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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法制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制新闻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十分关注的东西。对媒体来说,有关法制内容的新闻报道在媒体版面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法制类新闻报道已然成为新闻报道的重头戏。由于法制类报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报道内容容易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因此,作为新闻工作者应该谨慎握住手中的笔,为读者提供权威负责任的法制新闻报道。但由于一些记者不熟悉法制领域的有关知识和规定,造成报道中出现这样那样的“硬伤”,甚至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文结合采访写作实践,谈谈法制类报道中容易忽视的几个问题。
一、用词不够精当准确
法制类新闻当然突出的是法制,而法制又是个严谨的范畴,虽然法制新闻报道并非一定要求“法言法语”,但新闻语言也不能通俗得“离谱”,该严谨的要严谨,该准确的要准确,必须以不产生歧义为前提。
前几年,某报组织记者下基层“走转改”,来到某劳教所(现已改称戒毒所)体验生活,没想到,在交出的稿件里,有的记者把劳教人员写成服刑人员,有的则写成罪犯,多亏编辑把关严密,不然就闹出笑话了。还有一次,一名新入行记者,把一个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法官行贿的案件,随意写成律师向法官行贿,律管部门看到报道后,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可从律师名册中怎么也查不到当事人的名字,后与报社和当地法院联系,最后确认行贿人是当地一家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名称之误给有关部门查处带来不便,也给报社造成很大被动。
随便浏览一下报刊和网站,诸如此类的问题可谓俯拾可得。如把被告人写成被告,把侦查写成侦察,把犯罪嫌疑人写成罪犯等等,殊不知,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涉嫌犯罪的当事人,被告则是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侦查”是法律术语,“侦察”则是军事术语,而犯罪嫌疑人未经审判不得称为罪犯,等等。这些表述,看起来似乎无关痛痒,差别不大,实则反映了记者的专业水准和报纸的严谨态度。
任何新闻报道,准确都是第一位的,而法制类新闻报道对准确性这点的要求更为严格。报纸无小事,白纸黑字,真金白银,因此,媒体记者在法制新闻报道中一定要有严谨认真的态度,平时注意法律书籍的学习阅读,虚心向老同志学习,遇到专业性强的问题,要不耻下问,主动向法律专业人士请教,力求表述准确,语言精当,这样才能经得起读者的吐槽和时间的考验。
二、不注意保密和送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法制新闻报道的特殊性和纪律性,要求有些报道需履行保密和送审程序,这不仅是对记者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如若不然,仅仅为了片面追求新闻时效和轰动效应,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
几年前的一天,某省一所监狱发生一起越狱案件,但逃犯在24小时内被我监狱民警和武警官兵抓获。记者得知后,立即前往采访,并很快写出了长篇通讯,但稿件见报后,接到省监狱局的电话,指出有个别细节的描述涉密,暴露了有关监管措施。如果当初将稿件送给监狱机关审查,就能避免这样的涉密情况发生了。
还有一次,某省进行一次较大规模的武装押解行动,当押解的列车到达车站时,被嗅觉灵敏的媒体记者获知,纷纷赶到火车站准备采访,但均被武警挡在警戒线外,只能远远地架起“长枪短炮”。但没想到某单位宣传干事参与了这次行动,他将近距离拍摄的大量的押解图片,提供给了一家媒体。由于没有履行送审程序,图片见报后造成泄密,导致有关部门的追查和问责。
在法制新闻报道中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如有意无意暴露了警方的侦查手段,提前披露了检察机关的办案细节,对侦查阶段描述过于细致,暴露了警方的侦查方向,等等。
保守机密是新闻报道过程中本身就应遵守的伦理原则。因此,在法制类新闻的采访报道中,应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主动遵守有关规定,该送审的送审,即便是没有要求送审的,如果对事情把握不准的话,应主动履行送审程序,请案件主管部门把把关,这不仅有利于亡羊补牢,也不会造成意外影响。
三、不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
法制类新闻报道往往与案件有关,而很多案件容易涉及当事人的隐私。现在媒体记者大都已经意识到了保护隐私的问题,比如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受害人,一律使用化名。但有时并非简单“一化了之”,确实还存在疏忽大意的地方,结果导致对当事人的伤害,甚至引发名誉权的官司。
