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语境下高职法学教育的定位及其出路

来源 :首都教育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q23759951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高职法学教育虽然有其存在的价值,但仍然面临着发展中的重重困境。造成高职法学教育困境的原因虽多,但根源可归因于法律辅助职业市场不成熟。因此,制定法律辅助职业的职业资格标准、促使法律职业的细化分工、探索新型法律辅助职业的职业化路径,应成为现实语境下高职法学教育的出路所在。
  关键词:高职法学教育;法律辅助职业;法律辅助职业市场
  随着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狭义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需求数渐趋饱和,现行的高职法学教育(模式)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高职法学教育还有无存在的必要?如果有,其出路又在何方?
  一、高职法学教育取消论的理由及其反驳
  随着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变化,取消高职(本科以下)法学教育已成为教育界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其理由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四个方面:(1)现在从事法律相关职业(即使是企业)都要求有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大专法学教育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1](2)法律职业要求从业者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专科法学教育大多招收文化基础相对薄弱的高中毕业生,要在三年时间里将他们培养成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是不可能的。[2](3)高等职业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法律应用型高级职业技术人才,而当下的法学高职教育不能满足这种要求。[3](4)从世界范围看,除了美国以外,几乎所有法律教育的起点都是本科生。[4]
  上述高职取消论的理由看似具有说服力,但在我们看来,其实并不成立,这是因为(1)法律职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的人才虽不能满足狭义法律职业的有要求,但可以满足广义法律职业的要求。(2)人类个体所具有的职能类型大致可分为两类: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通过学习、培养和教育,主要能力为抽象思维者可以成为研究型、设计型的专家,而主要能力为形象思维者则可以成为技术型、技能型的专家。经过三年时间的培养,基础较弱的高职生虽然不能成为擅长抽闲思维能力的研究型、设计型专家,但成为擅长形象思维能力的技术型、技能型专家可能性是存在的。(3)将高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法律应用型高级技术人才显然是个错误,但这种错误并非不可修正。[5]事实表明,实践中的许多高职院校都在自觉和不自觉之间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法律辅助类技能型人才。(4)正如西方民主不能完全适用于中国一样,国外法律教育传统也不能当然地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圭臬。即使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是以本科为最低层次,但那也只是针对狭义法律职业而言的。
  二、高职法学教育存在必要性的理由
  高职法学教育取消论的理由不成立,并不说明高职法学教育就有其存在必要性。我们认为高职法学教育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是因为高职法学教育不仅是我国法律职业不同类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现状的合理选择。
  法律职业内在的人才结构需要是高职法学教育具有存在必要性的根本理由。法学教育的总目标当然是培养各种懂法律的人才,但现代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是多层次、多类型的。在各种法律人才中,法律职业者(狭义法律职业)是核心,其他法律人才处在边缘位置。因此,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包括核心目标和一般目标。核心目标就是培养法律职业者即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一般目标则是培养其他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才,如行政执法者、公司企业单位经营者、司法机关的书记员、法警、执行官等
