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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大学教育“职业化”和“去职业化”的矛盾在本质上是欧洲中世纪以来就存在的“认识论”和“政治论”这两种大学使命观之间冲突的延续。将大学进行分类、分层,使不同的大学分别承担不同的教育功能才能真正实现对这两种高等教育哲学的融合。中央财经大学以建设“研究型大学”为目标,其保险精算学专业作为应用型学科,研究生层次的培养模式应该定位为应用问题研究而不是职业技能训练。我国多数研究型大学及其应用型学科都需要依据学校、专业的定位来确定培养学生的模式。
[关键词]大学使命 职业化教育 研究型大学 分工
本文以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精算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为例来分析我国普通高校应用型学科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方面盲目“职业化”的倾向,希望能够“以小见大”,唤起人们对我国高校所有应用型学科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反思、对大学功能和使命的反思。
一、从保险精算学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模式说起
中央财经大学于1993年设立了国内保险精算学专业第一个硕士点,着手为我国刚起步的保险业培养保险精算人才。该硕士点的设立是基于中央财经大学与英国精算师学会、英国精算师协会以及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签订的合作协议,特色是引进了国际上公认的英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体系,因此最初基本上以资格考试的科目为模板来设置研究生专业课程体系、以考试辅导用书作为授课教材、以通过职业资格考试作为培养目标,因而具有明显的“职业化教育”倾向。
这种课程体系格局和培养模式的形成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背景紧密相关。我国1984年才开始成立第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2年才允许美国友邦保險公司等外资公司进入国内保险市场,[1]1995年才颁布第一部《保险法》。因此,作为新中国第一批设立保险精算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中央财经大学承担着为国家新兴的保险行业输送急需的人才的重任。近二十年来,中央财经大学向国内保险业输送了一批又一批精算学专业毕业研究生,为刚刚起步的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也在国内树立了起了良好的专业品牌。
但是,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理念的进步,以职业考试为依托的人才培养模式越来越受到质疑和诟病。从行业的角度来看,由于中国保险业对精算师的需求已经没有十几年前那么紧缺,对精算专业毕业生的要求越来越高,也越来越理性,保险业逐渐发现通过职业考试体系培养起来的精算研究生知识面比较狭窄,创新研究能力有限,不能达到理想的人才招聘要求;而从高校教育管理的角度来看,精算研究生“职业化”培养模式产生了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1、该专业研究生参与课题和学术交流的程度低;2、科研成果数量比其他专业明显要少,①高水平的创新性成果更是非常缺乏;3、不能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逃课现象较为严重。原因是专业课任课教师并不擅长于考试培训,而且多数任课教师本人就未参加过精算师资格考试,单纯从考试的角度来看,学生们普遍认为听课的效率还不如自学,而且每到临近考试的前一个月,任课老师不得不迁就学生停课复习备考,因此严重地影响日常教学秩序。
以上是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精算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的现状,体现出明显的“职业化教育”倾向。而这一现状和倾向也许仅仅是目前许多大学应用型学科在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一个缩影。例如,会计学专业的研究生热衷于考注册会计师、法学专业的研究生忙于准备司法考试等等,全国各高校里弥漫着浓厚的职业考试气息,大学的教育目标正在逐渐迷失。这才是本文关注的问题所在。
二、两种不同的大学使命观之冲突
高等教育应该“职业化”吗?如果将高校教育的“职业化”倾向解读为高校“服务社会”的职能,那么高等教育是否应该职业化的问题便升华为高等教育哲学中关于大学使命的“认识论”和“政治论”的冲突问题。
