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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结建人防工程已成为我国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主流,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会计核算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这里试着就出租结建人防工程的相关税金作一探讨。
一、人防工程的介绍
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这里探讨的是后一种,通常也被称为结建人防工程。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政府公共财政的支出项目要统筹兼顾,在基础设施、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的支出费用都非常庞大,短时期内难以筹集大量资金投入到人防工程建设当中。因此,为改变国家投资这一单一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国家在《人民防空法》中制定相关条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建人防工程由此而产生。
二、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随着结建人防工程的迅速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其产权问题便成为一个焦点。关于这一问题现实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1、结建人防工程应该属于投资者(开发商)所有。这种观点认为,结建人防工程最初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国家没有投入也没有征收或征用,按照人防法中关于“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应当把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归为投资者所有。
2、结建人防工程应该属于购房业主所有。这种观点认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业主所付的购房款中分摊了结建人防工程的成本,况且结建人防工程属于业主建筑物区内的配套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物权法》有关规定,其产权应属于购房业主所共有。
3、主张把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界定为国家所有。这种观点认为,结建人防工程通常是投资者(开发商)为了履行《人防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而修建的,投资者如果不履行法律义务,就必须向国家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开发商用于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资金本来是要上缴国家的,实际上是用国家的钱来为自己搞建设,因此国家才真正是投资主体,产权应该界定给国家。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家所有说占据主动。但是由于防空工程的特殊性,无论是开发企业和业主都不可能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倾向于国家所有,只不过是由开发企业回租使用而已。下面的相关税收都按照国家所有说来进行处理。
三、相关税金的探讨
1、移交时的所得税 。根据目前的规定,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报竣等工作都需要当地的人防部门进行监督,竣工后无偿移交给人防部门。因此需要单独核算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无法单独核算的需要计算分摊人防工程的成本,汇总后并入到整个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中,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出租时的营业税。人防工程移交后,通常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签订租赁合同并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后,会将人防工程回租过来。然后进行适当改造,大都改造成地下车库,然后对外转租。这时候,签定的应当是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70年不等,大都是一次性交纳租赁款。
3、出租时的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就是说在按照合同规定收到款项的时候一次性确认为收入。同时,将支付给人防部门的租金和改造的费用配比扣除。
4、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注意,按照合同总金额一次性交纳。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的,印花税不作调整。
5、房产税。2005年12月31日以前,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一条:“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200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明确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地的主流做法,还是认为转租不应当缴纳房产税: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开发公司既不是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典人,也不存在产权未确定的情况,因此不是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2)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发〔1996〕42号)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现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后,决定本市关于转租房产按其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3)《成都市地税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若干问题的解答》(成地税发〔1994〕第8号)规定,对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因产权不属转租人,对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应再征房产税。因此,开发公司转租不应当缴纳房产税,但建议同当地的税务机构联系,进行确认。
6、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由于转租结建人防工程没有转让土地使用权,也没有转让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一、人防工程的介绍
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这里探讨的是后一种,通常也被称为结建人防工程。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政府公共财政的支出项目要统筹兼顾,在基础设施、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的支出费用都非常庞大,短时期内难以筹集大量资金投入到人防工程建设当中。因此,为改变国家投资这一单一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国家在《人民防空法》中制定相关条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建人防工程由此而产生。
二、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随着结建人防工程的迅速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其产权问题便成为一个焦点。关于这一问题现实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1、结建人防工程应该属于投资者(开发商)所有。这种观点认为,结建人防工程最初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国家没有投入也没有征收或征用,按照人防法中关于“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应当把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归为投资者所有。
2、结建人防工程应该属于购房业主所有。这种观点认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业主所付的购房款中分摊了结建人防工程的成本,况且结建人防工程属于业主建筑物区内的配套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物权法》有关规定,其产权应属于购房业主所共有。
3、主张把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界定为国家所有。这种观点认为,结建人防工程通常是投资者(开发商)为了履行《人防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而修建的,投资者如果不履行法律义务,就必须向国家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开发商用于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资金本来是要上缴国家的,实际上是用国家的钱来为自己搞建设,因此国家才真正是投资主体,产权应该界定给国家。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家所有说占据主动。但是由于防空工程的特殊性,无论是开发企业和业主都不可能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倾向于国家所有,只不过是由开发企业回租使用而已。下面的相关税收都按照国家所有说来进行处理。
三、相关税金的探讨
1、移交时的所得税 。根据目前的规定,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报竣等工作都需要当地的人防部门进行监督,竣工后无偿移交给人防部门。因此需要单独核算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无法单独核算的需要计算分摊人防工程的成本,汇总后并入到整个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中,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出租时的营业税。人防工程移交后,通常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签订租赁合同并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后,会将人防工程回租过来。然后进行适当改造,大都改造成地下车库,然后对外转租。这时候,签定的应当是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70年不等,大都是一次性交纳租赁款。
3、出租时的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就是说在按照合同规定收到款项的时候一次性确认为收入。同时,将支付给人防部门的租金和改造的费用配比扣除。
4、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注意,按照合同总金额一次性交纳。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的,印花税不作调整。
5、房产税。2005年12月31日以前,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一条:“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200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明确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地的主流做法,还是认为转租不应当缴纳房产税: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开发公司既不是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典人,也不存在产权未确定的情况,因此不是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2)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发〔1996〕42号)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现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后,决定本市关于转租房产按其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3)《成都市地税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若干问题的解答》(成地税发〔1994〕第8号)规定,对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因产权不属转租人,对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应再征房产税。因此,开发公司转租不应当缴纳房产税,但建议同当地的税务机构联系,进行确认。
6、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由于转租结建人防工程没有转让土地使用权,也没有转让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不涉及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