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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调查取证工作不仅关系着公证工作的开展效率,而且对于合法继承人的权益保护及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深刻影响。本文在阐述继承权公证调查取证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就调查取证工作的方式方法展开分析,并分析继承公证中调查取证的难点和应对措施,期望能排除其他因素对调查取证及继承公证的影响,准确理清继承事实及法律关系,进而促进继承权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继承权;公证;调查取证;难点应对
引言
继承权公正属于民事公证工作范围内,其本身具有极强的特殊性、复杂性;在国家法律体系下,公正、合法地开展继承权公证工作,能实现合法继承人权益的有效保护,稳定家庭关系,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从继承权公证过程来看,当前继承权公证中提供虚假证据的现象层出不穷,这要求公证员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消除继承权公正安全隐患,确保继承权公证工作的合法、合规开展。
一、继承权公证调查取证的基本内涵
当继承权申请人提出继承权公证后,规范化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能实现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准确判断,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基于这一特殊功能,公证机构在出具承权公证书之前,必须按照法律规范的流程和要求,规范化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考虑到公证事项类型的差异,在调查取证方式层面应坚持差异性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取证。以程序性公证为例,其在调查取证时多使用形式审查的方式,而在实体性公证项目中,实质审查是其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从审查过程来看,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具体的审查对象层面具有一定差异,前者侧重于对法律资格形式的审查,其需要在法律层面通过形式要件的方式来判断申请人的继承资格。譬如,在确定配偶间继承权时,需考虑配偶取得结婚证这一形式要件,而当在父母与子女间继承权公证时,還需考虑收养证明等形式要件。在实质审查中,申请人在实体意义方面的请求条件是主要的考虑内容,可将其作为实质要件,实现申请人继承权的有效判断。以遗嘱继承为例,其需要在《婚姻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文件的支撑下,实现遗嘱财产划分情况的准确分析,该环节中应考虑以下内容:一是应判断被继承遗产属于个人财产还夫妻双方财产,二是法定继承中,要求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三是在继子女、继父母继承权公证确立时,需考虑这部分群体与立遗嘱人之间是否存在抚养、赡养事实等,通过这些实质性的审查,能为申请资料审查及继承权公证提供有效的判断依据[1]。
二、基于继承公证的调查取证方法
证据是诉讼、公证活动的基础所在,我国《公证程序规则》明确指出:在继承公证活动中,需通过与当事人谈话笔录、与有关证人调查笔录、单位书面证明、人事档案摘录、核对书面材料、视听资料的方式来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为继承公证提供支撑[2]。
(一)与当事人谈话笔录
基于该方法实施调查取证时,首先需通过交谈询问,掌握当事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判断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其次需了解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嘱,或者是否理由遗赠协议,若存在这些资料,需询问这些资料是否有其他见证人;最后应掌握被继承人是否存在其他外地继承人,或外地继承人是否愿意放弃继承。
(二)证人调查笔录
证人在继承公证调查取证中起到关键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其能为相关证据准确地判断提供相对可靠的参考意见。在询问证人取证时,一是要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状况,二是应注意证人身份的确定,即要求所调查的证人不属于继承人或继承受益人的相关联者,如旁系亲属、邻居或同事等。
(三)单位书面证明
开展继承公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书面证明,该证明或来自所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当地派出所或村委会,证明内容应指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持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证明由医院等机构开具。
(四)人事档案摘录
为确保调查取证的规范性、全面性,在继承公证正式取证中,还需要找到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组织,然后在该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查阅相关的职工档案,从被继承人档案中摘录相关资料,摘录内容包含被继承人死亡及亲属关系信息等。
(五)书证、视听资料及物证的核对
继承公证过程中,调查取证需调查多项内容,在实际调查中,还需对当事人提出的继承内容进行调查,这里的继承内容不仅包含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而且涉及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诸多内容。在实际调查中,应寻找相应的书证、视听资料及物证,确保遗嘱人、遗赠人照片、笔记、印鉴的一致性。
