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目前,民间事务管理还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法律定位不清晰、执法方式为运动式,以及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基于社会管理创新氛围之下,应该完成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科学化。通过法律的途径才能给予民间信仰事务合理化,才能进行法制化管理。以下将结合实际状况,基于政府管理制度之下,分析如何确保民间信仰事务法制化发展,以推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民间信仰;法律
一、目前我国民间信仰事务管理遇到的困难
(一)庙观建设泛滥
首先,因为民间信仰法律规定不清晰,使得基本所有的民间庙宇建设都无法满足法律要求,因此可能不被认可而销毀;其次,在实际生活红,大多数的民间庙观都属于非法建设,基本上没有到应有的限制。比如,根据某省部门调查,庙观面积大于10平方米约2.7万座,基本实现每村一庙观。
(二)少数民间信仰内部管理不合理,存在借神敛财现象
民间信仰的组织和基地缺少科学有效的管理,以至于内部民主自治管理大量存在,然而又因为管理单位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得民间信仰成为少数人敛财的工具。尤其是一些景点的庙宇道观,此类现象的出现,使得民间信仰偏离最初始目的。
(三)信仰活动缺少规范化
我国原有的民间信仰属于功利性的多神,以至于塑造成以“神、鬼、仙”为主,其他图腾、圣贤、天地等为辅的信仰,使得信仰体系庞大,较为复杂。因为缺少法律规范,使得民间信仰始终处于混乱管理状态。以至于招摇撞骗行为一直无法得到抑制,从而最终破坏社会稳定。
(四)违反法治理念
在现有的民间信仰事务管理过程中,因为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缺失,造成实用主义和运动式执法。例如,在二十一世纪初阶段,浙江省就以反对封建迷信,擅自利用公共权力拆除上万间庙宇道观。与此同时,少数地区挪用信仰之力,将庙宇道观合法化、政治化。依据不同的要求使用的打压、运用、美化等管理形式,给人以我国信仰不自由的形象。而这种实用主义的管理方式是有悖于法治社会基本理念。
(五)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民间信仰主要有宗教事务管理局操作,不过因为民间信仰人数众多、体系庞大,而管理部门因为人员限制,使得大多数都由村干部自行管理。旅游部门、园林建设部门、文物保管等部门虽然都和民间信仰相关,然而在管理理念和方式上存在差别,使得管理效果低下。此外,因为法律地位的不清晰,各部门工作无法协调,使得信仰管理制度不健全,无法实现规范化管理。
二、社会管理创新氛围之下的民间信仰的法律位置
目前,我国民间信仰虽然没有将其踢出在宗教范畴中,然而因为其从事的宗教组织、活动和人员配置来说,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内容有明显的针对性。民间信仰缺少固定的神学系统、稳定的就职工作者,以至于无法适应条例需求。比如,在《条例》中规定,所谓的宗教指的是佛、道、伊斯兰、天主和基督五大宗教,并清晰的表明民间信仰不属于宗教。
就国家整体方面来说,也缺少对民间信仰的法律地位。民间信仰的主体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因此其庙观建设都存在不合法性,在遇到强拆的时候将很难保证其不被破坏。2007年时,我国宗教管理局就专门设立第四司,其主要工作是管理民间信仰和新出现的宗教,这无疑从另一个角度承担了民间信仰的地位。然而,基于社会创新氛围之下,民间信仰的法律定位又无法限定了。
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注重战略部署。在创新社会管理之下,基于新的资源和经验,融入新的理念、知识和体系,加以健全原有的社会管理形式和方式,以此才能在满足社会发展之下,实现更好的目标。首先,民间信仰需要符合大众心理要求。现在我国社会处在变化当中,社会流动力、利益格局化发展、竞争激励、制度不平衡等,使得弱势群体越来越多。尤其是农村地区,遇到市场化和城市化双重压力,农民压力的增大,使得信仰人数极增;其次,民间信仰是我国文化的根本,是创建和谐社会的资源。我国文化包含的祭祀、图腾、节假日仪式等都可以在民间信仰中体现出来。民间信仰的构成人员主要是长者、算命先生、巫师等,而这些有事民间文化的参与者,因此,值得传承;最后,民间信仰可以有效弥补农村社会的就业和精神文化。少数地区,有的农民专门从事民间活动,这无疑间接的解决少数人就业问题。再加上农村娱乐节目较少,而信仰可以有效填补以上空白。
三、民间信仰和迷信的界限
民间信仰活动种类繁多,比如,竖筷子、米碗、看相、跳大神等,也有请道士、风水先生、娘娘等,以此实现辟邪、驱邪等。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民间信仰被当成低速、愚昧等意识状态。此类观点一出现,民间信仰瞬间成为不被人们所认可的活动。然而看相、驱鬼等活动又带有迷信思想,这无疑为两者的限定增加了难度。虽然,我国少数地区的规章制度有过规定,但是仍然无法保证民间信仰的合法性,此类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使用列举的形式将民间信仰设定为非法行为,难免出现以点概面的问题。民间信仰的活动种类繁多,因此典型无法作为理论参照;第二,倘若以偏见的眼光看待问题,将很难定位民间信仰。比如,看相、算卦等,都是人们期望未来的美好,这可以说是寻求心理上的安定,也可以认为人们需求神佛的帮助,是一种迷信行为;第三,被认为非法的民间信仰,仍然缺少专门的法律责任。倘若出现危害他人现象时,也无法获得应有的惩罚;第四,从某种角度而言违反了宗教信仰的自由性。宗教发展注重制度化,而民间信仰较为懒散,这无疑和宗教管理出现矛盾。所以,需要政府制定明确的法律,以此才能保证民间信仰的合法性,也避免了由于迷信导致的信仰的丢失。
