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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都只在特定情境内有意义。例如,经济学家称谓的“效率”,是资源配置,效率,只在“一般均衡”情境内有意义。又例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界定的“公平”(旧译“费厄泼赖”),是初始条件的公平,只在“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情境内有意义。与罗尔斯的《正义沦》相对峙且在同一时期共同构成了对公平的完整理解的,是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马托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