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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虚拟货币的出现解决了互联网在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客观上促进了互联网行业的前进。本文通过探讨什么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将带给我们什么,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意义在哪,以及我国虚拟货币交易规定的新动态,从法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略抒己见。
关键词:虚拟货币;产权界定;矫正性税收;税收归宿;博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0-0216-01
引 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游戏的普及,虚拟物品的交易越来越多。由于支付手段的不够完善、支付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导致了虚拟货币的产生。虚拟货币的出现解决了互联网在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客观上促进了互联网行业的前进。数据显示,中国互联网每年已具备百亿元人民币的虚拟货币规模,若按20%税率推算,理论上将产生20亿元以上的税收收入。
本文,尝试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对税收对于引导虚拟货币的健康的发展的意义,略抒己见。
一、税收的经济学分析
1、税收功能
按照科斯定律,产权依法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如果交易客体的产权归属不清,那么交易就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从而市场主体就因此不稳定而消极交易。而“税法就是在各类主体之间进行财富分割的利器”。一方面通过对现有财富的确认,划定主体在市场中的行为界限,一方面通过提高门槛,提高边际成本,迫使边际纳税主体选择退出,从而将更多市场资源分配给利用更有效率的市场主体,减少灰色区域,优化产业结构。
同时,产权界定意味税收主体的税收行为纳入税法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框架之内,那么税收主体在税收活动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有了一个为税收征纳双方共知的原则标准。这样,税收征纳双方就可以在此原则的范围内,采取相应的行为对策,并且为自己的税收行为后果负责。由于税收征纳双方对其依法进行的税收行为后果相互了解,由此产生了税法为其当事人提供一种稳定的预期功能,减少不确定性。
2、税收与外部性问题
税法的—个重要功能,是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当某个经济主体决策产生的结果并没有全部被该经济主体承担时,由此而产生的效应被称为外部性。决策收益被他人全部或者部分占有时,产生的是正外部性。如果行为所产生的成本一部分或全部被他人承担,这时产生的外部性是负外部性。外部性之所以会导致市场失灵,主要原因是行为的收益和成本之间的不统一。当某一生产者的行为成本没有由自己全部承担时,他被激励继续进行生产使得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但对整个市场来讲他的生产是过剩的,导致过度供给;而当某一生产者所产生的一部分收益被他人所占有时,他所提供的产品就会低于市场所需要的数量,导致供给不足。
由于买者和卖者在决定需求或供给多少时并没有考虑他们行为的外部效应,所以,在存在外部行时,市场均衡并不是有效率的。这就是说,均衡并没有使整个社会的总利益最大化。当外部性引起市场达到一种无效率的资源配置是,政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做出反应:命令与控制政策直接对行为进行管制;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提供激励,以使私人决策者选择自己来解决问题。
二、对虚拟货币税收的意义
1、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应对虚拟货币征税
根据税收的公平原则,所有个人所得都应交税。如果这部分交易行为不收税,即造成对其它类型的个人收入的不公。而横向公平的重要指标即普遍征税。也就是对于任何具有纳税能力的个人或企业都必须征税。普遍征税在政治上要求排除对特权阶层的税收豁免,在经济上要求排除对不同性质企业和不同地位的人的区别对待,不管它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也不管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国家行政人员均一视同仁;在财政上则要求对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应有减税、免税,同时也要避免偷税和避税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或同一纳税人不因贸易方式或模式选择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虚拟货币交易增加了纳税人的“隐性收入”,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是很有必要的。