“认识论”和“政治论”的概念最早是美国著名教育学家约翰·S·布鲁贝克在其著作《高等教育哲学》里提出来的,用来概括自欧洲中世纪大学成立以来就一直存在的两种互相冲突的大学使命观。“认识论”者认为大学是学术的“象牙塔”,以追求知识、发现真理、探求“高深学问”作为目标和使命,因此崇尚学术研究自由,主张大学不应受社会和政治的干扰;“政治论”者认为大学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应该服务于社会,为社会培养人才,因此主张大学应该对社会的变化做出积极反应,通过教学、科研、服务来改造和促进社会的发展。两种观点的争论一直持续到21世纪的今天。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史也是“认识论”和“政治论”这两种观点的争论史。例如,美国在18世纪建国初期认为大学应以服务于社会为目标,“是提供牧师、教师、律师和医生的场所”,19世纪初来受德国洪堡的影响,建立起研究型大学(Research University),以科学研究为已任。而19世纪末“不断加速的工业革命的力量给学院和大学所发现的知识以越来越现实的影响”,[2]于是美国国会在1890年通过了 Morrill Act( 法令),把为公众服务作为与教学科研同样重要的大学使命。[3]可见,两种教育哲学观点伴随着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而相互交替出现。这两种观点的争议在我国高等教育史上也同样存在。《大学》“八条目”曰: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格物、致知”是大学的科学研究功能,而“治国、平天下”是其社会服务功能,“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於至善”中的“亲民”也是服务社会之义。中国近代的两位大教育家蔡元培(1868—1940)、张伯苓(1876—1951年)同为中国现代大学教育的奠基人,对大学的使命也分持两种不同的观点。蔡元培先生执掌北京大学期间提出:“在大学,学生于研究学问以外,别无何等之目的”,“请君须抱定宗旨,为求学而来。入法科者,非为做官,入商科者,非为致富。宗旨既定,自趋正轨”。[4]并在1917年1月9日举行的北大就职演说中明确提出:“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5]而张伯苓先生在执掌南开大学的几十年里,将“允公允能”作为南开校训,旨在“培养学生爱国爱群之公德,与夫服务社会之能力”。[6] 看来,若干世纪以来的冲突仍未结束,争议还在继续。因此,如何实现两种哲学观的融合仍然是一个现实的命题。
三、两种不同的大学使命观之融合
对“认识论”和“政治论”进行融合是必要的:一方面,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毕竟,对“高深学问”的教学和研究是高等教育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逻辑起点;另一方面,后者是前者的应用和延伸,是“高深学问”的价值实现方式。如果仅采“认识论”,无疑是一种不合时代的保守,如果仅采“政治论”,则几乎是高等教育的异化。
约翰·S·布鲁贝克也认为应该将二者结合到一起,同时认为最好的结合途径是重新探讨当前关于知识本身的理论,将人们追求知识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或者说“现实主义的认识论必须用实用主义的政治论做补充”。[7]即“大学的使命”既包括“追求高深学问”这一手段,也包括“服务社会”这一目的。然而,本文认为,布鲁贝克的“手段目的说”只是对“认识论”和“政治论”进行简单的合并,并未真正实现二者的融合:首先,并非所有的大学都同时具备“追求高深学问”和“服务社会”的双重使命,例如,高等职业学校以为社会培养职业劳动者为使命,一般不涉及“高深学问”;其次,即使所有大学、所有专业都毫无区别地以“追求高深学问”为手段并以“服务社会”为目的,大学出于就业的考虑,一般都会急功近利地以培养职业应用技能为目标,以尽可能地缩短学校与企业的距离,从而使整个高等教育失去追求“高深学问”的功能,甚至造成人类社会进程的停滞;第三,从学生个体发展的角度来说,由于智力、潜质等个体差异,并非每个人都适合“追求高深学问”。
诚然,即使以“追求高深學问”作为主要使命的大学,其学生毕业后也要走向社会就业、为社会服务,学生在大学里培养起来的科学研究能力、创新能力会转化为服务社会的能力。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服务社会”也只是大学的“衍生”功能,与大学的使命有根本的区别。因此,“手段目的说”并未能实现两种大学使命观的完整融合。
本文认为,大学使命之“认识论”和“政治论”的真正融合方式在于大学的分类、分层,并据此来进行的教育职能分工:即从大学的整体概念上来理解“融合”--不同的大学类型或同一大学类型的不同教育层次承担不同的教育职能,从而实现某些大学以“追求高深学问”、进行科学研究为主要目标,某些大学则以培养职业人才、直接服务社会为办学宗旨的局面。下面以我国高等教育为例来分析。
(一)普通高等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的分工
我国1999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因此,“大学”(又称普通高等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分属于不同的高等学校类别,也应该分别承担不同的教育职能。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高等学校“要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而从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第一条的规定来看,职业教育的办学宗旨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依此理解,十六大报告中“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的职能主要由高等职业学校承担,而培养“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则是普通高校的责任。事实上,截止到2008年,全国已有高等职业学校1184所(比普通高校还多105所),基本形成了每个市(地)一所高等职业学校的格局,该年度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达到23.3%,[8]其中高等职业学校功不可没。简而言之,普通高校与高等职业学校有不同的分工,培养职业化人才并直接“服务社会”的任务应该由高等职业学校来承担。
