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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3-000-01
摘要试管婴儿代孕是一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它为许多人所反对,主要理由是它使家庭关系复杂化、侵犯了代孕者身体权、破坏了公序良俗。其实这些都不是代孕技术本身所带来的,如果能够制定严格、完备的法律予以规范,它是可以造福人类的。本文旨在为试管婴儿代孕技术的本质作“无罪”辩护。
关键词试管婴儿代孕辩护
代孕是一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它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试管婴儿代孕,即把夫妻双方的精子和卵子做成试管胚胎,再借用代孕者的子宫怀孕生育,也叫完全代孕;二是人工授精代孕,需要代孕者提供卵子,将丈夫的精子送入代孕者的体内,受精后怀孕生育,这种方式生育的孩子与代孕者有遗传关系,也叫局部代孕。这两种方式均与性行为无关。本文讨论的是第一种方式——试管婴儿代孕。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每一项助孕技术都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生命是神圣的,创造生命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愿望。如果一对夫妻本身能提供精子和卵子,但是女方因为子宫环境不好无法孕育自己的宝宝,如何保障这一部分人的生育权?医学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她们满足这种权利,实现这种愿望。如果全盘禁止代孕,那么实际意味着这部分家庭不能拥有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中国试管婴儿之母张丽珠教授就多次呼吁要给这些渴望做母亲的女性做母亲的权利,并且在1996年成功完成了首例试管婴儿代孕的技术革新。著名伦理学者邱仁宗也认为,人工生殖方式在伦理学上是否可接受,应该视它是否增进家庭的幸福和对他人和社会无损害来决定。科技本来是为人类幸福服务的,试管婴儿代孕这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产生和完善,是为了解除那些不孕夫妇的痛苦和满足他们生育后代的实际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类技术是符合价值规则的,是为了一个“善”的目的而产生。
一、对代孕使家庭关系复杂化的辩驳
很多人反对代孕,其中一条理由就是认为代孕会使家庭关系复杂化。这主要是因为如果代孕者是亲友充当,生下的孩子就会和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变得非常模糊,难以界定。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把国外的一个特例拿来佐证:有名妇女替因患有子宫疾病而不能生育的亲生女儿代孕,产下一子。但是人们难以确定孩子的亲生母亲到底是卵子的提供者还是通过怀孕亲自生出孩子的卵子提供者的母亲。其实,引起混乱的是该国“一刀切”的法律规定:生下婴儿的妇女是孩子的合法母亲。如果法律稍加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对这种特殊情况以遗传学为根据确定亲子关系,家庭关系复杂化的难题也就可以随之迎刃而解了:孩子的真正父母应该是遗传父母,即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不孕夫妻。真正使这个问题变得复杂的是需要代孕者提供卵子的局部代孕,这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二、对代孕侵犯了代孕者身体权的辩驳
反对代孕的另一个原因是关于代孕者的身体权方面。他们认为,代孕行为实质上是出租子宫,这侵犯了女性的身体权,将女性看作生育机器,这为民法的基本理论所不容。
身体权属于人格权范畴,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完整安全并支配其身体的人格权。身体权是绝对权,权利人有权对客体直接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禁止他人妨碍其人格利益的实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法律伦理的进化,法律应当允许公民将属于自己身体组成部分进行利益处分,例如将属于自己的血液、皮肤甚至个别器官转让给别人,这种转让也正体现了公民对其身体组成部分器官、组织的支配权。求孕夫妻与代孕者是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对于代孕者而言,其接受代孕是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代孕者提供孕育婴儿的身体利益正是其行使身体权的表现。身体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固有权利,权利主体理应能行使处分权和支配权,若权利人正确行使其身体权,法律不应干预,应当给予认可和保护。
三、对代孕破坏公序良俗的辩驳
不少人反对代孕,是担心它助长了富人的邪恶代孕风气:如果女人怕生孩子痛苦,只要有钱,就可以让别人来帮忙承担痛苦;如果想一直保持身体苗条,只要有钱,就可以让这种愿望得以实现;单身人士,同性恋者也把它视为其实现生育的重要途径……这种唯钱是尊的风气,这种邪恶的代孕观念,会破坏公序良俗。去年年底,广州一富商通过代孕生下八胞胎的事件就曾引起社会热议。
代孕确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是,如果能够制定严格、完备的法律予以规范,代孕是可以和公序良俗并行不悖的。比如,严格规定代孕条件:申请代孕的主体必须是处在合法婚姻关系内的夫妻双方,且是精子和卵子的提供者,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严禁超生、保持身材、怕生育危险等问题而申请的代孕……代孕技术的实施,虽有可能打破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但其毕竟为一种科学技术服务于人类繁衍的福祉之所在。代孕为不孕夫妻提供了实现拥有与自己有血缘关系孩子的机会,对于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方面也会起到实际的促进作用,必将会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代孕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反而是公序良俗的一种新体现。
四、结语
