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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一般认为不受竞争法的规制。但是,知识产权这种垄断权往往会使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形成支配地位,从而限制了竞争。竞争法应当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知识经济时代,产生于工业时代的竞争法如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如何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和限制的,这是各国竞争法面临的新问题。
关键词: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法律对智力成果创造者或享有者排他性使用和获得收益所给予的肯定性评价,也是其所承载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价值得以实现的法定依据。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一项私权利,同样也要遵守民法上的重要原则,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切权利的行驶都是有边界的,这样才能让权利与权利得到良好的平衡和共处。作为原则的具体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的具体法律制度中也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有期限性和地域性限制,以及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制度,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等等。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现象,只有一部法律制度的规定是不现实的不科学的,所以还需要其他法律制度的共同配合。这也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外保护和规制的重要原因。
知识产权从其被确权那天起就已经和市场竞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是这种联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加突出了。这种“突出”一方面表现在对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要求被保护的地位突出,另一方面表现在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利的保护与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整体的维护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了。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享有者利用自己所享有的法定垄断地位实施了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其他竞争对手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我们将这种行为称作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这也就是说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重在保护私权,竞争法重在保护公共利益,各有侧重,不能混淆,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享有者的个人利益保护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保护这座天平上如何找好平衡点的问题。而我们国家主要通过竞争法中的《反垄断法》去实现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和保护的利益平衡问题。
竞争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划分中,属于经济法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法中的主要法律制度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 条、15条,《反垄断法》第55 条,《对外贸易法》第27 条、30 条,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规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主要是由《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三部特别法构成,其中《商标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商标法》第52 条共列举了五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各国法律也都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首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第一款也明确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另外《商标法》第24 条通过赋予商标权人的优先权来遏制他人的恶意抢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代社会一个美术作品在取得著作权的同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取得商标专有权并最终转化为商业产品,投入市场带来效益。所以被侵权的可能性和利用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也就加大,所以在三部知识产权特别法对其进行保护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利用侵犯著作权、专利权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予规制,给予权利人以保护。如果说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是以保护私权利为首要目的,从权利内部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的话,《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从公共利益、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的角度,对权利人存在的的外部空间给予保护。正如著名学者孔祥俊所说的如果三部知识产权的特别法是露在海面上的冰山的话,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它们存在的海洋。这也无不说明了知识产权法的“宰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宽保护”的结合,实现最终的一致目的。
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私法上的权利也可是说是法律赋予的合法的垄断权,即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域内享有因智力成果所带来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价值。这种垄断权是以未来权利期限届满向社会无偿公开使用为代价的,所以说知识产权的这种垄断是法定的权利之内的垄断。以世界上的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利权法又称作《垄断法》为例就可以说明这一问题。但同时基于重要的私法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所主张的,任何权利的行驶都是又边界的,只有权利受到合理的必要的限制才能让整个社会的权利的行驶和谐,有序。知识产权法本身就对知识产权的行驶给予了一定的限制,比如说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著作权上的合理使用,
三大知识产权的权利的有期限性,有地域性都是权利内部的限制。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知识产权人还存在着其他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这也不是单单一部知识产权法就能解决的问题。
2008 年8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对市场经济中滥用知识产权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也纳入了其规制的范围,是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位经营者的维权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同时《反垄断法》也明确规定该法具有域外效力,对跨国公司、企业利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具有约束力。因为在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特定行业中处于垄断地位的大都是跨国公司、大企业、大集团,例如微软、思科,他们在中国市场上通过采用拒绝许可、搭售、价格歧视,企业并购等方式排除或限制竞争,维持其垄断地位,攫取大量的利润,损害我国的民族经济,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这些在新的《反垄断法》实施后都要得到规制。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就受到了国家反垄断觉得审查,因为一旦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就会取得在果汁领域的先进生产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就会影响到整个饮品市场的格局,影响到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以致最后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包括微软公司一旦有人对其提起诉讼,就会受到国家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审查,在审查中关键的部门就是对知识产权是否被滥用的审查。所以界定一个企业是否利用知识产权排除或限制竞争,关键是要审核其是否滥用知识产权,这将是今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诉讼的重点。
参考文献:
[1]郑成思: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J].知识产权,2003 年(5)
