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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大门紧闭,操场上荒草丛生……如今,闲置撂荒的校舍在京郊农村并不鲜见。随着农村生源逐年减少,农村中小学不断撤并,很多乡村校舍闲置下来。据统计,近几年,北京市通过撤并,减少了超过1 500所小学,其中大多数在农村。(2015年11月30日 《京郊日报》)
就在几天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事实上,关于“撤点并校”的讨论,已不是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犹记得2011年甘肃正宁校车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如果说彼时的政策是对盲目撤并乡村学校引发“并发症”的一种及时救治,那么当下国务院对撤并乡村学校要慎重稳妥的再强调,则应该是对此前既有问题的再思考和再纠偏。
将《通知》与《意见》进行对比,其实不难发现,二者虽然在表述上各有不同,但其落脚点都是通过政策上的指引来强调“乡村学校不可盲目撤并”。由此不难看出,当前国家对乡村学校的撤并及管理,并不缺制度、规章上的约束,缺的只是如何将这些好的政策落到实处。对此,我认为应该着重思考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其一,什么样的“撤并”才算慎重稳妥?在我看来,一个慎重稳妥的“撤并”决策,至少应包含以下两个要素:一是要给民众基本的话语权,让民众可以就这一问题发表不同的观点;二是决策者要对撤不撤、怎样撤、撤之后教育质量如何保证等关键问题进行广泛讨论和科学论证。如果缺乏这两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那么做出怎样的决策都算不上慎重稳妥。
其二,如何建立一套科学、严厉的问责机制?这些年来,虽然我们通过一系列政策对乡村学校的撤并作了规范和指引,但始终未对盲目撤并、乱撤并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有效问责。即便有追究,很多时候也是以严重事故的代价“换取”的。这种制度上的不完善,不但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盲目撤并、乱撤并等行为在一些地区蔓延,还在现实里加剧了教育的不公,剥夺了受教育者应该享有的权利,滋生了诸多本不该出现的教育问题,如校舍荒废、校车事故、辍学率回升、低龄儿童寄宿等。因此,只有进一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才能让盲目撤并回到制度解决的轨道上来。
其三,对已经撤并的乡村学校有没有一个科学的评估,对其可能存在的“后遗症”有没有及时治理?“科学评估”“防范治理”,其实都是撤并乡村学校要稳妥慎重的要求之一。如果我们只在撤并前大费心思,却不能对撤并后的系列问题加以评估并进行治理的话,那么它所引发的不良后果可能会更严重。
总之,对撤并乡村学校的政策指引固然是重要的一环,但如何将政策落到实处,如何通过更缜密的制度、更完善的措施去激发这一政策的善意,还需要在执行上多下功夫。如果还是“因循守旧”,“有政策不执行”,那么撤并乡村学校所带来的问题可能一直无解。
(责编 欧金昌)
就在几天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事实上,关于“撤点并校”的讨论,已不是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犹记得2011年甘肃正宁校车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如果说彼时的政策是对盲目撤并乡村学校引发“并发症”的一种及时救治,那么当下国务院对撤并乡村学校要慎重稳妥的再强调,则应该是对此前既有问题的再思考和再纠偏。
将《通知》与《意见》进行对比,其实不难发现,二者虽然在表述上各有不同,但其落脚点都是通过政策上的指引来强调“乡村学校不可盲目撤并”。由此不难看出,当前国家对乡村学校的撤并及管理,并不缺制度、规章上的约束,缺的只是如何将这些好的政策落到实处。对此,我认为应该着重思考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其一,什么样的“撤并”才算慎重稳妥?在我看来,一个慎重稳妥的“撤并”决策,至少应包含以下两个要素:一是要给民众基本的话语权,让民众可以就这一问题发表不同的观点;二是决策者要对撤不撤、怎样撤、撤之后教育质量如何保证等关键问题进行广泛讨论和科学论证。如果缺乏这两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那么做出怎样的决策都算不上慎重稳妥。
其二,如何建立一套科学、严厉的问责机制?这些年来,虽然我们通过一系列政策对乡村学校的撤并作了规范和指引,但始终未对盲目撤并、乱撤并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有效问责。即便有追究,很多时候也是以严重事故的代价“换取”的。这种制度上的不完善,不但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盲目撤并、乱撤并等行为在一些地区蔓延,还在现实里加剧了教育的不公,剥夺了受教育者应该享有的权利,滋生了诸多本不该出现的教育问题,如校舍荒废、校车事故、辍学率回升、低龄儿童寄宿等。因此,只有进一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才能让盲目撤并回到制度解决的轨道上来。
其三,对已经撤并的乡村学校有没有一个科学的评估,对其可能存在的“后遗症”有没有及时治理?“科学评估”“防范治理”,其实都是撤并乡村学校要稳妥慎重的要求之一。如果我们只在撤并前大费心思,却不能对撤并后的系列问题加以评估并进行治理的话,那么它所引发的不良后果可能会更严重。
总之,对撤并乡村学校的政策指引固然是重要的一环,但如何将政策落到实处,如何通过更缜密的制度、更完善的措施去激发这一政策的善意,还需要在执行上多下功夫。如果还是“因循守旧”,“有政策不执行”,那么撤并乡村学校所带来的问题可能一直无解。
(责编 欧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