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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机子有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一、行政强制的作用
行政强制制度涉及行政管理效率,也涉及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和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处分,行政强制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行政强制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有力保障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社会价值都是通过对其贯彻实施体现出来的,否则,它将是一纸空文。为此,对于那些应当知道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义务人,就要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遵守法律、履行任务,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法制的尊严。
(二)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力保障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相对人科以一定的义务,并使这种义务得以履行,是行政职权完整行使的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相对人对行政义务不履行的情况发生,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有利于预防、制止或者避免这种想象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和提高行政职权的尊严,确保其合法有效运行。如前所述,行政命令是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为保障的。
(三)行政强制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
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在制止、预防违法行为,敦促相对人履行义务过程中,对相对人进行舒说服教育是必要的,但仅仅靠说服、劝导的手段难以实现既定的目的,因此还需要通过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采取一些必要的强制手段或者制裁手段,才能阻止其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继续下去,防止其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一个公开、平等、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作为行政强制措施,为防止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继续下去,通过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可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促使人们的经济活动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
(四)行政强制是使人们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有效方法
行政强制措施虽然是通过实施一系列的强制措施来维持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它宣传法制以及教育、警戒的作用也十分明显。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同时着眼于教育义务人。在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实施强制措施的同时,必然也触及其轻视法制的观念,教育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因而,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成为行政机关再试试行政强制措施中必须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是政府权力直接面对公民、社会组织权利的领域,也是最直接表现“政府形象”的领域。由行政强制的广泛性、主动性、单方性的特点所决定,任何国家都非常重视行政强制权力行使的法律控制,形成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
(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原则
依法实施强制是指行政强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首先,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必须合法,无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和组织均不得实施强制。其次,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便不能牵制。再次,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比如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者强制退出土地,必须依法签发公告;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造具清单等。行政强制虽然具有一些积极地作用,但是,由于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则被置于客观上极为不利的地位,若不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法律监督机制,就可能导致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违法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发生。因此,行政程序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告诫当事人,通过说服教育工作,给予当事人依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机会。行政强制执行机要有严肃性、权威性,又要对当事人作必要的说服教育工作,在说服教育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方可采取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
(三)及时、准确、手段正当的原则
在法律法规规定了时限时,行政强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不得逾越;当法律、法规没有就事先作出规定时,行政机关应该在不使相对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者不使其拒不履行的行为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适当期限内,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的标的既可以是物和行为,也可以是被强制的人身自由,稍有差错,就会导致相对人利益的严重侵害。所以,行政强制必须准确、证据确凿,强制手段合理、公平、适当,已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四)执行标的有限的原则
对财产和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应该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度。比如,只要有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就可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等。但在采取上述措施时,首先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其次,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以不影响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最低生活标准为限。在某些复杂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难以准确判断所涉及财产的价值,强制执行后才发现已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时,应当将多余部分退还被执行人。
(五)强制与预防相结合原则
通过强制措施,可以避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继续下去,避免其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危害。但是,一旦实施行政强制,又难免造成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某种程度上的对立、抵触,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因此,在日常的行政活动中,应加强调查研究,分析预测,堵塞或者减少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这样的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应该严格遵守这样的原则。
(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规范行政机关的强制性和制裁性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主要立法目的,行政手段的选择必须满足对行政相对人或公众损害最小的实质性约束。比如在查封、扣押财产时,或者在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退出土地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或剥夺了当事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处置权及部分或全部经营权,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非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就会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中,相对人始终处于不利地位。所以,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给予行政相对人申辩的机会,并明确告知:如果其不服该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强制的作用
行政强制制度涉及行政管理效率,也涉及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和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处分,行政强制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行政强制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有力保障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社会价值都是通过对其贯彻实施体现出来的,否则,它将是一纸空文。为此,对于那些应当知道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义务人,就要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遵守法律、履行任务,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法制的尊严。
(二)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力保障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相对人科以一定的义务,并使这种义务得以履行,是行政职权完整行使的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相对人对行政义务不履行的情况发生,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有利于预防、制止或者避免这种想象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和提高行政职权的尊严,确保其合法有效运行。如前所述,行政命令是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为保障的。
(三)行政强制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
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在制止、预防违法行为,敦促相对人履行义务过程中,对相对人进行舒说服教育是必要的,但仅仅靠说服、劝导的手段难以实现既定的目的,因此还需要通过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采取一些必要的强制手段或者制裁手段,才能阻止其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继续下去,防止其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一个公开、平等、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作为行政强制措施,为防止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继续下去,通过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可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促使人们的经济活动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
(四)行政强制是使人们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有效方法
行政强制措施虽然是通过实施一系列的强制措施来维持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它宣传法制以及教育、警戒的作用也十分明显。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同时着眼于教育义务人。在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实施强制措施的同时,必然也触及其轻视法制的观念,教育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因而,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成为行政机关再试试行政强制措施中必须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是政府权力直接面对公民、社会组织权利的领域,也是最直接表现“政府形象”的领域。由行政强制的广泛性、主动性、单方性的特点所决定,任何国家都非常重视行政强制权力行使的法律控制,形成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
(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原则
依法实施强制是指行政强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首先,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必须合法,无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和组织均不得实施强制。其次,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便不能牵制。再次,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比如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者强制退出土地,必须依法签发公告;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造具清单等。行政强制虽然具有一些积极地作用,但是,由于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则被置于客观上极为不利的地位,若不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法律监督机制,就可能导致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违法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发生。因此,行政程序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告诫当事人,通过说服教育工作,给予当事人依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机会。行政强制执行机要有严肃性、权威性,又要对当事人作必要的说服教育工作,在说服教育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方可采取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
(三)及时、准确、手段正当的原则
在法律法规规定了时限时,行政强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不得逾越;当法律、法规没有就事先作出规定时,行政机关应该在不使相对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者不使其拒不履行的行为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适当期限内,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的标的既可以是物和行为,也可以是被强制的人身自由,稍有差错,就会导致相对人利益的严重侵害。所以,行政强制必须准确、证据确凿,强制手段合理、公平、适当,已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四)执行标的有限的原则
对财产和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应该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度。比如,只要有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就可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等。但在采取上述措施时,首先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其次,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以不影响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最低生活标准为限。在某些复杂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难以准确判断所涉及财产的价值,强制执行后才发现已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时,应当将多余部分退还被执行人。
(五)强制与预防相结合原则
通过强制措施,可以避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继续下去,避免其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危害。但是,一旦实施行政强制,又难免造成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某种程度上的对立、抵触,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因此,在日常的行政活动中,应加强调查研究,分析预测,堵塞或者减少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这样的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应该严格遵守这样的原则。
(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规范行政机关的强制性和制裁性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主要立法目的,行政手段的选择必须满足对行政相对人或公众损害最小的实质性约束。比如在查封、扣押财产时,或者在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退出土地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或剥夺了当事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处置权及部分或全部经营权,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非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就会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中,相对人始终处于不利地位。所以,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给予行政相对人申辩的机会,并明确告知:如果其不服该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