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法律和生物体一样存在于体系之中,法律的发展要受体系中多种多样的因素的影响。生物体存在的体系叫作生物圈,那么,我们也可以将法律存在的体系看作是一个法律生态圈。法律存在的这个生态圈主要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影响。因此,基于法律生态与生物生态的相似性,我们可以借鉴生态学上的基本规律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从而使法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法律;生态系统;生态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075-01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不断的进行全面、可持续的发展。影响法律发展的有实定法和实定法之外的附生性要件,包括对法律有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所以笔者将法律存在的生态环境定义为法律本身和法律以外对法律有影响的因素的总和。
一、生物生态圈与法律生态化
法律系统本身存在着自身不能解释的东西,需要到法律系统之外去证明。也就是说,法律的存在要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其存在和发展是与外界环境中其他因素的存在和发展而相互协调的。
生态学上,对于一个生物体来说,它存在于生态体系中,即生态圈内。生物生物的生存、发展、灭亡都与这个生物圈里其他物种环境有关。相应地,如果将法律本身看作是一个生物体,那么法律存在一个生态圈内。法律的存在、发展、变革也都与其所存在的生态圈内的其他因素有关,包括政治体制、经济、社会、文化等等。生物生态圈的正常循环需要需要各个生命物质与非生命物质的协调融合,法律生态圈的发展也需要各个因素的相互协调、互相促进。具体来说,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能促进法律的完善。例如:在政治上,政治逐步民主化,以权力为标志的政府也逐步步入了依法行政和权力制约的轨道,良好的政治环境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社会氛围;经济上,生产力的发展为法律思想的进步提供了经济基础;社会上,人民和政府官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信仰日益增高,法律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社会基础;文化上,各国传统文化为法律的发展提供史观之维,深化了法律发展的民族特质。因此,在法律存在的生态圈内,法律之外的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发展。
为跟紧当前发展形势,法律必须与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发展,必须全面发展。我们将法律存在的体系称为法律的生态圈,将法律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称作法律的生态化发展。要使法律生态化发展,就必须具备紧密联系的生态关系。在生态关系的前提下,法律生态化发展即符合法制发展的趋势,同时,也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二、借鉴生态规律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
根据上文,从结构上看,法律也像生物体一样存在于一个生态圈内,那么要想推进法律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也可以借鉴生态圈中的基本规律。
(一)借鉴生态学耐心定律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根据生态学谢尔福德耐性定律:生物对其生存环境的适应有个生态学最小量和最大量的界限,生物只有处于这两个限度范围之间才能生存,这个最小到最大的限度称为生物的耐受范围。具体来说,任何一种环境因子对每一种生物都有一个耐受范围,范围有最大限度和最小限度,一种生物的机能在最适点或接近最适点时发生作用,趋向这两端时就减弱,然后被抑制。相应的,法律的发展也有耐受范围,法律也要适应法律自身的生态圈。法律也有生态化的最小和最大的界限,法律发生僵化,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停滞不前,法律就会被社会淘汰,这个淘汰点即法律的最低耐受范围;反之,社会政治体制改革,法律发生革命性变化,法律改革过快超出了耐受范围,也会使社会关系不适应。法律的改革只有处在人类社会关系两个限度范围之间才能生存发展。
(二)借鉴生态学生物入侵理念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根据生态学上生物入侵概念,某种外来生物进入新分布区成功定居,有的生物能适应新的环境从而迅速扩展蔓延;但有的生物却不能适应新的生态环境最终走向灭亡。相应地,各个国家的法律也会受到其他国家法律的入侵。20世纪80年代,中国在面对西方文化的入侵有些政府采取了“全盘西化”的民族虚无主义政策,无视经过数千年历史积累而成的优秀文化已经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生存和繁衍土壤之中的事实,否认它的可传承性及在促进国家发展种的积极作用;90年代,中国面对西方文化的入侵,有些人又打起了“文化保守主义”的旗号,不能正确对待历史变迁和时代转换,对传统文化不加区分地一味加以褒奖,将“复古”视为“拯救社会”的灵丹妙药。显然,这两种方式都不适应中国的发展,在面临法律文化的入侵,各国应该抱有肯定和否定的态度,既要积极的参考国外法用以解决本国的问题,同时也要摆脱本国教条主义的约束。
(三)借鉴生态学L-V模型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根据生态学上Lotka-volterra捕食者-猎物模型:刚开始的时候由于被捕食者的数量较多使得捕食者的食物充足,在较短的时间内数量增加较明显,但是,随者捕食者的数量增加,食物减少,捕食者的生存环境变得恶劣,个体的生存受到威胁,最终使得种群数量减少,捕食者的减少使得被捕食者的生存环境得以改善,数量增加。就这样,捕食者与被捕食者的种群的变化相互制約影响,交替增长与减少。相应地,法律的生态化的过程和经济基础也可以看作一个L-V模型,当法律生态化过度时,生态化所调整的生产关系就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就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反之,法律生态化过慢,生态化进程跟不上经济的发展,不能适应当前的生产力,亦不利于社会的进步。所以,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生态化发展与经济基础处在一个动态的相互制约的平衡体系中。
(四)生态学利比希定律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根据生态学上利比希定律(最小因子定律):低于某种生物需要的最小量的任何特定因子是决定该种生物生存和分布的根本元素。所以,要想使法律发展,就必须使这个生态圈里的所有元素都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方面的落后都不利于法律生态化的进程。不仅如此,每一事物无不与其他事物相互联系和相互交融。一个物种的变化必然会导致与之相关的其它物种的变化。相应的,法律生态化的进程中,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物种”的变化也会带来法律生态的变化。政治、经济、文化的某一方面落后,都会阻碍法律的发展。在稳定社会、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目的上,以政治生态化、经济生态化、文化生态化带动法律生态化。