(二)研究型大学与教学型大学的分工
“研究型大学”最初是指德国近代以研究学问为中心、重视科研的古典型大学,[9]其中1810年柏林大学的建立是一个重要里程碑,其创建者威廉·冯·洪堡(Wilhelmvon Humboldt)以“为科学而科学”、“科研与教学相统一”及“学术自由”等原则为指导建立起全新的大学模式。[10]我国武书连研究员将“研究型大学”定义为:“将全国所有大学的科研得分降序排列,并从大到小依次相加,至得分累计超过全国大学科研得分的61.8%为止;各个被加大学是研究型大学”,其关键词也是“科研”。[11],因此“研究型大学”以“从事科学研究”、“追求高深学问”作为主要使命。武书连进而主张将大学分为“研究型大学”、“教学型大学”等类别。[12]依据这一分类,研究型大学以学术研究为培养目标,追求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且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数量占有较大比例。在培养模式上,研究型大学应着重于培养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研究能力,理论型学科侧重于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型学科也应该侧重于应用性的研究而不是“职业化”的培训。而与之相对应的“教学型”大学(其中多数是专科生为主的高等职业学校)可以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事实上,即使从生源的质量上来说,考上“研究型”大学的学生相对于考上“教学型”大学的学生更具备追求“高深学问”的能力或潜质。因此,不同类型的大学应该承担不同的教育功能。
(三)研究生与本科生的教育层次分工
即使同属于研究型大学,研究生教育与本科生教育也处于我国教育战略布局当中的不同层次,具有不同的培养目标定位,担负不同的人才培养职能。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对本科生的培养要求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是“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对博士研究生的要求是“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本文认为,如果将本科生的培养目标概括为“通过学习以掌握知识”,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应该是“通过研究以创造知识”,即使是应用型学科,研究生也应以进行应用性研究作为主要任务。因此,与本科生相比较,研究生层次的教育应更多地承担“追求高深学问”的职责。 此外,理论型学科与应用型学科的教育在职能分工上也有所区别。换句话说,即使属于同一学校类型的同一学历层次,不同的学科、专业在“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上也不尽相同。以二级学科为例,基础数学、理论经济学、历史学等理论型学科侧重追求“高深学问”,而计算机应用技术、电磁场与微波技术、地图制图学等应用型学科距离“服务社会”较近。
综上,“认识论”和“政治论”这两种大学使命观的融合不能笼统地从“手段目的”理论得到实现,真正的融合只有从大学的整体概念上来理解,通过不同大学、不同学科专业的不同定位和教育职能的不同分工来加以实现。
四、结论
何为大学的使命?答案不是“追求高深学问”或“服务社会”,也不是“以追求高深学问为手段,以服务社会为目的”,而是“不同的大学承担不同的职能”。因此,现代大学应该根据自身的类型、层次和学科专业的定位来确定自己的使命,进而选择培养学生的模式。
那么,再回到前文所论及的问题: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精算学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模式是否应该“职业化”呢?从学校的定位来看,中央财经大学的战略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有特色、多科性、国际化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13]因此其教育职能应该侧重于“科学研究”而不是直接服务社会;从教育层次来说,保险精算学专业的研究生培养目标应该侧重于培养研究能力和创新意识,而不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更不是辅导学生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因此,该专业目前的人才培养模式亟待调整。具体建议如下:
