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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辩护权作为人权保障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公民由于经济条件困难或其他原因根本无力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尽管宪法及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辩护权,但是由于自身缺乏法律知识及被刑事起诉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等原因根本无力与以国家公权力为代表的公检机关相对抗,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对公民辩护权所作出的规定形同虚设,所以我们要对公设辩护人进行可行性研究。
【关键词】公设辩护人制度;辩护权;刑事法律援助
一、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内涵
公设辩护人制度最早设辩护人进行美国,后传播到其他欧美国家,至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尤其是在美国,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权和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汪海燕教授认为“所谓公设辩护人制度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为贫穷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公职人员。”[1]复旦大学谢佑平教授认为:“公设辩护人是指由国家资助,为被指控犯有刑事犯罪而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贫困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2]
二、我国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史上,公设辩护人制度并非属于域外制度,早在民国时期就有关于该制度的规定了,但是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最终并没有将该制度付诸实施。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现状而言,确实存在构建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必要性,但是一项制度的实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其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否则即使该制度规定的如何完善,在域外运行效果如何的好,要是在我国不具可行性的话也只能浮在纸面上不能付诸实施,也等于空谈。因此,对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可行性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1.法律基础及司法改革政策的保障
虽然目前我国并没有在立法层面对公设辩护人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的《宪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国家法律援助的责任以及对公民人权及辩护权的保护,并且法律援助制度从初步建立到不断完善,虽然这个过程存在很大的问题,但是也凸显国家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障,这些为公设辩护人制度的设立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并且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构建是符合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要求,能为其实际运作扫清障碍。更重要的是,重视刑事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已经成为刑事司法领域改革的重中之重。
2.国家经济、人才资源方面的支持
俗话说,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是否有充足的经费是决定公设辩护人制度能否行之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如果缺少经费支持,该项制度必将成为无水之源,无木之本。近些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2002年至2011年,国内经济年均实际增长10.7%,其中有六年实现10%以上的增长速度,受国际金融危机最为严重的2009年依然实现了9.2%的增速。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德国,居世界第三位;2010年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位,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世界经济复苏的重要引擎。以2013年为例,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超过50大关,达到了56.9亿元,经济发展刑事一片大好,每年只需将其中万分之一甚至于十万分之一投入的经费十分可观,现在国家在厉行勤俭节约,大幅度减少三公经费,也许只要将其中缩减的一小部分投入到该制度度的运作中足以可以解决该制度运作经费的问题,能更好地缓解当前公民对于辩护权的需求与国家提供法律援助能力之间的矛盾。
从人才资源角度而言,每年从600多所高校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不计其数,但是由于其低就业率决定很多高校毕业生毕业之后并非从事与法律专业相关的职业,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人才的浪费。尽管司法考试作为“天下第一难考”的试,但是近些年的通过率高达10%以上,尤其是在校大学生的通过率高达55%以上。因此,公设辩护人制度完全可以通过其稳定的收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将更多的专职律师、高校教师或者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吸收到公设辩护人的队伍中来。
3.域内外成功经验的借鉴
公设辩护人制度在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我国台湾等地区己经比较成熟,并且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设辩护人理论及运作模式,其中有很多精华之处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再加上2010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与司法局联合成立了我国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作为第一个试点办公室高调挂牌,之后相继在江苏扬州、福建厦门等地开展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试点工作。在国内近四年的试点工作,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积累了大量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也为大规模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公设辩护人办公打下坚实的基础。就浦东新区法院而言,虽然在《公设辩护人制度暂行规定》并没有对办案费用及薪金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但作为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试点的“领头羊”,仍为该制度的具体运作搭建了基本的制度结框架,为其他地区的有序推进起到示范作用。域外以及浦东新区的试点工作证明了在我国构建公设辩护人制度是切实可行的,并非是属于乌托邦式的空想,我们应该大胆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及法制观念的日渐深入人心,人权保障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但是面对刑事诉讼领域是时有发生的侵犯人权的案件,尤其是侵犯公民辩护权,现行法律援助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足以说明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根本无法满足公民尤其是贫困刑事诉讼者法律辩护服务的需求,在辩护服务的普遍性都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获得高效、高质量的辩护更是一种奢望。为了能够改变当前法律援助的现状,国家将公设人辩护制度作为营养剂注射进法律援助这个营养不良的“病人”显得极为迫切。因此,在我国构建并全面推行与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不谋而合,是符合国际上对人权保障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汪海燕.贫穷者如何获得正义—论我国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构建.中国刑事法.2008(5)