关键词:法律;生态系统;生态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075-01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不断的进行全面、可持续的发展。影响法律发展的有实定法和实定法之外的附生性要件,包括对法律有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所以笔者将法律存在的生态环境定义为法律本身和法律以外对法律有影响的因素的总和。
一、生物生态圈与法律生态化
法律系统本身存在着自身不能解释的东西,需要到法律系统之外去证明。也就是说,法律的存在要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其存在和发展是与外界环境中其他因素的存在和发展而相互协调的。
生态学上,对于一个生物体来说,它存在于生态体系中,即生态圈内。生物生物的生存、发展、灭亡都与这个生物圈里其他物种环境有关。相应地,如果将法律本身看作是一个生物体,那么法律存在一个生态圈内。法律的存在、发展、变革也都与其所存在的生态圈内的其他因素有关,包括政治体制、经济、社会、文化等等。生物生态圈的正常循环需要需要各个生命物质与非生命物质的协调融合,法律生态圈的发展也需要各个因素的相互协调、互相促进。具体来说,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能促进法律的完善。例如:在政治上,政治逐步民主化,以权力为标志的政府也逐步步入了依法行政和权力制约的轨道,良好的政治环境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社会氛围;经济上,生产力的发展为法律思想的进步提供了经济基础;社会上,人民和政府官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信仰日益增高,法律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社会基础;文化上,各国传统文化为法律的发展提供史观之维,深化了法律发展的民族特质。因此,在法律存在的生态圈内,法律之外的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发展。
为跟紧当前发展形势,法律必须与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发展,必须全面发展。我们将法律存在的体系称为法律的生态圈,将法律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称作法律的生态化发展。要使法律生态化发展,就必须具备紧密联系的生态关系。在生态关系的前提下,法律生态化发展即符合法制发展的趋势,同时,也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二、借鉴生态规律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
根据上文,从结构上看,法律也像生物体一样存在于一个生态圈内,那么要想推进法律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也可以借鉴生态圈中的基本规律。
(一)借鉴生态学耐心定律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根据生态学谢尔福德耐性定律:生物对其生存环境的适应有个生态学最小量和最大量的界限,生物只有处于这两个限度范围之间才能生存,这个最小到最大的限度称为生物的耐受范围。具体来说,任何一种环境因子对每一种生物都有一个耐受范围,范围有最大限度和最小限度,一种生物的机能在最适点或接近最适点时发生作用,趋向这两端时就减弱,然后被抑制。相应的,法律的发展也有耐受范围,法律也要适应法律自身的生态圈。法律也有生态化的最小和最大的界限,法律发生僵化,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停滞不前,法律就会被社会淘汰,这个淘汰点即法律的最低耐受范围;反之,社会政治体制改革,法律发生革命性变化,法律改革过快超出了耐受范围,也会使社会关系不适应。法律的改革只有处在人类社会关系两个限度范围之间才能生存发展。
(二)借鉴生态学生物入侵理念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根据生态学上生物入侵概念,某种外来生物进入新分布区成功定居,有的生物能适应新的环境从而迅速扩展蔓延;但有的生物却不能适应新的生态环境最终走向灭亡。相应地,各个国家的法律也会受到其他国家法律的入侵。20世纪80年代,中国在面对西方文化的入侵有些政府采取了“全盘西化”的民族虚无主义政策,无视经过数千年历史积累而成的优秀文化已经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生存和繁衍土壤之中的事实,否认它的可传承性及在促进国家发展种的积极作用;90年代,中国面对西方文化的入侵,有些人又打起了“文化保守主义”的旗号,不能正确对待历史变迁和时代转换,对传统文化不加区分地一味加以褒奖,将“复古”视为“拯救社会”的灵丹妙药。显然,这两种方式都不适应中国的发展,在面临法律文化的入侵,各国应该抱有肯定和否定的态度,既要积极的参考国外法用以解决本国的问题,同时也要摆脱本国教条主义的约束。
(三)借鉴生态学L-V模型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根据生态学上Lotka-volterra捕食者-猎物模型:刚开始的时候由于被捕食者的数量较多使得捕食者的食物充足,在较短的时间内数量增加较明显,但是,随者捕食者的数量增加,食物减少,捕食者的生存环境变得恶劣,个体的生存受到威胁,最终使得种群数量减少,捕食者的减少使得被捕食者的生存环境得以改善,数量增加。就这样,捕食者与被捕食者的种群的变化相互制約影响,交替增长与减少。相应地,法律的生态化的过程和经济基础也可以看作一个L-V模型,当法律生态化过度时,生态化所调整的生产关系就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就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反之,法律生态化过慢,生态化进程跟不上经济的发展,不能适应当前的生产力,亦不利于社会的进步。所以,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生态化发展与经济基础处在一个动态的相互制约的平衡体系中。
(四)生态学利比希定律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根据生态学上利比希定律(最小因子定律):低于某种生物需要的最小量的任何特定因子是决定该种生物生存和分布的根本元素。所以,要想使法律发展,就必须使这个生态圈里的所有元素都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方面的落后都不利于法律生态化的进程。不仅如此,每一事物无不与其他事物相互联系和相互交融。一个物种的变化必然会导致与之相关的其它物种的变化。相应的,法律生态化的进程中,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物种”的变化也会带来法律生态的变化。政治、经济、文化的某一方面落后,都会阻碍法律的发展。在稳定社会、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目的上,以政治生态化、经济生态化、文化生态化带动法律生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