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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巨大发展变化,我国治安形势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刑事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金融犯罪就是在这种新形势下出现的变化最大的一种犯罪形式,金融犯罪案件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中涉众性金融犯罪较为突出。涉众型金融犯罪,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金融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金融犯罪活动。近几年来,此类犯罪在一些地区频繁发生,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大、地域广,不仅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此,涉众性金融犯罪已经引起了各级执法机关高度重视。
一、 涉众性金融犯罪之特征
(一)涉及面广,传染性强。涉众型金融犯罪侵害对象的多众性和不特定性决定了该类金融犯罪存在范围的广泛性。目前,从涉及的领域来看,涉众型金融犯罪几乎触及到了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行业,涉及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诸多领域。从活动地域来看,涉众型金融犯罪已呈现出由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逐步渗透到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由城市蔓延到农村的态势。
(二)手法多样,花样翻新。有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目的“购后返租”,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以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为名目的集资,以专卖、代理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以互联网为炒汇平台,大肆实施的非法外汇买卖活动,打着合作建房的幌子搞非法集资等等。
(三)隐蔽性、组织性强。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行为。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骗取群众的信任。
(四)涉案金额巨大。由于涉众型金融犯罪受害人为数众多,该类犯罪涉案数额往往特别巨大,少的数百万元,多的则达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
(五)犯罪类型相对确定。目前涉众型金融犯罪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犯罪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
二、涉众性金融犯罪之生成机制分析
(一)经济原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变革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重大的、带全局性的矛盾和问题是我国涉众型金融犯罪发生发展的经济根源,当前的国内外金融危机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1、失业人数的增加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影响。在面向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的改革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大量职工下岗失业现象,加上我国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及其他配套措施的不完善,导致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下降,产生了强烈的挫折感、失落感和心理失衡,诱发涉众型金融犯罪。
2、贫富差距的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影响。不同行业、不同部门间人们收入差距拉大,特別是作为当今富翁群体的出现,加剧贫富差距,强烈冲击着人们的心理。而人们普遍认为现有的暴富人群中相当数量是靠投机钻营、权钱交易及其他非法途径致富,其巨额财产里的合法劳动成份很低,此种现象对社会风气形成恶劣影响,并通过普遍性的社会攀比心理刺激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增加。
3、经济高速增长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影响。我国经济连续多年保持较高的增长,居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老百姓手里闲散着大量的资金,而目前我国的投资渠道单一,在缺少专业知识的情况下,许多人的投资失去了理性,这给犯罪活动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他们利用群众的投资需求,编织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
(二)制度原因。
1、社会规制措施缺位及管理机制失调。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出现剧烈的冲突,加上市场经济的自发性与盲目性,进而必然会导致大量的经济行为失范。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失范行为的产生则是由于如下两方面的原因所致:一是规范的供给不足或难以适用;二是社会管理机制的失调。
首先,在法制社会中,控制人们物质欲望的主要途径是法律手段,法律中的漏洞就会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由于金融犯罪往往是以违反一定行政法规即行政违法为前提,这就涉及行政法规与刑法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但由于刑法中个别立法语言的含糊性,不仅使得相关金融犯罪与一般经济违法行为难以区分,甚至使得其与合法行为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不清。如刑法对作为涉众型金融犯罪典型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由于对“公众”一词在立法上缺乏必要的说明,虽然在刑法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其解释为“社会不特定的对象”,但问题是到底向多少人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超过多少人或数额构成行政违法,又在何种条件下构成犯罪?界限的模糊不清,给不法分子开了方便之门。
其次,体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具体表现为层层放权。但在层层放权的同时却未能建立相应的监控网络,诸如银行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群众监督等,从而导致原来的预防和遏制犯罪的部分社会控制机制逐渐削弱甚至完全消失,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管理中的漏洞。如对于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典型形式的非法传销,在我国一向是明令禁止并予以严厉打击的,可是,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却履打不止,屡禁不绝,究其根由,很大程度应归结于对一些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不力,使得它们默许甚至纵容非法传销活动。二是经济管理中的漏洞。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企业管理、金融管理、物资管理等多方面都存有漏洞,再加上权力缺乏监管,导致涉众型金融犯罪频发。三是人口管理上的漏洞。人口管理上的漏洞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也为涉众型金融犯罪创造了条件,如非法传销活动日益猖獗就与人口管理制度中的疏漏不无关系。
