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制度的确立在于渐进的调试,而非精确的理论选择。税收制度由于其复杂性、多样性,一直在人们的探索中寻求最优选择,拉弗曲线虽然没有给我们指出具体的最优税率如何,但它却给各国减税政策提供了理论指导。
关键词:拉弗曲线;税收制度;最优税率
制度的确立在于渐进的调试,而非精确的理论选择。由于制度具有报酬递增的特征(诺思,1994)故当经济中出现新的潜在获利机会时,这使得行动者的最优选择既不是在现行制度之内投资,也不是完全放弃现行制度规则,而是在现行制度系统的某个边际上进行调整与创新。[1]因此,如果说要素的相对价格变化会导致初始制度发生渐进变迁,而制度的这种报酬递增特征就决定了这种渐进变迁的基本方向。税收制度也绝不例外。优良的税制(包括最适合经济发展的税率)只能在比较的基础上不断调试而完善,理论上精确界定最佳的税率是不现实的。本文从供给学派理论(主要是拉弗曲线)的证明到实际的验证来探讨我国减税的必要性,并在我国现有的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之下设想一个税收制度的模式。
一、拉弗曲线的提出证实降低税率存在着增加税收的可能性
(一) 拉弗曲线理论的提出及主要观点
拉弗曲线的提出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一战之后的20多年里,美国政府一直坚定地执行“凯思斯主义”的经济政策。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的滞胀严重动摇了凯思斯主义追随者—新古典综合派的统治地位。该学派理论上提不出对滞胀状态自圆其说的解释,实践上又不能提出使美国政府同时对付通货紧缩和失业的措施。理论上的困难和政策上的无能,导致美国现存的制度发生了严重的危机。税收制度更加如一盘散沙,项目繁多、税率高涨。在这种背景下,阿瑟•拉弗在向政界的朋友推销减税主张时提出了作为供给学派理论核心的拉弗曲线,旨在说明税率的高低和税收量的大小不一定按同一方向变化,甚至还会反向变化。其目的是为通过降低税率以刺激供给进而为推动经济发展的观点服务。[2]
在拉弗看来税率高低和税收量并不总是成正比。拉弗建立了一个关于二者之间函数关系的模型(如图1)。在拉弗图中横轴表示税率,纵轴表示税收量。随着税率从0到B移动税收量从0上升到最高点G,再从最高点降到0。当税率为A时,税收量达到最高,但是当税率继续升高时,税收量不升反降。所以GAB区域也就被称之为”禁区”。在以拉弗为首的供给学派看来,要维持税收行为的有效,政府只能在OAG区域征税。即税率不能高于A。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拉弗认为:高税率会减少人们正常的经济活动,从而降低国民收入。在低税率上,我们逃避纳税的少,这时用闲暇替换劳动或者用消费替换投资和储蓄是不合算的,寻找税收的漏洞或者将生产活动转移到地下也是不值得的,这使所申报的税基即征税的基础扩大,足以使税收量增加。与之相反,在高税率上, 足以使税收量减小。因此,他的政策主张是降低税率,进行全面大规模的减税。
(二) 经济现实对拉弗曲线的验证表明减税的可能性
缺乏事实上的资料佐证一直是拉弗曲线饱受争议的重要原因,然而近年来各国政府统计资料为之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确凿证据。从以下事实,我们可以看出降低税率存在着增加税收的可能性。统计资料显示,自各国实行降低税率政策后,各国的宏观税负水平(税收总额占GDP比重)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呈现上升趋势。显然是由于税率的降低,促进了经济的进步发展,从而扩大了税基,导致税收量增加。
克林顿政府执政的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为大幅度削减则政赤字,曾经采取有增有减”的税收政策,在提高高收入阶层所得税税率的同时,对中低收入家庭和小企业实行减税政策。据1994年《总统经济报告》显示:当年提高了年收入在14万美元以上富人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而年收入在14万美元以下纳税人的边际税率不变。同时对年收入低于4000美元的中低收入者和90%的小企业提供减免税优惠
[3]。这种做法不单纯着眼于短期内的削减赤字,而且还着眼于长期的经济增长。显然,对于高收入者税率的适当提高并不会改变其经济选择,而对低收入者降低税率则能提高其劳动积极性。布什总统上台后,为防止经济出现意外滑坡,拟定全面减税计划。据称,这将是自里根总统1981年实施大规模减税以来最大的一次减税行动。包括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遗产税税率等多个方而。虽然许多民主党人士表示过多减税未免对高收入者太过慷慨,并警告巨额减税将导致联邦预算赤字。但也有不少经济学家为其呐喊助威。有人甚至认为布什的减税政策将使美国经济增长大约1 2%。由于经济的增长而导致税基的扩大,因而减税不会对税收量造成太大的影响。
这一引人注目的迹象,恰好验证了供给学派“拉弗曲线”效应的客观存在。并且,近年来各国的减税计划,也对经济走出低迷产生了明显的影响,这使拉弗曲线理论的合理性在经济现实中得以完美体现。
二、我国减税政策的初步构想
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证明,减税是有利于经济增长、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因此我们国家也应该在现有的税收制度上进行适当调整,适度减税政策。
