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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的情理说理是指在对裁判文书阐明的认定事实和适用的理由及结果说理时,其所依据的情理应符合社会生活常识、常理和常情.在当今我国注重司法公信力的语境下,运用常识、常理、常情的情理说理,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在情理说理的实践中,应深入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提高法官的司法智慧,同时要把握情理说理进入司法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