场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上市公司的业绩与其会计师预测的业绩结果相差过多,使得投资者没法依据其数据做出正确判断,问题严重还可能导致投资市场混乱。
(2)投资者行为不正当,组成不合理。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具有长期投资合作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则很少,这种组成使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3)市场产品监管有缺陷。资本市场股票发行后监管存在一些问题,发行和上市交接不流畅,导致一些优质资源外流,降低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4)对投资者保护不足。我国目前对投资者这类风险较大的人群的保护过少,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5)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不合理。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使得监管不及时或者过于激进,对市场造成干预过大,造成证券市场的震荡。
(三)保险市场的风险
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业务快速增长,但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1)保险业偿付资金不足。看似繁盛的保险业其偿付金额一直处在不足的状态,那么保险行业的稳定性会很低,产生风险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增加。
(2)保险业公信力面临风险。我国保险业发展过于迅速,导致其中混杂着一些不合格的二流保险公司,而这些保险公司在服务时会出现道德问题,还有一些公司打着保险公司进行欺骗活动,使人们对保险业产生芥蒂,严重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3)保险结构存在风险。目前我国保险业保险产品结构单一,主要收入来自很小一部分险种,而且保险公司的险种结构大都相同,市场多样性不够,保险业稳定性不够强。
三、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上下级法律不协调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远远不能让金融业快速健康发展,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法律条例的更新滞后以及立法空白,而更新滞后就会导致上下级立法不一致等问题。金融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特点就是分散性较强,因此各级立法体系和路径难以统一,当上一级的制度法规突然变化时,下一级的制度法规不能及时的进行相应的修改,此时上下级法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目前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明显不足,国务院通过发布和全国人大等发布的金融法律的数目相较于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的数目少之又少,所以有些规章制度的执行性不强,并没有被普遍运用。
(二)监管合力形成不佳
(1)金融监管目标不集中。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应该集中在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些其他的无意义的事。每个监管部门应该各司其职,做好自己分内的事,致力于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2)金融制度落后。目前,人民币国际化使得中国的金融环境得到了国际上的关注。尽管我国很重视巴塞尔协议的内容,还加入了很多国际金融组织,我国相较于其他欧美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的很多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差距。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进行了金融机构法人结构改革,但这些往往都只是形式上的改变,在根本上原来的没有太大区别。突然的结构变化让董事会、监管会等机构的平衡产生了动摇,各部分的制衡机制被打破。目前我国金融制度最大的问题是我国未完善健全国家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在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有较大的漏洞,需要尽快完善修正。
四、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议
(一)为金融监管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依靠法律来运作的,良好的法律环境对于金融监管的有效执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金融市场各机构要各自做好分内的事,弄清楚自身职责范围涉及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不合情理的法律法规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对于一些新兴金融领域的立法要及时完成,使相关机构组织有法可依。各机构组织对于上位法的修正完善要特别重视,作为下位法修订模板的上位法一旦出现问题则有可能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在规范的上位法的执行下,各下级法不断修订更新,再逐渐形成一个金融监管功能完备的法律体系。当前我国政府正处在职能转换的特殊时期,其目的就是建成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而做到这些的要求就是对金融业的行政干预的停止,使各司法部门能独立执法。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1)保证人民银行在“一行三会”中的核心领导地位。200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人民银行就担起了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重任。随后人民银行多年改革,解决了金融业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诸多问题,建立了一系列准则,在全国发展了极大的市场,为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人民银行在我国金融业的地位举足轻重,不能改变它在其中的地位,以免引起金融市场混乱。
(2)增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建立金融协调委员会。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很多真空监管和重叠监管的现象,这种资源的不均匀分配导致金融监管的效率较低。根据这种情况,我国政府有必要借鉴国外的金融协调委员会的管理制度,让金融协调委员会来对金融监管的监管者进行监管分配,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以提高监管效率。
(三)深化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可能会导致有些系统性金融风险产生,所以对制度的改革刻不容缓。
(1)完善健全各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对其的完善应放在首位。对此,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应该根据国家现状和国家标准构建一个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使其能从各个角度对金融业各部分进行评估,以达到预防风险的目的。
(2)对正在运行金融制度进行评估。目前我国金融制度中需要注意的主要有存款保险制度和证券投资风险补偿制度。对于这些需要进行评估完善的制度,政府需要广泛收集社会上的建议和反馈信息,根据这些信息进行评估,最终设计出一个合理的适合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制度。对于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目前的机制是隐性存款保险机制,人民银行已经对个人债务设立了保护屏障,而且我国已经开始大力发展对外的人民币业务,所以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对于证券投资风险补偿制度,这个对于金融业的发展也有着很大的作用。国际证监会对金融监管的三大目标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的个人资产,以往存在有些券商存在非法动用客户保证金而导致资金黑洞的现象,这些行为使投资者对投资的热情急剧下滑。此时一个完善的证券投资风险补偿制度的建立就可以提升投资者对投资的信心,进而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四)提升金融监管服务效能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主体是否主动很重要。金融监管机制中,问责机制很重要也很难去运作好。这关系到监管部门能否依法执行处罚有关人员,更关系到监管部门的威信问题。对于问责机制,结合我国目前的状况和国外的实例,笔者认为我国的问责机制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规划:外部可以从监管机构、司法部、大众媒体、社会公民等组织或机构个人来形成外部监管网络;内部则要加强监管组织的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各部门严格按法律规章做事,不能做不合法的交易使监管部门失去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张萌. 货币国际化视角下的系統性风险传导机制与监管策略研究[D].云南大学,2015.
