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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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所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根据目前的理论,客观说认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本文就从损害、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方面来讨论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最后阐述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在现实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刘哲,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8级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27-02
  一、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通常认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是指各行为人没有共同过错,但其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行为人对损害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行为。笔者认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具备如下四个要件:
  (一)行为人为多个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各侵权人均应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都对受害人独立实施了直接的侵权行为。如果某人只是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条件,则并非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主体。
  (二)数个行为人之间无共同过错
  笔者认为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不仅没有共同故意,而且也没有共同过失。在通常情况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人之间甚至没有任何的身份关系和其他联系,彼此间甚至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事先有通谋,也不可能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尤其是各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以与他人行为结合的方式对受害人造成损害。
  (三)数行为人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受害人的损害
  由于数人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只是由于偶然因素,使各自的行为结合而造成损害后果。将各个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偶然的情况。个别行为偶然结合而成为损害的原因,每个人的行为只不过是损害发生的一个条件。因此,其与共同过错的区别在于,在共同过错的情况下,因为数个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所以,其行为的结合是必然的而非偶然的。
  (四)多个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众多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中,少有谈及此点。或许学者们认为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不言自明的,但本文认为因果关系是所有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若无因果关系,则无需承担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也不能例外,必须予以明确。
  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分类
  根据目前的理论,客观说认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以客观说的理论来探讨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损害同一”说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只要各行为客观上存在造成了同一损害的事实,就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行为人对损害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损害同一即损害不可分。既指事实上的不可分,也指法律上的不可分。损害在事实上可分,在法律上未必可分;损害在事实上不可分,在法律上必然不可分。所以我国侵权法上的损害不可分只是指法律上的不可分。如甲乙无意思联络共同实施加害行为致丙头部受伤。在此,共同的加害行为联结为一个整体,造成的损害也联结为一个整体。这种损害,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无法分割。如果甲乙无意思联络侵权致丙手伤和腿伤,损害从事实上可以分为手伤和腿伤,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丙所受之损害在法律上也是可分的。如果能够判定眼手伤由甲所致,腿伤由乙所致,则认为丙所受之损害在法律上是可分的;如果不能判定,则认为丙所受之损害在法律上是不可分的。一般来说,财产性质的损害大多可以分割,精神上的损害不易分割的。
  (二)“行为竞合”说
  共同侵权人的加害行为都是构成同一损害相关联的原因,那么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中,如果各行为都是同一损害发生相关联的原因,则数人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行为竞合是指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加害行为,其中任何一个行为均足以导致相同损害结果的发生,都可能造成最终的损害,无论谁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都不会造成不公平,所以各行为人对损害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如甲、乙无意思联络,甲在丙宅前门放火、乙在丙宅后门放火,共同造成丙宅烧毁。甲乙任一单独放火行为均可以导致丙房屋被烧毁的损害后果。在此,甲乙的任一单独行为均足以造成相同损害的发生,属于典型的行为竞合。
  (三)“原因竞合”说
  所谓原因竞合的数人侵权行为又称作“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的数个加害行为间接结合而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原因竞合”或“多因一果”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个分别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相互促成而发生同一损害结果。其中部分行为或者原因的存在仅为其他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创造了条件或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扩大,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
  三、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分析
  对损害可分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侵权行为人按份承担责任,不再多言。着重探讨损害不可分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数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损害不可分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符合当前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否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视为共同侵权,均让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各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连带责任与其内部的责任份额
  即一行为人超过应承担的份额对受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则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追偿。但在如何确定各行为人承担份额上,有以下标准:
  1.按过错程度确定责任份额。过错责任是侵权行为法的首要归责原则,对数行为人内部责任份额的确定自然首先会想到以过错为标准。但是,这种方法有两个局限性:一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无法使用;二是过错之大小与损害后果的大小没有必然的联系。
  2.按原因力比例责任份额。即按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的远近程度进行划分。行为对造成损害后果原因强的,以及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近的,应当分担更多的损害后果,相反,则应当分担少一些的损害后果。不过,在损害不可分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确定原因力比例几乎不可能。,也就是说我们并不能区分行为相对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强弱。实际上,如果我们能够确定原因力的比例,则损害后果就是可分的。因此这个方法也存在较大缺陷。
  3.数行为人平均分摊责任。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方法,在依前两种方法都无法划分各自的损害后果时,法律上就推定各行为人的损害后果均等。
  可见,首先应当按过错大小确定行为人的内部比例,如果不能确证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必然的联系,则可以由数行为人平均分摊责任。
  笔者以为,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必须明确其责任的承担方式,既要符合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基本原则,又要有利于确立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独立价值,廓清数人侵权体系中各种类型的侵权行为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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