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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為一种教育特别是道德教育的手段,惩罚是一个敏感而有意义的问题。随着《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印发,惩罚成了迫在眉睫的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但目前人们对其研究十分有限。康德的教育惩罚观是康德将其在哲学领域的巨大成就运用于教育实践的一个大胆尝试,在教育思想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对康德的惩罚观予以透视,系统考察康德教育的重要性、功能、方法等的论述,可以深化人们对惩罚问题的认识,并子当前的教育理论与实践以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道德教育;康德;惩罚观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121(2010)02-0009-03
教育部于2009年8月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针对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是个可喜的信号,表明教育职能部门已经意识到了教育惩戒权在中国教育界的缺失和“适当批评教育权”在基础教育中的重要性。然而“惩罚”是一个极其敏感且不好把握的问题。惩罚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把握《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提出的“适当方式”而不逾矩,是我们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把品格发展作为最合适的教育目的的主要提倡者——康德,对教育惩罚有独到的见解。康德关于教育惩罚的见解主要反映在他的《论教育学》中。深入探讨康德的惩罚观,可以深化我们对教育惩罚问题的认识,并给当前的教育实践以有益的启示。
一、康德的教育惩罚观
(一)惩罚的重要性
康德十分重视教育,尤其是道德教育。《论教育学》开宗明义:“人是惟一必须受教育的被造物”。并且“能够对人提出的最大最难的问题就是教育。”另外,在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中及他的墓碑上,有这样一段话:“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律。”从他对“道德定律”的“惊奇与敬畏”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对道德教育的重视。
康德所理解的教育,指的是保育、规训(训诫)以及连同塑造在内的教导,他尤其强调规训的重要性。“未受培养的人是生蛮的,未受规训的人是野性的”,规训的目的是“把动物性转变成人性”。因此,在康德的教育观中,“规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康德并非“性恶论者”。他认为,人就其天性而言在道德上非善非恶。因为就天性而言,人只有当理性提高到义务和法则的概念时才会变成一个道德性的存在。因此,康德所说的“规训”和我们传统意义上的“规训”有着本质差别。作为规训的重要手段,惩罚也被赋予了重要意义。“幼儿还完全没有关于道德的概念,他们的自然禀赋一旦被破坏,就必须靠非常严厉的惩罚才能扭转回来”。
(二)惩罚的功能
1.惩罚的防范性——面向未来
“孩子们应该不是以人类的当前状况,而是以人类将来可能的更佳状况——合乎人性的理念及其完整规定——为准进行教育。这一原理有极大的重要性。父母在教育孩子时。通常只是让他们能适应当前的世界,即使它是个堕落的世界。但实际上他们应该把孩子教育得更好,这样才可能在将来出现一个更佳的状态”。因此,教育面向的不是当前。惩罚作为教育的重要手段,其功能自然也应面向未来。因此,惩罚不能简单地界定为对当前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的惩治的教育方法,不能主要强调其惩治性功能,而更应看到惩罚在儿童的未来生活中防范性的意义。也就是说,惩罚针对的是违规现状,但面向的是更佳的未来。
