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案件中未被认定为犯罪的款物返还给涉案当事人的现象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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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贿赂案件是目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得较多的案件,作为贿赂犯罪的赃款赃物,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都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但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在侦查阶段退赃、追赃的款物里,有部分未得到法院最终的判决认定,导致退赃、追赃数额大于贿赂犯罪的数额。对构成犯罪的退赃、追赃部分侦查部门都能按照规定上缴国库,而对于退赃、追赃中没有被认定是贿赂犯罪的部分(以下简称“未被认定部分”),侦查部门没有很好地执行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基本上都是返还给涉案当事人。笔者认为不区分贿赂案件款物的性质,一律退还给涉案当事人的做法,严重损害了执纪执法的严肃性,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未认定贿赂犯罪的涉案款物的处置现状
  
  笔者对某基层院近5年贿赂犯罪的“未被认定部分”进行了调查,发现90%以上的“未被认定部分”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由侦查部门根据涉案当事人本人或家属的申请,或自行决定将其返还给涉案当事人本人或家属。《规定》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未认定的扣押款物,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未被认定部分”是涉案当事人收受的款物,虽不作犯罪认定,但大部分是非法所得,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二、未执行《规定》的主要原因
  
  1、《规定》中对“未被认定部分”移送的主管机关没有具体明确。《规定》中规定,主管机关是指对涉案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管理、处罚权限的机关或者其他单位。而对于未被认定为犯罪的非法所得,没有具体规定移送的主管机关,造成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不知道该将“未被认定部分”移送给哪个机关处理。
  2、涉案当事人及其家人不服检察机关要求将非法所得上缴国库的做法。为要回“未被认定部分”,涉案当事人及其家人,用不断上访给检察机关施加压力。做好涉检信访工作是党中央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妥善解决涉检信访问题,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考核制度。许多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抓住检察机关的这个“弱点”,为要回“未被认定部分”,多次上访,导致检察机关为平息矛盾,只得将“未被认定部分”返还给涉案当事人本人或其家人。
  3、个别办案人员怕惹麻烦,为图省事,对“未被认定部分”作了返还给涉案当事人的简单处理。
  
  三、对“未被认定部分”的处理建议
  
  1、对未被认定为犯罪的涉案款物的处理,应坚持宪法、法律所确认的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原则,不是合法所得的财产不予保护,同样也不应退还给涉案当事人。
  2、明确《规定》的移送主管机关。笔者认为《规定》中没有指明的主管机关,应当是纪检监察部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行政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3、对于未被认定为贿赂犯罪的款物要区别对待,如果确实是罪犯的合法所得,应予返还;如果是非法所得,检察机关应提出检察意见,移送给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党政纪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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