[2] 谢佑平.新<刑事诉讼法>述评:以历史为视角.中国司法.2012(6)
【关键词】公设辩护人制度;辩护权;刑事法律援助
一、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内涵
公设辩护人制度最早设辩护人进行美国,后传播到其他欧美国家,至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尤其是在美国,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权和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汪海燕教授认为“所谓公设辩护人制度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为贫穷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公职人员。”[1]复旦大学谢佑平教授认为:“公设辩护人是指由国家资助,为被指控犯有刑事犯罪而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贫困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2]
二、我国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史上,公设辩护人制度并非属于域外制度,早在民国时期就有关于该制度的规定了,但是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最终并没有将该制度付诸实施。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现状而言,确实存在构建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必要性,但是一项制度的实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其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否则即使该制度规定的如何完善,在域外运行效果如何的好,要是在我国不具可行性的话也只能浮在纸面上不能付诸实施,也等于空谈。因此,对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可行性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1.法律基础及司法改革政策的保障
虽然目前我国并没有在立法层面对公设辩护人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的《宪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国家法律援助的责任以及对公民人权及辩护权的保护,并且法律援助制度从初步建立到不断完善,虽然这个过程存在很大的问题,但是也凸显国家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障,这些为公设辩护人制度的设立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并且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构建是符合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要求,能为其实际运作扫清障碍。更重要的是,重视刑事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已经成为刑事司法领域改革的重中之重。
2.国家经济、人才资源方面的支持
俗话说,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是否有充足的经费是决定公设辩护人制度能否行之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如果缺少经费支持,该项制度必将成为无水之源,无木之本。近些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2002年至2011年,国内经济年均实际增长10.7%,其中有六年实现10%以上的增长速度,受国际金融危机最为严重的2009年依然实现了9.2%的增速。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德国,居世界第三位;2010年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位,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世界经济复苏的重要引擎。以2013年为例,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超过50大关,达到了56.9亿元,经济发展刑事一片大好,每年只需将其中万分之一甚至于十万分之一投入的经费十分可观,现在国家在厉行勤俭节约,大幅度减少三公经费,也许只要将其中缩减的一小部分投入到该制度度的运作中足以可以解决该制度运作经费的问题,能更好地缓解当前公民对于辩护权的需求与国家提供法律援助能力之间的矛盾。
从人才资源角度而言,每年从600多所高校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不计其数,但是由于其低就业率决定很多高校毕业生毕业之后并非从事与法律专业相关的职业,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人才的浪费。尽管司法考试作为“天下第一难考”的试,但是近些年的通过率高达10%以上,尤其是在校大学生的通过率高达55%以上。因此,公设辩护人制度完全可以通过其稳定的收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将更多的专职律师、高校教师或者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吸收到公设辩护人的队伍中来。
3.域内外成功经验的借鉴
公设辩护人制度在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我国台湾等地区己经比较成熟,并且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设辩护人理论及运作模式,其中有很多精华之处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再加上2010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与司法局联合成立了我国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作为第一个试点办公室高调挂牌,之后相继在江苏扬州、福建厦门等地开展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试点工作。在国内近四年的试点工作,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积累了大量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也为大规模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公设辩护人办公打下坚实的基础。就浦东新区法院而言,虽然在《公设辩护人制度暂行规定》并没有对办案费用及薪金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但作为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试点的“领头羊”,仍为该制度的具体运作搭建了基本的制度结框架,为其他地区的有序推进起到示范作用。域外以及浦东新区的试点工作证明了在我国构建公设辩护人制度是切实可行的,并非是属于乌托邦式的空想,我们应该大胆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及法制观念的日渐深入人心,人权保障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但是面对刑事诉讼领域是时有发生的侵犯人权的案件,尤其是侵犯公民辩护权,现行法律援助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足以说明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根本无法满足公民尤其是贫困刑事诉讼者法律辩护服务的需求,在辩护服务的普遍性都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获得高效、高质量的辩护更是一种奢望。为了能够改变当前法律援助的现状,国家将公设人辩护制度作为营养剂注射进法律援助这个营养不良的“病人”显得极为迫切。因此,在我国构建并全面推行与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不谋而合,是符合国际上对人权保障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汪海燕.贫穷者如何获得正义—论我国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构建.中国刑事法.2008(5)
[2] 谢佑平.新<刑事诉讼法>述评:以历史为视角.中国司法.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