2.惩罚的控制性——引发道德准则思考
我们惯常认为,惩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进一步的越轨行为,即对行为的外部控制。但是,用这类方法虽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使儿童因为对惩罚的恐惧而对不良行为有所控制,却不能形成儿童心中的道德准则,所以仅能起警戒作用而不能达到道德教化的目的,而形成道德准则才是教育应该有的真正目的。“道德教育的第一要务是确立一种品格,即按照准则来行动的能力”“道德培养必须以某种准则而非规训为基础”。在康德看来,内心的准则即良心,其本质是把这准则应用于行动之中。通过准则对行动的控制,才会随着儿童道德认知的逐步增多而愈加稳固。“靠驯服是达不到教育的目的的,问题首先在于让孩子们学习思考,对那些一切行动由之而出的原则进行思考。”实施惩罚要能引发儿童对道德准则的思考,进而形成内心道德准则,实现内心道德准则对儿童自身行为的内部控制。
(三)惩罚的方法
1.以道德性惩罚为主。以身体性惩罚为辅
如果成人打击儿童那种希望被尊敬和被爱的渴望——这些渴望是服务于道德辅助手段的,这就是在进行道德性惩罚。比如,冷漠地面对儿童。但要注意,在这个过程中,应尽可能地保护和培养儿童希望被尊敬和被爱的渴望。这些渴望只是手段,不能在利用的过程中将其损坏。一旦损坏,儿童将不再在乎成人的道德性惩罚,这样的儿童将没有道德可言了。
身体性惩罚在康德看来包括两类:拒绝性惩罚和体罚。他认为,身体性惩罚只能作为道德性惩罚的补充,只有在道德性惩罚无效时才采用。康德指出,
“经常重复身体性惩罚会造成孩子头脑愚钝”。一个孩子由于不会算“2 2=4”而被父亲打骂。之后却连“1 1=2”都不会的例子实在是多不胜数。拒绝性惩罚即拒绝儿童渴望的东西,对儿童的要求不予满足,这和道德性惩罚相近。如果不得不使用身体性惩罚,可以考虑使用拒绝性惩罚。而体罚的施行必须相当谨慎。首先因为体罚容易在儿童身上造成奴性。这是康德最不愿意看到的。他在《论教育学》中多次提到谨防儿童产生奴性的思维方式,他再三强调“规训决不能是奴役性的”。其次。体罚极易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但身体性惩罚的存在是必需的。这主要体现在补充道德性惩罚的需要上,因为儿童最初还缺乏道德反思的能力,所以必须要以身体的强制来弥补这种不足。而且,在儿童的教育问题上,道德性惩罚并不一定总奏效,因此,身体性惩罚就成为了合理的补充。不过。身体性惩罚并不能造就良好品格,如果想要确立道德,就一定不能依靠这种惩罚方式。通过身体性惩罚“能形成某种习惯,而这种习惯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消失。儿童应该学会按照准则行动,并且要认识到行动本身的正当性”。道德性惩罚有助于道德养成,因此,它是最好的惩罚方式。比如,对于儿童说谎,一定不要进行身体性惩罚,而要以轻蔑的态度对待他,并且告诉他将来不会有人再信任他。没有了别人的信任和尊重,就说谎者言,是最恰当的惩罚。这样的惩罚方式才能催生品格。
2.同时使用自然惩罚和人为惩罚
自然惩罚。即人因为自己的行为而招致的负面自然后果。比如,吃得太多,导致经历生病的痛苦。自然惩罚是最好的惩罚,这是众多自然主义者持有的观点,它由卢梭首倡而由斯宾塞推广至教育。他们认为,惩罚应 是儿童行为的自然后果的一部分。还是以撒谎为例,康德尤其强调:“应该让他受到自己的谎话所招致的不良后果的惩罚。对于撒谎者而言,丧失别人的尊重是最合适不过的惩罚。”
自然惩罚有其缺陷。如,自然惩罚不能预期,是自然对儿童行为施行的惩罚方式;另外自然惩罚受制于儿童智力的成熟度。当儿童的智力还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他们不会认识到惩罚与其行为之间的联系,从而会产生一些不良情感。也容易造成惩罚导因的不一致性解释,影响了惩罚应有的效果。因此,在特定情境下,成人有必要主動介入对儿童施加惩罚,这就是人为惩罚。人为惩罚指利用儿童渴望受到注意和喜爱的本能而对其进行的刻意惩罚方式。这是一种可靠的方法,通过它可以持久地维持训诫的作用。所以,自然惩罚和人为惩罚都是必要的,应该是相结合的。