根据有关专家的分析,对我国资本征税降低了投资率和全要素生产率,但不影响劳动供给,对经济增长有一定的负效应;对劳动征税降低了投资率,刺激了劳动供给,对技术进步没有影响,总效应是降低经济增长;对消费支出征税,提高了投资率和全要素生产率,不影响劳动供给,最终效应是不妨碍或弱促进经济增长。[4]因此,我国减税的方向是减少对资本和劳动收入的征税。
(一)调整所得税
所得税是以法人或自然人的收入所得为对象课征的税,[5]它也是当今一些发达国家税制的主导税种,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类。著名经济学家萨谬尔森曾指出,直接税是“稳定经济和缓和经济周期运动的强有力因素”发挥着“迅速的内在稳定器的作用”。按照世界税制发展的趋势,随着生产力水平、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和人均收入的提高,所得税将会逐步代替流转税上升到主体税种的位置,这一现象是由税收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因此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必须从所得税入手进行。
1 降低税率的同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适时调整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是增强我国企业国内、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问题。我国的税率在世界范围内都属于居高不下型,这直接影响到企业投资率的增长,而且我国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也对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对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都造成了诸多消极影响。现实的考虑是采取立法一次完成,分步实施到位的做法。所谓“立法一次完成”就是说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的统一合并必须一次完成。这是保持税法严肃性、稳定性、前瞻性的需要。所谓“分步实施到位”则是指立法目标的实现可给出一个过渡期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可考虑采取新老企业区别对待的办法,即对新法实施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有的税率优惠、定期减免税优惠可在一定时间内予以保留,以期达到既不否认历史又能在一定时期后实现统一税法的目的。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其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种经济成分、各种纳税人实行同等待遇,这样,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今后不可能再依靠与中国内资企业不同的经济性质为主的税收优惠待遇来取胜或盈利,而必须依靠公平竞争、依靠科技进步和产品服务质量来获取利润与市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不仅将有利于改善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的投资结构,有助于提高技术引进的水平和层次,而且将有利于不断提高其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 改革个人所得税
扩大内需的前提条件是使民居的可支配收入与GDP同步增长,也就是要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保护高收入者的合法收入,通过调整供给结构创造新的消费需求,尽快将他们的剩余购买力转化为消费需求或投资需求。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主要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人税负,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的个人税负,提高居民整体消费水平。这既可以扩大消费需求,又可以间接改善投资规模和结构。其改革,关键是适当提高扣除标准,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区别对待,所谓“有增有减”,从而增加中产阶级的消费能力。
(二) 深化税费体制改革
由于我国税负过重的原因有一部分是收费造成的,虽然我国已经在费改税方面作出过很多努力,但很明显,结果还是差强人意。因此,深化税费体制改革应是当务之急,其紧迫性在进入新经济建设时期更加凸现出来。不规范的税外收费不仅使国内企业和农民怨声载道,也同样使外国投资经营者遭受程度不等的收费困扰,陷入不公平的竞争状态。这种不规范的收费行为还将被告上世贸组织,成为我国政府违反其承诺的一种口实。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规范化了,企业和居民的负担水平自然会相应减下去,通过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的途径去减少企业和居民的负担,其政策效应,不亚于减税。因此,切实加快我国税费体制改革步伐不仅是调整优化中国税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加入WTO后面临的一个时不我待的紧迫课题,而且也是税收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更是扩大内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三)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具有扩大投资、增加需求、促进技术进步、调整经济结构和扩大出口的积极效应。