三、继承公证的法律关系及调查取证难点分析
(一)法律关系
继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其指的是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这里的继承权包含了主观及客观上的继承权,在我国《继承法》中,明确指出在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若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则代表其接受继承。而在继承公证过程中,需按照《公证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关系处理。如公证法指出:继承公证过程中,除公证机构外,申请公证继承权的申请均属于人证明主体;在此过程中,法律规范承担着法律关系客观主体的角色。基于这一条例,在当事人提出继承公证后,需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开展调查取证和公证处理,在取证、公证过程中,若申请人所提供资料不真实,或资料本身不充分,则需进行进一步的补充核实,避免对合法继承人权益造成损害。
(二)取证难点
继承公证工作的调查取证具有较高难度,这是因为继承权公证本身涉及一定的利益关系,为保证自身利益,一些相关者在取证中可能提供虚假信息,这降低了调查取证的实效性,并且会对资料的真实性和继承公证合法性造成影响。从调查取证过程来看,其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层面:
一方面,继承公证调查取证中,需对被继承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全面核算,但在实际调查中容易出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譬如,在基础取证中,姓名核实是最基本的调查内容,但是在现实中,不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继承人,其均有可能出现神认证、户口本姓名不一致的问题,这一现象在农村地区的表现更加明显,这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另一方面,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存在一定难度,表现为调查人员很难确定被继承人具体的死亡时间,针对这个问题,多会询问被继承人是否立有墓碑,通过墓碑上记录信息,可确定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并知晓被继承人子女关系情况等。此外,在继承工程中,我国《继承法》对遗产取得时间、财产权利状况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在继承公证中,经常会遇到被继承人死亡,但其名下遗产并不在《继承法》规定范畴,引起了一定的调查困难和公证困难。譬如,被继承人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后,若继承人未能及时地进行继承公证,则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被继承人;此时法律规定该遗产不能认定全部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值得注意的是,在夫妻一方去世的情况下,另一方面所取得财产通常被认为是个人单独所有财产,该部分财产并不能当做夫妻的共有财产进行公证处理[3]。 四、基于继承公证的调查取证难点应对措施
(一)补充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系统完善的法律规范能为继承公证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提供理论依据,确保调查取证的标准性、规范性。基于此,在新时期的继承公证中,应在现有《公证法》、《繼承法》的基础上,明确继承权公证人员的调查取证权利,为调查取证工作开展提供依据。其次应对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进行调查,避免商业银行与公证机构调查取证工作之间出现冲突。同时在法律体系建设中,还需要注重继承权申请人员举证责任机制的补充和完善,该法律条例下,要求建立“谁申请,谁举证”的工作模式, 为举证调查工作开展提供有效支撑[4]。最后在对现行公证法律体系完善的基础上,应注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的借鉴和应用,同时应对虚假举证者进行惩处,以此来消除继承权虚假举证问题,消除继承权取证法律盲点。
(二)优化继承公证调查取证流程
关于继承公证的调查取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需要科学、规范的流程作为依据,确保调查取证过程的标准性。对此在新时期的调查取证流程规范中,其一,对于公证机构而言,其应逐渐加大委托公证调查取证力度,在这一要求下,应不断地扩大调查取证的范畴。譬如,在调查取证中,公证机构可和外地公证机构进行联系,通过积极地合作,准确核实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等信息。其二,在调查中,应在《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法》的要求下,对现行的调查流程进行持续优化,在具体流程控制中,应细化每一个调查取证环节,同时应眼神虚假举证处理流程,以便降低继承人遗漏问题对继承权权威性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完整的调查取证流程后,要求公证机构、各相关单位积极履行自身制作,确保继承公证调查取证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优化调查取证方式