3.有针对性地使用肯定性惩罚或否定性惩罚
肯定性惩罚主要“针对懒惰的或不合伦理的行为,如撒谎、不听话和难相处等。”康德在列举“不合伦理的行为”时,专门强调“难相处”不无道理。在他看来。儿童必须培养的三种品格之一就是“合群”。儿童,必须能与他人保持友谊。而不是只顾自己。而道德性惩罚和拒绝性惩罚都属于否定性惩罚。否定性惩罚主要适用于恶意的不良行为。
4.慎用具有愤怒特征的惩罚
具有愤怒特征的惩罚是发挥不了惩罚作用的。首先,惩罚者作为惩罚实施的主体,其行为必须是理性的,具有愤怒特征的惩罚本身就偏离理性的基本要求,达不到惩罚之道德教化目的。其次,惩罚的真正作用在于培养品格。然而通常儿童仅把这样的惩罚看作是他人情绪的结果,而自己则是这种情绪发泄的对象。这反而有益于儿童身上奴性的养成。虽然康德并未直接介绍“不具有愤怒特征的惩罚”,然而通过对其对立面的阐述,可以看出,康德倾向于这种不具有愤怒特征的惩罚。这可以将孩子的注意力从成人的情绪上移开。而关注到问题本身。
二、康德教育惩罚观的启示
教育者对于“惩罚”的理解不能过于狭隘,要注意“惩罚”的多元性。我们需认识到。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惩罚不等于体罚,惩罚具有极大的道德教育意义,其目的是道德的养成。
教育者应充分发挥教育智慧,因材施罚。让惩罚真正达到道德教化、培养品格的目的。做好教育日志,记录班上孩子的具体情况,面对惩罚情境,发挥教育机智。针对班上孩子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惩罚的途径和方法,力求使其多样化,并讲究惩罚的艺术,注意惩罚的合理性、适当性和灵活性。
同时,不要对儿童的错事耿耿于怀。惩罚应针对儿童当前的过错进行,而不应将当前的过错与儿童过去的不端行为关联起来。这样一种“算旧账”的惩罚方式否定的不是当前的错误行为,而是儿童本身,所以要避免。
总之,康德的惩罚观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和个人观念的表达,必然会有局限性。他片面夸大惩罚的作用,彻底否定奖赏的作用,强调儿童对教育者的绝对服从。因此,我们在借鉴康德的惩罚观时也应持批判的态度。不可迷信与盲从。但不可否认,康德对惩罚的见解是较为系统和深刻的。其中不乏合理性,其影响也极为广泛和深远,受到许多人的称赞。康德的惩罚观是广义的,站在此基础上深入领会其观点,将给我们混乱的惩罚理论与实践予有益的启示。
责任编辑 李贤
关键词:道德教育;康德;惩罚观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121(2010)02-0009-03
教育部于2009年8月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针对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是个可喜的信号,表明教育职能部门已经意识到了教育惩戒权在中国教育界的缺失和“适当批评教育权”在基础教育中的重要性。然而“惩罚”是一个极其敏感且不好把握的问题。惩罚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把握《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提出的“适当方式”而不逾矩,是我们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把品格发展作为最合适的教育目的的主要提倡者——康德,对教育惩罚有独到的见解。康德关于教育惩罚的见解主要反映在他的《论教育学》中。深入探讨康德的惩罚观,可以深化我们对教育惩罚问题的认识,并给当前的教育实践以有益的启示。
一、康德的教育惩罚观
(一)惩罚的重要性
康德十分重视教育,尤其是道德教育。《论教育学》开宗明义:“人是惟一必须受教育的被造物”。并且“能够对人提出的最大最难的问题就是教育。”另外,在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中及他的墓碑上,有这样一段话:“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律。”从他对“道德定律”的“惊奇与敬畏”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对道德教育的重视。