2、优化市场的资源配置,应对虚拟货币征税
市场资源是有限的,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是对一项制度评价的重要标准。这样的行业无非是在进行财富的转移。对这样的行业不征税,而同样作为生产和销售的真实商品从而创造社会财富的企业和劳动者却要依法缴纳税收。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使一部分社会资源向这些行业倾斜,因此,由于税收不平等的人为因素,使得虚拟货币交易干扰了市场的资源配置。
同时设定税收,可以通过提高门槛,提高边际成本,迫使实力较弱的市场主体选择退出,从而将更多市场资源分配给利用更有效率的市场主体,减少灰色区域,优化产业结构。
3、消除外部性,应当对虚拟货币征税
不得不提的是,虚拟货币对金融的系统的冲击,不仅仅来源于它在网络中发挥“货币”功能的一面,正如引言中提到的“倒卖游戏虚拟货币的团伙”案,我国中央银行为收兑这些美元被迫增发人民币供给,无形中增加了引发现实中通货膨胀的因素,正是因为现实中对虚拟货币交易缺乏足够的监管和制度约束所造成的。绝非偶然,也绝非最后一次。
税收能够提供一种激励机制。通过调整税率,对整个市场的规模以及产业发展方向进行有效的调解。正如前文分析,无论向谁征税,最终交易双方都将分摊税负。但是分摊比例取决于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弹性。因此卖方也会在税收的激励机制下,根据替代效应,转而充分发挥创造力,鼓励创新,开发更多可替代性的商品,而游戏方也会经过调解自我选择,不再“贪迷”某一商品。整个社会的资源都被积极的调动起来。尤其是税收使得使用虚拟货币游戏的成本提高,从而减少消费需求,最终部分人甚至可能放弃网游,选择其它更为经济的娱乐方式。
三、结 语
不仅我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尚处探索的阶段,其它国家对此也无成功的经验。2006年10月,美国税务署曾试图对虚拟交易征税而遭到国会阻扰,理由是质疑该项交易的合法意义。更甚者如韩国政府,他们在去年5月曾颁布了网游虚拟交易禁令,并关闭多家大型虚拟交易网站,虽因遭遇执行困难而取消,但至今仍未完全确定虚拟交易的合法性地位。目前,暴雪、光荣、史克威尔等国外著名游戏厂商都非常坚决且明确地禁止虚拟财产的交易。
参考文献:
[1]魏剑周林彬《法经济学》P9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骞磊《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风险研究》,法制与社会2007,6
[3]李翀,《虚拟货币的发展与货币理论和政策的重构》,《世界经济》2003年第8期
[4]李爱君,《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法律规范》,《法制日报》2006年5月18日
关键词:虚拟货币;产权界定;矫正性税收;税收归宿;博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0-0216-01
引 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游戏的普及,虚拟物品的交易越来越多。由于支付手段的不够完善、支付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导致了虚拟货币的产生。虚拟货币的出现解决了互联网在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客观上促进了互联网行业的前进。数据显示,中国互联网每年已具备百亿元人民币的虚拟货币规模,若按20%税率推算,理论上将产生20亿元以上的税收收入。
本文,尝试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对税收对于引导虚拟货币的健康的发展的意义,略抒己见。
一、税收的经济学分析
1、税收功能
按照科斯定律,产权依法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如果交易客体的产权归属不清,那么交易就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从而市场主体就因此不稳定而消极交易。而“税法就是在各类主体之间进行财富分割的利器”。一方面通过对现有财富的确认,划定主体在市场中的行为界限,一方面通过提高门槛,提高边际成本,迫使边际纳税主体选择退出,从而将更多市场资源分配给利用更有效率的市场主体,减少灰色区域,优化产业结构。
同时,产权界定意味税收主体的税收行为纳入税法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框架之内,那么税收主体在税收活动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有了一个为税收征纳双方共知的原则标准。这样,税收征纳双方就可以在此原则的范围内,采取相应的行为对策,并且为自己的税收行为后果负责。由于税收征纳双方对其依法进行的税收行为后果相互了解,由此产生了税法为其当事人提供一种稳定的预期功能,减少不确定性。
2、税收与外部性问题
