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心理可控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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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通过职务犯罪心理可控性分析,探讨职务犯罪心理预防的可能性,进而通过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有效预测,采取系列心理防范措施对公职人员进行个体针对性的心理预防活动,将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心理控制和消除在萌芽状态,更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行为发生。
  关键词:职务犯罪心理;可控性;预测;心理咨询;心理约谈;诫免督导
  
  职务犯罪预防作为反腐倡廉之根本,日益受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同时,也倍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创新职务犯罪预防方法,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效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更多关注焦点仍在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等外部因素上,较少涉及从个性心理角度探索职务犯罪预防的新方法,缺乏针对性的传统预防方法对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显得相对乏力。本文认为,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与演变是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根本原因,加强职务犯罪心理可控性研究,探索针对个体的职务犯罪心理预防方法,建立职务犯罪心理预防机制,是创新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增强职务犯罪预防成效的重要路径。
  
  一、职务犯罪心理可控性分析
  
  任何职务犯罪的发生都是犯罪主体渐生犯罪心理,并不断强化,最终促成犯罪的产物,因此,探寻职务犯罪主体心理变化规律,阻断职务犯罪心理生成,是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方法。
  首先,职务犯罪心理生成是致罪的根本因素。司法实践中,尽管不同职务犯罪的发生,都不同程度上存在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教育措施不力以及法制不健全等重要的外部致罪因素,但最核心的致罪力量还是行为个体主观心理上的因素,随着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的改变,犯罪个体的内在欲望和需求也不断变化,当变化着的内在需求不能通过正常的合法途径得到满足和实现时,则会驱动犯罪个体形成不良心理,产生通过不法途径满足自身需求的动机和心理倾向,最终这种不良心理倾向充斥其内心,处于绝对优势时,则外化为利用自己的职权满足自己内在需求的行为,由最初的违规违纪演变为职务犯罪,①可见,有缺陷的制度只是创设条件,增加职务犯罪的可能性,真正孕育职务犯罪必然性的是犯罪个体的职务犯罪心理生成,因此,有效阻断职务犯罪心理生成是预防职务犯罪之根本。
  其次,职务犯罪心理生成过程具有可控性。现实中绝大多数职务犯罪都是渐变式的犯罪心理形成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职务犯罪主体的心理往往都经过萌芽、发展、成熟到定型化、习惯化的过程。走上职务犯罪道路的公职人员并不是天生的贪官,相反他们曾经在特定岗位上做过贡献,甚至有过胜人一筹的业绩,但在履行职权的过程中,由于自身身份、地位以及所接触的外部环境变化,犯罪个体的需要和动机逐渐偏离正常轨道,犯罪个体的心理也渐向不良方向变化,在某种因素的刺激下,则会发生质的变化,形成犯罪心理,因而,职务犯罪心理生成的渐变性决定了职务犯罪心理具有可控性,如果在犯罪主体的职务犯罪心理生成之前,及时发现和阻断不良的个性心理倾向,将犯罪心理消除在萌芽状态,则能更有针对性地防范职务犯罪发生。
  最后,控制职务犯罪心理能更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当前,尽管我国不断加强惩防职务犯罪的力度,尤其是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摸索创新职务犯罪预防方法,但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仍然以个案查办为契点,注重制度完善和机制健全层面的职务犯罪预防,应该说,制度和机制层面上开展预防工作能够产生普遍约束的效果,但同时这种普遍性预防也存在以下不足之处:(1)事后性。目前通过职务犯罪预防促成相关单位堵塞制度漏洞,往往是以个案发生为前提的,因而,这种职务犯罪预防活动具有明显的事后性,是以相关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已经造成很大损失为代价,有些代价往往不具有修复性或难以修复,相对滞后的职务犯罪预防必然影响到预防的社会效果。(2)缺乏个体性。目前的制度和机制预防,虽能在客观上带来普遍预防的效果,但是由于缺少针对性的个体预防的特质,从而使目前的预防工作一定程度上具有空洞性,或者对公职人员个体的预防力不强,从而使一些制度形同虚设,不能有效约束职务犯罪行为发生。本文认为,在目前制度预防模式中注入具有个性化的犯罪心理预防,在公职人员心理变化阶段适时进行心理预防,做到个性预防与普遍预防相结合,优势互补,预防效果则会相得益彰。
  