康德所理解的教育,指的是保育、规训(训诫)以及连同塑造在内的教导,他尤其强调规训的重要性。“未受培养的人是生蛮的,未受规训的人是野性的”,规训的目的是“把动物性转变成人性”。因此,在康德的教育观中,“规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康德并非“性恶论者”。他认为,人就其天性而言在道德上非善非恶。因为就天性而言,人只有当理性提高到义务和法则的概念时才会变成一个道德性的存在。因此,康德所说的“规训”和我们传统意义上的“规训”有着本质差别。作为规训的重要手段,惩罚也被赋予了重要意义。“幼儿还完全没有关于道德的概念,他们的自然禀赋一旦被破坏,就必须靠非常严厉的惩罚才能扭转回来”。
(二)惩罚的功能
1.惩罚的防范性——面向未来
“孩子们应该不是以人类的当前状况,而是以人类将来可能的更佳状况——合乎人性的理念及其完整规定——为准进行教育。这一原理有极大的重要性。父母在教育孩子时。通常只是让他们能适应当前的世界,即使它是个堕落的世界。但实际上他们应该把孩子教育得更好,这样才可能在将来出现一个更佳的状态”。因此,教育面向的不是当前。惩罚作为教育的重要手段,其功能自然也应面向未来。因此,惩罚不能简单地界定为对当前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的惩治的教育方法,不能主要强调其惩治性功能,而更应看到惩罚在儿童的未来生活中防范性的意义。也就是说,惩罚针对的是违规现状,但面向的是更佳的未来。
2.惩罚的控制性——引发道德准则思考
我们惯常认为,惩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进一步的越轨行为,即对行为的外部控制。但是,用这类方法虽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使儿童因为对惩罚的恐惧而对不良行为有所控制,却不能形成儿童心中的道德准则,所以仅能起警戒作用而不能达到道德教化的目的,而形成道德准则才是教育应该有的真正目的。“道德教育的第一要务是确立一种品格,即按照准则来行动的能力”“道德培养必须以某种准则而非规训为基础”。在康德看来,内心的准则即良心,其本质是把这准则应用于行动之中。通过准则对行动的控制,才会随着儿童道德认知的逐步增多而愈加稳固。“靠驯服是达不到教育的目的的,问题首先在于让孩子们学习思考,对那些一切行动由之而出的原则进行思考。”实施惩罚要能引发儿童对道德准则的思考,进而形成内心道德准则,实现内心道德准则对儿童自身行为的内部控制。
(三)惩罚的方法
1.以道德性惩罚为主。以身体性惩罚为辅
如果成人打击儿童那种希望被尊敬和被爱的渴望——这些渴望是服务于道德辅助手段的,这就是在进行道德性惩罚。比如,冷漠地面对儿童。但要注意,在这个过程中,应尽可能地保护和培养儿童希望被尊敬和被爱的渴望。这些渴望只是手段,不能在利用的过程中将其损坏。一旦损坏,儿童将不再在乎成人的道德性惩罚,这样的儿童将没有道德可言了。
身体性惩罚在康德看来包括两类:拒绝性惩罚和体罚。他认为,身体性惩罚只能作为道德性惩罚的补充,只有在道德性惩罚无效时才采用。康德指出,
“经常重复身体性惩罚会造成孩子头脑愚钝”。一个孩子由于不会算“2 2=4”而被父亲打骂。之后却连“1 1=2”都不会的例子实在是多不胜数。拒绝性惩罚即拒绝儿童渴望的东西,对儿童的要求不予满足,这和道德性惩罚相近。如果不得不使用身体性惩罚,可以考虑使用拒绝性惩罚。而体罚的施行必须相当谨慎。首先因为体罚容易在儿童身上造成奴性。这是康德最不愿意看到的。他在《论教育学》中多次提到谨防儿童产生奴性的思维方式,他再三强调“规训决不能是奴役性的”。其次。体罚极易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但身体性惩罚的存在是必需的。这主要体现在补充道德性惩罚的需要上,因为儿童最初还缺乏道德反思的能力,所以必须要以身体的强制来弥补这种不足。而且,在儿童的教育问题上,道德性惩罚并不一定总奏效,因此,身体性惩罚就成为了合理的补充。不过。身体性惩罚并不能造就良好品格,如果想要确立道德,就一定不能依靠这种惩罚方式。通过身体性惩罚“能形成某种习惯,而这种习惯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消失。儿童应该学会按照准则行动,并且要认识到行动本身的正当性”。道德性惩罚有助于道德养成,因此,它是最好的惩罚方式。比如,对于儿童说谎,一定不要进行身体性惩罚,而要以轻蔑的态度对待他,并且告诉他将来不会有人再信任他。没有了别人的信任和尊重,就说谎者言,是最恰当的惩罚。这样的惩罚方式才能催生品格。
