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诈骗犯罪的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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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正成为当今社会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然而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让我们传统相对平静的生活变得更为繁杂。与网络有关的犯罪率逐年上升,犯罪类型不断更新。基于网络所具有的全球性和虚拟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的认定及地域管辖问题变得越来越棘手。本文将以网络婚姻诈骗为视角谈论一下网络诈骗犯罪的地域管辖问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婚姻诈骗地域管辖
  一、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的困境(一)传统诈骗犯罪地域管辖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诉法解释”将犯罪地定义为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由此可见,在我国传统的刑事犯罪中,除了财产型犯罪外均由犯罪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中也可以得出网络婚姻诈骗中如果被告人不是以诈骗对方财产为目的,则只能由被告人住所地或诈骗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传统诈骗犯罪地域管辖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诈骗
  1.被告人住所地管辖仍可适用于网络诈骗。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是相对来说对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财产较为了解,也比较容易控制被告人的法院,因此无论何种犯罪都是适合的。
  2.犯罪地管辖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诈骗。如上述所说,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地。可是对于网络诈骗来说,犯罪行为实施地又是所指何处呢?网络最大的特点是它的跨时空性和阶段性,一个完整的网络诈骗行为要经过以下阶段:首先,犯罪嫌疑人通过某一特定终端设备进行联网、访问或下载、上载、设置URL(统一资源定位器)等行为;其次,犯罪嫌疑人的操作指令以及指向目标内容以数据流的形式进行传播;再次,指令及数据流到达目的服务器,完成相应操作。从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出,网络诈骗涉及了多个环节,要确定网络诈骗行为实施地是相当困难的。
  3.从刑法意义上,任何犯罪都可分为犯罪预备、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行为犯除外)几个阶段。由于网络特有的时空性,网络犯罪的不同阶段可能分处不同的地域。比如:甲是河北A市人,在北京打工时突然起了网络婚姻诈骗的意图,并在中关村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犯罪工具。后甲又跑去上海市开始通过各交友网站同时向广州和深圳的多位大龄女青年发送交友信息,并在广州骗得她人财色的同时还不断和别的女青年利用网络视频等方式取得联系,并使用各种方式让深圳市的一位女青年通过网络支付等方式骗取对方钱财。对此,河北A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人住所地具有当然的管辖权,除此之外,作为犯罪预备地的北京、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地的上海及广州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都具有管辖权,那么该案的管辖问题又该如何确定?当事人报案时侦查机关之间会不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另外,深圳市人民法院又该如何定义呢?是犯罪行为地还是犯罪结果地?好像都不符合又好像都符合。如果深圳市被骗的女青年发现并报警,那么深圳市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呢?依据又何在呢?
  二、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对传统地域管辖造成的冲击及其原因(一)造成的冲击
  第一,容易造成侦查职能行使的混乱及司法职能的浪费。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网络犯罪案件存在着取证困难等因素使得一些原本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就推,能躲则躲,以致一些被害人告状无门,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出于个体利益的考量,一些没有管辖权的机关以权谋私乱管辖。管辖上的不明确性不仅会对我国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还纵容了不乏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无形中还损害了我国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容易使管辖具有过大的随意性。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往往分处多地,涉及的司法机关也为数众多,且“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如果法律不予明确规定,势必造成各地司法机关之间管辖权的冲突,这不仅容易造成司法混乱,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和神圣,从而使法律在人们心目中失去应有的权威性和威慑力。第三,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我国人民法院的划分基础是行政区域,地方司法系统在实践中并没有完全独立,如果任由这种多地管辖的现象继续存在,势必某些地方政府或地方官员会为了当地的犯罪案件指标或向上级或有关领导提交的所谓“本地无相关犯罪的保证”或本案关系到相关利益人等因素,对有些应予受理的案件拒不受理,对有些明知无管辖权的案件予以受理,从而导致有些案件无人管,有些案件争着管的混乱现象。
  (二)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对传统地域管辖造成冲击的原因
  第一,网络所具有的跨时空性使传统地域管辖的界限变得模糊。根据我国传统的诈骗犯罪地域管辖规则,法院行使管辖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或结果等因素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相对稳定性;二是该犯罪因素与管辖区域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通常来说,犯罪行为预备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等这些完全能够通过地理上的位置加以限定,并与具体的行政区划相对应的因素成为我国传统地域管辖的连接点,据此可以明确的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不会有任何争议。网络的跨时空性使得同一案的多个网络诈骗者可能分别处于不同的管辖区域之内,或者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网络诈骗行为及所生结果可能分处不同的管辖区域,这就使得传统的“犯罪行为实施地”无法与具体的行政区划相对应,同时传统的“连接点”也就失去了它传统的连接功能,从而使原本明确的地域管辖变得越来越模糊直至根本无法划清,从而给我国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带来困难。
