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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鹤岗矿难发生次日,黑龙江省省长栗战书公开道歉——这是媒体众口一词的报道。我查了一下新闻,并没有发现栗省长道歉的原话。报道中他只是说:“对于这次矿难,我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总结矿难原因是多方面的,领导忽视轻视,工作落实不到位是主要原因……”
假如不是报道不全面,或者报道全面了我没有查到,那么我不得不说,栗省长并没有向谁道歉。他只是对悲剧发生的原因作了一些反省,并由反省而自责。自责是道歉的重要前提,但是自责本身并不是道歉。
我并非是在扣字眼,钻牛角尖,而是认为弄清这二者的关系至为重要。自责指向自己,道歉指向别人。自责是怪自己办事情太差,没有达到预期的愿望;道歉是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别人造成的痛苦,是为了给受伤害者送上一点安慰。这二者互为表里,所以也经常混为一谈。或者说,在很多场合中,它们可以互相替代,表达同样的意思。但是,在重要的事情上,它们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别。
“我对此负责”是不是道歉呢?我相信栗省长是满含着歉意说这句话的,但是单纯从字面意思来说,它和道歉之间还有距离。
正式的道歉通常需要直接说出来。对于中国的官员来说,这方面倒也不欠缺。最近《南方周末》刊发了一篇《官员道歉十年史》,细数了这十年来中国官员在公共危机中的道歉历程,从期期艾艾到落落大方,甚至到喜欢上道歉,有些道歉还小题大做。道歉的文本也从刚开始受人诟病的“官话套话”,诸如“对不起党、对不起组织的、对不起人民”,到饱含感情,比如去年洪洞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之后,临汾市市长李天太在道歉中说到,“彻夜难眠,内疚不安,再三自责”。
不过我倒是认为,和这些说出来的道歉相比,栗省长的自责倒显得要真实一些。学者任剑涛认为,中国官员的道歉大多是一种罪己式的道歉。他研究的对象,显然包括痛哭流涕在内的所有形式的道歉。我还想进一步说,罪己式的道歉不是真正的道歉。
有人说中国官员道歉制或者问责制源远流长,要从“禹汤罪己”算起。假如有一种中国式道歉的话,这种说法是成立的。这种道歉就是我说的自责,是对自己的反省,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道歉,也就是对他人的痛苦的体察和安慰。《左传》中说:“禹、汤罪己,其兴也勃焉;桀、纣罪人,其亡也忽焉。”说得很明白,罪己的目的不是因为给百姓带来痛苦,更不是因为妨害了公平正义原则,而是为了坐稳江山。如果说,在儒家经典的解释中,禹、汤还有一些仁爱之心的话,那么在后来的帝王那里,罪己更是一种地道的统治术。国家没有危难的时候,不管民间有多少的不义,他们都不会罪己。一旦江山社稷受到威胁,哪怕自己并没有明显的过错,也要发布《罪己诏》。比如大灾大旱之年,他们害怕是因为自己私德不端,受到天遣,都会赶快出来罪己。
当然,罪己诏里都会念及人民,把自己说成是慈爱的仁君。比如,唐德宗逃难途中,翻然悔悟:“天谴于上而朕不悟,人怨于下而朕不知”,“上累于祖宗,下负于蒸庶”。然而——我们不必苛求历史,但也不能混淆是非——人民在这里,多半是欺骗上苍的幌子;就是算动了真心,也只是因为自己的位置受到威胁,才忽然想了起来。
说到这里,还会有人把罪己等同于道歉吗?如果是,那也是延续至今的中国式道歉而已。我不同意有些网友对官员的谩骂,我认为官员也是人,也会为那些悲苦一生而惨埋于矿井中的矿工感到痛心,但是他们可以不道歉,因为这些人活着的时候跟他们真的没有什么关系,正如很多读者也感到痛心但不用道歉一样。他们的道歉,仍然是古代皇帝的罪己,不过是想要免除自己的责任。
官员的正式道歉文本中,往往都会说“有愧于党的重托、辜负了组织的期待、对不起人民的信任”。很多人认为这很虚伪,我并不以为然。甚至和这些人的看法完全相反,我认为前两句并不是官话套话,而是真心的大实话。他们为官一方,的确是受党的重托和组织的委派。出了事,当然得向党和组织道歉。现在不说这话了,才是真正的虚伪。
深圳曾经对道歉进行制度化的努力,如今也有很多人在呼吁道歉要制度化,其实这是无厘头的想法。深圳出台了文件,规定政府部门公务员一旦有严重不作为或者渎职行为,需要登报道歉。其结果是,小官僚小过错道歉了,小火灾市长也道歉了,随后又发生了大火,市长不仅没有登报,干脆连道歉也免了。
市长在滥用职权,同时也在滥用道歉。道歉是一种私德,做了对不起人的事,你不道歉是你人品不好。比如一个人杀了人,他良心不安,可以道歉,但是也有很多杀人者并没有道歉。这都无关乎法律对他的惩罚。几乎没有杀人者因为道歉而被减刑,或者因为不道歉而被重判的。这是因为,法律的惩罚是可以跟私德分开的公共正义。