四、社会合作之下的民间信仰管理制度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明确表明,创建完善的党委领导班底、政府职责、社会协调和公众参与,创新管理的首要工作就是健全和发展社会管理主体,转变原有国家包干模式。民间信仰的主体是大众,因此无法过多注重国家强制力,而这样做的后果五一加速政府和民众之间的矛盾。所以,政府要以全新的管理理念来处理民间信仰事务。第一,理清以宗教事务为主的管理制度。从立法角度来说,民间信仰应当归于宗教事务,因此需要宗教事务加以引导。与此同时,工商部门、文化部门、税务部门等都涉及到民间信仰,所以,民间信仰法人确认之后,各部门需要健全法治框架、规范管理操作、监督各项职责等,以此才能确保民间信仰法制化发展;第二,注重民间信仰的社会协调性。以政府管理为主,注重民间信仰的自我管理和参与。例如,结合各地实际状况,基于自愿的前提之下,设置各项协会,以起到相互监督和管理;第三,创建科学的公共参与制度。民间信仰群众基础庞大,地域面也很广。所以创建公共参与制度,可以有效听取大众的建议,从而保证社会的和谐。
结束语
党的十大八报告中再次表明社会管理要注重法制化发展需求,其要求提升科学管理质量,注重社会管理法律、制度、技能、人才和信息化创建。最近,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局王作安局长就再次强强,要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提升法制化管理质量。基于以上思路,民间信仰应当注重抓大放下的思路,将其法人化,在理清各项制度的同时,注重内部管理和公众参与,以此才能健全民间信仰管理制度。此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全国性的民间事务管理条例,以最终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方轻.民间信仰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以厦门市为例[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15(06):18-24.
[2]赵翠翠.尽快提高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4):32-35+45.
[3]李秀娟.民间信仰的发展现状与管理路径探析——以湖州为中心的考察[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6,38(09):63-67.
(作者单位: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开放性实验室)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民间信仰;法律
一、目前我国民间信仰事务管理遇到的困难
(一)庙观建设泛滥
首先,因为民间信仰法律规定不清晰,使得基本所有的民间庙宇建设都无法满足法律要求,因此可能不被认可而销毀;其次,在实际生活红,大多数的民间庙观都属于非法建设,基本上没有到应有的限制。比如,根据某省部门调查,庙观面积大于10平方米约2.7万座,基本实现每村一庙观。
(二)少数民间信仰内部管理不合理,存在借神敛财现象
民间信仰的组织和基地缺少科学有效的管理,以至于内部民主自治管理大量存在,然而又因为管理单位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得民间信仰成为少数人敛财的工具。尤其是一些景点的庙宇道观,此类现象的出现,使得民间信仰偏离最初始目的。
(三)信仰活动缺少规范化
我国原有的民间信仰属于功利性的多神,以至于塑造成以“神、鬼、仙”为主,其他图腾、圣贤、天地等为辅的信仰,使得信仰体系庞大,较为复杂。因为缺少法律规范,使得民间信仰始终处于混乱管理状态。以至于招摇撞骗行为一直无法得到抑制,从而最终破坏社会稳定。
(四)违反法治理念
在现有的民间信仰事务管理过程中,因为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缺失,造成实用主义和运动式执法。例如,在二十一世纪初阶段,浙江省就以反对封建迷信,擅自利用公共权力拆除上万间庙宇道观。与此同时,少数地区挪用信仰之力,将庙宇道观合法化、政治化。依据不同的要求使用的打压、运用、美化等管理形式,给人以我国信仰不自由的形象。而这种实用主义的管理方式是有悖于法治社会基本理念。
(五)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民间信仰主要有宗教事务管理局操作,不过因为民间信仰人数众多、体系庞大,而管理部门因为人员限制,使得大多数都由村干部自行管理。旅游部门、园林建设部门、文物保管等部门虽然都和民间信仰相关,然而在管理理念和方式上存在差别,使得管理效果低下。此外,因为法律地位的不清晰,各部门工作无法协调,使得信仰管理制度不健全,无法实现规范化管理。
二、社会管理创新氛围之下的民间信仰的法律位置
目前,我国民间信仰虽然没有将其踢出在宗教范畴中,然而因为其从事的宗教组织、活动和人员配置来说,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内容有明显的针对性。民间信仰缺少固定的神学系统、稳定的就职工作者,以至于无法适应条例需求。比如,在《条例》中规定,所谓的宗教指的是佛、道、伊斯兰、天主和基督五大宗教,并清晰的表明民间信仰不属于宗教。
