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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中国把法治作为法律理想,希望逐步建立法治社会,但法律在整个社会中却无法很好地被信仰,一次又一次地被人们所抛弃,有时甚至忘记。法律在中国没有很好地被信仰,在与西方法治发展的对比之下,可以看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即为中国自古以来缺少一种类似于西方的宗教信仰,缺少法律信仰的宗教土壤。而笔者认为宗教土壤在西方法治发展、法律传统的形成中起著至关重要的作用,故本文将重点谈及西方法律传统的宗教背景。
西方宗教对法律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主要体现在具体制度和原则上,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制度,权力制约,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一、宗教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具体影响
(一)宗教与信仰
笔者认为,基督教信仰的传统对西方人们对法律形成信仰和崇拜有很大的帮助,这种帮助主要可以从心理观念上体现出来。西方人认为上帝是超越一切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每一位信教徒都对上帝充满了虔诚的敬畏。在西方,宗教对于法律有着巨大的影响,两者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西方人之所以信仰法律是因为西方的法律有着悠久的基督教传统和深厚的基督教意识。这是因为,在西方人的观念中,“在犹太教和基督教里,法律被理解成上帝之爱、信仰和神恩的一个方面”[1],人类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惩恶扬善,扶贫抑强的,因此,在他们看来法律乃为上帝的正义在人间的体现。而且上帝本身也是主张人们要守法的,耶稣说“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而正是这种信念和做法,让人们在对宗教抱有虔诚信任的同时,也充满了对法律的信仰。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西方人形成了对法律信仰的理念和传统,我们都清楚,信仰的作用是巨大的,“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2]拥有对法律虔诚的信仰,西方的法治不断向前发展。换句话说,宗教为法律发展提供了心理上的信仰条件,而这种条件,应该是西方法律得以发展和法治传统得以形成的至关重要的前提。设想一下,假如每个人心中都不存在法律的概念,即使触犯法律受到了法律制裁,但受制裁者认为法律仅是当权者维护统治的工具,这样的法律会有威信和效率吗?相比之下,每个人内心都虔诚地信仰着法律,认为这是上帝意志的直接或间接体现,那他从内心里面就会主动去维护这样一种规则,法律的权威和效率当然会增强,法治社会的发展自然会很迅速。
(二)宗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基督教的教义宣扬的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圣经》中的《旧约.创世纪》中关于创世的理论认为,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模样创造出来的,因此,世上的人无论是当权的还是百姓,不管是富贵的还是贫穷的,在基督里大家都是兄弟姐妹,都沐浴在神的恩典里,除上帝以外大家都是平等的。《圣经》中也说“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耶稣基督那里归于一了。”宗教改革时,路德主张“因信称义”,每个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所以只要你信仰上帝就会得到上帝的保护,再加上加尔文宗教改革的发展,人们更加注重对现世幸福的追求,更加关注自我意识。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反映到现实中即逐渐演绎成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例外,包括国王,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发展到今天,不但已经成为了法治所不可缺少内容,而且已经被社会普遍接受,成为了贯穿在大多数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
(三)宗教与契约精神
无论是《圣经》还是《摩西十诫》,本身就是上帝与公民订立的契约,如《圣经》中记载“我是全能的神,你当在我面前作完全的人,我就与你立约,使你的后裔极其繁多。”上帝与公民订立的契约被认为是契约精神的早期形式,逐渐地人们将这种契约转化到现实生活中来,订立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契约,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契约制度渐渐繁荣起来。并且,契约是必须被遵守的,这在基督教中也是可以找到根据的,在基督教看来,遵守神人之约就是遵守上帝的意志,因为上帝说“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有了信仰上帝的前提,守约当然成为一种传统。
契约制度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准则,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过中世纪基督教教义的广泛传播,契约制度几乎被所有公民认可,成为启蒙思想中社会契约论的来源,在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中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四)宗教与权力制约
笔者认为权力制约的思想在中世纪教会与王权的争斗中体现的非常明显。中世纪早期,为了能够在蛮族统治下保证自身的独立,树立起自身的权威,教会希望确立基督教在整个欧洲的精神统治,以及在各个世俗王国的政治统治。在这种情况下,教权就与王权不断地进行着斗争,随着教会权力的不断提升,对王权产生一定的制约。逐渐地,教会成为一支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在经济上它拥有面积广大的土地(教会占有的面积几乎占整西欧面积的三分之一),有独立的税收权,例如什一税、初生税等等;并且在政治上,教会具有完备的政治体制;在文化思想上,教会拥有绝对权威的教义信条。这样教权便拥有了与王权对抗的资本,在这种对抗的平衡中,教会与王权力量形成了一种制衡,王权力量在限制教会权力的同时也受到教会力量的限制。再后来,教会权力开始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这就更加抑制了世俗权力的过分膨胀和腐败,可以说是后期权力制约思想发展的渊源。
权力制约最重要的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在以上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中世纪的教会在制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以后的社会发展中,人们一直对世俗权力保持一种警惕和谨慎,笔者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功于中世纪教会的力量。
二、总结
从上述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宗教对法律的作用可以在法律的运用与规定中体现出来,我们可以在法律中看到宗教的痕迹,如在心理信任方面,宗教为法律提供了信仰的前提,“没有信仰的法律将成为僵死的教条”[3],“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4],笔者认为,这是至关重要的;另外,宗教还在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方面为法律提供了经验和可借鉴之处,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建立,权力制衡的形成,自由权利的赋予等等。