  等。[6]从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格局来看,我国法学教育应当提供三个类型的法律人才:一类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包括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二类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第三类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由于我国司法考试将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学历要求定在本科以上,所以高职层次的法学教育主要培养法律辅助类人员,本科层次的教育主要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研究生层次的法学硕士和博士培养学术型人才,法律硕士培养复合型的应用性法律人才。[7]
  当然,或许有人会认为,本科法学教育也能培养法律辅助类人才。既然如此,本科法学教育完全可以同时承担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与法律辅助人才的任务。如果这样,高职法学还是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我们认为,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学职业教育,所谓的法学教育只停留在(理论知识)素质教育层面,所以,对于法律辅助人才的教育,三年时间应该足以完成,用四年时间则有浪费的嫌疑。此外,不同的培养目标,必然导致培养规格、模式及教学内容和方法迥异,本科法学教育如果同时培养应用型人才和辅助性人才,则其不仅在培养时间上有浪费的嫌疑,而且还会使得整个教学体系发生混乱。因此,就目前的法学教育现状而言,其一般目标即培养法律辅助类人员的任务由高职法学教育来承担是最合理的选择。
  三、高职法学教育困境的原因及其症结所在
  既然在法律辅助人才培养需求方面具备现实存在的必要性,从应然层面讲,高职法学教育理应具有光明的发展前景。但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即便将培养目标定位为法律辅助型人才,高职法学教育仍然无法摆脱人才培养质量低下、毕业生就业无门的尴尬处境。针对高职法学教育存在的现实困境,众多研究者进行相关原因的发掘和探讨。虽然现存的文献颇多,但总结概括起来,原因似乎只有一个即人才培养质量不高。因为所培养质量不高,高职法学专业毕业生不具有就业的竞争力。而造成培养质量不高的原因,具体又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模糊、人才培养模式不不恰当、制定的课程结构体系不合理、课程和教学内容学科化、教学方法陈旧、师资水平低下等等。
  不可否认,人才培养质量低下确实是导致目前高职法学教育面临困境的重要原因。但问题是,这些原因只是表象(表面原因)。倘若沿着这样的(原因)思路,存在的问题必然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高职法学教育近年来充满艰辛却又鲜有成效的改革与创新进程,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要真正解决问题,还需要发掘原因背后的原因即问题的症结所在。在我们看来,这个背后的症结,非法律辅助职业市场不成熟(原因)莫属。   就法律辅助职业市场而言,其不成熟的主要表现有三:其一,新型法律辅助职业尚未形成;其二,助理类职业还没有完成合理的职业分化;其三,已经定型且相对成熟的辅助类职业缺乏应有的职业准入资格标准。这些职业不成熟的表现,从源头上限制和影响着高职法学教育质量和就业形势。
  新型法律辅助职业主要指人民调解员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新型法律辅助职业本应是高职法学教育的重点和亮点,为此,诸多高职院校也为其开设独立的专业。但问题是,这些新型的法律辅助职业还没有完成职业化的进程,相关工作还处于试点之中,其从业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在实务中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因为,无论是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结构体系,还是课程教学内容与方法,都是以人才培养规格为基础而设定的。在对培养目标应具备怎样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人才培养规格)尚不清楚的情况下,就盲目进行的课程结构体系优化、课程和教学内容的筛选、教学方法的更新,其方法无异于缘木求鱼,其结果自然是毫无进展可言。当然,我们可以选择暂不培养此类新型法律辅助型人才。但问题同样的也会出现,那就是,高职法学教育将失去将来的主阵地。
  助理类职业主要指律师助理和企业法务助理(还可以包括司法鉴定员助理)。从应然的角度分析,助理类职业本应属于法律辅助类职业(至少其内部包含有法律辅助性质的工作任务)。正因为如此,部分高职法学教育院校将其确定为培养目标,甚至还有院校还为此设立了相关的专业和方向。但问题是,因为法治进程缓慢,该类职业还没有明确分化出具体的辅助型岗位。实现中,该职业真正吸纳的是法律应用型人才,用人单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要求从业者具备本科教学背景和司法资格。高职法学院校以此类职业人才作为培养目标定位,由于缺乏最基本的就业保障,其人才培养质量能达到很高的程度也只能是纯属偶然。当然,高职法学教育可以不以此类职业作为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但如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则是,培养人才的就业适应面过窄。
