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三阶段”案件管理模式及岗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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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管理工作是检察机关完善自身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对检察机关现有管理体系的一次根本性创新,也是检察管理职能的一次全新整合。案件管理,是指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质量管理、统计分析、综合业务考评等管理活动。按照新颁布的《刑事诉讼规则》,案件管理部门还承担了律师接待、赃证物品管理以及司法场所管理等任务,职能进一步增加,任务也更趋繁重。面对日益增加的案管职责,如何在明确各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要求的基础上,合理调配使用人员,是加强案管工作内部管理,实现人力资源集约使用的必然选择。
  一、案件管理现有模式及其弊端
  由于案件管理工作正处探索起步阶段,目前尚未形成固定内部管理模式。实践中,有的以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大职能划分岗位;有的以事务、业务具体职责作为划分依据。新颁布的《刑事诉讼规则》第668也规定了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进行管理、监督、预警。后者对《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作了略微修改,将质量管理换成案后评查,并增加了信息查询一项内容。
  案管部门的有些职责实际上很难归类于管理、监督、服务抑或参谋职责某一项之中。比如案件管理是一项事务性工作,但同时也是一项服务业务部门的工作,通过管理发现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又何尝不是一项监督性工作呢?又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这项工作对内属于纯粹的事务性工作,体现了管理职能,对外服务的对象是辩护人,又体现了服务职能。因此这项工作既有管理职能,又体现了服务职能,很难将它简单界定为一种职能。再如,司法场所管理究竟是管理职能、服务职能抑或是监督职能的体现,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划归为哪一类,三者都应兼有。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案件管理职责中,相互交叉,功能叠加现象比比皆是。既有功能比较单一的,比如仅仅具有管理功能的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又有兼具多种功能的,比如兼具管理、服务功能律师接待工作、管理、服务、监督功能的司法场所管理工作。依照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项职能划分岗位设置,不仅无法区分事务、业务职能,也无法以此为依据确定人员岗位。如果纯粹依据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对案管工作岗位进行设置,容易因认识不一致,造成配置上的混乱。
  二、以“三阶段”管理对现有案件管理模式的改造
  如前所述,现有案件管理模式存在职能区分和岗位配置的混乱。有必要对其予以改造,将依照职能设置岗位的纵向管理模式,改造成依照时间节点设置岗位的横向管理模式。
  (一)“三阶段”案件管理模式构造
  为更有效清晰地划分案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职能,应根据案件流转的时间节点的不同,将不同的案件管理职责分门别类,并配备相应岗位人员,可以比较清晰地开展内部管理。也就是以案件流转的时间节点作为划分标准,将案管工作分为案前、案中、案后三个阶段,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设置岗位,安排相应管理人员。
  案前管理,是指案件受理的前期管理。前期管理工作包括以下职责:1、案件的受理、分案。受理所有案件,同时将案件直接分到承办人手中,可有效缓解办案部门事务性压力,同时解决分案中可能出现的人情案、关系案; 2、立案登记类案件管理。主要是指对决定立案办理的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立案部门立案后要及时到案管部门登记;3、填充式法律文书的开具。凡是涉及财产人身的填充式法律文书,由案管部门负责统一开具后,可有效监督案件的办理环节;4、自侦案件的线索管理。是指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线索。
  案中管理,是指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管理。案中管理包括以下职责:1、案件流程管理。包括案件结案、办案程序、办案期限的管理;2、赃证物品管理。包括对本院自侦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的赃证物品移送的管理;3、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管理。在办案过程中,要协调、组织对执法办案风险的评估,防止可能出现的问题;4、司法场所管理。司法场所管理,着重于对检察人员的言行举止监督,确保司法公正;5、律师接待。包括接待律师阅卷,律师提交材料和听取意见等。