西方宗教对法律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主要体现在具体制度和原则上,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制度,权力制约,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一、宗教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具体影响
(一)宗教与信仰
笔者认为,基督教信仰的传统对西方人们对法律形成信仰和崇拜有很大的帮助,这种帮助主要可以从心理观念上体现出来。西方人认为上帝是超越一切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每一位信教徒都对上帝充满了虔诚的敬畏。在西方,宗教对于法律有着巨大的影响,两者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西方人之所以信仰法律是因为西方的法律有着悠久的基督教传统和深厚的基督教意识。这是因为,在西方人的观念中,“在犹太教和基督教里,法律被理解成上帝之爱、信仰和神恩的一个方面”[1],人类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惩恶扬善,扶贫抑强的,因此,在他们看来法律乃为上帝的正义在人间的体现。而且上帝本身也是主张人们要守法的,耶稣说“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而正是这种信念和做法,让人们在对宗教抱有虔诚信任的同时,也充满了对法律的信仰。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西方人形成了对法律信仰的理念和传统,我们都清楚,信仰的作用是巨大的,“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2]拥有对法律虔诚的信仰,西方的法治不断向前发展。换句话说,宗教为法律发展提供了心理上的信仰条件,而这种条件,应该是西方法律得以发展和法治传统得以形成的至关重要的前提。设想一下,假如每个人心中都不存在法律的概念,即使触犯法律受到了法律制裁,但受制裁者认为法律仅是当权者维护统治的工具,这样的法律会有威信和效率吗?相比之下,每个人内心都虔诚地信仰着法律,认为这是上帝意志的直接或间接体现,那他从内心里面就会主动去维护这样一种规则,法律的权威和效率当然会增强,法治社会的发展自然会很迅速。
(二)宗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基督教的教义宣扬的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圣经》中的《旧约.创世纪》中关于创世的理论认为,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模样创造出来的,因此,世上的人无论是当权的还是百姓,不管是富贵的还是贫穷的,在基督里大家都是兄弟姐妹,都沐浴在神的恩典里,除上帝以外大家都是平等的。《圣经》中也说“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耶稣基督那里归于一了。”宗教改革时,路德主张“因信称义”,每个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所以只要你信仰上帝就会得到上帝的保护,再加上加尔文宗教改革的发展,人们更加注重对现世幸福的追求,更加关注自我意识。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反映到现实中即逐渐演绎成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例外,包括国王,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发展到今天,不但已经成为了法治所不可缺少内容,而且已经被社会普遍接受,成为了贯穿在大多数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
(三)宗教与契约精神
无论是《圣经》还是《摩西十诫》,本身就是上帝与公民订立的契约,如《圣经》中记载“我是全能的神,你当在我面前作完全的人,我就与你立约,使你的后裔极其繁多。”上帝与公民订立的契约被认为是契约精神的早期形式,逐渐地人们将这种契约转化到现实生活中来,订立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契约,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契约制度渐渐繁荣起来。并且,契约是必须被遵守的,这在基督教中也是可以找到根据的,在基督教看来,遵守神人之约就是遵守上帝的意志,因为上帝说“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有了信仰上帝的前提,守约当然成为一种传统。
契约制度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准则,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过中世纪基督教教义的广泛传播,契约制度几乎被所有公民认可,成为启蒙思想中社会契约论的来源,在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中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四)宗教与权力制约
笔者认为权力制约的思想在中世纪教会与王权的争斗中体现的非常明显。中世纪早期,为了能够在蛮族统治下保证自身的独立,树立起自身的权威,教会希望确立基督教在整个欧洲的精神统治,以及在各个世俗王国的政治统治。在这种情况下,教权就与王权不断地进行着斗争,随着教会权力的不断提升,对王权产生一定的制约。逐渐地,教会成为一支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在经济上它拥有面积广大的土地(教会占有的面积几乎占整西欧面积的三分之一),有独立的税收权,例如什一税、初生税等等;并且在政治上,教会具有完备的政治体制;在文化思想上,教会拥有绝对权威的教义信条。这样教权便拥有了与王权对抗的资本,在这种对抗的平衡中,教会与王权力量形成了一种制衡,王权力量在限制教会权力的同时也受到教会力量的限制。再后来,教会权力开始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这就更加抑制了世俗权力的过分膨胀和腐败,可以说是后期权力制约思想发展的渊源。
权力制约最重要的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在以上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中世纪的教会在制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以后的社会发展中,人们一直对世俗权力保持一种警惕和谨慎,笔者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功于中世纪教会的力量。
二、总结
从上述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宗教对法律的作用可以在法律的运用与规定中体现出来,我们可以在法律中看到宗教的痕迹,如在心理信任方面,宗教为法律提供了信仰的前提,“没有信仰的法律将成为僵死的教条”[3],“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4],笔者认为,这是至关重要的;另外,宗教还在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方面为法律提供了经验和可借鉴之处,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建立,权力制衡的形成,自由权利的赋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