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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2
摘 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行政权与市场经济主体的关系应有适宜的定位,前者不应对后者进行不当的干预。行政权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不当干预,即不利于行政权的自身的有效行使,也不利于市场经济主体的良性运行,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当从转变政府的管理方式、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大监督制衡等几个方面来预防和剔除行政权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不当干预。
关键词 行政权 行业协会 不当干预 危害 完善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脱胎于行政权高度主导的计划经济,在当前转型时期的中国,旧有的计划经济的思维和惯性还没有完全根除,行政权对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诸多市场经济主体造成了不当干预的现象还在延续。以行业协会为例,剖析行政权对市场经济主体不当干预的危害,并提出预防及完善的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行政权与市场经济主体关系的定位
(一)行政权与市场经济主体
1.行政权。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之一。行政权由法律设定或认可,其行使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市场经济主体。个人、企业、政府,这些无论是作为单个的自然人,还是作为有规章有纪律的组织机构,都将作为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买者或是卖者参与到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去,因而是市場经济的主体。
(二)行政权与行业协会关系的现状
从行政权与行业协会的关系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我国行业协会主体地位的最大特征即:政府附属性或准政府性。大多数行业协会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受政府干预大,缺乏独立性,“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的这一特征尤为突出。这些行业协会官办色彩较浓,与行政主管单位有天然联系,它们不仅在组织上缺乏独立性,而且在领导、经费、编制和权利来源上缺乏自主性,连办公资源都依赖政府的支持,甚至运作方式也具有准行政化特征。
(三)行政权与行业协会关系的应然定位
从行政权与行业协会关系的应然定位来看,行业协会应当是独立于政府的、被政府认可与保护的、并受政府监督的行业自我管理组织。行业协会首先是独立于政府的自我管理组织,政府的保护与监督均应以其独立性为前提。
二、行政权对市场经济主体不当干预的危害
行政权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不当干预,会导致如下的严重危害:
(一)造成大多数行业协会行政色彩浓厚,沦为“二政府”或“部分行业管制职能的转移和延伸”,地位不独立,地位也不明确。
(二)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较差。行政权的不当干预,不但会造成政会不分,还会导致行业协会没能也无法很好的、正确的、全面的、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诉求,行业自律、自治功能散失。
(三)行政权主导下的双重管理体制的困惑。双重管理体制是现行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滞后的关键因素。一方面为主管部门延续部门特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也给市场领域内生的需求的实现设置了制度障碍 。
三、行政权对市场经济主体不当干预的预防及其完善
行政权对以行业协会为例的市场经济主体的不当干预导致了诸多的问题,对其进行预防以及完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
(一)转变政府的管理方式
政府应转变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转移更多的行业管理职能给行业协会,早日实现“从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为了有效实现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与职能转移,还需要改革目前的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目前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多头的规定;改事前审查批准制为事后监督制;弱化业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的行政控制、事务控制权,增加对行业协会扶持的义务性规定 。
(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1.法律环境。从依法治国的大政方略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出发,有必要尽快出台《宪法》框架下的社团基本法,并在此基本法下制定各类社团包括行业协会的子法或法规 。应尽快改进现有的行业协会与其他社团组织混同管理的社团管理法规,让行业协会对建立新的市场秩序的独特作用充分发挥 。
2.政策环境。由于行业协会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应加大相关经济政策的支持。政府应当提供资助或放宽有关政策,从而使得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具有发展的潜力和能量,包括资产扶持、对个别弱势行业协会的财政补助、税收政策以及购买服务等 。
(三)依法进行监督和制衡
对于行政权的不当干预,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市场经济主体可依法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例如,可向政府监察部门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还可以通过舆论媒体等途径进行监督。另外,对于行政权侵害到市场经济主体财产权或人身权等的行为,有关的市场经济主体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结语
行业协会等市场经济主体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力量。作为行使行政权的政府应当厘清并定位好和行业协会等市场经济主体的关系;应当认清行政权是有限的: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行政;应当是个公仆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良好的环境,创造优越的条件,为市场经济主体推动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保驾护航服务,而不应当以管理者身份高高在上,漠视法律,将自己主观臆断强加给市场经济主体并对之进行不当干预。
参考文献:
[1]张凤仙.论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
[2]张冉.中国行业协会研究综述.甘肃社会科学.2007(5).
[3]沈恒超.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研究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北京:清华大学.2003.