其一,培养目标决定培养模式,因此首先需要从学科建设的层面将保险精算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为:通过对保险精算领域的“应用研究”来培养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意识。定位为“应用研究”而非“理论研究”是因为保险精算学专业属于“应用经济学”下设的专业,与保险公司的精算应用有一定关联;定位为“应用研究”而非“应用”(即实务操作),是因为研究生教育并非直接指向职业技能,而是指向本专业领域中理论性问题的探讨,研究生在读期间的专业训练内容与毕业后在企业的职业训练存在本质的区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高等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也存在不同的“分工”:前者的工作是“研究”,后者的工作是“操作”,前者为后者提供智力资源。如果精算专业研究生毕业后在保险公司从事精算工作,就必然经历这一“分工”的转换。因此,试图从高校里培养出企业需要的精算职业人才是不可能的,以这种观念来指导精算研究生的培养模式也是十分有害的。或者说,保险精算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不是培养真正意义上的精算职业人才,最多是培养具有专业素养、具备专业可塑性的“准精算人才”。正如法学研究生在高校里可能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接受系统的法学思维训练,甚至可能获得司法资格证书,但高校里不可能培养出具有熟练诉讼技能的律师—这是律所而非高校的使命。高校管理层应该树立这种人才培养理念。
其二,课程设置是培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设置必须:1、充分反映精算教育的基本内容,而非以精算师职业考试的科目要求为模板,也不以精算企业的实务操作为依照;2、围绕保险精算领域的研究、创新能力培养。设置的精算课程即使与职业考试的科目在名称上相近,但内容上要符合专业研究而非职业训练的需要;3、体现出保险精算学研究生与本专业本科生课程的层次区别和衔接。严格说来,学科课程的设置应考虑到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层次的课程的体系性。
其三、授课内容和方式。一般来说,本科生课程的任课老师以系统讲授教材为主,在讲授过程中让学生建立基本的知识体系;研究生课程以专题研究为主,课堂一般采取“讲授加讨论”的形式,讲授是为了启发学生的研究性思维,讨论是为训练学生的创新意识。任课老师在开课前应该对该门课的所有专题做出系统安排,选择专题的基本要求包括:1、针对本专业领域的前沿、重要问题;2、专题之间应有一定的逻辑联系。为了保证对专题的讨论充分、高效,教师一般应提前公布专题的内容或题目,让学生在课前有时间进行资料检索和初步的思考。因此,研究生的课外时间除了用来为专题讨论做准备之外,主要用来研究专题探讨中或其他渠道发现的本专业领域的应用性问题,而不是仅仅用来准备职业考试。这样才能保证研究生阶段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保证学位论文具有“新的见解”,保证研究生在毕业时具备应有的研究能力和创新素质。
其四、考核的方式。一般应采取论文的形式进行期末课程考核,对论文的基本要求是“有新的见解”。成绩应如实反映学生论文之间的水平差异,改变目前研究生专业课成绩无差别的普遍高分现象。
综上,本文从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精算专业研究生的职业化培养模式说起,分析了高等教育哲学中关于大学使命“认识论”和“政治论”的冲突及其融合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我国各高校在确定应用型学科的培养模式时考虑高校所属的类型、教育的层次及学科性质等因素的必要性以及改变职业化教育倾向的必要性。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精算专业研究生目前的职业化培养模式与研究型大学的定位及研究生教育的目标不符,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学生在保险精算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而非职业技能,因此应在课程设置、授课内容和方式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
[基金项目]中央财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基金立项资助课题“职业教育体系与研究型大学内涵的冲突与融合——论保险精算专业的人才培养与课程设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以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生2011年度的科研成果数量为例:本年度学院保险、精算、社会保障、专业硕士四个专业研究生共179人,其中精算专业54人,占总人数的30.2%,四个专业研究生共发表论文150篇,其中精算专业研究生共发表6篇,仅占总成果数的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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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蔡元培全集(第3卷)[C].北京:中华书局,198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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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天野郁夫著,陈浩译,日本研究型大学的走向[J].大学教育科学,2011(3).
[10]秦琳,洪堡模式的今日与研究型大学的明天——從《2010洪堡备忘录》之辩看德国大学改革[J].比较教育 研究,2011(9).
[11]武书连等,2002中国大学评价[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2(5).