2、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内部监督制度的缺失。在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逐步成为经济发展主导力量的今天,大量金融犯罪的产生与公司、企业有效防范金融犯罪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度缺失密切相关。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不长,在如何规范企业法人的外部和内部行为方面还缺乏足够经验,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守法的理念尚未形成,公司、企业内部大多也不重视防范金融犯罪,因而在金融犯罪的预防环节上出现了较大的漏洞,尤其是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等行业的公司、企业,企业内部监督制度的缺乏,极易导致重大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发生。
三、和谐社会下涉众型金融犯罪治理对策
预防和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措施非常广泛而复杂,要从多方面、多渠道、多手段、多管齐下,才可望产生最佳的效果。
(一)深化体制改革,完善社会结构。如前所述,我国社会结构要素的失衡是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重要诱因,这就要求决策者们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以协调社会结构中诸要素间的关系,使其得以均衡发展。第一,继续推进分配制度的改革,在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还要加大对分配秩序的规范,取缔违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度收入,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进而有效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以及由此滋生的贪污、贿赂、侵占、偷税等经济违法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诱发和滋生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因素;第二,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拓展服务领域的就业;同时为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还应深化人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及加快城市化进程以疏通劳动力市场;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改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疏导非正规就业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以拓宽就业渠道;第三,加强学校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在职培训,这样一方面可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和分辨是非的能力,进而强化社会成员整体的自我约束机制从而有效地抵抗来自外界不良环境的各种诱惑,另一方面也可以拓宽劳动者的择业范围,提高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以实现最大范围的就业,从而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诱因进行有效遏制。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通过法律预防与惩治经济违法与犯罪行为在所有治理对策中无疑占有核心的地位。经济活动的发展在市场化过程中不断突破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尚无法律规范或规范不细的地带往往成为犯罪分子的温床。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践发展的关注,加强法律和行政法规和有效衔接,积极行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在参与市场活动的经济单位主体中,要强化其内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制度意识,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推动制度落实,力争把各类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司法对策。对于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主要还是通过有效的执法来实现。
一要严格执法,确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司法、执法机关往往只关注金融犯罪的“经济效益”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罚过放人、处罚偏轻的问题,这一方面不利于防治涉众型金融犯罪甚至会助长犯罪,另一方面还有可能对立法造成不良的影响,比如立法者可能会认为经济领域犯罪屡打不绝的原因是因为刑罚设置偏轻,那么立法上就有可能采取严刑峻罚,其结果必然导致刑罚超量投入。因此,加强严格公正执法意义重大,必须下大力气解决
二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地区间的司法合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科技、交通、通讯的发展,跨地区间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更为突出,从而加强地区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显得极為必要。各执法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调一致,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消除各地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切实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共同打击和防范涉众型金融犯罪活动。
三要建立起发现、揭露、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的网络。各地司法机关应该建立、健全“金融犯罪举报中心”,并与金融、税务、审计、工商、海关、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起一套多种形式的社会联系制度和案件移交制度,形成发现、揭露、打击金融犯罪的社会合力。
四要做好金融犯罪的预测工作。做好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预测工作可以使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的司法对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提高司法工作的成效,同时将涉众型金融犯罪发展趋势、特点、类型等进行宣传,可以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做好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预防工作。
五要加强司法机关自身建设,增强打击金融犯罪的力量。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大力支持,从而为刑事司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注重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及时学习市场经济的专业知识,如产品、投资、金融、保险、税收、知识产权、广告、期货、破产以及电子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打击各种新型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水平,使侦查、检察、审判工作能适应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新情况,向专业化、知识化迈进。
(四)加强金融系统综合治理工作。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加入WTO五年以后,我们将直接面对外资银行的挑战,应该开放民间金融,使地下钱庄浮出水面。然而,由于缺乏严加监管的制度,不少集体金融的经营已经困难重重,目前在相应配套制度尚未健全、完备的情形下,寄过高的希望于民间金融,反而会引发集资诈骗等罪行。