调查取证方式对于继承公证工作的开展具有深刻影响,新时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还需对取证方式进行全满优化。传统继承公证中,调查取证大致可分为五种方式,如调查与当事人谈话笔录、与有关证人调查笔录、单位书面证明等内容。新时期,在保留使用这些调查方式的基础上,还应注重现代信息技术在调查取证中的应用,如在获取单位书面证明、人事档案摘录等调查手段应用时,可加强公证机构与被继承人相关单位的联系,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下,构件线上调查取证模式,以此来提升调查取证的效率和质量。另外步入新时期以来,我国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了持续优化和完善,其中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指出视听资料在诉讼证据中占据绝对法律地位,这些视听资料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为法学研究、司法实践提供了有效依据,对此在新时期的继承公证调查取证中,应注重视视听资料的准确收集。譬如,在继承公证调查取证中,经常会碰到被继承人单位、邻居承认当事人与逝者存在亲属关系,但单位不愿意出具书面证明;对此为确保继承权利公证的合法性,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数码录音机、数码摄像机来调查取证,并将其作为备用资料存档,为调查核实提供准确资料[5]。
(四)加强继承公证的协作管理
传统继承公证模式下,各地区的继承工作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公证机构之间很少有协同公证的案例,这不仅阻碍了继承权公证工作的开展,而且对合法继承人的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新时期,为避免出现类似问题,需注重各地区公证机构之间的合作,在现代信息手段的支撑下,构建灵活高效的继承公证协作管理模式,为调查取证、继承公证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结术语
调查取证对于继承公证工作的开展具有深刻影响,其直接关系着继承公证的效率和质量,对于继承权公证的合法性、规范性具有深刻影响。新时期,公证机构工作者只有充分认识到继承公证与调查取证之间的关系,深层次分析当前调查取证难点,并在全新法律体系下,对继承公证调查取证的过程、方法进行全面优化,这样才能发挥调查取证的积极作用,促进继承公证工作规范开展,进而达到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黄志荣.浅谈继承公证业务[J].楚天法治,2020(14):69-70.
[2]杨志东.试论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难点及措施[J].东西南北:教育,2019(11):0353.
[3]闫巍.试论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难点及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9(2):100-101.
[4]吴倩.新时代下农村宅基地继承公证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21(12):87-88.
[5]崔桂清.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必要性及产生路径研究[J].法制博览,2021(10):100-101.
关键词;继承权;公证;调查取证;难点应对
引言
继承权公正属于民事公证工作范围内,其本身具有极强的特殊性、复杂性;在国家法律体系下,公正、合法地开展继承权公证工作,能实现合法继承人权益的有效保护,稳定家庭关系,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从继承权公证过程来看,当前继承权公证中提供虚假证据的现象层出不穷,这要求公证员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消除继承权公正安全隐患,确保继承权公证工作的合法、合规开展。
一、继承权公证调查取证的基本内涵
当继承权申请人提出继承权公证后,规范化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能实现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准确判断,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基于这一特殊功能,公证机构在出具承权公证书之前,必须按照法律规范的流程和要求,规范化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考虑到公证事项类型的差异,在调查取证方式层面应坚持差异性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取证。以程序性公证为例,其在调查取证时多使用形式审查的方式,而在实体性公证项目中,实质审查是其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从审查过程来看,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具体的审查对象层面具有一定差异,前者侧重于对法律资格形式的审查,其需要在法律层面通过形式要件的方式来判断申请人的继承资格。譬如,在确定配偶间继承权时,需考虑配偶取得结婚证这一形式要件,而当在父母与子女间继承权公证时,還需考虑收养证明等形式要件。在实质审查中,申请人在实体意义方面的请求条件是主要的考虑内容,可将其作为实质要件,实现申请人继承权的有效判断。以遗嘱继承为例,其需要在《婚姻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文件的支撑下,实现遗嘱财产划分情况的准确分析,该环节中应考虑以下内容:一是应判断被继承遗产属于个人财产还夫妻双方财产,二是法定继承中,要求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三是在继子女、继父母继承权公证确立时,需考虑这部分群体与立遗嘱人之间是否存在抚养、赡养事实等,通过这些实质性的审查,能为申请资料审查及继承权公证提供有效的判断依据[1]。
二、基于继承公证的调查取证方法
