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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案件是目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得较多的案件,作为贿赂犯罪的赃款赃物,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都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但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在侦查阶段退赃、追赃的款物里,有部分未得到法院最终的判决认定,导致退赃、追赃数额大于贿赂犯罪的数额。对构成犯罪的退赃、追赃部分侦查部门都能按照规定上缴国库,而对于退赃、追赃中没有被认定是贿赂犯罪的部分(以下简称“未被认定部分”),侦查部门没有很好地执行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基本上都是返还给涉案当事人。笔者认为不区分贿赂案件款物的性质,一律退还给涉案当事人的做法,严重损害了执纪执法的严肃性,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未认定贿赂犯罪的涉案款物的处置现状
笔者对某基层院近5年贿赂犯罪的“未被认定部分”进行了调查,发现90%以上的“未被认定部分”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由侦查部门根据涉案当事人本人或家属的申请,或自行决定将其返还给涉案当事人本人或家属。《规定》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未认定的扣押款物,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未被认定部分”是涉案当事人收受的款物,虽不作犯罪认定,但大部分是非法所得,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二、未执行《规定》的主要原因
1、《规定》中对“未被认定部分”移送的主管机关没有具体明确。《规定》中规定,主管机关是指对涉案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管理、处罚权限的机关或者其他单位。而对于未被认定为犯罪的非法所得,没有具体规定移送的主管机关,造成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不知道该将“未被认定部分”移送给哪个机关处理。
2、涉案当事人及其家人不服检察机关要求将非法所得上缴国库的做法。为要回“未被认定部分”,涉案当事人及其家人,用不断上访给检察机关施加压力。做好涉检信访工作是党中央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妥善解决涉检信访问题,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考核制度。许多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抓住检察机关的这个“弱点”,为要回“未被认定部分”,多次上访,导致检察机关为平息矛盾,只得将“未被认定部分”返还给涉案当事人本人或其家人。
3、个别办案人员怕惹麻烦,为图省事,对“未被认定部分”作了返还给涉案当事人的简单处理。
三、对“未被认定部分”的处理建议
1、对未被认定为犯罪的涉案款物的处理,应坚持宪法、法律所确认的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原则,不是合法所得的财产不予保护,同样也不应退还给涉案当事人。
2、明确《规定》的移送主管机关。笔者认为《规定》中没有指明的主管机关,应当是纪检监察部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行政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3、对于未被认定为贿赂犯罪的款物要区别对待,如果确实是罪犯的合法所得,应予返还;如果是非法所得,检察机关应提出检察意见,移送给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党政纪予以处理。
一、未认定贿赂犯罪的涉案款物的处置现状
笔者对某基层院近5年贿赂犯罪的“未被认定部分”进行了调查,发现90%以上的“未被认定部分”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由侦查部门根据涉案当事人本人或家属的申请,或自行决定将其返还给涉案当事人本人或家属。《规定》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未认定的扣押款物,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未被认定部分”是涉案当事人收受的款物,虽不作犯罪认定,但大部分是非法所得,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二、未执行《规定》的主要原因
1、《规定》中对“未被认定部分”移送的主管机关没有具体明确。《规定》中规定,主管机关是指对涉案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管理、处罚权限的机关或者其他单位。而对于未被认定为犯罪的非法所得,没有具体规定移送的主管机关,造成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不知道该将“未被认定部分”移送给哪个机关处理。
2、涉案当事人及其家人不服检察机关要求将非法所得上缴国库的做法。为要回“未被认定部分”,涉案当事人及其家人,用不断上访给检察机关施加压力。做好涉检信访工作是党中央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妥善解决涉检信访问题,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考核制度。许多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抓住检察机关的这个“弱点”,为要回“未被认定部分”,多次上访,导致检察机关为平息矛盾,只得将“未被认定部分”返还给涉案当事人本人或其家人。
3、个别办案人员怕惹麻烦,为图省事,对“未被认定部分”作了返还给涉案当事人的简单处理。
三、对“未被认定部分”的处理建议
1、对未被认定为犯罪的涉案款物的处理,应坚持宪法、法律所确认的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原则,不是合法所得的财产不予保护,同样也不应退还给涉案当事人。
2、明确《规定》的移送主管机关。笔者认为《规定》中没有指明的主管机关,应当是纪检监察部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行政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3、对于未被认定为贿赂犯罪的款物要区别对待,如果确实是罪犯的合法所得,应予返还;如果是非法所得,检察机关应提出检察意见,移送给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党政纪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