官员的问责也是如此。它是一种公共性的制度建设,因此不应该把属于私德的道歉扯进来。否则,道歉就肯定不会真诚。为什么一些官员道歉是虚伪的,或者被认为是虚伪的呢,就因为他们以为,或者人们觉得他们以为,道歉可以减轻问责中的惩罚。
假如不是报道不全面,或者报道全面了我没有查到,那么我不得不说,栗省长并没有向谁道歉。他只是对悲剧发生的原因作了一些反省,并由反省而自责。自责是道歉的重要前提,但是自责本身并不是道歉。
我并非是在扣字眼,钻牛角尖,而是认为弄清这二者的关系至为重要。自责指向自己,道歉指向别人。自责是怪自己办事情太差,没有达到预期的愿望;道歉是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别人造成的痛苦,是为了给受伤害者送上一点安慰。这二者互为表里,所以也经常混为一谈。或者说,在很多场合中,它们可以互相替代,表达同样的意思。但是,在重要的事情上,它们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别。
“我对此负责”是不是道歉呢?我相信栗省长是满含着歉意说这句话的,但是单纯从字面意思来说,它和道歉之间还有距离。
正式的道歉通常需要直接说出来。对于中国的官员来说,这方面倒也不欠缺。最近《南方周末》刊发了一篇《官员道歉十年史》,细数了这十年来中国官员在公共危机中的道歉历程,从期期艾艾到落落大方,甚至到喜欢上道歉,有些道歉还小题大做。道歉的文本也从刚开始受人诟病的“官话套话”,诸如“对不起党、对不起组织的、对不起人民”,到饱含感情,比如去年洪洞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之后,临汾市市长李天太在道歉中说到,“彻夜难眠,内疚不安,再三自责”。
不过我倒是认为,和这些说出来的道歉相比,栗省长的自责倒显得要真实一些。学者任剑涛认为,中国官员的道歉大多是一种罪己式的道歉。他研究的对象,显然包括痛哭流涕在内的所有形式的道歉。我还想进一步说,罪己式的道歉不是真正的道歉。
有人说中国官员道歉制或者问责制源远流长,要从“禹汤罪己”算起。假如有一种中国式道歉的话,这种说法是成立的。这种道歉就是我说的自责,是对自己的反省,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道歉,也就是对他人的痛苦的体察和安慰。《左传》中说:“禹、汤罪己,其兴也勃焉;桀、纣罪人,其亡也忽焉。”说得很明白,罪己的目的不是因为给百姓带来痛苦,更不是因为妨害了公平正义原则,而是为了坐稳江山。如果说,在儒家经典的解释中,禹、汤还有一些仁爱之心的话,那么在后来的帝王那里,罪己更是一种地道的统治术。国家没有危难的时候,不管民间有多少的不义,他们都不会罪己。一旦江山社稷受到威胁,哪怕自己并没有明显的过错,也要发布《罪己诏》。比如大灾大旱之年,他们害怕是因为自己私德不端,受到天遣,都会赶快出来罪己。
当然,罪己诏里都会念及人民,把自己说成是慈爱的仁君。比如,唐德宗逃难途中,翻然悔悟:“天谴于上而朕不悟,人怨于下而朕不知”,“上累于祖宗,下负于蒸庶”。然而——我们不必苛求历史,但也不能混淆是非——人民在这里,多半是欺骗上苍的幌子;就是算动了真心,也只是因为自己的位置受到威胁,才忽然想了起来。
说到这里,还会有人把罪己等同于道歉吗?如果是,那也是延续至今的中国式道歉而已。我不同意有些网友对官员的谩骂,我认为官员也是人,也会为那些悲苦一生而惨埋于矿井中的矿工感到痛心,但是他们可以不道歉,因为这些人活着的时候跟他们真的没有什么关系,正如很多读者也感到痛心但不用道歉一样。他们的道歉,仍然是古代皇帝的罪己,不过是想要免除自己的责任。
官员的正式道歉文本中,往往都会说“有愧于党的重托、辜负了组织的期待、对不起人民的信任”。很多人认为这很虚伪,我并不以为然。甚至和这些人的看法完全相反,我认为前两句并不是官话套话,而是真心的大实话。他们为官一方,的确是受党的重托和组织的委派。出了事,当然得向党和组织道歉。现在不说这话了,才是真正的虚伪。
深圳曾经对道歉进行制度化的努力,如今也有很多人在呼吁道歉要制度化,其实这是无厘头的想法。深圳出台了文件,规定政府部门公务员一旦有严重不作为或者渎职行为,需要登报道歉。其结果是,小官僚小过错道歉了,小火灾市长也道歉了,随后又发生了大火,市长不仅没有登报,干脆连道歉也免了。
市长在滥用职权,同时也在滥用道歉。道歉是一种私德,做了对不起人的事,你不道歉是你人品不好。比如一个人杀了人,他良心不安,可以道歉,但是也有很多杀人者并没有道歉。这都无关乎法律对他的惩罚。几乎没有杀人者因为道歉而被减刑,或者因为不道歉而被重判的。这是因为,法律的惩罚是可以跟私德分开的公共正义。
官员的问责也是如此。它是一种公共性的制度建设,因此不应该把属于私德的道歉扯进来。否则,道歉就肯定不会真诚。为什么一些官员道歉是虚伪的,或者被认为是虚伪的呢,就因为他们以为,或者人们觉得他们以为,道歉可以减轻问责中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