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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明显的法律问题,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文化学、经济学等研究方法,对体育知识产权的概念、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若干完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希望为体育立法的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体育知识产权;利用;保护
一. 体育知识产权概述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体育知识产权是当今在法学界、体育界都十分陌生的一个字眼,它既属于体育的范畴,又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在法学方面,由于部门法学——体育法学的发展相当地滞后,涉及体育方面的立法和研究都很有限。而在体育界,随着体育产业的大力开发和兴起,"体育知识产权"逐渐成为热门词语,随之也出现了不少针对体育知识产权研究的文章,但多局限于对体育知识产权一般分析。法律是上层建筑,对其所规范的对象的发展和促进能带来积极的影响。因此在探讨对体育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时,绝对不能忽略相应的法律设计。
二. 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体育著作权、体育专利权和体育商标权方面
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可谓是知识产权体系里的"三驾马车",其立法相对比较规范完整,有专门缔结的国际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还有相应的应对时局发展而出台的各类行政法规,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毫无疑问,不管是体育专利、体育著作还是体育商标都能受到上述法律法规及公约的保护和调整。但是专门的体育知识产权公约则很少,仅有《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公约》和《埃斯特角宣言》。尤其是在北京申奥期间,我国政府明确做出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的承诺,在北京申奥成功不到3个月,北京市人民政府便正式颁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2年4月1日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专门立法保护。
(2)其他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此外,针对体育商号、体育域名等其他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都没有特别法规定,这些权利在保护方面立法相对比较空白,只能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处着手,要么有约束力的也只有一些规章或解释。如体育商号的保护,我国没有专门的《商号法》,有关体育商号的保护,只能从民法基本法中去寻找。 而其他体育知识产权里问题最为突出的最受关注的当数体育专有技术,体育专有技术的比例远远高于体育专利,是促进体育竞技水平提高和推动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针对体育专有技术的保护仍无专门立法。
三. 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不足
(1)体育知识产权基本有上位法可依,但并无专门法予以调整,对具体体育特质部分保护力度仍很不够
这主要是对通过智力活动和体力活动所创造的体育知识成果作为知识产权保护还不明确。体育成果中的运动竞赛表演、团体操表演等一些智力活动和体力活动相结合的体育活动过程,没有法律条文规定这类活动成果属于作品来列入体育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其原因主要是认为这些体育活动成果不是纯属于智力劳动成果,不具有思想的表达形式,不能固定、有形复制和再现,不能作为作品保护,所以有不应受保护的观点存在,致使很多体育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
(2)体育知识产权界定跟不上体育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需要,体育市场经规范性不够
由于观念的转变,体育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多学科知识的相互渗透,体育成果、产品等的不断创新,现代体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体育运动中基本的,具有专业特点的终端智力劳动成果,如重要的运动技术创新动作,先进的训练管理方式,成套运动技术动作创编等智力和体力成果还没有及时得到产权界定,更谈不上依法给予保护。
(3)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尚未引起重视,存在着薄弱环节
通过中国知网检索到保护体育知识产权的学术文章总共才12篇,专著0篇,这充分说明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的缺乏。而这仅有的12篇文章中,大多数的研究都是停留在宏观层面或者某一点上;二是体育无形财产权的保护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因体育产业所带有的公益性质,需要很多配套制度如公益事业赞助制度、投资体育行业税收减免制度等的支持和激励,而相关问题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有关体育致使产权的研究和理论还很缺乏。
四.构建并完善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议
(1)修改、制定专有和配套的法律法规
在当前条件下,应尽快修改《著作权法》和《体育法》,容纳进体育竞赛表演产权的内容,运动竞赛作品能够作为一项独立的著作权列于著作权法律中,承认其是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明确地规定它是一项作品,将竞赛表演者作为作品列入到知识产权公约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围。
(2) 加大体育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增强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法律承认体育文化交流、体育技术转让等各种流转形式,保护体育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受让者、使用者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提供民事、行政及刑事的多种法律救济手段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完全有效。我国虽然建立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但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明显有差距,所以要想对体育知识产权实行严格的保护,必须进行体育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检法机关、行政执法等机关执法水平,增强对体育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3) 加强体育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注册登记工作,强化权利人自身的保护意识
体育知识产权登记是体育市场开发的基础,同时也是对体育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基础。例如,雅典奥组委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对奥运会的各种核心设计进行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和专利申请,虽然这样增加了奥组委的相关费用,但是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国际影响是巨大的。事实也证明了,这样的做法是相当明智的。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张厚福编:《体育法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张厚福主编:《体育法学》,人民体育出版社1998年版。
