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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虽然大大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也逐渐成为了经济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但地方政府治理作为新兴城镇化发展的重要途径,却也同样体现出了不少的问题,并给城镇化建设带来了较大阻碍。基于此,本文对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下的地方政府治理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同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地方政府治理行为创新建议,希望能够为新型城镇化的未来持续发展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地方政府;治理行为
引言:新型城镇化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与地方政府治理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其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以政府为主导的传统城镇化发展模式,对地方政府治理行为的合理性、有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还能够倒逼地方政府对自身治理行为进行创新,尽快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而在当前新型城镇化发展面临较大阻碍的情况下,对于地方政府治理行为创新策略的研究自然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地方政府治理存在的不足
(一)政府服务意识薄弱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建设虽然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果,在政府治理模式上也有所创造新,但从整体上来看,仍然是以传统政府治理模式为主,无论是前期城镇规划还是后期城镇建设,基本都需要由地方政府负责,民众很少能够参与其中,这不仅使城镇化建设效率受到了较大限制,同时也让很多地方政府形成了一定的“官本位”思想以及“大包大揽”的治理行为习惯,为公众服务的意识较为薄弱。在这样的思想观念下,政府往往很难准确把握公众需求,一旦城镇化建设的方向与公众需求相脱离,那么政府就可能会出现“出力不讨好”的情况,群众利益与政府形象也都会因此受损[1]。
(二)价值取向存在偏差
城镇化建设作为经济社会活动,其在推进过程中必然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而如何协调生态环境与城镇建设间的关系,则是新型城镇化建设所必须要面对的关键问题。对于这方面问题,当前部分地方政府虽然提起了一定的重视,但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价值观的长期影响下,其生态价值取向却仍然着较大偏差,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常常会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实现城镇建设目标,有时甚至会为了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长期生态效益。这样一来,生态环境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持续推进被不断破坏,而在“发展”与“可持续”相割裂的情况下,未来城镇化建设也会逐渐受到破坏后生态环境的制约。
(三)土地制度不够合理
土地作为城镇建设的空间载体,目前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已经受到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但由于土地制度仍存在着一定不合理之处,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新型城镇化建设仍然会受到不小的阻碍。例如在土地产权方面,《土地管理法》中虽然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应归农村集体所有(部分归国家所有土地除外),但对于农村集体的定义却比较模糊,并未对农村小组、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主题进行明确区分,一旦需要占用土地进行城镇建设,那么对土地征用的协商以及征地补偿的分配就会面临很大麻烦,有时甚至还会因强行征用、征地补偿分配不均等问题而导致严重利益纠纷[2]。
(四)城乡差距不断拉大
新型城镇化建设虽然对城乡一体化的实现起到较大推动作用,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城乡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却仍然处于不断拉大的状态,而其原因则是与政府治理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例如在资源方面,由于城市地区的工作机会较低、工作待遇较高,在工作环境上也比较优异,因此在政府对农村地区发展支持力度不足的情况下,无论是教育资源、人力资源,都逐渐流向城市,而在农村劳动力数量不足、素质偏低的情况下,城乡经济发展差异自然也会随之不断拉大,并给城镇化建设带来诸多困难。
(五)公共服务配置不均
政府提供并负责建设的公共服务虽然具有着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特点,但在客观因素的限制下,国内很多地区仍然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公共服务配置不均问题。例如在卫生医疗方面,农村地区的医疗资源仅占全国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的两成左右,但我国农村总人口却在9亿以上,即便排除非常住人口,其数量也同样接近6亿,占据全国人口总数的41.48%,这一数据不仅与城镇地区医疗资源存在较大差距,同时也无法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地方政府治理行为的创新策略
(一)重视服务型政府建设
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大力支持,在当前我国城镇化建设公众参与度较低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还需尽快转变自身治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尽快将服务型政府建立起来,同时以社会公众利益为视角,对自身治理行为进行优化、创新[3]。例如在前期的城镇规划阶段,地方政府应通过民意调查来切实了解规划区域城乡居民的实际需求,明确不同公众群体的需求差异情况,同时在尽可能满足居民利益需求的前提下,出台相关政策来对各方利益进行有效协调,进而实现政府与公众间的有效互动。而在城镇建设的执行阶段,则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各地方政府部门的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等具体工作行为展开全面监督,保证各政府部门能够坚决维护公众利益,同时为民服务作为自身治理行为的核心目标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城镇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工程,其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基础支撑,只有保证生态环境的平衡与稳定,各项城镇建设工作才能够持续、稳定的推进下去。因此对地方政府来说,要想使城镇化建设得到有效推进,就必须要在治理过程中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从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效益的角度出发,对各项城镇规划决策进行综合考量,并将构建生态宜居的城镇发展模式构建起来,使城镇建设能够与生态环境实现协调发展。例如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融入节能环保理念,對各类绿色施工技术、可回收材料、节能器具、节能技术进行应用,以降低基础设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而政府绩效考核方面,则需要将空气质量、环境宜居性、污染物排放量等作为城镇化建设项目的考核指标,并根据考核结果来对相关项目负责人进行奖励或惩处,以提高政府部门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 (三)加快土地制度改革