[12]武书连,再探大学的分类[J].中国高等教育评估,2002(4).
[13]中央财经大学校园网主页,学校简介[EB/OL].http://www.cufe.edu.cn/xxgk/xxjj/index.htm.[2012-01-15].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保险学院 北京)
[关键词]大学使命 职业化教育 研究型大学 分工
本文以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精算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为例来分析我国普通高校应用型学科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方面盲目“职业化”的倾向,希望能够“以小见大”,唤起人们对我国高校所有应用型学科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反思、对大学功能和使命的反思。
一、从保险精算学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模式说起
中央财经大学于1993年设立了国内保险精算学专业第一个硕士点,着手为我国刚起步的保险业培养保险精算人才。该硕士点的设立是基于中央财经大学与英国精算师学会、英国精算师协会以及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签订的合作协议,特色是引进了国际上公认的英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体系,因此最初基本上以资格考试的科目为模板来设置研究生专业课程体系、以考试辅导用书作为授课教材、以通过职业资格考试作为培养目标,因而具有明显的“职业化教育”倾向。
这种课程体系格局和培养模式的形成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背景紧密相关。我国1984年才开始成立第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2年才允许美国友邦保險公司等外资公司进入国内保险市场,[1]1995年才颁布第一部《保险法》。因此,作为新中国第一批设立保险精算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中央财经大学承担着为国家新兴的保险行业输送急需的人才的重任。近二十年来,中央财经大学向国内保险业输送了一批又一批精算学专业毕业研究生,为刚刚起步的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也在国内树立了起了良好的专业品牌。
但是,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理念的进步,以职业考试为依托的人才培养模式越来越受到质疑和诟病。从行业的角度来看,由于中国保险业对精算师的需求已经没有十几年前那么紧缺,对精算专业毕业生的要求越来越高,也越来越理性,保险业逐渐发现通过职业考试体系培养起来的精算研究生知识面比较狭窄,创新研究能力有限,不能达到理想的人才招聘要求;而从高校教育管理的角度来看,精算研究生“职业化”培养模式产生了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1、该专业研究生参与课题和学术交流的程度低;2、科研成果数量比其他专业明显要少,①高水平的创新性成果更是非常缺乏;3、不能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逃课现象较为严重。原因是专业课任课教师并不擅长于考试培训,而且多数任课教师本人就未参加过精算师资格考试,单纯从考试的角度来看,学生们普遍认为听课的效率还不如自学,而且每到临近考试的前一个月,任课老师不得不迁就学生停课复习备考,因此严重地影响日常教学秩序。
以上是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精算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的现状,体现出明显的“职业化教育”倾向。而这一现状和倾向也许仅仅是目前许多大学应用型学科在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一个缩影。例如,会计学专业的研究生热衷于考注册会计师、法学专业的研究生忙于准备司法考试等等,全国各高校里弥漫着浓厚的职业考试气息,大学的教育目标正在逐渐迷失。这才是本文关注的问题所在。
二、两种不同的大学使命观之冲突
高等教育应该“职业化”吗?如果将高校教育的“职业化”倾向解读为高校“服务社会”的职能,那么高等教育是否应该职业化的问题便升华为高等教育哲学中关于大学使命的“认识论”和“政治论”的冲突问题。
“认识论”和“政治论”的概念最早是美国著名教育学家约翰·S·布鲁贝克在其著作《高等教育哲学》里提出来的,用来概括自欧洲中世纪大学成立以来就一直存在的两种互相冲突的大学使命观。“认识论”者认为大学是学术的“象牙塔”,以追求知识、发现真理、探求“高深学问”作为目标和使命,因此崇尚学术研究自由,主张大学不应受社会和政治的干扰;“政治论”者认为大学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应该服务于社会,为社会培养人才,因此主张大学应该对社会的变化做出积极反应,通过教学、科研、服务来改造和促进社会的发展。两种观点的争论一直持续到21世纪的今天。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史也是“认识论”和“政治论”这两种观点的争论史。例如,美国在18世纪建国初期认为大学应以服务于社会为目标,“是提供牧师、教师、律师和医生的场所”,19世纪初来受德国洪堡的影响,建立起研究型大学(Research University),以科学研究为已任。