  二、职务犯罪心理的有效预测
  
  职务犯罪心理的可控性使职务犯罪心理预防具备可能性,但要针对个体有效开展职务犯罪心理预防活动,必须以对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心理进行有效预测为前提,如果不能预测个体的心理变化,职务犯罪心理形成且得到强化,则容易转化为职务犯罪行为,相反,如果及时预测公职人员个体的心态变化,在其产生不良心理倾向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控制,则能有效避免向职务犯罪行为转化,因此,开展职务犯罪心理预防活动,必须对公职人员个体进行有效的心理预测和监测。虽然一个人的心理活动及其变化隐藏在其内心,不易为外人所发现,但是行为是受意识支配的,一个人的心理变化在外部行为上会有所体现,从公职人员的自身身份、地位及其社会交际环境等外界因素的变化给其外在行为带来的影响中,可以判断和预测公职人员心理状态②。本文认为,判断和预测公职人员心态容易向不良方向变化,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公职人员职权受制约性。公职人员拥有职权的受制约性程度与其行为失范往往成正比,如果公职人员不管身份或地位高低,其职权行使受制约程度低且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空间,这类公职人员履职公职的心态容易发生变化,特别是缺乏职业道德操守或职业责任意识薄弱的人员,容易把自己的权力当成为自己获取利益的筹码,因此,关注职权受制约程度低的公职人员心态是职务犯罪心理预防的重点对象之一。
  2、自身境况的变化。公职人员自身家庭突然遭遇变化或经济状况不好,沉重的经济负担使公职人员背负心理压力,长期得不到渲泄,又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自身境况,可能使公职人员通过不正当地利用握有的职权为来解决自己的实际境况;还有的公职人员晋升职务上自感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者对职务提升有着过度的追求,他们往往会在现有职权下,收受他人贿赂或通过贪污或挪用公款等方式来为自己“跑官”聚集财富,③因此,一些自身有强烈的经济需求或者有着很强为官欲望的公职人员往往容易产生不良的心理倾向,不良心理倾向的指引下,则容易产生不良的心理动机,最终逐渐外化为职务犯罪行为。
  3、社会交际圈变化。一些公职人员内在需求和动机出现不良倾向,与其社会交际有很大的关系,一些公职人员在履行职权过程中经常会与社会上的经济实力比较强的企业主接触,长期接触中,在工作之外形成为这些企业主所利用的朋友,一些企业主唯利是图的价值观,以及一掷千金的生活态度都在影响着公职人员,这些公职人员内心逐渐失衡,虚荣、攀富心理倾向逐渐产生,工作浮躁、武断,违纪违法等不良现象开始出现,而在他交际的朋友圈里却是一呼百应的所谓“能人”,这类公职人员的生活态度和工作作风都是其心理变化的“危险信号”,不及时进行心理控制,极易转化为职务犯罪心理,实施职务犯罪。
  公职人员不良心理倾向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上述三方面的因素只是通常引起公职人员不良心理的主要因素,公职人员心理朝不良方向变化时,通常都可以通过一些外在表现可以判断,工作情绪、生活态度和工作作风等都是判断其心理变化的重要方面,因此,通过心理预测,发现公职人员不良心理苗头,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心理防控,职务犯罪预防会更有成效。
  
  三、职务犯罪心理防控的运作构想
  
  公职人员的心理出现向不良倾向,或者职务犯罪心理尚未外化为职务犯罪行为前,采取措施对公职人员个体进行心理防控,可以取得比目前仅仅局限于教育、制度和监督等预防措施更为理想的预防效果。本文认为,公职人员心理预防运作模式可以通过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纪检和检察机关的共同配合,共同协作开展心理预防活动。
  (一)共建廉政风险信息互动平台。检察机关和纪检部门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违纪违法案件,了解和掌握某些些行业或系统的职务犯罪特点和风险点,而廉政责任单位熟悉本单位公职人员的状况和岗位状况,因而,检察机关、纪检部门与各廉政责任单位在廉政风险防范上各有优势,建立廉政风险信息互动平台,以各廉政责任单位为主体,以检察机关和纪检部门为主导,合力化解职务犯罪风险。一方面检察机关和纪检部门通过所查办案件的剖析,将特定行业的职务违法犯罪特点、职务风险源点和职务违法犯罪的主要手段等信息提供给相关的廉政责任单位,并通过法律专业优势,对廉政责任单位进行廉政防范提示;另一方面廉政责任单位根据检察机关、纪检部门的廉政风险和防范提示,结合本单位具体风险岗位人员状况,制定特定人员职务犯罪风险的心理防范档案和预案。
  (二)检察机关提供公职人员心理咨询和教育服务。公职人员因生活和工作形成的心理压力长期得不到释放,则容易形成不良心理倾向,从而寻求通过职权行为来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活动过程中,对公职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让公职人员的心理压力得到充分渲泄,认真倾听其某种心理诉求,对其合理的诉求,尊重寻求心理咨询的公职人员意愿基础上,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形下,为其解决某些实际需要;如果公职人员的心理需要偏离正常轨道,及时其进行心理疏导,并运用法律知识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使其慑于对法律威力而产生心理强制,改变不良心理状态,并形成对社会不良影响的抵御
  优势④,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权力观,从而起到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的作用。
  (三)采取心理监测、心理约谈和诫免督导等防范措施。廉政责任单位根据检察机关和纪检部门的风险提示,结合本单位公职人员具体情况,对本单位职务犯罪风险可能性较大的公职人员建立心理预防档案,通过对其个人收入、社会交际圈、履职表现等方面进行监测,判断和预测其心理状态,发现有异常行为,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约谈,如果受约谈对象处于职务犯罪心理的潜伏期或前驱期,该阶段公职人员内心表现为矛盾徘徊、迷惘的心理状态,对其进行疏流引导,去掉职务犯罪心理病因,则能达到早发现早控制的
  效果⑤;如果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心理已经显性化,则需进行心理控制,通过强制学习强制反省等方法,减弱不良需求和动机,并对其进行动态监测,达到防止和及早控制职务犯罪的目标。
  
  注释:
  ① 刘颖:从抑制犯罪心理的形成谈贪污受贿犯罪的遏制与预防,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② 王娟,警示训诫防线,苏州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③ 彭清燕,职务犯罪的心理研究,河北法学,2004年第3期。
  ④ 赵晓风,职务犯罪心理要素探析,政法学刊,2007年第4期。
  ⑤彭清燕,职务犯罪的心理研究,河北法学,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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