几年前,一家报社就曾刊发了一篇记者采写的案件报道,说的是某镇发生的一起强奸少女案,受害少女使用了化名,但在无意中却透露出受害少女一位亲属的真实姓名。由于小镇相对封闭,当地读者很快就猜想到受害少女姓甚名谁了。结果受害人父母找到报社,以稿件造成受害少女精神崩溃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尽管此事最终被化解,但报道确实给受害人造成一定伤害,给报社也带来很大被动。
因此,在法制类报道当中一定要预先考虑到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情节一定要慎之又慎,尽量照顾到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感受,最大限度减轻对涉案当事人的伤害。比如说,对未成年受害人要用化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要用化名;对服刑人员要用化名,其未成年子女也应用化名;涉及未成年人的面部图片要打“马赛克”,甚至对特定语境下的人物还要扩大保护隐私的范围,以最大程度避免对报道对象的伤害。
四、容易对细节“想当然”
作为媒体记者,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法制类新闻报道的采访不容易,特别是案件报道,难以获得第一手资料。警方的侦查和媒体的时效,往往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公安侦查阶段是绝对保密不能走漏风声的,但这个阶段正是读者亟待真相,媒体抢滩独家的时候。面对警方掌握的信息与媒体得到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对传导者的媒体来说,有时会在报道中进行所谓的合理的猜测和想象,甚至主观臆断。但殊不知,这样的“想当然”是十分危险的,甚至会引发严重后果。
曾有一家媒体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当地发生一起恶性枪杀案件,后来当记者得知凶手被宣判死刑后,想当然地在死刑后面加上一句“立即执行”。 但没想到这个“大快人心”的报道招致被告人家属的强烈不满,找到报社交涉,说被告人现在还羁押在看守所,并没有立即执行,要求报社进行更正并赔礼道歉。白纸黑字,给报社带来不小的麻烦。
还有一起虐待老人的案件。一对老夫妇到一家报社投诉其子女虐待老人,其中反映其儿媳不让两位老人在家上厕所,无论刮风下雨,老人都是到外面如厕。由于记者没有详细询问,便在稿件中想当然地描述老人是到离家很远的地方上厕所。报纸出来后,老人的子女找到报社大吵大闹,认为报道严重不实,因为公厕就是他们住宅楼下十几米远的地方,并不是记者描述的“很远的地方”,弄得报社哭笑不得,但对方就对这个细节抓住不放,报社为此牵涉了很大精力。
因此,在诸如此类的报道当中,采访阶段一定要扎实细致,写作过程中注意补充采访核实细节,千万不要因为怕麻烦,就去“想当然”。要慎用判断性、情感性词语,不要以文学化的手法去刻意渲染情节,更不能主观臆想,为证明事实铁证如山,就有意加大事件的冲突要素,对犯罪情节添油加醋。即便是正面宣传报道,也不能夸大其词,任意拔高,搞“假大空”。应该实事求是,用事实说话,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制报道的严肃性和媒体的公信力,才能在挑剔的读者中树立起责任媒体的良好形象。
(作者单位:安徽法制报)
一、用词不够精当准确
法制类新闻当然突出的是法制,而法制又是个严谨的范畴,虽然法制新闻报道并非一定要求“法言法语”,但新闻语言也不能通俗得“离谱”,该严谨的要严谨,该准确的要准确,必须以不产生歧义为前提。
前几年,某报组织记者下基层“走转改”,来到某劳教所(现已改称戒毒所)体验生活,没想到,在交出的稿件里,有的记者把劳教人员写成服刑人员,有的则写成罪犯,多亏编辑把关严密,不然就闹出笑话了。还有一次,一名新入行记者,把一个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法官行贿的案件,随意写成律师向法官行贿,律管部门看到报道后,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可从律师名册中怎么也查不到当事人的名字,后与报社和当地法院联系,最后确认行贿人是当地一家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名称之误给有关部门查处带来不便,也给报社造成很大被动。
随便浏览一下报刊和网站,诸如此类的问题可谓俯拾可得。如把被告人写成被告,把侦查写成侦察,把犯罪嫌疑人写成罪犯等等,殊不知,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涉嫌犯罪的当事人,被告则是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侦查”是法律术语,“侦察”则是军事术语,而犯罪嫌疑人未经审判不得称为罪犯,等等。这些表述,看起来似乎无关痛痒,差别不大,实则反映了记者的专业水准和报纸的严谨态度。
任何新闻报道,准确都是第一位的,而法制类新闻报道对准确性这点的要求更为严格。报纸无小事,白纸黑字,真金白银,因此,媒体记者在法制新闻报道中一定要有严谨认真的态度,平时注意法律书籍的学习阅读,虚心向老同志学习,遇到专业性强的问题,要不耻下问,主动向法律专业人士请教,力求表述准确,语言精当,这样才能经得起读者的吐槽和时间的考验。