[2] 卓娜,昌忠泽. 金融风险的成因、传导与防范:国内外研究述评[J]. 技术经济,2015,34(03):112-122.
【关键词】 系统性金融风险 传导监管 防范 对策建议
一、引言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受到阻碍,政府若要加速发展国民经济就不能有大的决策失误产生。系统性风险是指一特定金融系统由于内部或者外部的因素而导致系统波动、产生危机甚至出现瘫痪的情况,最终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对于金融业的发展极其不利,所以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也要进行调查监控,对其完成全覆盖,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以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分类
(一)货币市场的风险
我国的货币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首先,我国货币市场交易工具多样性不够多,现在金融市场上投入使用的交易只有拆借、回购和承兑汇票,相对发达国家的多样化就显得品种过少。其次,金融市场的票据只有交易性质的,没有融资性质的。其中,交易性的票据中,以银行为承兑汇票主题的比重又比其他商业类的多得多,发展不均衡。在债券方面,其种类也很少,只有国债和政策性的金融债券,期限也很长,这些不利于货币市场的良性发展。然后就是我国货币市场的交易过于集中,不利于市场的有效竞争发展。比如在拆借和回购交易上,我国商业银行占比高达80%,有点垄断的倾向。最后,我国货币市场上有些交易主体的行为不规范,甚至有些交易主体会出现违法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需要进行规范。
(二)資本市场的风险
我国的资本市场形成在经济转轨时期,是一个形成不久的新市场,相对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我国的资本市场基础不太牢固,还有很多的缺陷,各组分间还存在一些矛盾,这会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点:
(1)市场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上市公司的业绩与其会计师预测的业绩结果相差过多,使得投资者没法依据其数据做出正确判断,问题严重还可能导致投资市场混乱。
(2)投资者行为不正当,组成不合理。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具有长期投资合作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则很少,这种组成使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3)市场产品监管有缺陷。资本市场股票发行后监管存在一些问题,发行和上市交接不流畅,导致一些优质资源外流,降低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4)对投资者保护不足。我国目前对投资者这类风险较大的人群的保护过少,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5)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不合理。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使得监管不及时或者过于激进,对市场造成干预过大,造成证券市场的震荡。
(三)保险市场的风险
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业务快速增长,但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1)保险业偿付资金不足。看似繁盛的保险业其偿付金额一直处在不足的状态,那么保险行业的稳定性会很低,产生风险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增加。
(2)保险业公信力面临风险。我国保险业发展过于迅速,导致其中混杂着一些不合格的二流保险公司,而这些保险公司在服务时会出现道德问题,还有一些公司打着保险公司进行欺骗活动,使人们对保险业产生芥蒂,严重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3)保险结构存在风险。目前我国保险业保险产品结构单一,主要收入来自很小一部分险种,而且保险公司的险种结构大都相同,市场多样性不够,保险业稳定性不够强。
三、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上下级法律不协调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远远不能让金融业快速健康发展,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法律条例的更新滞后以及立法空白,而更新滞后就会导致上下级立法不一致等问题。金融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特点就是分散性较强,因此各级立法体系和路径难以统一,当上一级的制度法规突然变化时,下一级的制度法规不能及时的进行相应的修改,此时上下级法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目前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明显不足,国务院通过发布和全国人大等发布的金融法律的数目相较于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的数目少之又少,所以有些规章制度的执行性不强,并没有被普遍运用。
(二)监管合力形成不佳
