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定型化思维对中国大陆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均有深刻的影响,无论是行政法学者还是立法者、法官,其专业行为都体现了定型化思维的表征。然而随着各种新型行政行为相继涌现,定型化思维影响下的法律实践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表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从理论、立法和司法三个视角切入,通过比较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行政行为定型化思维在理论与实践中的运用状况,最终表明是否运用定型化思维对于学术研究而言可以自由选择,但在行政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则应当逐渐摒弃。