而19世纪末“不断加速的工业革命的力量给学院和大学所发现的知识以越来越现实的影响”,[2]于是美国国会在1890年通过了 Morrill Act( 法令),把为公众服务作为与教学科研同样重要的大学使命。[3]可见,两种教育哲学观点伴随着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而相互交替出现。这两种观点的争议在我国高等教育史上也同样存在。《大学》“八条目”曰: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格物、致知”是大学的科学研究功能,而“治国、平天下”是其社会服务功能,“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於至善”中的“亲民”也是服务社会之义。中国近代的两位大教育家蔡元培(1868—1940)、张伯苓(1876—1951年)同为中国现代大学教育的奠基人,对大学的使命也分持两种不同的观点。蔡元培先生执掌北京大学期间提出:“在大学,学生于研究学问以外,别无何等之目的”,“请君须抱定宗旨,为求学而来。入法科者,非为做官,入商科者,非为致富。宗旨既定,自趋正轨”。[4]并在1917年1月9日举行的北大就职演说中明确提出:“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5]而张伯苓先生在执掌南开大学的几十年里,将“允公允能”作为南开校训,旨在“培养学生爱国爱群之公德,与夫服务社会之能力”。[6] 看来,若干世纪以来的冲突仍未结束,争议还在继续。因此,如何实现两种哲学观的融合仍然是一个现实的命题。
三、两种不同的大学使命观之融合
对“认识论”和“政治论”进行融合是必要的:一方面,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毕竟,对“高深学问”的教学和研究是高等教育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逻辑起点;另一方面,后者是前者的应用和延伸,是“高深学问”的价值实现方式。如果仅采“认识论”,无疑是一种不合时代的保守,如果仅采“政治论”,则几乎是高等教育的异化。
约翰·S·布鲁贝克也认为应该将二者结合到一起,同时认为最好的结合途径是重新探讨当前关于知识本身的理论,将人们追求知识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或者说“现实主义的认识论必须用实用主义的政治论做补充”。[7]即“大学的使命”既包括“追求高深学问”这一手段,也包括“服务社会”这一目的。然而,本文认为,布鲁贝克的“手段目的说”只是对“认识论”和“政治论”进行简单的合并,并未真正实现二者的融合:首先,并非所有的大学都同时具备“追求高深学问”和“服务社会”的双重使命,例如,高等职业学校以为社会培养职业劳动者为使命,一般不涉及“高深学问”;其次,即使所有大学、所有专业都毫无区别地以“追求高深学问”为手段并以“服务社会”为目的,大学出于就业的考虑,一般都会急功近利地以培养职业应用技能为目标,以尽可能地缩短学校与企业的距离,从而使整个高等教育失去追求“高深学问”的功能,甚至造成人类社会进程的停滞;第三,从学生个体发展的角度来说,由于智力、潜质等个体差异,并非每个人都适合“追求高深学问”。
诚然,即使以“追求高深學问”作为主要使命的大学,其学生毕业后也要走向社会就业、为社会服务,学生在大学里培养起来的科学研究能力、创新能力会转化为服务社会的能力。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服务社会”也只是大学的“衍生”功能,与大学的使命有根本的区别。因此,“手段目的说”并未能实现两种大学使命观的完整融合。
本文认为,大学使命之“认识论”和“政治论”的真正融合方式在于大学的分类、分层,并据此来进行的教育职能分工:即从大学的整体概念上来理解“融合”--不同的大学类型或同一大学类型的不同教育层次承担不同的教育职能,从而实现某些大学以“追求高深学问”、进行科学研究为主要目标,某些大学则以培养职业人才、直接服务社会为办学宗旨的局面。下面以我国高等教育为例来分析。
(一)普通高等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的分工
我国1999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因此,“大学”(又称普通高等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分属于不同的高等学校类别,也应该分别承担不同的教育职能。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高等学校“要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而从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第一条的规定来看,职业教育的办学宗旨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依此理解,十六大报告中“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的职能主要由高等职业学校承担,而培养“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则是普通高校的责任。事实上,截止到2008年,全国已有高等职业学校1184所(比普通高校还多105所),基本形成了每个市(地)一所高等职业学校的格局,该年度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达到23.3%,[8]其中高等职业学校功不可没。简而言之,普通高校与高等职业学校有不同的分工,培养职业化人才并直接“服务社会”的任务应该由高等职业学校来承担。
(二)研究型大学与教学型大学的分工