为保证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地方政府还需尽快推进当前土地制度的改革,构建完善的土地产权体系,并对土地流转市场进行严格规范。例如在土地产权主体的区分上,应重新核查农村地区的土地产权情况,对存在纠纷的土地产权纠纷进行协调解决,并对相关法律条文做出补充解释,使土地产权能够得到明确。而在土地征用方面,则需要以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基础前提,将政府征用土地的前提条件、标准清晰确定下来,同时面向农村地区居民展开宣传,使农村居民能够在征地谈判占据主体地位,保证征地程序、征地行为的合法性[4]。
(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城镇和农村作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两大主体,其在城镇化建设工程中必须要保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关系,才能够使各项建设工作得到顺利、有效落实,而面对当前国内农业现代化水平落后、农村劳动力流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一系列城乡发展差异问题,对于城乡统筹发展政策的推进自然也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对区域内经济相对发展的乡镇地区,可将通过政策扶持、经济支持、招商引资来其建设为小型城镇,并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协作服务,以促进城乡间交流,带动农村经济发展。而对于经济、技术等方面占绝对优势的大型城市,则需要根据城镇化发展形势来平衡城市布局,使其能够在全国各地发挥出良好的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周边城市群的构建来促进区域内城乡沟通,缩小城乡间经济发展差距[5]。
(五)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不足问题,地方政府首先应从基础设施建设入手,通过城乡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对接来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资源,进而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例如在卫生医疗领域,应根据各农村地区居民的实际医疗需求来建立乡镇医院、诊所,并通过政策优惠来吸引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前往农村地区工作,或是在农村地区建立私人医疗卫生机构。而在交通方面,则需要构建高效便捷的城镇道路网络系统,在完善各级道路网络体系的同时,扩大地铁、轻轨、公交等公共交通的覆盖范围,使农村地区的交通运输能够更加方便。
结束语:总而言之,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当前国内地方政府治理虽然体现出了一定的不足,但只要地方政府能够坚持为民服务与可持续发展的治理行为原则,同时在城乡统筹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制度改革等方面对治理行为加以创新,就必然能够通过政府治理来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孙雪.创新地方政府治理行为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J].新长征(党建版),2017,(09):42-43.
[2]刘华.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地方政府治理创新研究综述[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21(04):21-26.
[3]何源.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地方政府治理行为创新的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7,(18):34+56.
[4]何源.新型城镇化发展中的地方政府治理创新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7,(02):112-116.
[5]许丽娜,魏范青.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治理转型[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6,14(06):77-82.
作者簡介:
陈永峰(1992-),男,汉族,云南宣威人,单位: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政治学专业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地方政府;治理行为
引言:新型城镇化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与地方政府治理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其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以政府为主导的传统城镇化发展模式,对地方政府治理行为的合理性、有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还能够倒逼地方政府对自身治理行为进行创新,尽快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而在当前新型城镇化发展面临较大阻碍的情况下,对于地方政府治理行为创新策略的研究自然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地方政府治理存在的不足
(一)政府服务意识薄弱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建设虽然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果,在政府治理模式上也有所创造新,但从整体上来看,仍然是以传统政府治理模式为主,无论是前期城镇规划还是后期城镇建设,基本都需要由地方政府负责,民众很少能够参与其中,这不仅使城镇化建设效率受到了较大限制,同时也让很多地方政府形成了一定的“官本位”思想以及“大包大揽”的治理行为习惯,为公众服务的意识较为薄弱。在这样的思想观念下,政府往往很难准确把握公众需求,一旦城镇化建设的方向与公众需求相脱离,那么政府就可能会出现“出力不讨好”的情况,群众利益与政府形象也都会因此受损[1]。
(二)价值取向存在偏差
城镇化建设作为经济社会活动,其在推进过程中必然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而如何协调生态环境与城镇建设间的关系,则是新型城镇化建设所必须要面对的关键问题。对于这方面问题,当前部分地方政府虽然提起了一定的重视,但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价值观的长期影响下,其生态价值取向却仍然着较大偏差,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常常会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实现城镇建设目标,有时甚至会为了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长期生态效益。这样一来,生态环境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持续推进被不断破坏,而在“发展”与“可持续”相割裂的情况下,未来城镇化建设也会逐渐受到破坏后生态环境的制约。
(三)土地制度不够合理
土地作为城镇建设的空间载体,目前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已经受到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但由于土地制度仍存在着一定不合理之处,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新型城镇化建设仍然会受到不小的阻碍。例如在土地产权方面,《土地管理法》中虽然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应归农村集体所有(部分归国家所有土地除外),但对于农村集体的定义却比较模糊,并未对农村小组、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主题进行明确区分,一旦需要占用土地进行城镇建设,那么对土地征用的协商以及征地补偿的分配就会面临很大麻烦,有时甚至还会因强行征用、征地补偿分配不均等问题而导致严重利益纠纷[2]。
(四)城乡差距不断拉大