证据是诉讼、公证活动的基础所在,我国《公证程序规则》明确指出:在继承公证活动中,需通过与当事人谈话笔录、与有关证人调查笔录、单位书面证明、人事档案摘录、核对书面材料、视听资料的方式来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为继承公证提供支撑[2]。
(一)与当事人谈话笔录
基于该方法实施调查取证时,首先需通过交谈询问,掌握当事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判断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其次需了解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嘱,或者是否理由遗赠协议,若存在这些资料,需询问这些资料是否有其他见证人;最后应掌握被继承人是否存在其他外地继承人,或外地继承人是否愿意放弃继承。
(二)证人调查笔录
证人在继承公证调查取证中起到关键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其能为相关证据准确地判断提供相对可靠的参考意见。在询问证人取证时,一是要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状况,二是应注意证人身份的确定,即要求所调查的证人不属于继承人或继承受益人的相关联者,如旁系亲属、邻居或同事等。
(三)单位书面证明
开展继承公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书面证明,该证明或来自所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当地派出所或村委会,证明内容应指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持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证明由医院等机构开具。
(四)人事档案摘录
为确保调查取证的规范性、全面性,在继承公证正式取证中,还需要找到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组织,然后在该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查阅相关的职工档案,从被继承人档案中摘录相关资料,摘录内容包含被继承人死亡及亲属关系信息等。
(五)书证、视听资料及物证的核对
继承公证过程中,调查取证需调查多项内容,在实际调查中,还需对当事人提出的继承内容进行调查,这里的继承内容不仅包含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而且涉及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诸多内容。在实际调查中,应寻找相应的书证、视听资料及物证,确保遗嘱人、遗赠人照片、笔记、印鉴的一致性。
三、继承公证的法律关系及调查取证难点分析
(一)法律关系
继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其指的是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这里的继承权包含了主观及客观上的继承权,在我国《继承法》中,明确指出在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若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则代表其接受继承。而在继承公证过程中,需按照《公证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关系处理。如公证法指出:继承公证过程中,除公证机构外,申请公证继承权的申请均属于人证明主体;在此过程中,法律规范承担着法律关系客观主体的角色。基于这一条例,在当事人提出继承公证后,需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开展调查取证和公证处理,在取证、公证过程中,若申请人所提供资料不真实,或资料本身不充分,则需进行进一步的补充核实,避免对合法继承人权益造成损害。
(二)取证难点
继承公证工作的调查取证具有较高难度,这是因为继承权公证本身涉及一定的利益关系,为保证自身利益,一些相关者在取证中可能提供虚假信息,这降低了调查取证的实效性,并且会对资料的真实性和继承公证合法性造成影响。从调查取证过程来看,其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层面:
一方面,继承公证调查取证中,需对被继承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全面核算,但在实际调查中容易出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譬如,在基础取证中,姓名核实是最基本的调查内容,但是在现实中,不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继承人,其均有可能出现神认证、户口本姓名不一致的问题,这一现象在农村地区的表现更加明显,这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另一方面,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存在一定难度,表现为调查人员很难确定被继承人具体的死亡时间,针对这个问题,多会询问被继承人是否立有墓碑,通过墓碑上记录信息,可确定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并知晓被继承人子女关系情况等。此外,在继承工程中,我国《继承法》对遗产取得时间、财产权利状况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在继承公证中,经常会遇到被继承人死亡,但其名下遗产并不在《继承法》规定范畴,引起了一定的调查困难和公证困难。譬如,被继承人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后,若继承人未能及时地进行继承公证,则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被继承人;此时法律规定该遗产不能认定全部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值得注意的是,在夫妻一方去世的情况下,另一方面所取得财产通常被认为是个人单独所有财产,该部分财产并不能当做夫妻的共有财产进行公证处理[3]。 四、基于继承公证的调查取证难点应对措施