“研究型大学”最初是指德国近代以研究学问为中心、重视科研的古典型大学,[9]其中1810年柏林大学的建立是一个重要里程碑,其创建者威廉·冯·洪堡(Wilhelmvon Humboldt)以“为科学而科学”、“科研与教学相统一”及“学术自由”等原则为指导建立起全新的大学模式。[10]我国武书连研究员将“研究型大学”定义为:“将全国所有大学的科研得分降序排列,并从大到小依次相加,至得分累计超过全国大学科研得分的61.8%为止;各个被加大学是研究型大学”,其关键词也是“科研”。[11],因此“研究型大学”以“从事科学研究”、“追求高深学问”作为主要使命。武书连进而主张将大学分为“研究型大学”、“教学型大学”等类别。[12]依据这一分类,研究型大学以学术研究为培养目标,追求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且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数量占有较大比例。在培养模式上,研究型大学应着重于培养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研究能力,理论型学科侧重于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型学科也应该侧重于应用性的研究而不是“职业化”的培训。而与之相对应的“教学型”大学(其中多数是专科生为主的高等职业学校)可以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事实上,即使从生源的质量上来说,考上“研究型”大学的学生相对于考上“教学型”大学的学生更具备追求“高深学问”的能力或潜质。因此,不同类型的大学应该承担不同的教育功能。
(三)研究生与本科生的教育层次分工
即使同属于研究型大学,研究生教育与本科生教育也处于我国教育战略布局当中的不同层次,具有不同的培养目标定位,担负不同的人才培养职能。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对本科生的培养要求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是“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对博士研究生的要求是“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本文认为,如果将本科生的培养目标概括为“通过学习以掌握知识”,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应该是“通过研究以创造知识”,即使是应用型学科,研究生也应以进行应用性研究作为主要任务。因此,与本科生相比较,研究生层次的教育应更多地承担“追求高深学问”的职责。 此外,理论型学科与应用型学科的教育在职能分工上也有所区别。换句话说,即使属于同一学校类型的同一学历层次,不同的学科、专业在“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上也不尽相同。以二级学科为例,基础数学、理论经济学、历史学等理论型学科侧重追求“高深学问”,而计算机应用技术、电磁场与微波技术、地图制图学等应用型学科距离“服务社会”较近。
综上,“认识论”和“政治论”这两种大学使命观的融合不能笼统地从“手段目的”理论得到实现,真正的融合只有从大学的整体概念上来理解,通过不同大学、不同学科专业的不同定位和教育职能的不同分工来加以实现。
四、结论
何为大学的使命?答案不是“追求高深学问”或“服务社会”,也不是“以追求高深学问为手段,以服务社会为目的”,而是“不同的大学承担不同的职能”。因此,现代大学应该根据自身的类型、层次和学科专业的定位来确定自己的使命,进而选择培养学生的模式。
那么,再回到前文所论及的问题: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精算学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模式是否应该“职业化”呢?从学校的定位来看,中央财经大学的战略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有特色、多科性、国际化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13]因此其教育职能应该侧重于“科学研究”而不是直接服务社会;从教育层次来说,保险精算学专业的研究生培养目标应该侧重于培养研究能力和创新意识,而不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更不是辅导学生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因此,该专业目前的人才培养模式亟待调整。具体建议如下:
其一,培养目标决定培养模式,因此首先需要从学科建设的层面将保险精算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为:通过对保险精算领域的“应用研究”来培养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意识。定位为“应用研究”而非“理论研究”是因为保险精算学专业属于“应用经济学”下设的专业,与保险公司的精算应用有一定关联;定位为“应用研究”而非“应用”(即实务操作),是因为研究生教育并非直接指向职业技能,而是指向本专业领域中理论性问题的探讨,研究生在读期间的专业训练内容与毕业后在企业的职业训练存在本质的区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高等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也存在不同的“分工”:前者的工作是“研究”,后者的工作是“操作”,前者为后者提供智力资源。如果精算专业研究生毕业后在保险公司从事精算工作,就必然经历这一“分工”的转换。因此,试图从高校里培养出企业需要的精算职业人才是不可能的,以这种观念来指导精算研究生的培养模式也是十分有害的。或者说,保险精算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不是培养真正意义上的精算职业人才,最多是培养具有专业素养、具备专业可塑性的“准精算人才”。正如法学研究生在高校里可能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接受系统的法学思维训练,甚至可能获得司法资格证书,但高校里不可能培养出具有熟练诉讼技能的律师—这是律所而非高校的使命。高校管理层应该树立这种人才培养理念。