  案后管理,是指案件的后期管理,包括判决之后的管理。案后管理包括以下职责:1、叙述式法律文书管理。主要是对撤销案件决定书、起诉书、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审查;2、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对判决后的案件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等方面实行质量评查;3、案件统计分析管理。定期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过数据对比及时反映办案工作情况;4、业务考评。通过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统计,及时反映办案人员的工作成效,为部门考评提供依据。5、案件管理情况通报。及时将当月的案件管理情况汇总分析,报上级部门,通报本单位各业务部门。
  (二)“三阶段”管理模式的性质及相互关系
  案前管理的浅表管理性质。案前管理大都属于备案登记性质的事务性工作,即只对案件(线索)的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对案件(线索)受理、分案、登记编号等,不接触案件的实体内容,属于一种最为初级的监督管理。
  案中管理的适度管理性质。案中管理属于办案过程管理,即案件结果尚未最终确定情况下的管理。如律师接待、流程管理、赃证物品、司法场所、办案风险评估等,都是办案过程中的阶段性工作职能,属于一种适度管理。
  案后管理的贴近管理性质。案后管理无论是统计分析等事务性职能,还是案件质量评查、叙述式法律文书管理、业务考评等对案件实体质量的管理,都是对程序、实体的全面全过程管理。统计数据必须全面完整,缺一不可;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必须审阅案件的程序、实体两项内容。因此管理的状态是深入的贴近式管理。
  案前、案中、案后管理构成了案件管理的三个阶段,三者相互关联,密不可分。案前、案中管理是案后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案前、案中管理的及时有效,就会给案后管理带来无法弥补的漏洞。如案件不及时登记编号,就会使案件在体外循环,导致管理缺位。案后管理是案前、案中管理的必然延续,同时案后管理也是对前段管理的印证、认可和确定。如统计分析就是对案前、案中管理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三、案件管理“三阶段”管理模式下的岗位设置
  目前案管部门岗位配置相互交叉,层次不清。一是职责有多有少,忙闲不均。有些人员职责单一,如统计分析、案件评查等,只负责一项工作。有些人员职责较多,如案件受理、案件流程监督、赃证物品管理等。二是职责前端后端皆有,定位不明。有的工作人员既要负责案件前期受理,又要负责案中赃证物品接收,还要对后期叙述式法律文书进行审查,职责安排比较混乱,岗位要求不够清晰。因此,有必要通过对案管部门内部管理模式的创新,重新确定每位案管人员的岗位职责,逐步实现人员管理科学化。
  通过案前、案中、案后“三阶段”管理模式的划分,可以有效确定案管人员岗位职责。具体而言:
  一是设置案前登记受理岗位。案前工作职责主要是事务性工作,不管是案件受理分案,立案登记类案件管理,还是填充式法律文书的开具,自侦案件的线索管理等,都是纯粹的事务工作,是案件管理工作的初级阶段。该阶段对人员素质要求不是很高,只需配备具有一定业务素质,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的人员即可。可考虑安排年纪较轻,工作年限较短的检察辅助人员。其中案件受理、分案,立案登记类案件管理可安排2人负责,法律文书开具可安排1人负责。
  二是设置案中监督预警岗位。案中工作职责包括案件的流程(结案)管理,赃证物品管理,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司法场所管理和律师接待。这些案管工作兼具事务性、业务性特征,其中部分工作专业性还是比较强的,如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这些工作既具有一定专业性,也具有专门性,工作的质量和数量都较案前阶段有了大幅提高,是案件管理工作的中级阶段。该阶段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需要配备具有较强业务素质,在业务部门工作五年以上的检察人员。其中流程(结案)管理、赃证物品管理可安排2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安排1人,律师接待和司法场所管理可安排2人。
  三是设置案后评查考核岗位。案后工作职责包括叙述式法律文书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管理、案件统计分析管理、业务考评。这些工作是对案件实体质量的审查和监督,其中既有针对法律文书的监督审查,也有对案件质量的评查,以及通过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服务等,是案件管理的高级阶段。该阶段对人员素质要求最高,需要配备具有很强业务素质,在业务部门工作十年以上的检察人员。其中叙述式法律文书管理、案件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可由1-2负责,案件统计分析管理、案件管理情况通报可由1人负责。
  (作者通讯地址: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000;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1;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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