二、不注意保密和送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法制新闻报道的特殊性和纪律性,要求有些报道需履行保密和送审程序,这不仅是对记者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如若不然,仅仅为了片面追求新闻时效和轰动效应,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
几年前的一天,某省一所监狱发生一起越狱案件,但逃犯在24小时内被我监狱民警和武警官兵抓获。记者得知后,立即前往采访,并很快写出了长篇通讯,但稿件见报后,接到省监狱局的电话,指出有个别细节的描述涉密,暴露了有关监管措施。如果当初将稿件送给监狱机关审查,就能避免这样的涉密情况发生了。
还有一次,某省进行一次较大规模的武装押解行动,当押解的列车到达车站时,被嗅觉灵敏的媒体记者获知,纷纷赶到火车站准备采访,但均被武警挡在警戒线外,只能远远地架起“长枪短炮”。但没想到某单位宣传干事参与了这次行动,他将近距离拍摄的大量的押解图片,提供给了一家媒体。由于没有履行送审程序,图片见报后造成泄密,导致有关部门的追查和问责。
在法制新闻报道中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如有意无意暴露了警方的侦查手段,提前披露了检察机关的办案细节,对侦查阶段描述过于细致,暴露了警方的侦查方向,等等。
保守机密是新闻报道过程中本身就应遵守的伦理原则。因此,在法制类新闻的采访报道中,应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主动遵守有关规定,该送审的送审,即便是没有要求送审的,如果对事情把握不准的话,应主动履行送审程序,请案件主管部门把把关,这不仅有利于亡羊补牢,也不会造成意外影响。
三、不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
法制类新闻报道往往与案件有关,而很多案件容易涉及当事人的隐私。现在媒体记者大都已经意识到了保护隐私的问题,比如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受害人,一律使用化名。但有时并非简单“一化了之”,确实还存在疏忽大意的地方,结果导致对当事人的伤害,甚至引发名誉权的官司。
几年前,一家报社就曾刊发了一篇记者采写的案件报道,说的是某镇发生的一起强奸少女案,受害少女使用了化名,但在无意中却透露出受害少女一位亲属的真实姓名。由于小镇相对封闭,当地读者很快就猜想到受害少女姓甚名谁了。结果受害人父母找到报社,以稿件造成受害少女精神崩溃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尽管此事最终被化解,但报道确实给受害人造成一定伤害,给报社也带来很大被动。
因此,在法制类报道当中一定要预先考虑到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情节一定要慎之又慎,尽量照顾到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感受,最大限度减轻对涉案当事人的伤害。比如说,对未成年受害人要用化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要用化名;对服刑人员要用化名,其未成年子女也应用化名;涉及未成年人的面部图片要打“马赛克”,甚至对特定语境下的人物还要扩大保护隐私的范围,以最大程度避免对报道对象的伤害。
四、容易对细节“想当然”
作为媒体记者,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法制类新闻报道的采访不容易,特别是案件报道,难以获得第一手资料。警方的侦查和媒体的时效,往往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公安侦查阶段是绝对保密不能走漏风声的,但这个阶段正是读者亟待真相,媒体抢滩独家的时候。面对警方掌握的信息与媒体得到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对传导者的媒体来说,有时会在报道中进行所谓的合理的猜测和想象,甚至主观臆断。但殊不知,这样的“想当然”是十分危险的,甚至会引发严重后果。
曾有一家媒体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当地发生一起恶性枪杀案件,后来当记者得知凶手被宣判死刑后,想当然地在死刑后面加上一句“立即执行”。 但没想到这个“大快人心”的报道招致被告人家属的强烈不满,找到报社交涉,说被告人现在还羁押在看守所,并没有立即执行,要求报社进行更正并赔礼道歉。白纸黑字,给报社带来不小的麻烦。
还有一起虐待老人的案件。一对老夫妇到一家报社投诉其子女虐待老人,其中反映其儿媳不让两位老人在家上厕所,无论刮风下雨,老人都是到外面如厕。由于记者没有详细询问,便在稿件中想当然地描述老人是到离家很远的地方上厕所。报纸出来后,老人的子女找到报社大吵大闹,认为报道严重不实,因为公厕就是他们住宅楼下十几米远的地方,并不是记者描述的“很远的地方”,弄得报社哭笑不得,但对方就对这个细节抓住不放,报社为此牵涉了很大精力。
因此,在诸如此类的报道当中,采访阶段一定要扎实细致,写作过程中注意补充采访核实细节,千万不要因为怕麻烦,就去“想当然”。要慎用判断性、情感性词语,不要以文学化的手法去刻意渲染情节,更不能主观臆想,为证明事实铁证如山,就有意加大事件的冲突要素,对犯罪情节添油加醋。即便是正面宣传报道,也不能夸大其词,任意拔高,搞“假大空”。应该实事求是,用事实说话,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制报道的严肃性和媒体的公信力,才能在挑剔的读者中树立起责任媒体的良好形象。
(作者单位:安徽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