(五)加大宣传,增强公民防范意识。涉众型金融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具欺骗性,有些犯罪甚至还呈现出公开、半公开发展的态势,因此,对该类犯罪在加强打击力度的同时,还必须大力加强防范宣传工作,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能力。作为公民个人而言,要不贪利、不侥幸、不盲从,理性投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实践中,涉众型金融犯罪常常造成被害人生活无着、谋生困难的严重后果,极易诱发被害人群体上访、请愿、集会甚至实施过激行为,酿成恶性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相关部门要加强研究,积极应对。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浙江台州318020)
一、 涉众性金融犯罪之特征
(一)涉及面广,传染性强。涉众型金融犯罪侵害对象的多众性和不特定性决定了该类金融犯罪存在范围的广泛性。目前,从涉及的领域来看,涉众型金融犯罪几乎触及到了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行业,涉及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诸多领域。从活动地域来看,涉众型金融犯罪已呈现出由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逐步渗透到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由城市蔓延到农村的态势。
(二)手法多样,花样翻新。有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目的“购后返租”,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以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为名目的集资,以专卖、代理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以互联网为炒汇平台,大肆实施的非法外汇买卖活动,打着合作建房的幌子搞非法集资等等。
(三)隐蔽性、组织性强。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行为。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骗取群众的信任。
(四)涉案金额巨大。由于涉众型金融犯罪受害人为数众多,该类犯罪涉案数额往往特别巨大,少的数百万元,多的则达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
(五)犯罪类型相对确定。目前涉众型金融犯罪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犯罪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
二、涉众性金融犯罪之生成机制分析
(一)经济原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变革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重大的、带全局性的矛盾和问题是我国涉众型金融犯罪发生发展的经济根源,当前的国内外金融危机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1、失业人数的增加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影响。在面向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的改革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大量职工下岗失业现象,加上我国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及其他配套措施的不完善,导致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下降,产生了强烈的挫折感、失落感和心理失衡,诱发涉众型金融犯罪。
2、贫富差距的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影响。不同行业、不同部门间人们收入差距拉大,特別是作为当今富翁群体的出现,加剧贫富差距,强烈冲击着人们的心理。而人们普遍认为现有的暴富人群中相当数量是靠投机钻营、权钱交易及其他非法途径致富,其巨额财产里的合法劳动成份很低,此种现象对社会风气形成恶劣影响,并通过普遍性的社会攀比心理刺激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增加。
3、经济高速增长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影响。我国经济连续多年保持较高的增长,居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老百姓手里闲散着大量的资金,而目前我国的投资渠道单一,在缺少专业知识的情况下,许多人的投资失去了理性,这给犯罪活动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他们利用群众的投资需求,编织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
(二)制度原因。
1、社会规制措施缺位及管理机制失调。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出现剧烈的冲突,加上市场经济的自发性与盲目性,进而必然会导致大量的经济行为失范。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失范行为的产生则是由于如下两方面的原因所致:一是规范的供给不足或难以适用;二是社会管理机制的失调。
首先,在法制社会中,控制人们物质欲望的主要途径是法律手段,法律中的漏洞就会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由于金融犯罪往往是以违反一定行政法规即行政违法为前提,这就涉及行政法规与刑法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但由于刑法中个别立法语言的含糊性,不仅使得相关金融犯罪与一般经济违法行为难以区分,甚至使得其与合法行为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不清。如刑法对作为涉众型金融犯罪典型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由于对“公众”一词在立法上缺乏必要的说明,虽然在刑法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其解释为“社会不特定的对象”,但问题是到底向多少人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超过多少人或数额构成行政违法,又在何种条件下构成犯罪?界限的模糊不清,给不法分子开了方便之门。
其次,体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具体表现为层层放权。但在层层放权的同时却未能建立相应的监控网络,诸如银行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群众监督等,从而导致原来的预防和遏制犯罪的部分社会控制机制逐渐削弱甚至完全消失,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管理中的漏洞。如对于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典型形式的非法传销,在我国一向是明令禁止并予以严厉打击的,可是,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却履打不止,屡禁不绝,究其根由,很大程度应归结于对一些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不力,使得它们默许甚至纵容非法传销活动。二是经济管理中的漏洞。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企业管理、金融管理、物资管理等多方面都存有漏洞,再加上权力缺乏监管,导致涉众型金融犯罪频发。三是人口管理上的漏洞。人口管理上的漏洞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也为涉众型金融犯罪创造了条件,如非法传销活动日益猖獗就与人口管理制度中的疏漏不无关系。
2、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内部监督制度的缺失。在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逐步成为经济发展主导力量的今天,大量金融犯罪的产生与公司、企业有效防范金融犯罪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度缺失密切相关。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不长,在如何规范企业法人的外部和内部行为方面还缺乏足够经验,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守法的理念尚未形成,公司、企业内部大多也不重视防范金融犯罪,因而在金融犯罪的预防环节上出现了较大的漏洞,尤其是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等行业的公司、企业,企业内部监督制度的缺乏,极易导致重大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发生。
