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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也是我国政治制度区别于西方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所在。三者的有机统一体现在: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正确理解“三统一”必须破除理论上的认识误区。
关键词: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 有机统一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三者有机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之中。正确理解“三统一”,必须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重要原则的基本内涵和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入手,彻底摒弃在这一问题上长期存在着的一些理论上的认识误区。
一、“三统一”是我国政治制度区别于西方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
1.党的领导这一宪法原则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实行多党制。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并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也是我们认识中国国情的根本点和出发点。党的领导这一宪法原则决定了当今中国不可能实行西方的多党制。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留给今日中国的现实,是中国社会发展到某一阶段的必然选择,这与我们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的国情是完全相适应的。在现实中国,也只有中国共产党能够真正起到总揽全局、协调八方的领导作用,离开了党的领导将一事无成。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实行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一制度设计决定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体现的,而不是西方宪政理论下的三权分立。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即使在西方,三权分立也不是人民民主的唯一实现形式,其中内阁制就是以议会为权力核心,内阁制下的政府对议会负责。
3.我国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西方所谓宪政存在本质区别。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而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原则和制度,这就使其与西方宪政在制度基础、领导力量、权力主体和权力运行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规律告诉我们,一个国家法治道路的选择不能脱离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基于中国国情在这一问题上作出的必然选择。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我们治国理政的根本,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三统一”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源于三者内在关系上的一致性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之所以具有可能性与必然性,从根本上来说源于三者之间内在关系上的一致性:
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在现实的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能够真正起到总揽全局、协调八方的领导作用,正是從这种意义上来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
2.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目的就是要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功能恰恰在于让人民当家作主,也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从目的意义上来说,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出发点;从功能意义上来说,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落脚点。总之一句话,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我们还没有从战争的思维和运动的方式中走出来,治理国家主要靠经常变化着的政策,甚至是主要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以至于整个国家在花样多变的政治运动中折腾了30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几十年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为此,1997年十五大报告正式确定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三、正确理解“三统一”必须破除一些理论上的认识误区
1.第一种错误观点是把宪政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把宪政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持这种观点的人无一不是把西方的“宪政民主”当成现代民主的唯一实现形式,而且把多党制作为其不可替代的主要特征。该观点不认可某一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长期处于执政地位,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实际上就是对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提出了质疑。其问题的根源在于,片面地从西方政治理论出发,用所谓“宪政民主”原则机械地剪裁中国现实。这一观点一方面无视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的客观事实,忘记了今天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恰恰是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所确立的人民的历史选择;另一方面该观点的持有者们又误读了人类政治发展的规律,忘记了人民主权原则还有三权分立之外的其它实现形式。
2.第二种错误观点是把民主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有些人简单地认为,民主就是人民自己当家作主,有了党的领导人民就作不了主了。该观点错误的根源在于,对于民主的基本事实和民主的实现形式缺乏常识性认知。民主权利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实现,任何时候一哄而上的办法都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政党制度恰恰是资产阶级在政治领域的一个创造,它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今日之西方所谓民主国家,无一不是通过选举民主和党派政治来实现其权利更迭与政府运转的。可以肯定地说:党派政治与政党制度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由之路,在现实的中国,偏离了党的领导去追求抽象的民主,除了混乱,什么也得不到。
3.第三种错误观点是把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这种错误观点最典型的表现就是纠结于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误认为依法治国的本意就是排斥党的领导,强调党的领导就不是依法治国。该观点错误的根源在于,对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缺乏基本认知,不相信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党是一种社会政治组织,而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两者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可比性,所以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一个伪命题。但是,一定社会政治组织的主张可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进而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在全社会推行自己的主张。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关键词: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 有机统一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三者有机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之中。正确理解“三统一”,必须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重要原则的基本内涵和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入手,彻底摒弃在这一问题上长期存在着的一些理论上的认识误区。
一、“三统一”是我国政治制度区别于西方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
1.党的领导这一宪法原则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实行多党制。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并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也是我们认识中国国情的根本点和出发点。党的领导这一宪法原则决定了当今中国不可能实行西方的多党制。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留给今日中国的现实,是中国社会发展到某一阶段的必然选择,这与我们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的国情是完全相适应的。在现实中国,也只有中国共产党能够真正起到总揽全局、协调八方的领导作用,离开了党的领导将一事无成。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实行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一制度设计决定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体现的,而不是西方宪政理论下的三权分立。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即使在西方,三权分立也不是人民民主的唯一实现形式,其中内阁制就是以议会为权力核心,内阁制下的政府对议会负责。
3.我国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西方所谓宪政存在本质区别。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而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原则和制度,这就使其与西方宪政在制度基础、领导力量、权力主体和权力运行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规律告诉我们,一个国家法治道路的选择不能脱离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基于中国国情在这一问题上作出的必然选择。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我们治国理政的根本,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三统一”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源于三者内在关系上的一致性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之所以具有可能性与必然性,从根本上来说源于三者之间内在关系上的一致性:
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在现实的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能够真正起到总揽全局、协调八方的领导作用,正是從这种意义上来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
2.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目的就是要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功能恰恰在于让人民当家作主,也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从目的意义上来说,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出发点;从功能意义上来说,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落脚点。总之一句话,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我们还没有从战争的思维和运动的方式中走出来,治理国家主要靠经常变化着的政策,甚至是主要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以至于整个国家在花样多变的政治运动中折腾了30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几十年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为此,1997年十五大报告正式确定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三、正确理解“三统一”必须破除一些理论上的认识误区
1.第一种错误观点是把宪政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把宪政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持这种观点的人无一不是把西方的“宪政民主”当成现代民主的唯一实现形式,而且把多党制作为其不可替代的主要特征。该观点不认可某一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长期处于执政地位,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实际上就是对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提出了质疑。其问题的根源在于,片面地从西方政治理论出发,用所谓“宪政民主”原则机械地剪裁中国现实。这一观点一方面无视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的客观事实,忘记了今天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恰恰是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所确立的人民的历史选择;另一方面该观点的持有者们又误读了人类政治发展的规律,忘记了人民主权原则还有三权分立之外的其它实现形式。
2.第二种错误观点是把民主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有些人简单地认为,民主就是人民自己当家作主,有了党的领导人民就作不了主了。该观点错误的根源在于,对于民主的基本事实和民主的实现形式缺乏常识性认知。民主权利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实现,任何时候一哄而上的办法都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政党制度恰恰是资产阶级在政治领域的一个创造,它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今日之西方所谓民主国家,无一不是通过选举民主和党派政治来实现其权利更迭与政府运转的。可以肯定地说:党派政治与政党制度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由之路,在现实的中国,偏离了党的领导去追求抽象的民主,除了混乱,什么也得不到。
3.第三种错误观点是把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这种错误观点最典型的表现就是纠结于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误认为依法治国的本意就是排斥党的领导,强调党的领导就不是依法治国。该观点错误的根源在于,对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缺乏基本认知,不相信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党是一种社会政治组织,而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两者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可比性,所以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一个伪命题。但是,一定社会政治组织的主张可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进而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在全社会推行自己的主张。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