  相对于新型职业与助理类职业而言,书记员、法警、刑罚执行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等属于已经定型和相对成熟的法律辅助类职业。但即使是这样的一些职业中,由于缺乏相应的职业准入资格标准,不仅就业上难以形成高职法学教育背景毕业生的优势,就连开展与人才培养相关的教学(主要指实践技能实训)都缺乏相应评价标准。
  三、高职法学教育的出路
  如上所述,法律辅助职业市场的不成熟是高职法学教育面临困境的症结所在。因此,要从根本上摆脱目前的困境,改变职业市场不成熟现状就成了高职法学教育唯一的出路和选择。我们认为,当下的高职法学教育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为法律辅助职业市场的成熟做出应用的努力:
  1、开展调研和实践,促成助理类法律职业分工细化。成熟的职业化市场是一种细化的分工合作的市场,这种细化的分工不仅存在于各大类职业之间,更存在于各类职业内部。助理类法律辅助职业市场的缺陷就在于没有明确的内部分工,市场需求结构不合理,其带来的结果不仅是职业人才的浪费,更是社会资源和财富的浪费。目前,有个别律师事务所正进行职业团队建设尝试,团队内部有执业律师、律师助理和律师文秘的分工,其中执业律师负责技术和宏观把控,律师助理主要在技术方面为执业律师提供帮助,而律师文秘则负责台前幕后与秘书有关的工作。这种尝试将广义的律师助理细化为狭义的律师助理与律师文秘。狭义的律师助理因从事法律应用型工作,一般聘用具有本科法学教育背景且通过了司法考试的应用人才;而律师文秘因从事文秘方面的工作,一般聘用具有高职法学教育背景的辅助人才。不管这种分工是否合理与可行,我们的高职法学教育院校理应以此为契机,除给予全力支持之外,还应主动进行实践尝试(如与律所共同组建实验班等),以促使其朝着合理与可行的方向发展。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法务助理、司法鉴定元助理、仲裁员助理、公证员助理职业也有细化分工的必要,但目前还没有自觉细化分工的迹象。因此有必要先启动相关调研工作,为该职业细化分工进行先期准备。
  2、开发职业资格职业标准,为职业准入设置条件。职业资格标准的重要性在于,既便于行业部门或协会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以规范市场;同时还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以保证服务质量。单就技术而言,开发职业资格标准并不存在很大难度。目前的法律辅助职业之所以没有形成自己的职业标准,其主要原因可能与相关职业的行业管理机构没有或无法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有关。但我们认为,既然狭义的法律职业能形成自己的职业资格标准,法律辅助职业市场没有道理不能形成自己统一的职业资格标准。作为法学教育部门,我们做如下两个方面的工作:(1)开展广泛的理论讨论,为促使职能部门将制定职业资格标准纳入记事日程进行前期宣传;(2)深入职业市场进行全面调查,为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资格标准从技术方面为行业部门提供帮助。
  3、探索新途径,促成新型法律辅助职业的职业化。新型法律辅助型职业的职业化问题任重而道远。但根据目前的发展趋
  势,[8]积极研究和实践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制度与方式,或许是促使新型法律辅助职业职业化较为理想途径。为此,法学教育部门首先应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研究,以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管理模式的顺畅进行;其次则应是利用专业和生源优势,组织相关的服务团队,为地方政府提供专业性社会公共服务。法学教育部门组织团队承包地方政府项目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人民调解或社区矫正),既可以促进新型职业的职业化,又可以为毕业生提供实习场所和就业岗位,可谓一举俩得。当然,对高职法学教育部门来讲,要将这一方案付诸实施,重要的还是要在内部建立良性的激励机制,以确保项目参与者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李自玉,黄宏起.我国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2]周春蕾,杨晓辉.中国法学教育期待变局[J].教育与职业,2006(12).
  [3]杨彬权.法学教育高职高专层次应该废止[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10(1).
  [4]欧亚.对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思考[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4).
  [5]彭建新.论高职法律教育的类型观及培养目标定位[J],中国成人教育,2010(16).
  [6]彭建新.论高职法律教育的类型观及培养目标定位[J].中国成人教育,2010(16).
  [7]周樨平,吴璇.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定位与特色[J].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4).
  [8]李玉华,杨军生.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化[J].中国司法,2012(3).