摘 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行政权与市场经济主体的关系应有适宜的定位,前者不应对后者进行不当的干预。行政权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不当干预,即不利于行政权的自身的有效行使,也不利于市场经济主体的良性运行,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当从转变政府的管理方式、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大监督制衡等几个方面来预防和剔除行政权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不当干预。
关键词 行政权 行业协会 不当干预 危害 完善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脱胎于行政权高度主导的计划经济,在当前转型时期的中国,旧有的计划经济的思维和惯性还没有完全根除,行政权对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诸多市场经济主体造成了不当干预的现象还在延续。以行业协会为例,剖析行政权对市场经济主体不当干预的危害,并提出预防及完善的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行政权与市场经济主体关系的定位
(一)行政权与市场经济主体
1.行政权。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之一。行政权由法律设定或认可,其行使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市场经济主体。个人、企业、政府,这些无论是作为单个的自然人,还是作为有规章有纪律的组织机构,都将作为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买者或是卖者参与到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去,因而是市場经济的主体。
(二)行政权与行业协会关系的现状
从行政权与行业协会的关系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我国行业协会主体地位的最大特征即:政府附属性或准政府性。大多数行业协会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受政府干预大,缺乏独立性,“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的这一特征尤为突出。这些行业协会官办色彩较浓,与行政主管单位有天然联系,它们不仅在组织上缺乏独立性,而且在领导、经费、编制和权利来源上缺乏自主性,连办公资源都依赖政府的支持,甚至运作方式也具有准行政化特征。
(三)行政权与行业协会关系的应然定位
从行政权与行业协会关系的应然定位来看,行业协会应当是独立于政府的、被政府认可与保护的、并受政府监督的行业自我管理组织。行业协会首先是独立于政府的自我管理组织,政府的保护与监督均应以其独立性为前提。
二、行政权对市场经济主体不当干预的危害
行政权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不当干预,会导致如下的严重危害:
(一)造成大多数行业协会行政色彩浓厚,沦为“二政府”或“部分行业管制职能的转移和延伸”,地位不独立,地位也不明确。
(二)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较差。行政权的不当干预,不但会造成政会不分,还会导致行业协会没能也无法很好的、正确的、全面的、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诉求,行业自律、自治功能散失。
(三)行政权主导下的双重管理体制的困惑。双重管理体制是现行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滞后的关键因素。一方面为主管部门延续部门特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也给市场领域内生的需求的实现设置了制度障碍 。
三、行政权对市场经济主体不当干预的预防及其完善
行政权对以行业协会为例的市场经济主体的不当干预导致了诸多的问题,对其进行预防以及完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
(一)转变政府的管理方式
政府应转变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转移更多的行业管理职能给行业协会,早日实现“从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为了有效实现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与职能转移,还需要改革目前的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目前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多头的规定;改事前审查批准制为事后监督制;弱化业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的行政控制、事务控制权,增加对行业协会扶持的义务性规定 。
(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1.法律环境。从依法治国的大政方略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出发,有必要尽快出台《宪法》框架下的社团基本法,并在此基本法下制定各类社团包括行业协会的子法或法规 。应尽快改进现有的行业协会与其他社团组织混同管理的社团管理法规,让行业协会对建立新的市场秩序的独特作用充分发挥 。
2.政策环境。由于行业协会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应加大相关经济政策的支持。政府应当提供资助或放宽有关政策,从而使得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具有发展的潜力和能量,包括资产扶持、对个别弱势行业协会的财政补助、税收政策以及购买服务等 。
(三)依法进行监督和制衡
对于行政权的不当干预,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市场经济主体可依法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例如,可向政府监察部门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还可以通过舆论媒体等途径进行监督。另外,对于行政权侵害到市场经济主体财产权或人身权等的行为,有关的市场经济主体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结语
行业协会等市场经济主体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力量。作为行使行政权的政府应当厘清并定位好和行业协会等市场经济主体的关系;应当认清行政权是有限的: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行政;应当是个公仆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良好的环境,创造优越的条件,为市场经济主体推动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保驾护航服务,而不应当以管理者身份高高在上,漠视法律,将自己主观臆断强加给市场经济主体并对之进行不当干预。
参考文献:
[1]张凤仙.论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
[2]张冉.中国行业协会研究综述.甘肃社会科学.2007(5).
[3]沈恒超.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研究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北京:清华大学.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