[4]姚依民,刘铭徽:《体育科研与著作权法》,《安徽体育科技》,2005年第3期。
【关键词】体育知识产权;利用;保护
一. 体育知识产权概述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体育知识产权是当今在法学界、体育界都十分陌生的一个字眼,它既属于体育的范畴,又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在法学方面,由于部门法学——体育法学的发展相当地滞后,涉及体育方面的立法和研究都很有限。而在体育界,随着体育产业的大力开发和兴起,"体育知识产权"逐渐成为热门词语,随之也出现了不少针对体育知识产权研究的文章,但多局限于对体育知识产权一般分析。法律是上层建筑,对其所规范的对象的发展和促进能带来积极的影响。因此在探讨对体育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时,绝对不能忽略相应的法律设计。
二. 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体育著作权、体育专利权和体育商标权方面
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可谓是知识产权体系里的"三驾马车",其立法相对比较规范完整,有专门缔结的国际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还有相应的应对时局发展而出台的各类行政法规,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毫无疑问,不管是体育专利、体育著作还是体育商标都能受到上述法律法规及公约的保护和调整。但是专门的体育知识产权公约则很少,仅有《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公约》和《埃斯特角宣言》。尤其是在北京申奥期间,我国政府明确做出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的承诺,在北京申奥成功不到3个月,北京市人民政府便正式颁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2年4月1日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专门立法保护。
(2)其他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此外,针对体育商号、体育域名等其他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都没有特别法规定,这些权利在保护方面立法相对比较空白,只能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处着手,要么有约束力的也只有一些规章或解释。如体育商号的保护,我国没有专门的《商号法》,有关体育商号的保护,只能从民法基本法中去寻找。 而其他体育知识产权里问题最为突出的最受关注的当数体育专有技术,体育专有技术的比例远远高于体育专利,是促进体育竞技水平提高和推动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针对体育专有技术的保护仍无专门立法。
三. 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不足
(1)体育知识产权基本有上位法可依,但并无专门法予以调整,对具体体育特质部分保护力度仍很不够
这主要是对通过智力活动和体力活动所创造的体育知识成果作为知识产权保护还不明确。体育成果中的运动竞赛表演、团体操表演等一些智力活动和体力活动相结合的体育活动过程,没有法律条文规定这类活动成果属于作品来列入体育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其原因主要是认为这些体育活动成果不是纯属于智力劳动成果,不具有思想的表达形式,不能固定、有形复制和再现,不能作为作品保护,所以有不应受保护的观点存在,致使很多体育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
(2)体育知识产权界定跟不上体育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需要,体育市场经规范性不够
由于观念的转变,体育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多学科知识的相互渗透,体育成果、产品等的不断创新,现代体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体育运动中基本的,具有专业特点的终端智力劳动成果,如重要的运动技术创新动作,先进的训练管理方式,成套运动技术动作创编等智力和体力成果还没有及时得到产权界定,更谈不上依法给予保护。
(3)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尚未引起重视,存在着薄弱环节
通过中国知网检索到保护体育知识产权的学术文章总共才12篇,专著0篇,这充分说明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的缺乏。而这仅有的12篇文章中,大多数的研究都是停留在宏观层面或者某一点上;二是体育无形财产权的保护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因体育产业所带有的公益性质,需要很多配套制度如公益事业赞助制度、投资体育行业税收减免制度等的支持和激励,而相关问题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有关体育致使产权的研究和理论还很缺乏。
四.构建并完善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议
(1)修改、制定专有和配套的法律法规
在当前条件下,应尽快修改《著作权法》和《体育法》,容纳进体育竞赛表演产权的内容,运动竞赛作品能够作为一项独立的著作权列于著作权法律中,承认其是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明确地规定它是一项作品,将竞赛表演者作为作品列入到知识产权公约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围。
(2) 加大体育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增强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法律承认体育文化交流、体育技术转让等各种流转形式,保护体育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受让者、使用者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提供民事、行政及刑事的多种法律救济手段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完全有效。我国虽然建立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但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明显有差距,所以要想对体育知识产权实行严格的保护,必须进行体育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检法机关、行政执法等机关执法水平,增强对体育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3) 加强体育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注册登记工作,强化权利人自身的保护意识
体育知识产权登记是体育市场开发的基础,同时也是对体育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基础。例如,雅典奥组委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对奥运会的各种核心设计进行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和专利申请,虽然这样增加了奥组委的相关费用,但是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国际影响是巨大的。事实也证明了,这样的做法是相当明智的。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张厚福编:《体育法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张厚福主编:《体育法学》,人民体育出版社1998年版。
[4]姚依民,刘铭徽:《体育科研与著作权法》,《安徽体育科技》,200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