[2]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王先林: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J].工商行政管理,2003(4)
[4]韦之: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6)
关键词: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法律对智力成果创造者或享有者排他性使用和获得收益所给予的肯定性评价,也是其所承载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价值得以实现的法定依据。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一项私权利,同样也要遵守民法上的重要原则,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切权利的行驶都是有边界的,这样才能让权利与权利得到良好的平衡和共处。作为原则的具体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的具体法律制度中也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有期限性和地域性限制,以及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制度,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等等。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现象,只有一部法律制度的规定是不现实的不科学的,所以还需要其他法律制度的共同配合。这也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外保护和规制的重要原因。
知识产权从其被确权那天起就已经和市场竞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是这种联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加突出了。这种“突出”一方面表现在对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要求被保护的地位突出,另一方面表现在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利的保护与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整体的维护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了。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享有者利用自己所享有的法定垄断地位实施了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其他竞争对手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我们将这种行为称作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这也就是说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重在保护私权,竞争法重在保护公共利益,各有侧重,不能混淆,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享有者的个人利益保护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保护这座天平上如何找好平衡点的问题。而我们国家主要通过竞争法中的《反垄断法》去实现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和保护的利益平衡问题。
竞争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划分中,属于经济法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法中的主要法律制度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 条、15条,《反垄断法》第55 条,《对外贸易法》第27 条、30 条,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规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主要是由《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三部特别法构成,其中《商标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商标法》第52 条共列举了五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各国法律也都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首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第一款也明确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另外《商标法》第24 条通过赋予商标权人的优先权来遏制他人的恶意抢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代社会一个美术作品在取得著作权的同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取得商标专有权并最终转化为商业产品,投入市场带来效益。所以被侵权的可能性和利用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也就加大,所以在三部知识产权特别法对其进行保护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利用侵犯著作权、专利权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予规制,给予权利人以保护。如果说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是以保护私权利为首要目的,从权利内部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的话,《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从公共利益、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的角度,对权利人存在的的外部空间给予保护。正如著名学者孔祥俊所说的如果三部知识产权的特别法是露在海面上的冰山的话,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它们存在的海洋。这也无不说明了知识产权法的“宰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宽保护”的结合,实现最终的一致目的。
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私法上的权利也可是说是法律赋予的合法的垄断权,即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域内享有因智力成果所带来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价值。这种垄断权是以未来权利期限届满向社会无偿公开使用为代价的,所以说知识产权的这种垄断是法定的权利之内的垄断。以世界上的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利权法又称作《垄断法》为例就可以说明这一问题。但同时基于重要的私法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所主张的,任何权利的行驶都是又边界的,只有权利受到合理的必要的限制才能让整个社会的权利的行驶和谐,有序。知识产权法本身就对知识产权的行驶给予了一定的限制,比如说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著作权上的合理使用,
三大知识产权的权利的有期限性,有地域性都是权利内部的限制。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知识产权人还存在着其他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这也不是单单一部知识产权法就能解决的问题。
2008 年8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对市场经济中滥用知识产权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也纳入了其规制的范围,是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位经营者的维权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同时《反垄断法》也明确规定该法具有域外效力,对跨国公司、企业利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具有约束力。因为在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特定行业中处于垄断地位的大都是跨国公司、大企业、大集团,例如微软、思科,他们在中国市场上通过采用拒绝许可、搭售、价格歧视,企业并购等方式排除或限制竞争,维持其垄断地位,攫取大量的利润,损害我国的民族经济,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这些在新的《反垄断法》实施后都要得到规制。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就受到了国家反垄断觉得审查,因为一旦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就会取得在果汁领域的先进生产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就会影响到整个饮品市场的格局,影响到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以致最后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包括微软公司一旦有人对其提起诉讼,就会受到国家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审查,在审查中关键的部门就是对知识产权是否被滥用的审查。所以界定一个企业是否利用知识产权排除或限制竞争,关键是要审核其是否滥用知识产权,这将是今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诉讼的重点。
参考文献:
[1]郑成思: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J].知识产权,2003 年(5)
[2]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王先林: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J].工商行政管理,2003(4)
[4]韦之: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