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它虽然税基小,但减轻税负以后,能促进企业投资能力和投资积极性的提高,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能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增值税的转型是减轻税负、完善税制的又一个重要内容。实行增值税的全面转型,即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允许全部扣除,虽然减小了税基,会在一定时间内造成财政收入的暂时性减少,但却可以克服现有生产型增值税的明显弊端,尽快收到彻底的改革成效。因此从长远看,实行增值税的全面转型不仅不是一种财政拖累,而且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培植财源的一条必由之路。增值税转型以后,其税率也许还必须降低,税率高低要以能否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准。
三、总结
供给学派在提出供给创造需求的错误观点时,同时提出了许多对经济政策有贡献的理论,如有关税收方面的拉弗曲线。无论从理论上推敲还是实践中证明,拉弗曲线所推崇的降低税率、减轻赋税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我国在实行较高的税率政策时也应该考虑到减税的必要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该实行统一税制,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有增有减”的原则实行分级征税,深化税费体制改革,并把生产型增值税改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注释:
[1]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 上海三联书店 1994
[2] 寻子员拉弗曲线理论分析极其启示 [J] 财税问题研究 2004
[3] 郝硕博拉夫曲线深析 [J] 则政问题研究,20006
[4] 刘溶沧,马拴友论税收与经济增长——对中国劳动、资本和消费征税的效应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2,(1)
[5] 韩兰茹等关于我国税制结构模式发展的分析[J]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 200110
关键词:拉弗曲线;税收制度;最优税率
制度的确立在于渐进的调试,而非精确的理论选择。由于制度具有报酬递增的特征(诺思,1994)故当经济中出现新的潜在获利机会时,这使得行动者的最优选择既不是在现行制度之内投资,也不是完全放弃现行制度规则,而是在现行制度系统的某个边际上进行调整与创新。[1]因此,如果说要素的相对价格变化会导致初始制度发生渐进变迁,而制度的这种报酬递增特征就决定了这种渐进变迁的基本方向。税收制度也绝不例外。优良的税制(包括最适合经济发展的税率)只能在比较的基础上不断调试而完善,理论上精确界定最佳的税率是不现实的。本文从供给学派理论(主要是拉弗曲线)的证明到实际的验证来探讨我国减税的必要性,并在我国现有的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之下设想一个税收制度的模式。
一、拉弗曲线的提出证实降低税率存在着增加税收的可能性
(一) 拉弗曲线理论的提出及主要观点
拉弗曲线的提出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一战之后的20多年里,美国政府一直坚定地执行“凯思斯主义”的经济政策。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的滞胀严重动摇了凯思斯主义追随者—新古典综合派的统治地位。该学派理论上提不出对滞胀状态自圆其说的解释,实践上又不能提出使美国政府同时对付通货紧缩和失业的措施。理论上的困难和政策上的无能,导致美国现存的制度发生了严重的危机。税收制度更加如一盘散沙,项目繁多、税率高涨。在这种背景下,阿瑟•拉弗在向政界的朋友推销减税主张时提出了作为供给学派理论核心的拉弗曲线,旨在说明税率的高低和税收量的大小不一定按同一方向变化,甚至还会反向变化。其目的是为通过降低税率以刺激供给进而为推动经济发展的观点服务。[2]
在拉弗看来税率高低和税收量并不总是成正比。拉弗建立了一个关于二者之间函数关系的模型(如图1)。在拉弗图中横轴表示税率,纵轴表示税收量。随着税率从0到B移动税收量从0上升到最高点G,再从最高点降到0。当税率为A时,税收量达到最高,但是当税率继续升高时,税收量不升反降。所以GAB区域也就被称之为”禁区”。在以拉弗为首的供给学派看来,要维持税收行为的有效,政府只能在OAG区域征税。即税率不能高于A。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拉弗认为:高税率会减少人们正常的经济活动,从而降低国民收入。在低税率上,我们逃避纳税的少,这时用闲暇替换劳动或者用消费替换投资和储蓄是不合算的,寻找税收的漏洞或者将生产活动转移到地下也是不值得的,这使所申报的税基即征税的基础扩大,足以使税收量增加。与之相反,在高税率上, 足以使税收量减小。因此,他的政策主张是降低税率,进行全面大规模的减税。
(二) 经济现实对拉弗曲线的验证表明减税的可能性