再好的科技不造福人类,也是徒劳无益的。代孕不宜一律禁止,而应严加限制。不管是家庭关系复杂化、侵犯代孕者身体权、还是破坏公序良俗,在法律不健全、处理不得当的情况下都是存在着可能性的,但是如果能够制定严格、完备的法律对代孕予以规范,这些情况的产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试管婴儿代孕作为一种人类辅助的生殖技术,我们应该有信心利用好它,人类的智慧能够让代孕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摘要试管婴儿代孕是一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它为许多人所反对,主要理由是它使家庭关系复杂化、侵犯了代孕者身体权、破坏了公序良俗。其实这些都不是代孕技术本身所带来的,如果能够制定严格、完备的法律予以规范,它是可以造福人类的。本文旨在为试管婴儿代孕技术的本质作“无罪”辩护。
关键词试管婴儿代孕辩护
代孕是一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它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试管婴儿代孕,即把夫妻双方的精子和卵子做成试管胚胎,再借用代孕者的子宫怀孕生育,也叫完全代孕;二是人工授精代孕,需要代孕者提供卵子,将丈夫的精子送入代孕者的体内,受精后怀孕生育,这种方式生育的孩子与代孕者有遗传关系,也叫局部代孕。这两种方式均与性行为无关。本文讨论的是第一种方式——试管婴儿代孕。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每一项助孕技术都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生命是神圣的,创造生命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愿望。如果一对夫妻本身能提供精子和卵子,但是女方因为子宫环境不好无法孕育自己的宝宝,如何保障这一部分人的生育权?医学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她们满足这种权利,实现这种愿望。如果全盘禁止代孕,那么实际意味着这部分家庭不能拥有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中国试管婴儿之母张丽珠教授就多次呼吁要给这些渴望做母亲的女性做母亲的权利,并且在1996年成功完成了首例试管婴儿代孕的技术革新。著名伦理学者邱仁宗也认为,人工生殖方式在伦理学上是否可接受,应该视它是否增进家庭的幸福和对他人和社会无损害来决定。科技本来是为人类幸福服务的,试管婴儿代孕这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产生和完善,是为了解除那些不孕夫妇的痛苦和满足他们生育后代的实际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类技术是符合价值规则的,是为了一个“善”的目的而产生。
一、对代孕使家庭关系复杂化的辩驳
很多人反对代孕,其中一条理由就是认为代孕会使家庭关系复杂化。这主要是因为如果代孕者是亲友充当,生下的孩子就会和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变得非常模糊,难以界定。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把国外的一个特例拿来佐证:有名妇女替因患有子宫疾病而不能生育的亲生女儿代孕,产下一子。但是人们难以确定孩子的亲生母亲到底是卵子的提供者还是通过怀孕亲自生出孩子的卵子提供者的母亲。其实,引起混乱的是该国“一刀切”的法律规定:生下婴儿的妇女是孩子的合法母亲。如果法律稍加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对这种特殊情况以遗传学为根据确定亲子关系,家庭关系复杂化的难题也就可以随之迎刃而解了:孩子的真正父母应该是遗传父母,即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不孕夫妻。真正使这个问题变得复杂的是需要代孕者提供卵子的局部代孕,这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二、对代孕侵犯了代孕者身体权的辩驳
反对代孕的另一个原因是关于代孕者的身体权方面。他们认为,代孕行为实质上是出租子宫,这侵犯了女性的身体权,将女性看作生育机器,这为民法的基本理论所不容。
身体权属于人格权范畴,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完整安全并支配其身体的人格权。身体权是绝对权,权利人有权对客体直接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禁止他人妨碍其人格利益的实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法律伦理的进化,法律应当允许公民将属于自己身体组成部分进行利益处分,例如将属于自己的血液、皮肤甚至个别器官转让给别人,这种转让也正体现了公民对其身体组成部分器官、组织的支配权。求孕夫妻与代孕者是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对于代孕者而言,其接受代孕是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代孕者提供孕育婴儿的身体利益正是其行使身体权的表现。身体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固有权利,权利主体理应能行使处分权和支配权,若权利人正确行使其身体权,法律不应干预,应当给予认可和保护。
三、对代孕破坏公序良俗的辩驳
不少人反对代孕,是担心它助长了富人的邪恶代孕风气:如果女人怕生孩子痛苦,只要有钱,就可以让别人来帮忙承担痛苦;如果想一直保持身体苗条,只要有钱,就可以让这种愿望得以实现;单身人士,同性恋者也把它视为其实现生育的重要途径……这种唯钱是尊的风气,这种邪恶的代孕观念,会破坏公序良俗。去年年底,广州一富商通过代孕生下八胞胎的事件就曾引起社会热议。
代孕确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是,如果能够制定严格、完备的法律予以规范,代孕是可以和公序良俗并行不悖的。比如,严格规定代孕条件:申请代孕的主体必须是处在合法婚姻关系内的夫妻双方,且是精子和卵子的提供者,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严禁超生、保持身材、怕生育危险等问题而申请的代孕……代孕技术的实施,虽有可能打破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但其毕竟为一种科学技术服务于人类繁衍的福祉之所在。代孕为不孕夫妻提供了实现拥有与自己有血缘关系孩子的机会,对于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方面也会起到实际的促进作用,必将会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代孕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反而是公序良俗的一种新体现。
四、结语
再好的科技不造福人类,也是徒劳无益的。代孕不宜一律禁止,而应严加限制。不管是家庭关系复杂化、侵犯代孕者身体权、还是破坏公序良俗,在法律不健全、处理不得当的情况下都是存在着可能性的,但是如果能够制定严格、完备的法律对代孕予以规范,这些情况的产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试管婴儿代孕作为一种人类辅助的生殖技术,我们应该有信心利用好它,人类的智慧能够让代孕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