2.同时使用自然惩罚和人为惩罚
自然惩罚。即人因为自己的行为而招致的负面自然后果。比如,吃得太多,导致经历生病的痛苦。自然惩罚是最好的惩罚,这是众多自然主义者持有的观点,它由卢梭首倡而由斯宾塞推广至教育。他们认为,惩罚应 是儿童行为的自然后果的一部分。还是以撒谎为例,康德尤其强调:“应该让他受到自己的谎话所招致的不良后果的惩罚。对于撒谎者而言,丧失别人的尊重是最合适不过的惩罚。”
自然惩罚有其缺陷。如,自然惩罚不能预期,是自然对儿童行为施行的惩罚方式;另外自然惩罚受制于儿童智力的成熟度。当儿童的智力还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他们不会认识到惩罚与其行为之间的联系,从而会产生一些不良情感。也容易造成惩罚导因的不一致性解释,影响了惩罚应有的效果。因此,在特定情境下,成人有必要主動介入对儿童施加惩罚,这就是人为惩罚。人为惩罚指利用儿童渴望受到注意和喜爱的本能而对其进行的刻意惩罚方式。这是一种可靠的方法,通过它可以持久地维持训诫的作用。所以,自然惩罚和人为惩罚都是必要的,应该是相结合的。
3.有针对性地使用肯定性惩罚或否定性惩罚
肯定性惩罚主要“针对懒惰的或不合伦理的行为,如撒谎、不听话和难相处等。”康德在列举“不合伦理的行为”时,专门强调“难相处”不无道理。在他看来。儿童必须培养的三种品格之一就是“合群”。儿童,必须能与他人保持友谊。而不是只顾自己。而道德性惩罚和拒绝性惩罚都属于否定性惩罚。否定性惩罚主要适用于恶意的不良行为。
4.慎用具有愤怒特征的惩罚
具有愤怒特征的惩罚是发挥不了惩罚作用的。首先,惩罚者作为惩罚实施的主体,其行为必须是理性的,具有愤怒特征的惩罚本身就偏离理性的基本要求,达不到惩罚之道德教化目的。其次,惩罚的真正作用在于培养品格。然而通常儿童仅把这样的惩罚看作是他人情绪的结果,而自己则是这种情绪发泄的对象。这反而有益于儿童身上奴性的养成。虽然康德并未直接介绍“不具有愤怒特征的惩罚”,然而通过对其对立面的阐述,可以看出,康德倾向于这种不具有愤怒特征的惩罚。这可以将孩子的注意力从成人的情绪上移开。而关注到问题本身。
二、康德教育惩罚观的启示
教育者对于“惩罚”的理解不能过于狭隘,要注意“惩罚”的多元性。我们需认识到。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惩罚不等于体罚,惩罚具有极大的道德教育意义,其目的是道德的养成。
教育者应充分发挥教育智慧,因材施罚。让惩罚真正达到道德教化、培养品格的目的。做好教育日志,记录班上孩子的具体情况,面对惩罚情境,发挥教育机智。针对班上孩子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惩罚的途径和方法,力求使其多样化,并讲究惩罚的艺术,注意惩罚的合理性、适当性和灵活性。
同时,不要对儿童的错事耿耿于怀。惩罚应针对儿童当前的过错进行,而不应将当前的过错与儿童过去的不端行为关联起来。这样一种“算旧账”的惩罚方式否定的不是当前的错误行为,而是儿童本身,所以要避免。
总之,康德的惩罚观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和个人观念的表达,必然会有局限性。他片面夸大惩罚的作用,彻底否定奖赏的作用,强调儿童对教育者的绝对服从。因此,我们在借鉴康德的惩罚观时也应持批判的态度。不可迷信与盲从。但不可否认,康德对惩罚的见解是较为系统和深刻的。其中不乏合理性,其影响也极为广泛和深远,受到许多人的称赞。康德的惩罚观是广义的,站在此基础上深入领会其观点,将给我们混乱的惩罚理论与实践予有益的启示。
责任编辑 李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