缺乏事实上的资料佐证一直是拉弗曲线饱受争议的重要原因,然而近年来各国政府统计资料为之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确凿证据。从以下事实,我们可以看出降低税率存在着增加税收的可能性。统计资料显示,自各国实行降低税率政策后,各国的宏观税负水平(税收总额占GDP比重)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呈现上升趋势。显然是由于税率的降低,促进了经济的进步发展,从而扩大了税基,导致税收量增加。
克林顿政府执政的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为大幅度削减则政赤字,曾经采取有增有减”的税收政策,在提高高收入阶层所得税税率的同时,对中低收入家庭和小企业实行减税政策。据1994年《总统经济报告》显示:当年提高了年收入在14万美元以上富人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而年收入在14万美元以下纳税人的边际税率不变。同时对年收入低于4000美元的中低收入者和90%的小企业提供减免税优惠
[3]。这种做法不单纯着眼于短期内的削减赤字,而且还着眼于长期的经济增长。显然,对于高收入者税率的适当提高并不会改变其经济选择,而对低收入者降低税率则能提高其劳动积极性。布什总统上台后,为防止经济出现意外滑坡,拟定全面减税计划。据称,这将是自里根总统1981年实施大规模减税以来最大的一次减税行动。包括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遗产税税率等多个方而。虽然许多民主党人士表示过多减税未免对高收入者太过慷慨,并警告巨额减税将导致联邦预算赤字。但也有不少经济学家为其呐喊助威。有人甚至认为布什的减税政策将使美国经济增长大约1 2%。由于经济的增长而导致税基的扩大,因而减税不会对税收量造成太大的影响。
这一引人注目的迹象,恰好验证了供给学派“拉弗曲线”效应的客观存在。并且,近年来各国的减税计划,也对经济走出低迷产生了明显的影响,这使拉弗曲线理论的合理性在经济现实中得以完美体现。
二、我国减税政策的初步构想
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证明,减税是有利于经济增长、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因此我们国家也应该在现有的税收制度上进行适当调整,适度减税政策。
根据有关专家的分析,对我国资本征税降低了投资率和全要素生产率,但不影响劳动供给,对经济增长有一定的负效应;对劳动征税降低了投资率,刺激了劳动供给,对技术进步没有影响,总效应是降低经济增长;对消费支出征税,提高了投资率和全要素生产率,不影响劳动供给,最终效应是不妨碍或弱促进经济增长。[4]因此,我国减税的方向是减少对资本和劳动收入的征税。
(一)调整所得税
所得税是以法人或自然人的收入所得为对象课征的税,[5]它也是当今一些发达国家税制的主导税种,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类。著名经济学家萨谬尔森曾指出,直接税是“稳定经济和缓和经济周期运动的强有力因素”发挥着“迅速的内在稳定器的作用”。按照世界税制发展的趋势,随着生产力水平、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和人均收入的提高,所得税将会逐步代替流转税上升到主体税种的位置,这一现象是由税收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因此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必须从所得税入手进行。
1 降低税率的同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适时调整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是增强我国企业国内、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问题。我国的税率在世界范围内都属于居高不下型,这直接影响到企业投资率的增长,而且我国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也对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对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都造成了诸多消极影响。现实的考虑是采取立法一次完成,分步实施到位的做法。所谓“立法一次完成”就是说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的统一合并必须一次完成。这是保持税法严肃性、稳定性、前瞻性的需要。所谓“分步实施到位”则是指立法目标的实现可给出一个过渡期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可考虑采取新老企业区别对待的办法,即对新法实施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有的税率优惠、定期减免税优惠可在一定时间内予以保留,以期达到既不否认历史又能在一定时期后实现统一税法的目的。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其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种经济成分、各种纳税人实行同等待遇,这样,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今后不可能再依靠与中国内资企业不同的经济性质为主的税收优惠待遇来取胜或盈利,而必须依靠公平竞争、依靠科技进步和产品服务质量来获取利润与市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不仅将有利于改善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的投资结构,有助于提高技术引进的水平和层次,而且将有利于不断提高其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 改革个人所得税
