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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正步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在系列打虎拍蝇行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在刑法中明确界定和规定公务员巨额财产不明来源罪,对反腐倡廉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非常重要。从产生机制看,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产生的原因复杂,既有监督机制、财物制度、法治研究理论等配套体系不完善的客观因素;又有公务员个体贪欲、私欲等主观因素。从研究意义看,对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研究,对于推进刑罚分则理论的丰富和我国本罪的立法健全和司法实践意义深远,因此,本文对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探讨,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建议
一、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
1.1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念
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来源罪的定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之1款之规定。“所谓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体制内的工作人员地收入和支出明显的超出本人合法所得收入的范围,司法机关有权利责令工作人员说明巨额财产收入来源。如果工作人员不能证明其收入是具有合法依据的,差额部分应该被视为非法所得,处管制拘役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法追缴非法收入。”因此本文将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义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的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本人证明财产合法来源,如果本人不能证明其所得收入的合法性。此即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界定。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如下犯罪特征。
(1)公私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地清廉性为它的犯罪客体。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性。当事国家工作人员无法证明超过自身合法收入范围的收入或开支是合法的。具体表现为2个方面:其一,当事人的收入或支付超出其合法经济所得,并且差额很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收入不局限于其职位工资,还包括其不动产,投资证劵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其二,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明显超出合理收入的差额部分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本文所探讨的不能证明包括了行为人不能证明或者拒不证明两个方面。
(3)国家公职人员为行为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1.2关于有罪推定的探讨
谁都不能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获利和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也是当前依法治国的目的所在。有罪推定本质上是为了抑制职务财产犯罪的需要而服务的,它的特定主体为国家公职人员,特定事实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而由法律规定的事实推定。不过在实际运用事实推定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条件。
(1)事实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真实可靠。具体表现为只有基础事实真实存在才能进行事实推定,其依据的推定事实一定要是真实具体的,换言之,如果无法证实基础事实就不能进行事实推定,否则就没有意义。
(2)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在法律上存在必然性的经常性关联,在法律上没有明显的否定性。这种常态联系是人们反复实践后取得的因果经验,事实推定正是以这种经验常识为基础的。
(3)不能进行二次事实推定。因为当第一次事实推定后产生的已有或然成分,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第二次推定,或然成分几率无疑会增加,因而,被推定的事实,不得作为另一推定或进一步推定的依据。
(4)基于事实推定在司法适用中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事实推定可以具有反驳性,只要司法诉讼没有终止,当事人将始终具有质疑推定事实的法定权利。
1.3关于共同犯罪的探讨
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往往牵涉到其家人及关系密切的人,比如夫妻、情妇等共同犯罪近年来正呈现高发事态。在现实中,当一些公职人员被办案人员查获巨额的赃款或者其他财产时,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行为人往往聲称这些巨款是家人或朋友的。涉及贪污受贿的案件,行贿人往往利用行为人家人与行为人的关系,直接支付行为人巨额资金或服务。我国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来源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共同犯罪的主体
从数量上看,共同犯罪中主体一定是2人及以上共同参与犯罪,从主体构成上看,其中必定有至少一人为国家公职人员。
(2)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各个犯罪人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各个犯罪主体为了达成某种非法目的而产生了同一危害社会的后果,共同参与犯罪并相互配合相互谋划实施犯罪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引示为人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非法获取与帮助藏匿行为各行为人明知而拒绝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行为。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犯罪的故意性。其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具体表现为下列情形:其一,拒不证明或说明行为人巨额财产来源的;其二,对不明来源的巨额财产来源存有非法藏匿、非法获取和非法转移等故意行为的。
二、完善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建议
2.1提高犯罪成本,各级设置法定量刑标准
目前我国的对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相对较轻,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较低,没有起到刑法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笔者建议合理设置量刑标准,超过其合法收入3~5倍的,应当处拘役或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超过部分为合法收入的10~15倍的應该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没收非法巨额财产收入。
2.2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在当前公职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高发的形式下,应当尽快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及离退休、离任审查责任制度,尽快建立健全配套财产公布程序和监督机制,提高公务员经济收入和支出的法律监控水平。①预防。②发现。申报后发现违法苗头。③警示。对公务员和社会公众起警示作用。④树立政府威信,提高政府公开透明。加快向服务型政府转型。
2.3强化公务员财产申报检查,发挥监督机制作用
国家各级纪检委作为公务员财产申报检查的主体,应当承担起公务员财产申报审核与检查常态化的先锋模范作用;而检察部门在查处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当提高立案调查、责令行为人证明来源以及控诉的执法水平。我们可以充分协调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现行反贪机制,确立领导责任制,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管理公务员财产、人、物等方面的独立性,最大化减少地方财政、人事地干预,从而提高查办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效率。
2.4促进金融机构存款实名制进程
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优化税收,预防贪腐以及健全社会收入分配机制、公平调节机制等都需要金融存款实名制作为基础。近年来,各类金融结构相继实施了个人存款实名制,但受限于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壁垒,该制度还不成熟不健全,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因此必须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协调共享,完善不动产实名制管理,防止行为人利用购置不动产进行巨额财产转移,销毁证据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结语
本文着重讨论了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推定原则、共同犯罪的主克体、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完善我国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建议,提出了应当从提高行为人犯罪成本,合理设置量刑标准;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充分发挥监督机制作用以及健全金融存款实名制等措施加以应对。只有这样才能使该罪更加有效的打击贪污腐败势力,为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张少林“刑事推定与犯罪认定当议”,《法学家》,2015.12