(1)金融监管目标不集中。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应该集中在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些其他的无意义的事。每个监管部门应该各司其职,做好自己分内的事,致力于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2)金融制度落后。目前,人民币国际化使得中国的金融环境得到了国际上的关注。尽管我国很重视巴塞尔协议的内容,还加入了很多国际金融组织,我国相较于其他欧美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的很多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差距。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进行了金融机构法人结构改革,但这些往往都只是形式上的改变,在根本上原来的没有太大区别。突然的结构变化让董事会、监管会等机构的平衡产生了动摇,各部分的制衡机制被打破。目前我国金融制度最大的问题是我国未完善健全国家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在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有较大的漏洞,需要尽快完善修正。
四、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议
(一)为金融监管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依靠法律来运作的,良好的法律环境对于金融监管的有效执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金融市场各机构要各自做好分内的事,弄清楚自身职责范围涉及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不合情理的法律法规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对于一些新兴金融领域的立法要及时完成,使相关机构组织有法可依。各机构组织对于上位法的修正完善要特别重视,作为下位法修订模板的上位法一旦出现问题则有可能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在规范的上位法的执行下,各下级法不断修订更新,再逐渐形成一个金融监管功能完备的法律体系。当前我国政府正处在职能转换的特殊时期,其目的就是建成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而做到这些的要求就是对金融业的行政干预的停止,使各司法部门能独立执法。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1)保证人民银行在“一行三会”中的核心领导地位。200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人民银行就担起了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重任。随后人民银行多年改革,解决了金融业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诸多问题,建立了一系列准则,在全国发展了极大的市场,为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人民银行在我国金融业的地位举足轻重,不能改变它在其中的地位,以免引起金融市场混乱。
(2)增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建立金融协调委员会。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很多真空监管和重叠监管的现象,这种资源的不均匀分配导致金融监管的效率较低。根据这种情况,我国政府有必要借鉴国外的金融协调委员会的管理制度,让金融协调委员会来对金融监管的监管者进行监管分配,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以提高监管效率。
(三)深化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可能会导致有些系统性金融风险产生,所以对制度的改革刻不容缓。
(1)完善健全各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对其的完善应放在首位。对此,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应该根据国家现状和国家标准构建一个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使其能从各个角度对金融业各部分进行评估,以达到预防风险的目的。
(2)对正在运行金融制度进行评估。目前我国金融制度中需要注意的主要有存款保险制度和证券投资风险补偿制度。对于这些需要进行评估完善的制度,政府需要广泛收集社会上的建议和反馈信息,根据这些信息进行评估,最终设计出一个合理的适合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制度。对于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目前的机制是隐性存款保险机制,人民银行已经对个人债务设立了保护屏障,而且我国已经开始大力发展对外的人民币业务,所以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对于证券投资风险补偿制度,这个对于金融业的发展也有着很大的作用。国际证监会对金融监管的三大目标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的个人资产,以往存在有些券商存在非法动用客户保证金而导致资金黑洞的现象,这些行为使投资者对投资的热情急剧下滑。此时一个完善的证券投资风险补偿制度的建立就可以提升投资者对投资的信心,进而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四)提升金融监管服务效能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主体是否主动很重要。金融监管机制中,问责机制很重要也很难去运作好。这关系到监管部门能否依法执行处罚有关人员,更关系到监管部门的威信问题。对于问责机制,结合我国目前的状况和国外的实例,笔者认为我国的问责机制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规划:外部可以从监管机构、司法部、大众媒体、社会公民等组织或机构个人来形成外部监管网络;内部则要加强监管组织的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各部门严格按法律规章做事,不能做不合法的交易使监管部门失去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张萌. 货币国际化视角下的系統性风险传导机制与监管策略研究[D].云南大学,2015.
[2] 卓娜,昌忠泽. 金融风险的成因、传导与防范:国内外研究述评[J]. 技术经济,2015,34(03):11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