就国家整体方面来说,也缺少对民间信仰的法律地位。民间信仰的主体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因此其庙观建设都存在不合法性,在遇到强拆的时候将很难保证其不被破坏。2007年时,我国宗教管理局就专门设立第四司,其主要工作是管理民间信仰和新出现的宗教,这无疑从另一个角度承担了民间信仰的地位。然而,基于社会创新氛围之下,民间信仰的法律定位又无法限定了。
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注重战略部署。在创新社会管理之下,基于新的资源和经验,融入新的理念、知识和体系,加以健全原有的社会管理形式和方式,以此才能在满足社会发展之下,实现更好的目标。首先,民间信仰需要符合大众心理要求。现在我国社会处在变化当中,社会流动力、利益格局化发展、竞争激励、制度不平衡等,使得弱势群体越来越多。尤其是农村地区,遇到市场化和城市化双重压力,农民压力的增大,使得信仰人数极增;其次,民间信仰是我国文化的根本,是创建和谐社会的资源。我国文化包含的祭祀、图腾、节假日仪式等都可以在民间信仰中体现出来。民间信仰的构成人员主要是长者、算命先生、巫师等,而这些有事民间文化的参与者,因此,值得传承;最后,民间信仰可以有效弥补农村社会的就业和精神文化。少数地区,有的农民专门从事民间活动,这无疑间接的解决少数人就业问题。再加上农村娱乐节目较少,而信仰可以有效填补以上空白。
三、民间信仰和迷信的界限
民间信仰活动种类繁多,比如,竖筷子、米碗、看相、跳大神等,也有请道士、风水先生、娘娘等,以此实现辟邪、驱邪等。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民间信仰被当成低速、愚昧等意识状态。此类观点一出现,民间信仰瞬间成为不被人们所认可的活动。然而看相、驱鬼等活动又带有迷信思想,这无疑为两者的限定增加了难度。虽然,我国少数地区的规章制度有过规定,但是仍然无法保证民间信仰的合法性,此类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使用列举的形式将民间信仰设定为非法行为,难免出现以点概面的问题。民间信仰的活动种类繁多,因此典型无法作为理论参照;第二,倘若以偏见的眼光看待问题,将很难定位民间信仰。比如,看相、算卦等,都是人们期望未来的美好,这可以说是寻求心理上的安定,也可以认为人们需求神佛的帮助,是一种迷信行为;第三,被认为非法的民间信仰,仍然缺少专门的法律责任。倘若出现危害他人现象时,也无法获得应有的惩罚;第四,从某种角度而言违反了宗教信仰的自由性。宗教发展注重制度化,而民间信仰较为懒散,这无疑和宗教管理出现矛盾。所以,需要政府制定明确的法律,以此才能保证民间信仰的合法性,也避免了由于迷信导致的信仰的丢失。
四、社会合作之下的民间信仰管理制度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明确表明,创建完善的党委领导班底、政府职责、社会协调和公众参与,创新管理的首要工作就是健全和发展社会管理主体,转变原有国家包干模式。民间信仰的主体是大众,因此无法过多注重国家强制力,而这样做的后果五一加速政府和民众之间的矛盾。所以,政府要以全新的管理理念来处理民间信仰事务。第一,理清以宗教事务为主的管理制度。从立法角度来说,民间信仰应当归于宗教事务,因此需要宗教事务加以引导。与此同时,工商部门、文化部门、税务部门等都涉及到民间信仰,所以,民间信仰法人确认之后,各部门需要健全法治框架、规范管理操作、监督各项职责等,以此才能确保民间信仰法制化发展;第二,注重民间信仰的社会协调性。以政府管理为主,注重民间信仰的自我管理和参与。例如,结合各地实际状况,基于自愿的前提之下,设置各项协会,以起到相互监督和管理;第三,创建科学的公共参与制度。民间信仰群众基础庞大,地域面也很广。所以创建公共参与制度,可以有效听取大众的建议,从而保证社会的和谐。
结束语
党的十大八报告中再次表明社会管理要注重法制化发展需求,其要求提升科学管理质量,注重社会管理法律、制度、技能、人才和信息化创建。最近,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局王作安局长就再次强强,要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提升法制化管理质量。基于以上思路,民间信仰应当注重抓大放下的思路,将其法人化,在理清各项制度的同时,注重内部管理和公众参与,以此才能健全民间信仰管理制度。此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全国性的民间事务管理条例,以最终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方轻.民间信仰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以厦门市为例[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15(06):18-24.
[2]赵翠翠.尽快提高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4):32-35+45.
[3]李秀娟.民间信仰的发展现状与管理路径探析——以湖州为中心的考察[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6,38(09):63-67.
(作者单位: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开放性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