  课题来源: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级教改课题《法律类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问题的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其他文献
摘要:大学生网络行为失范已经成为高校教育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网络新媒体的推波助澜有可能引发高校群体事件,危及校园安全,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规范大学生网络行为,构建完善的网络舆情监控预警机制,是引导大学生正确面对社会现实问题的需要,也是帮助大学生理性选择个人言论和行为的需要,对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行为失范;危机管理;网络文化建设  近年来互联网迅猛发展,从
期刊
摘要:  火是西方文学中的传统意象。从作者贝拉米的生平来看,他与基督教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同时他目睹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因此,在他的作品《回顾》中流露出他的基督教情节的同时,表现了他对新社会的向往。本文将从意象火出发,从而挖掘其中的浓厚基督教色彩。火在基督教中可指地狱之火,象征着对罪的惩罚。同时火也可以是上帝的化身,对恶性的物质进行净化,达到摧毁罪恶孕育美好新生物质的作用,给人予希望。贝拉米笔下
期刊
摘要:  评估方式改革带动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是实现提高英语专业人才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针对英语专业基础英语课程提出了以目标多元,注重过程为原则的基础英语课程评估体系,从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方面对该课程进行了改革从而更好地促进基础英语教学。  关键词:评估;终结性评估;过程性评估  一、英语专业基础英语课程的定位  英语专业基础英语课程是一门针对英语专业一、二年级学生开设的英语专业技能课
期刊
摘要:  教育统计学是运用数理统计的原理和方法,研究教育问题的一门应用科学。在中国,教育统计学是一门非常年轻的学科。学习并且研究教育统计学对于教育科研人员、教育工作者以及教育管理层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1年,经过调整后统计学被设定为一级学科,随后西南大学开始招收第一届教育统计学博士。近年来随着统计学的发展,统计方法在教育与心理的研究中也得到比较广泛的应用,然而教育统计学作为一门专业性学科却还并
期刊
摘要:  针对高职教育的特点及高职院校学生的基本状况,笔者结合自身的教学经验,总结出了参与式教学在专业课程中的应用情况,以期和各位同行交流。  关键词:高职;课程;教学;参与式教学法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普通高等院校逐年扩招,而高考生源数量逐渐降低的趋势,加之许多高校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只好降低录取分数门槛,广揽生源,导致进入高职高专院校学习的学生的基础知识及素质能力都相对较差,在这一大环境
期刊
高原训练是在高原的低压缺氧环境中进行训练,运动员承受高原和运动的双重缺氧刺激,从而利用高原适应和训练的合并生理效应来提高运动能力和比赛成绩的一种训练方法和手段。奥运会上游泳金牌数目尽在田径之下,本文通过对2008—2012年五年间发表50篇有关高原游泳训练学术研究论文进行分类归纳总结和分析。提出合理性意见,促进游泳科研整体水平的近一步提高,同时也为游泳科学研究提供参考资料。  1.研究对象与方法 
期刊
摘要:本文针对电气自动化控制类专业应用型能力培养的问题,解析出《电气控制与PLC》课程在该专业应用型能力培养中的作用,并围绕以学生未来岗位技能为核心,突出以维修电工职业技能为该专业基本应用型能力的思想,对《电气控制与PLC》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按照现代教学思想进行了设计与探讨,形成基于工作过程、项目引导、任务驱动、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并行教学等相互结合的教学模式,在教学实践中取得了良好
期刊
摘要:赫尔巴特与杜威被视为传统教育思想和现代教育思想的典型代表,通常情况下,人们把二人的教育思想当作完全的对立面来研究,这是对赫尔巴特和杜威教育思想的误解,通过对二人原著的阅读,可以发现二人的教育思想中既有分歧又有共识,这在学习兴趣上体现的尤为突出。本文将探讨二人在学习兴趣上的一致性与分歧。  关键词:赫尔巴特;杜威;兴趣;一致性;分歧  一、兴趣教育思想的一致性  (一)兴趣的重要性  1.赫尔
期刊
摘要: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快递服务行业也得到迅速发展,同时因快递服务发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网络购物中出现的快递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到三方主体的利益,将快递服务合同界定为为第三利益合同,将消费者作为快递服务合同中的第三人,达到一种利益平衡,既符合现代交易的需求,也符合效率原则。  关键词:网络购物;快递服务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网络技术的快速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
期刊
摘要:针对高校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信息材料系列课程,分析了教学案例体系设计建设思路和办法。突出面向应用指导思想,围绕“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传递-显示”信息链过程,合理设计案例体系结构和实践案例。教学案例体系可为多门信息材料课程教学服务,有助于强化课程与实际应用的联系,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工程能力。  关键词:信息材料;案例教学  一、引言  信息材料是信息技术的基石,在现代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