新型城镇化建设虽然对城乡一体化的实现起到较大推动作用,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城乡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却仍然处于不断拉大的状态,而其原因则是与政府治理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例如在资源方面,由于城市地区的工作机会较低、工作待遇较高,在工作环境上也比较优异,因此在政府对农村地区发展支持力度不足的情况下,无论是教育资源、人力资源,都逐渐流向城市,而在农村劳动力数量不足、素质偏低的情况下,城乡经济发展差异自然也会随之不断拉大,并给城镇化建设带来诸多困难。
(五)公共服务配置不均
政府提供并负责建设的公共服务虽然具有着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特点,但在客观因素的限制下,国内很多地区仍然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公共服务配置不均问题。例如在卫生医疗方面,农村地区的医疗资源仅占全国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的两成左右,但我国农村总人口却在9亿以上,即便排除非常住人口,其数量也同样接近6亿,占据全国人口总数的41.48%,这一数据不仅与城镇地区医疗资源存在较大差距,同时也无法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地方政府治理行为的创新策略
(一)重视服务型政府建设
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大力支持,在当前我国城镇化建设公众参与度较低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还需尽快转变自身治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尽快将服务型政府建立起来,同时以社会公众利益为视角,对自身治理行为进行优化、创新[3]。例如在前期的城镇规划阶段,地方政府应通过民意调查来切实了解规划区域城乡居民的实际需求,明确不同公众群体的需求差异情况,同时在尽可能满足居民利益需求的前提下,出台相关政策来对各方利益进行有效协调,进而实现政府与公众间的有效互动。而在城镇建设的执行阶段,则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各地方政府部门的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等具体工作行为展开全面监督,保证各政府部门能够坚决维护公众利益,同时为民服务作为自身治理行为的核心目标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城镇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工程,其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基础支撑,只有保证生态环境的平衡与稳定,各项城镇建设工作才能够持续、稳定的推进下去。因此对地方政府来说,要想使城镇化建设得到有效推进,就必须要在治理过程中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从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效益的角度出发,对各项城镇规划决策进行综合考量,并将构建生态宜居的城镇发展模式构建起来,使城镇建设能够与生态环境实现协调发展。例如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融入节能环保理念,對各类绿色施工技术、可回收材料、节能器具、节能技术进行应用,以降低基础设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而政府绩效考核方面,则需要将空气质量、环境宜居性、污染物排放量等作为城镇化建设项目的考核指标,并根据考核结果来对相关项目负责人进行奖励或惩处,以提高政府部门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 (三)加快土地制度改革
为保证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地方政府还需尽快推进当前土地制度的改革,构建完善的土地产权体系,并对土地流转市场进行严格规范。例如在土地产权主体的区分上,应重新核查农村地区的土地产权情况,对存在纠纷的土地产权纠纷进行协调解决,并对相关法律条文做出补充解释,使土地产权能够得到明确。而在土地征用方面,则需要以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基础前提,将政府征用土地的前提条件、标准清晰确定下来,同时面向农村地区居民展开宣传,使农村居民能够在征地谈判占据主体地位,保证征地程序、征地行为的合法性[4]。
(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城镇和农村作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两大主体,其在城镇化建设工程中必须要保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关系,才能够使各项建设工作得到顺利、有效落实,而面对当前国内农业现代化水平落后、农村劳动力流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一系列城乡发展差异问题,对于城乡统筹发展政策的推进自然也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对区域内经济相对发展的乡镇地区,可将通过政策扶持、经济支持、招商引资来其建设为小型城镇,并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协作服务,以促进城乡间交流,带动农村经济发展。而对于经济、技术等方面占绝对优势的大型城市,则需要根据城镇化发展形势来平衡城市布局,使其能够在全国各地发挥出良好的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周边城市群的构建来促进区域内城乡沟通,缩小城乡间经济发展差距[5]。
(五)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不足问题,地方政府首先应从基础设施建设入手,通过城乡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对接来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资源,进而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例如在卫生医疗领域,应根据各农村地区居民的实际医疗需求来建立乡镇医院、诊所,并通过政策优惠来吸引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前往农村地区工作,或是在农村地区建立私人医疗卫生机构。而在交通方面,则需要构建高效便捷的城镇道路网络系统,在完善各级道路网络体系的同时,扩大地铁、轻轨、公交等公共交通的覆盖范围,使农村地区的交通运输能够更加方便。
结束语:总而言之,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当前国内地方政府治理虽然体现出了一定的不足,但只要地方政府能够坚持为民服务与可持续发展的治理行为原则,同时在城乡统筹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制度改革等方面对治理行为加以创新,就必然能够通过政府治理来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孙雪.创新地方政府治理行为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J].新长征(党建版),2017,(09):42-43.
[2]刘华.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地方政府治理创新研究综述[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21(04):21-26.
[3]何源.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地方政府治理行为创新的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7,(18):34+56.
[4]何源.新型城镇化发展中的地方政府治理创新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7,(02):112-116.
[5]许丽娜,魏范青.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治理转型[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6,14(06):77-82.
作者簡介:
陈永峰(1992-),男,汉族,云南宣威人,单位: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政治学专业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