  第二,网络的跨时空性和网络操作者的匿名性导致连接点的不确定性。首先,网络操作者的匿名性使得网络诈骗者可以“随心所欲”编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即便我们根据IP地址能够确定网络终端的地理位置,但网络操作者的真实身份及其在现实社会的确切居住地利用网络都很难确定。因此,传统诈骗犯罪地域管辖连接点之一“被告人的住所地”很难确定。其次,经济的发展及网络知识的普及型决定了任何一次网络诈骗行为或结果都可能是分别处于不同的行政区域,也就是说分别处不同的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普通的被害人将很难获知相应的IP地址所对应的司法管辖区域,因此,作为网络诈骗犯罪连接点的“行为地”或“结果地”也很难确定。   第三,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制度的本身存在有一定缺陷。从上文的阐述中可以看出,我国传统的地域管辖是秉承以“犯罪地为主,被告人住所地为辅”的原则。而从司法实践看,由于网络婚姻诈骗的虚拟性和隐私性,其犯罪行为地往往难以确定。案件多由被害人报案而发,侦查机关也多是从犯罪结果或被害人提供的线索入手查找并发现犯罪嫌疑人。如果和传统犯罪一样将犯罪地仅仅局限为犯罪行为地且以犯罪行为地作为地域管辖的唯一标准,那么对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未免过于狭窄,很容易对其打击时感到有心无力。三、完善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之我见(一)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的逻辑起点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婚姻诈骗是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自己身份或个人信息,以寻找结婚对象为诱饵,向他人骗财骗色的行为。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的逻辑起点是设定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合理启动并规范运行,进而从程序上实现国家对犯罪的控制。笔者认为确定网络犯罪地域管辖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刑法上的法益是指应当由刑法来保护的国家利益。实质违法性就是指某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制的生活的法秩序的目的,使其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或危险。各国的刑事立法都是围绕如何保护法益展开的,是国家对各种客观利益现象进行有目的、有方向的调控。而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上来说犯罪就是对法益造成侵害或引起威胁,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实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价值。因此,判断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连接点的标准是涉地域管辖连接点的犯罪行为是否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二是地域管辖的效率问题。网络诈骗犯罪通常涉及地域范围较为广泛,行为预备地、行为实施地、诈骗犯罪的目的地以及犯罪结果地等往往分别处于不同行政区域。怎样确定地域管辖更是如果不考虑效率问题,势必会导致刑事诉讼流于形式,从而使国家和人民蒙受重大损害。三是管辖公正。任何诉讼都以使人民群众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力为目的,网络诈骗也不例外。正义的实现需要合理的司法程序予以保障,而地域管辖的合理划分使公民权益的合法实现提供了保障。(二)科学设定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的适用条件
  第一,传统的“犯罪地管辖原则”应有限制地加以扩大。我国刑诉法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此处犯罪行为发生地应狭义的指犯罪着手实施阶段,而不包括犯罪预备阶段。上文中已提到网络诈骗尤其是网络婚姻诈骗多是以被害人的告发而发案,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诈骗本身所具有的特性,被害人很难知道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被害人到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地去告发,显然是强人所难。即便被害人住所地司法机关受理后,再根据案件移送规则移送到犯罪行为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诈骗犯罪的地域管辖应坚持以犯罪地为主,被告人住所地和被害人住所地为辅的原则。
  第二,犯罪结果地管辖原则依旧适用。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单纯的财产型犯罪,即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实施的诈骗行为。而网络婚姻诈骗则显得较为复杂,这类犯罪嫌疑人不仅骗取他人财产,同时还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侵害。但无论是人身还是财产,都必须有犯罪结果的发生,即网络婚姻诈骗是结果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财产型犯罪的管辖地才有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而网络婚姻诈骗并非纯粹的财产型犯罪,但是由于诈骗本身的性质使然,犯罪嫌疑人往往将目标投向与犯罪行为地不同的另一个区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像传统的地域管辖一样严格以犯罪行为地作为唯一管辖地,势必会不利于案件的侦破,甚至使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因此,根据网络犯罪的特点,我们有必要将犯罪结果地纳入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的范围。
  第三,根据案件性质确立优先管辖原则。根据网络诈骗犯罪通常是跨地域犯罪的性质,为了提高侦察机关的办案效率,避免不同地区司法机关之间管辖的争议,可以考虑采用“优先管辖原则”。即本着有利于保护刑法法益、高效查清犯罪事实的原则,在多个司法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先立案侦办的司法机关管辖,并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如果发生管辖争议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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