扩大内需的前提条件是使民居的可支配收入与GDP同步增长,也就是要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保护高收入者的合法收入,通过调整供给结构创造新的消费需求,尽快将他们的剩余购买力转化为消费需求或投资需求。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主要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人税负,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的个人税负,提高居民整体消费水平。这既可以扩大消费需求,又可以间接改善投资规模和结构。其改革,关键是适当提高扣除标准,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区别对待,所谓“有增有减”,从而增加中产阶级的消费能力。
(二) 深化税费体制改革
由于我国税负过重的原因有一部分是收费造成的,虽然我国已经在费改税方面作出过很多努力,但很明显,结果还是差强人意。因此,深化税费体制改革应是当务之急,其紧迫性在进入新经济建设时期更加凸现出来。不规范的税外收费不仅使国内企业和农民怨声载道,也同样使外国投资经营者遭受程度不等的收费困扰,陷入不公平的竞争状态。这种不规范的收费行为还将被告上世贸组织,成为我国政府违反其承诺的一种口实。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规范化了,企业和居民的负担水平自然会相应减下去,通过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的途径去减少企业和居民的负担,其政策效应,不亚于减税。因此,切实加快我国税费体制改革步伐不仅是调整优化中国税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加入WTO后面临的一个时不我待的紧迫课题,而且也是税收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更是扩大内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三)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具有扩大投资、增加需求、促进技术进步、调整经济结构和扩大出口的积极效应。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它虽然税基小,但减轻税负以后,能促进企业投资能力和投资积极性的提高,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能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增值税的转型是减轻税负、完善税制的又一个重要内容。实行增值税的全面转型,即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允许全部扣除,虽然减小了税基,会在一定时间内造成财政收入的暂时性减少,但却可以克服现有生产型增值税的明显弊端,尽快收到彻底的改革成效。因此从长远看,实行增值税的全面转型不仅不是一种财政拖累,而且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培植财源的一条必由之路。增值税转型以后,其税率也许还必须降低,税率高低要以能否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准。
三、总结
供给学派在提出供给创造需求的错误观点时,同时提出了许多对经济政策有贡献的理论,如有关税收方面的拉弗曲线。无论从理论上推敲还是实践中证明,拉弗曲线所推崇的降低税率、减轻赋税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我国在实行较高的税率政策时也应该考虑到减税的必要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该实行统一税制,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有增有减”的原则实行分级征税,深化税费体制改革,并把生产型增值税改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注释:
[1]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 上海三联书店 1994
[2] 寻子员拉弗曲线理论分析极其启示 [J] 财税问题研究 2004
[3] 郝硕博拉夫曲线深析 [J] 则政问题研究,20006
[4] 刘溶沧,马拴友论税收与经济增长——对中国劳动、资本和消费征税的效应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2,(1)
[5] 韩兰茹等关于我国税制结构模式发展的分析[J]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 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