三、和谐社会下涉众型金融犯罪治理对策
预防和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措施非常广泛而复杂,要从多方面、多渠道、多手段、多管齐下,才可望产生最佳的效果。
(一)深化体制改革,完善社会结构。如前所述,我国社会结构要素的失衡是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重要诱因,这就要求决策者们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以协调社会结构中诸要素间的关系,使其得以均衡发展。第一,继续推进分配制度的改革,在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还要加大对分配秩序的规范,取缔违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度收入,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进而有效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以及由此滋生的贪污、贿赂、侵占、偷税等经济违法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诱发和滋生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因素;第二,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拓展服务领域的就业;同时为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还应深化人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及加快城市化进程以疏通劳动力市场;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改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疏导非正规就业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以拓宽就业渠道;第三,加强学校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在职培训,这样一方面可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和分辨是非的能力,进而强化社会成员整体的自我约束机制从而有效地抵抗来自外界不良环境的各种诱惑,另一方面也可以拓宽劳动者的择业范围,提高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以实现最大范围的就业,从而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诱因进行有效遏制。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通过法律预防与惩治经济违法与犯罪行为在所有治理对策中无疑占有核心的地位。经济活动的发展在市场化过程中不断突破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尚无法律规范或规范不细的地带往往成为犯罪分子的温床。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践发展的关注,加强法律和行政法规和有效衔接,积极行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在参与市场活动的经济单位主体中,要强化其内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制度意识,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推动制度落实,力争把各类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司法对策。对于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主要还是通过有效的执法来实现。
一要严格执法,确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司法、执法机关往往只关注金融犯罪的“经济效益”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罚过放人、处罚偏轻的问题,这一方面不利于防治涉众型金融犯罪甚至会助长犯罪,另一方面还有可能对立法造成不良的影响,比如立法者可能会认为经济领域犯罪屡打不绝的原因是因为刑罚设置偏轻,那么立法上就有可能采取严刑峻罚,其结果必然导致刑罚超量投入。因此,加强严格公正执法意义重大,必须下大力气解决
二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地区间的司法合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科技、交通、通讯的发展,跨地区间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更为突出,从而加强地区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显得极為必要。各执法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调一致,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消除各地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切实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共同打击和防范涉众型金融犯罪活动。
三要建立起发现、揭露、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的网络。各地司法机关应该建立、健全“金融犯罪举报中心”,并与金融、税务、审计、工商、海关、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起一套多种形式的社会联系制度和案件移交制度,形成发现、揭露、打击金融犯罪的社会合力。
四要做好金融犯罪的预测工作。做好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预测工作可以使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的司法对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提高司法工作的成效,同时将涉众型金融犯罪发展趋势、特点、类型等进行宣传,可以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做好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预防工作。
五要加强司法机关自身建设,增强打击金融犯罪的力量。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大力支持,从而为刑事司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注重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及时学习市场经济的专业知识,如产品、投资、金融、保险、税收、知识产权、广告、期货、破产以及电子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打击各种新型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水平,使侦查、检察、审判工作能适应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新情况,向专业化、知识化迈进。
(四)加强金融系统综合治理工作。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加入WTO五年以后,我们将直接面对外资银行的挑战,应该开放民间金融,使地下钱庄浮出水面。然而,由于缺乏严加监管的制度,不少集体金融的经营已经困难重重,目前在相应配套制度尚未健全、完备的情形下,寄过高的希望于民间金融,反而会引发集资诈骗等罪行。
(五)加大宣传,增强公民防范意识。涉众型金融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具欺骗性,有些犯罪甚至还呈现出公开、半公开发展的态势,因此,对该类犯罪在加强打击力度的同时,还必须大力加强防范宣传工作,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能力。作为公民个人而言,要不贪利、不侥幸、不盲从,理性投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实践中,涉众型金融犯罪常常造成被害人生活无着、谋生困难的严重后果,极易诱发被害人群体上访、请愿、集会甚至实施过激行为,酿成恶性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相关部门要加强研究,积极应对。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浙江台州318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