(一)补充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系统完善的法律规范能为继承公证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提供理论依据,确保调查取证的标准性、规范性。基于此,在新时期的继承公证中,应在现有《公证法》、《繼承法》的基础上,明确继承权公证人员的调查取证权利,为调查取证工作开展提供依据。其次应对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进行调查,避免商业银行与公证机构调查取证工作之间出现冲突。同时在法律体系建设中,还需要注重继承权申请人员举证责任机制的补充和完善,该法律条例下,要求建立“谁申请,谁举证”的工作模式, 为举证调查工作开展提供有效支撑[4]。最后在对现行公证法律体系完善的基础上,应注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的借鉴和应用,同时应对虚假举证者进行惩处,以此来消除继承权虚假举证问题,消除继承权取证法律盲点。
(二)优化继承公证调查取证流程
关于继承公证的调查取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需要科学、规范的流程作为依据,确保调查取证过程的标准性。对此在新时期的调查取证流程规范中,其一,对于公证机构而言,其应逐渐加大委托公证调查取证力度,在这一要求下,应不断地扩大调查取证的范畴。譬如,在调查取证中,公证机构可和外地公证机构进行联系,通过积极地合作,准确核实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等信息。其二,在调查中,应在《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法》的要求下,对现行的调查流程进行持续优化,在具体流程控制中,应细化每一个调查取证环节,同时应眼神虚假举证处理流程,以便降低继承人遗漏问题对继承权权威性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完整的调查取证流程后,要求公证机构、各相关单位积极履行自身制作,确保继承公证调查取证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优化调查取证方式
调查取证方式对于继承公证工作的开展具有深刻影响,新时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还需对取证方式进行全满优化。传统继承公证中,调查取证大致可分为五种方式,如调查与当事人谈话笔录、与有关证人调查笔录、单位书面证明等内容。新时期,在保留使用这些调查方式的基础上,还应注重现代信息技术在调查取证中的应用,如在获取单位书面证明、人事档案摘录等调查手段应用时,可加强公证机构与被继承人相关单位的联系,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下,构件线上调查取证模式,以此来提升调查取证的效率和质量。另外步入新时期以来,我国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了持续优化和完善,其中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指出视听资料在诉讼证据中占据绝对法律地位,这些视听资料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为法学研究、司法实践提供了有效依据,对此在新时期的继承公证调查取证中,应注重视视听资料的准确收集。譬如,在继承公证调查取证中,经常会碰到被继承人单位、邻居承认当事人与逝者存在亲属关系,但单位不愿意出具书面证明;对此为确保继承权利公证的合法性,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数码录音机、数码摄像机来调查取证,并将其作为备用资料存档,为调查核实提供准确资料[5]。
(四)加强继承公证的协作管理
传统继承公证模式下,各地区的继承工作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公证机构之间很少有协同公证的案例,这不仅阻碍了继承权公证工作的开展,而且对合法继承人的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新时期,为避免出现类似问题,需注重各地区公证机构之间的合作,在现代信息手段的支撑下,构建灵活高效的继承公证协作管理模式,为调查取证、继承公证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结术语
调查取证对于继承公证工作的开展具有深刻影响,其直接关系着继承公证的效率和质量,对于继承权公证的合法性、规范性具有深刻影响。新时期,公证机构工作者只有充分认识到继承公证与调查取证之间的关系,深层次分析当前调查取证难点,并在全新法律体系下,对继承公证调查取证的过程、方法进行全面优化,这样才能发挥调查取证的积极作用,促进继承公证工作规范开展,进而达到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黄志荣.浅谈继承公证业务[J].楚天法治,2020(14):69-70.
[2]杨志东.试论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难点及措施[J].东西南北:教育,2019(11):0353.
[3]闫巍.试论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难点及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9(2):100-101.
[4]吴倩.新时代下农村宅基地继承公证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21(12):87-88.
[5]崔桂清.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必要性及产生路径研究[J].法制博览,2021(10):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