其二,课程设置是培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设置必须:1、充分反映精算教育的基本内容,而非以精算师职业考试的科目要求为模板,也不以精算企业的实务操作为依照;2、围绕保险精算领域的研究、创新能力培养。设置的精算课程即使与职业考试的科目在名称上相近,但内容上要符合专业研究而非职业训练的需要;3、体现出保险精算学研究生与本专业本科生课程的层次区别和衔接。严格说来,学科课程的设置应考虑到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层次的课程的体系性。
其三、授课内容和方式。一般来说,本科生课程的任课老师以系统讲授教材为主,在讲授过程中让学生建立基本的知识体系;研究生课程以专题研究为主,课堂一般采取“讲授加讨论”的形式,讲授是为了启发学生的研究性思维,讨论是为训练学生的创新意识。任课老师在开课前应该对该门课的所有专题做出系统安排,选择专题的基本要求包括:1、针对本专业领域的前沿、重要问题;2、专题之间应有一定的逻辑联系。为了保证对专题的讨论充分、高效,教师一般应提前公布专题的内容或题目,让学生在课前有时间进行资料检索和初步的思考。因此,研究生的课外时间除了用来为专题讨论做准备之外,主要用来研究专题探讨中或其他渠道发现的本专业领域的应用性问题,而不是仅仅用来准备职业考试。这样才能保证研究生阶段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保证学位论文具有“新的见解”,保证研究生在毕业时具备应有的研究能力和创新素质。
其四、考核的方式。一般应采取论文的形式进行期末课程考核,对论文的基本要求是“有新的见解”。成绩应如实反映学生论文之间的水平差异,改变目前研究生专业课成绩无差别的普遍高分现象。
综上,本文从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精算专业研究生的职业化培养模式说起,分析了高等教育哲学中关于大学使命“认识论”和“政治论”的冲突及其融合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我国各高校在确定应用型学科的培养模式时考虑高校所属的类型、教育的层次及学科性质等因素的必要性以及改变职业化教育倾向的必要性。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精算专业研究生目前的职业化培养模式与研究型大学的定位及研究生教育的目标不符,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学生在保险精算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而非职业技能,因此应在课程设置、授课内容和方式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
[基金项目]中央财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基金立项资助课题“职业教育体系与研究型大学内涵的冲突与融合——论保险精算专业的人才培养与课程设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以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生2011年度的科研成果数量为例:本年度学院保险、精算、社会保障、专业硕士四个专业研究生共179人,其中精算专业54人,占总人数的30.2%,四个专业研究生共发表论文150篇,其中精算专业研究生共发表6篇,仅占总成果数的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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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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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蔡元培全集(第3卷)[C].北京:中华书局,1989:150.
[5]高平叔.蔡元培教育论著选[C].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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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天野郁夫著,陈浩译,日本研究型大学的走向[J].大学教育科学,2011(3).
[10]秦琳,洪堡模式的今日与研究型大学的明天——從《2010洪堡备忘录》之辩看德国大学改革[J].比较教育 研究,2011(9).
[11]武书连等,2002中国大学评价[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2(5).
[12]武书连,再探大学的分类[J].中国高等教育评估,2002(4).
[13]中央财经大学校园网主页,学校简介[EB/OL].http://www.cufe.edu.cn/xxgk/xxjj/index.htm.[2012-01-15].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保险学院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