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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于1993年1月将原下属的车队分立成具有法人资格的B公司,分立协议规定B公司享有资产450万元,偿还农行贷款400万元。1994年2月,因B公司严重亏损,经县政府批准,C公司将B公司兼并。分立和兼并均办了法定变更证照。400万元贷款到期后,A、B、C三公司负责人互相推倭,拒绝还贷款。A公司以分立协议约定贷款由B公司偿还为由,不予还款;B公司原负责人称已被兼并,无财产自主权,无法还款;C公司以不是债务人,与农行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为由,不予理睬。农行送请顾问律师代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的确定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