[2]吴明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完善》,《人民检察》2014第6期
【关键词】: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建议
一、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
1.1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念
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来源罪的定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之1款之规定。“所谓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体制内的工作人员地收入和支出明显的超出本人合法所得收入的范围,司法机关有权利责令工作人员说明巨额财产收入来源。如果工作人员不能证明其收入是具有合法依据的,差额部分应该被视为非法所得,处管制拘役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法追缴非法收入。”因此本文将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义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的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本人证明财产合法来源,如果本人不能证明其所得收入的合法性。此即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界定。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如下犯罪特征。
(1)公私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地清廉性为它的犯罪客体。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性。当事国家工作人员无法证明超过自身合法收入范围的收入或开支是合法的。具体表现为2个方面:其一,当事人的收入或支付超出其合法经济所得,并且差额很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收入不局限于其职位工资,还包括其不动产,投资证劵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其二,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明显超出合理收入的差额部分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本文所探讨的不能证明包括了行为人不能证明或者拒不证明两个方面。
(3)国家公职人员为行为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1.2关于有罪推定的探讨
谁都不能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获利和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也是当前依法治国的目的所在。有罪推定本质上是为了抑制职务财产犯罪的需要而服务的,它的特定主体为国家公职人员,特定事实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而由法律规定的事实推定。不过在实际运用事实推定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条件。
(1)事实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真实可靠。具体表现为只有基础事实真实存在才能进行事实推定,其依据的推定事实一定要是真实具体的,换言之,如果无法证实基础事实就不能进行事实推定,否则就没有意义。
(2)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在法律上存在必然性的经常性关联,在法律上没有明显的否定性。这种常态联系是人们反复实践后取得的因果经验,事实推定正是以这种经验常识为基础的。
(3)不能进行二次事实推定。因为当第一次事实推定后产生的已有或然成分,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第二次推定,或然成分几率无疑会增加,因而,被推定的事实,不得作为另一推定或进一步推定的依据。
(4)基于事实推定在司法适用中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事实推定可以具有反驳性,只要司法诉讼没有终止,当事人将始终具有质疑推定事实的法定权利。
1.3关于共同犯罪的探讨
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往往牵涉到其家人及关系密切的人,比如夫妻、情妇等共同犯罪近年来正呈现高发事态。在现实中,当一些公职人员被办案人员查获巨额的赃款或者其他财产时,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行为人往往聲称这些巨款是家人或朋友的。涉及贪污受贿的案件,行贿人往往利用行为人家人与行为人的关系,直接支付行为人巨额资金或服务。我国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来源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共同犯罪的主体
从数量上看,共同犯罪中主体一定是2人及以上共同参与犯罪,从主体构成上看,其中必定有至少一人为国家公职人员。
(2)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各个犯罪人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各个犯罪主体为了达成某种非法目的而产生了同一危害社会的后果,共同参与犯罪并相互配合相互谋划实施犯罪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引示为人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非法获取与帮助藏匿行为各行为人明知而拒绝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行为。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犯罪的故意性。其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具体表现为下列情形:其一,拒不证明或说明行为人巨额财产来源的;其二,对不明来源的巨额财产来源存有非法藏匿、非法获取和非法转移等故意行为的。
二、完善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建议
2.1提高犯罪成本,各级设置法定量刑标准
目前我国的对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相对较轻,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较低,没有起到刑法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笔者建议合理设置量刑标准,超过其合法收入3~5倍的,应当处拘役或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超过部分为合法收入的10~15倍的應该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没收非法巨额财产收入。
2.2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在当前公职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高发的形式下,应当尽快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及离退休、离任审查责任制度,尽快建立健全配套财产公布程序和监督机制,提高公务员经济收入和支出的法律监控水平。①预防。②发现。申报后发现违法苗头。③警示。对公务员和社会公众起警示作用。④树立政府威信,提高政府公开透明。加快向服务型政府转型。
2.3强化公务员财产申报检查,发挥监督机制作用
国家各级纪检委作为公务员财产申报检查的主体,应当承担起公务员财产申报审核与检查常态化的先锋模范作用;而检察部门在查处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当提高立案调查、责令行为人证明来源以及控诉的执法水平。我们可以充分协调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现行反贪机制,确立领导责任制,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管理公务员财产、人、物等方面的独立性,最大化减少地方财政、人事地干预,从而提高查办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效率。
2.4促进金融机构存款实名制进程
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优化税收,预防贪腐以及健全社会收入分配机制、公平调节机制等都需要金融存款实名制作为基础。近年来,各类金融结构相继实施了个人存款实名制,但受限于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壁垒,该制度还不成熟不健全,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因此必须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协调共享,完善不动产实名制管理,防止行为人利用购置不动产进行巨额财产转移,销毁证据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结语
本文着重讨论了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推定原则、共同犯罪的主克体、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完善我国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建议,提出了应当从提高行为人犯罪成本,合理设置量刑标准;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充分发挥监督机制作用以及健全金融存款实名制等措施加以应对。只有这样才能使该罪更加有效的打击贪污腐败势力,为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张少林“刑事推定与犯罪认定当议”,《法学家》,2015.12
[2]吴明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完善》,《人民检察》2014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