税法的—个重要功能,是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当某个经济主体决策产生的结果并没有全部被该经济主体承担时,由此而产生的效应被称为外部性。决策收益被他人全部或者部分占有时,产生的是正外部性。如果行为所产生的成本一部分或全部被他人承担,这时产生的外部性是负外部性。外部性之所以会导致市场失灵,主要原因是行为的收益和成本之间的不统一。当某一生产者的行为成本没有由自己全部承担时,他被激励继续进行生产使得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但对整个市场来讲他的生产是过剩的,导致过度供给;而当某一生产者所产生的一部分收益被他人所占有时,他所提供的产品就会低于市场所需要的数量,导致供给不足。
由于买者和卖者在决定需求或供给多少时并没有考虑他们行为的外部效应,所以,在存在外部行时,市场均衡并不是有效率的。这就是说,均衡并没有使整个社会的总利益最大化。当外部性引起市场达到一种无效率的资源配置是,政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做出反应:命令与控制政策直接对行为进行管制;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提供激励,以使私人决策者选择自己来解决问题。
二、对虚拟货币税收的意义
1、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应对虚拟货币征税
根据税收的公平原则,所有个人所得都应交税。如果这部分交易行为不收税,即造成对其它类型的个人收入的不公。而横向公平的重要指标即普遍征税。也就是对于任何具有纳税能力的个人或企业都必须征税。普遍征税在政治上要求排除对特权阶层的税收豁免,在经济上要求排除对不同性质企业和不同地位的人的区别对待,不管它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也不管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国家行政人员均一视同仁;在财政上则要求对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应有减税、免税,同时也要避免偷税和避税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或同一纳税人不因贸易方式或模式选择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虚拟货币交易增加了纳税人的“隐性收入”,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是很有必要的。
2、优化市场的资源配置,应对虚拟货币征税
市场资源是有限的,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是对一项制度评价的重要标准。这样的行业无非是在进行财富的转移。对这样的行业不征税,而同样作为生产和销售的真实商品从而创造社会财富的企业和劳动者却要依法缴纳税收。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使一部分社会资源向这些行业倾斜,因此,由于税收不平等的人为因素,使得虚拟货币交易干扰了市场的资源配置。
同时设定税收,可以通过提高门槛,提高边际成本,迫使实力较弱的市场主体选择退出,从而将更多市场资源分配给利用更有效率的市场主体,减少灰色区域,优化产业结构。
3、消除外部性,应当对虚拟货币征税
不得不提的是,虚拟货币对金融的系统的冲击,不仅仅来源于它在网络中发挥“货币”功能的一面,正如引言中提到的“倒卖游戏虚拟货币的团伙”案,我国中央银行为收兑这些美元被迫增发人民币供给,无形中增加了引发现实中通货膨胀的因素,正是因为现实中对虚拟货币交易缺乏足够的监管和制度约束所造成的。绝非偶然,也绝非最后一次。
税收能够提供一种激励机制。通过调整税率,对整个市场的规模以及产业发展方向进行有效的调解。正如前文分析,无论向谁征税,最终交易双方都将分摊税负。但是分摊比例取决于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弹性。因此卖方也会在税收的激励机制下,根据替代效应,转而充分发挥创造力,鼓励创新,开发更多可替代性的商品,而游戏方也会经过调解自我选择,不再“贪迷”某一商品。整个社会的资源都被积极的调动起来。尤其是税收使得使用虚拟货币游戏的成本提高,从而减少消费需求,最终部分人甚至可能放弃网游,选择其它更为经济的娱乐方式。
三、结 语
不仅我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尚处探索的阶段,其它国家对此也无成功的经验。2006年10月,美国税务署曾试图对虚拟交易征税而遭到国会阻扰,理由是质疑该项交易的合法意义。更甚者如韩国政府,他们在去年5月曾颁布了网游虚拟交易禁令,并关闭多家大型虚拟交易网站,虽因遭遇执行困难而取消,但至今仍未完全确定虚拟交易的合法性地位。目前,暴雪、光荣、史克威尔等国外著名游戏厂商都非常坚决且明确地禁止虚拟财产的交易。
参考文献:
[1]魏剑周林彬《法经济学》P9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骞磊《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风险研究》,法制与社会2007,6
[3]李翀,《虚拟货币的发展与货币理论和政策的重构》,《世界经济》2003年第8期
[4]李爱君,《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法律规范》,《法制日报》200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